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耳欲聾的無言包庇
黎陽
2009.5.16.
...華岳論壇 - "
鄧玉嬌反抗強奸刺死淫官一個多星期了,只有網(wǎng)民一邊倒地支持她,卻不見有任何官方機構(gòu)(包括婦聯(lián)這種以保護婦女為本職的機構(gòu))對鄧玉嬌表示出一絲一毫的同情和肯定。相反,只見警方對調(diào)查鄧玉嬌感興趣,不見警方對調(diào)查那三個強奸犯感興趣;只見警方拼命收集鄧玉嬌有“精神病”的證據(jù),不見警方拼命收集強奸犯罪的證據(jù)。顯然調(diào)查傾向是如何把案子性質(zhì)從“強奸犯罪”變成“精神病人傷人”。 這些行為本身就是一種無言卻態(tài)度鮮明的立場,無言卻震耳欲聾的表態(tài):包庇強奸犯。 鄧玉嬌面對的強奸犯罪案情太一目了然了:光天化日之下,大庭廣眾之間,三個大男人公然調(diào)戲婦女,遭到拒絕后惱羞成怒使用暴力,遭到受害者拼死反抗——是非曲直實在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沒有絲毫含糊不清的地方。鄧玉嬌的反抗完完全全徹徹底底符合刑法中的抵抗犯罪免責條文,沒有絲毫誤解的余地。如果這樣典型的案情都要打折扣,都要對受害者雞蛋里挑骨頭,那就只能有一種解釋:法律說的一切全是假的。實際根本就不準受害者抵抗——如果當真“依法治國”、“尊重法律”,那么對鄧玉嬌明明維護法律尊嚴的合法抵抗怎么可能不大力表彰?怎么可能反而橫挑鼻子豎挑眼?怎么可能不查強奸犯專查受害人?這不是用行動宣告“依法自衛(wèi)有罪”嗎? 張維迎不是喜歡說:“公道不公道,打個顛倒”嗎?那就假定顛倒一下:如果鄧玉嬌當時不拼死抵抗,結(jié)局將會如何?顯然只能慘遭侮辱。之后呢?告狀,告得贏嗎?明擺著的強奸都能楞給說成“爭執(zhí)”,等吃完虧再告狀,誰知道會不會被反咬一口說成“賣淫敲詐”?上訪?人家孫東東早把“精神偏執(zhí)”的帽子準備好了等著呢——那才真得變成“精神病”。總而言之,除非鄧玉嬌甘吃啞巴虧,心甘情愿逆來順受拿自己的身體賣錢,否則怎么著都得變成“精神病”。 有鄧玉嬌同樣遭遇的女子不知有多少。他們中肯定有當時不敢那樣反抗、吃完虧再去告狀的。結(jié)果呢?顯然一個個都冤沉海底、不了了之地“和諧”了——否則鄧玉嬌也不會那么出名了。 警方用行動說出了他們真正想說的話:你鄧玉嬌就不該反抗,就該乖乖提供“特殊性服務(wù)”,就該讓官員們在自己身上為所欲為——如果那樣做了,那就什么事也沒了,就天下太平了,就“和諧”了。只怪你可惡不識抬舉,拼死反抗,所以攪得周天寒徹,鬧得“公仆”們?nèi)巳俗晕#美献尤兆与y過,所以無論如何也不能讓你平安無事逃過此劫。 鄧玉嬌案如今已經(jīng)陣營分明:弱者要利用法律保護自己,強者要找岔子把法律變成一紙空文。一切都已經(jīng)變成了赤裸裸的公開較量。 在“打左燈向右拐”、“能做不能說”、“騙出一個體制來”成為時髦的今天,任何法律,不論寫得多精密嚴謹、多頭頭是道、多娓娓動聽,都不能不加思索地信以為真。 毛澤東說: ——“紙上的東西并不等于現(xiàn)實的東西。事實證明,要把它變成現(xiàn)實的東西,還要經(jīng)過很大的努力。” ——“除了存心欺騙的人們或者十分天真的人們以外,誰也不會相信,一紙條約會使美帝國主義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或者變得稍為規(guī)矩些。” 孫東東說上訪者都是精神病、偏執(zhí)狂,都該強制關(guān)進精神病院,引起網(wǎng)民大嘩,訪民大怒,紛紛指責孫東東才精神病。于是“有關(guān)方面”趕緊宣布孫東東只代表他個人。其實更合理的解釋是:這不過是又一個“摸著石頭過河”的試探兼雙簧——如果捅了馬蜂窩、碰了大釘子,那就趕緊縮回去,把一切都推給孫東東的犯神經(jīng)。但如果得手,無人理睬,或反對聲微弱,那孫東東的“專家見解”立刻就會變成正式的官方政策,從此把“用政治瘋?cè)嗽航鉀Q上訪問題”作為考核政績的指標。“摸著石頭過河”就是這么個“摸”法。 同理,把鄧玉嬌案引向“精神病患者殺人”的方向也可以看成又一個“摸著石頭過河”的玩弄法律的試探——如果捅了馬蜂窩、碰了大釘子,那就趕緊縮回去,基本按反抗強奸處理。如果得手,無人理睬,或反對聲微弱,那就打蛇隨棍上,把案子翻成“非法雇傭精神病患者導致傷人致死”,犯案“公仆”“無罪釋放”,“精神病患者”鄧玉嬌按孫東東的“專家建議”送精神病院“強制治療”,今后任何人不得雇傭,逼得她走投無路,要么自殺,要么不得不去提供“特殊性服務(wù)”,那時就可以振振有詞把今天這個案子全翻過來了:反抗反抗,沒好下場。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如果一開始就不反抗,逆來順受,乖乖提供“特殊性服務(wù)”不早就“和諧”了?——只要案中“憂郁癥”因素一成立,“精神病患者殺人”的結(jié)果就跑不了,整個案子就顛倒過來了。 中國的法律如今是典型的欺軟怕硬:對普通老百姓兇神惡煞,對達官貴人畢恭畢敬——“與未滿成年的少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按強奸論處”這一條法律一碰到“公仆”就不算數(shù)了,就變成僅僅是“嫖宿幼妓”了,就變成“不知是未成年少女不算犯罪”了,刑法對“花6000元‘買處’的局長”就網(wǎng)開一面了。豪門闊少橫行霸道,開車在馬路上橫沖直撞如入無人之境,撞死了人還不準網(wǎng)民調(diào)查家庭背景,惟恐驚擾了“新社會階層”的安寧。而對無權(quán)無勢的普通老百姓則完全是另外一種嘴臉:稍有不遜立刻立案,立刻拘捕,立刻判刑——王帥從寫文章到下大獄才用了幾天?“警察進京拘捕記者”呢?內(nèi)蒙古的吳保全呢?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誹謗罪被判刑1年。吳不服而上訴,市中院以事實不清為由裁定重審。結(jié)果,在沒有新增犯罪事實的前提下,刑期卻從1年改判至2年。這還不算,今后“無業(yè)無家者將被嚴密管死”——對付老百姓雷厲風行,毫不留情,效率之高無與倫比。而鄧玉嬌一案呢?只見雷厲風行把受害者鄧玉嬌關(guān)進大牢拼命查“精神病”,不見對那兩個尚活著的“公仆”強奸犯有任何措施,對比何其鮮明也! 鄧玉嬌一案已經(jīng)成了中國法律的試金石:法律如果對如此清楚明白的案情都不起作用,那對其他任何案子還能起什么作用?還怎么讓老百姓相信法律能保護自己? 「 支持烏有之鄉(xiā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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