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嫖宿幼女罪”和“強迫性交易”
看到“公盟法律研究中心”一篇《公盟關于鄧玉嬌案的法律意見》,其中有這樣一段話:“黃德智等人來到夢幻城水療室,碰見鄧玉嬌在里面洗衣服,黃進去提出強迫性交易的要求。鄧玉嬌說自己是KTV服務員,拒絕……”。有網友問什么是“強迫性交易”,有網友回答:“強迫性交易”==用“花錢”的方式,強迫性交!這與強奸還是有不同的,因為有花錢的主觀愿望!
顯然,這個網友說的不準確。“強迫性交易”是個偏正詞組,是“強迫性”和“交易”組成的。泛指商業交易中買方用強迫手段迫使賣方完成交易。不是“強迫”+“性交易”的偏正組合。強迫性交易必須有三個條件,第一,交易內容屬于合法交易;第二,買方實施強迫手段;第三,買方按照不低于通行價格給了賣方錢(因為接近通常交易價就是搶劫了)。
這樣看,所謂“公盟法律研究中心”的敘述也不正確。因為國家法律不承認賣淫合法,賣淫屬于打擊對象,所謂性交易屬于非法交易,不符合強迫性交易第一條。非法交易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不適用一般交易的范疇。
因此,黃德智向鄧玉嬌提出的性要求不屬于法律保護的“交易”范疇,自然不屬于“強迫性交易”的范疇。黃德智在向鄧玉嬌提出性要求時,屬于“猥褻婦女”的流氓罪。發展到有強迫動作時,已成為“實施強奸”,在被鄧玉嬌踢倒后,屬于“強奸未遂”。
在黃德智尾隨鄧玉嬌到第二地點后,鄧貴大伙同黃德智用錢再次表示要發生性行為時,依然屬于“猥褻婦女”,但在推按鄧玉嬌時,又進入了“意圖強奸”狀態。也許鄧貴大并不知道黃德智前面曾經達到“實施強奸”并“強奸未遂”的程度,但鄧玉嬌判斷二人是在共同“實施強奸”,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在情理上,都是說得通的。雖然最后刺死的是只達到實施強奸的鄧貴大而不是達到強奸未遂的黃德智,只能說明鄧玉嬌是慌亂中亂刺的,除了證明鄧玉嬌與鄧貴大以前有過節。
公盟把這樣一個明顯強奸活動扯到商業交易上,說明目前法律和司法機構已經昏到不可救藥程度了,把只要牽涉錢的活動都看做合法交易了。
按照公盟的敘述,如果公盟法律研究中心的一位年輕女律師在公園里碰見鄧貴大和黃德智,兩人拿出錢來要求與女律師性交。女律師拒絕。黃鄧二人罷手離開。這種情況下,女律師竟然沒有能力起訴鄧黃二人嗎?難道只要鄧黃二人說這屬于“提出交易愿望”就沒事了嗎?
如果鄧黃二人沒罷手,將女律師推到在地。恰好這個時候有人來了,黃鄧二人終止了動作。請問,公盟會以什么名義追究鄧黃二人的犯罪行為?會因為鄧黃二人事實強迫動作并拿出了超出一般交易額的錢,只能按“強迫性交易”起訴?
假定最后鄧黃二人強奸了女律師,最后把4000元甩下來走了。于是既符合“強迫”又符合“交易”的條件,于是公盟一群律師想盡辦法,只能以強迫性交易來起訴鄧黃二人?
看來,中國的法律界也都被“金錢面前人人平等”給搞糊涂了。在“完善”市場經濟規則活動中,基本原則是“買賣公平”,只要買方出了錢,就接近符合基本原則。強買強賣不行,但價格合理就是小事情了。于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里就滲透了“金錢面前人人平等”的因素。
尤其是法律竟然設立了“嫖宿幼女罪”的法條,剛讓人體會到金錢的偉大。
什么是嫖宿幼女?什么是奸淫幼女?區別在于前者給了錢,后者沒給錢?顯然不合適,因為以前所謂奸淫幼女者,多半也給幼女些錢或者物品,完全用強的很少,因為小孩子會喊叫。
那么是奸淫幼女給錢少,嫖宿幼女給錢多,符合一般規則?顯然也很難判定,多少錢合適?有沒有規定?沒規定了法律怎么判?
看到宜賓國稅局長嫖宿幼女案,說是“雙方自愿”,且局長給了很多錢,而且不知道對方是14歲以下。局長不知道對方14歲以下,不足為憑,因為證明起來非常困難,警方可以耍花招。重點其實在“雙方自愿”,而且似乎沒人對“雙方自愿”提出異議:小女孩確實同意發生性交。
其實,嫖宿幼女罪也是建立在“雙方自愿”基礎上設計的,否則就是強奸了。所謂雙方自愿,其實就是幼女是不是自愿。自愿性交不是游戲,是雙方建立在雙方都有情欲基礎上的(一夜情類)人的行為。但是,幼女生理上還沒有發育,還沒有情欲,因此,在法律上幼女不存在自愿性交的前提。這是以前設立奸淫幼女罪的立法原則。因此,以前凡是與14歲以下女孩發生性關系,不管犯罪人給了錢還是沒給錢,都屬于“奸淫”幼女。
現在,市場經濟來了,一切要為市場經濟規則讓道。于是,關于奸淫幼女的立法原則變了,要考慮市場規則的作用了。
難道凡是發生金錢交易,而且交易公平就按照市場經濟規則來衡量嗎?顯然不是,你把情報賣給美國,被安全部抓了起來。安全部難道是根據情報賣得價格低了或者高了來給你定罪嗎?不是吧。或者是按偷盜不屬于你的情報定個偷盜罪嗎?也不是。現在起碼是這樣,以后呢?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市場經濟的完善,會不會有新法條呢?
貧道現在確實糊涂了,市場經濟規則現在真是無所不能,深入人心,說出來大家都沒有異議了。去年年底鄭州一家大公司高息借貸,最后被高利貸者非法拘禁并“強迫性交易”,以零價格將公司給了高利貸者。由于涉及面廣,鄭州市政府組織工作組解決。今年年初,市政府不處理該活動中任何其他問題,將該公司資產“賣給”(注意,不是破產)另一家公司。最有意思的是,政府在公告中說政府是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完全按照市場規律處理的。也就是說,鄭州市政府忘記了自己的身份,忘記了自己只能“依法辦事”而不是“依市場規則辦事”,政府不是掮客,是行政執法部門,做事的原則從來都是法律法規,從來都不能是其他任何規則——因為沒有人授予政府這些權利!
中國現在處嚴重的“市場迷信”狀態,市場就是上帝,不僅掌管一切,而且創造一切。
等到所有東西都能買賣的時候,貧道就只好回山上找師傅閉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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