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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明是導師的理虧,仔細分析案件過程,這個女碩士根本沒有的誣告動機,之所以無法判她勝訴,就是因為在我國沒有好的司法公正,一是無有罪推定制度,二是無真正的人民陪審團制度。小姍是弱勢群體,根據有罪推定,如果校方在法庭上無法證明小姍的證詞是假的,即拿不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小姍論文造假,就應撤銷處分。同時小姍就是對的,就應勝訴,而不是讓小姍去找證據證明校方判決是錯誤的。這是很不一樣的結果;即便不進行推定也可以根據人民陪審團的意見,跟據天理良心,得出對小姍和校方公正的判決。
導師連同校方構成了強勢群體,而小姍是弱勢群體,兩者是不對等的,校方極易在有失公允的情況下給小姍帶來重大影響甚至毀掉她的一生,只要校方領導們愿意,一句話就可以把他毀掉,而小姍則沒有任何社會力量。在這件事情上本來就應該讓校方拿證據證明他們的處分是有充足依據的。法律應該保護弱者。
所以為什么中國的大學生這么乖乖的聽話,而08年的3.14愛國主義運動卻只能發生在國外,原因就是學校的領導可以輕易毀掉你,只要他們愿意。
我國沒有這兩種司法制度,反映了我國司法或立法在政治層面的腐敗和倒退。也是我國有良心的法律學者的一塊心病。
在中國就是這樣,弱勢群體與弱勢群體之間有一定的司法公正,但弱勢群體與強勢群體之間就無司法公正,老百姓告老姓,一般能做到公正,老百姓告告官,告人大代表,告書記告學校,就很難做到公正和保護弱者。張三告李四偷他們家東西,可以告一告;張三要是想告縣委書記,那還是省一省吧,即便僥幸告贏也得是砸鍋賣鐵辛苦十幾年,還要冒著暗地里被人收拾的危險,動不動還要靠上層領導或中央出面才能扳倒。這跟中國封建社會是一樣的,草民告草民可以告一告,草民要是想告縣官大老爺就別想了,除非他皇宮里面有熟人。這也證明,某種扎根于深厚的歷史土壤的力量在披上了華麗外衣后,又重新走向了復辟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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