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死亡”與“槍決死亡”,是“留全尸”與“不留全尸”的延續
樂民
目前中國的死刑分為了“注射死亡”與“槍決死亡”兩種,現在由于對兩種死刑方式的應用,產生了一些對死刑方式本身的不同意見。
說到死刑的分類,是自古有之。封建社會的法律規定的死刑不勝枚舉,耳熟能詳的就有凌遲、腰斬、大劈、斬首、絞首等,還有賜毒酒、白綾的賜死一說。
死刑者,根據中國的傳統觀念天然地分為“留全尸”與“不留全尸”兩大類,凌遲、腰斬、大劈、斬首等骨肉分離者為“不留全尸”,絞首、賜死等為“留全尸”。由于封建社會的死刑還有一個示眾、曝尸的說法,由于“不留全尸”一律示眾、曝尸,所以在“留全尸”中,又分為示眾、曝尸的絞首等和不示眾、不曝尸的賜死。
在中國的傳統觀念中,死者以“留全尸”為上,以“不留全尸”為下;在“留全尸”者中,以“不曝尸”為上,以“曝尸”為下。所以,賜死對于罪當死者,無論是罪該一死者還是罪該萬死者,都是上上之選。
目前而言,中國的死刑已經都不示眾、不曝尸了,而“留全尸”與“不留全尸”分類也演變成“流血”與“不流血”的“槍決死亡”與“注射死亡”了。
有比較才會有突出。死刑方式本無爭議,而在死刑方式的應用上則可以看出一些思想的傾向?,F在對于死刑方式的問題是在于,為什么貪官污吏,也就是古法說的“貴”者和土豪劣紳資本家,也就是古法說的“富”者一律使用“注射死亡”,而“貧”者、“賤”者一律使用“槍決死亡”?
從“富貴”者得“注射死亡”、“貧賤”者得“槍決死亡”,可以看出“留全尸”為上、“不留全尸”為下的觀點卷土重來,演變為“不流血”死亡為上、“流血”死亡為下,近而得出“注射死亡”為上、“槍決死亡”為下。
由此而得出,“注射死亡”與“槍決死亡”的兩種死刑方式已經成為有了上下分別而且成為區分身份高下的方法,這就是整個問題的核心所在。
現在的死刑是不示眾了。從我的觀點,曝尸就算了,但一定要示眾,主要是為了群眾監督。
至于“注射死亡”和“槍決死亡”,我認為既然是出于尊重人的目的,就應當讓罪犯自己選擇或者就取消一個,使用一個唯一的死刑方式。無論是取消“注射死亡”,還是取消“槍決死亡”,沒有比較就不會有突出了。所謂“唯一的死刑方式”,向社會宣布的就是“一視同仁”。
從我的角度,是傾向于取消“注射死亡”——因為從活著的人的角度,注射以后的尸體有很多東西就不能用了,沒有辦法用來救人了。
社會終究是活著的人的社會。
2006年7月16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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