限制新聞媒體,最高法院是否越權?
康新貴 廣東人民時代律師事務所
2006年9月12日,在法院系統內部的宣傳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向外界高調宣布若干“禁令”,以此為法院新聞發布定下基調。2006年09月21日,中國新聞網以《最高法為法院發布新聞定基調 引發爭論褒貶不一》予以報導。
這些規定包括:法官未經批準不得接受采訪,媒體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進行預測性報道,重大案件新聞發布由最高法統一口徑等。
對自身法院系統,最高法提出五項內容“一律不得發布”,它們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未成年當事人情況的各種資料;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除審判結果和必須發布的事實、理由以外的其他內容;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情況及上下級法院的內部函件;院領導指示不得發布的其他信息。另外,刑事案件審判中的各種綜合性數字,未經有關部門或領導批準同樣不得發布。
與此同時,最高法也對媒體涉案報道作出限制性規定:媒體對案件的報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預測審判結果、發表評論或結論性意見。
曹建明特別針對媒體表示,對案件的報道,所依據的事實、證據和引用的法律必須準確,對可能產生消極影響和負面效應的內容不得報道。
最高法院的這些“禁令”,從適用范圍上來說,分為二種,一是對法院內部的限制性規定;二是對外部新聞媒體的限制性規定。對法院內部的限制性規定,我們暫且不評論,在合法的前提下,法院有權對內部的一些事務作出規定,至于是否合理,則另當別論。問題是最高法院是否有權以這種“禁令”的方式對外部新聞媒體作出規定?是否有權,要看法律是否授權或者是否接受了有權部門的委托。這個新聞報導沒有說最高法院是否接受了有權部門的委托,如果既沒有有權部門的委托,也沒有法律的授權,最高法院發布的這個“禁令”中針對外界新聞媒體的規定,就屬于越權。
最高法院的這個“禁令”限制了新聞工作者的采訪權、報道權、批評權和評論權等權利。新聞工作者的這些權利,來自于我國《憲法》的規定。《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的自由。”新聞工作者也是公民,他們當然享有憲法規定的一切權利。新聞工作者與普通人不同之處就是他把尋求、獲取、傳播信息作為自己的職業,這種職業可以使廣大公民更好地實現自己的言論出版新聞自由等權利。當然,新聞工作者的工作并非不受一切限制,新聞報導不得超越法律的界限。如新聞報導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等等。如果相對人認為新聞工作者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如前一段時間發生的富士康案。是否構成侵權,由法院進行認定。
對新聞工作者上述權利的限制性規定,應當以法律的形式作出,這里所說的法律,是廣義上的法律,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如果最高法院認為有必要作出上述“禁令”,應當作出屬于法律的司法解釋或建議有關部門制定法律。
中國正在努力建設法治社會,因為眾所周知的原因,有法不依的現象相當嚴重。中國的法治可謂任重而道遠,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應當是遵守法律的模范。
寫到這里,好象有些意猶未盡,但不知怎樣寫才好。這篇短文如果讓崇尚美國式自由的人士來寫肯定能寫的很精彩,美國的新聞是沒有多少限制的,只要不觸犯刑法。我的這一小篇,就算是拋磚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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