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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紹偉: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的另類解讀

方紹偉 · 2011-01-12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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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紹偉: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的另類解讀

題記:一種制度有成功的跡象以后,會有很多假朋友和真敵人,但它還是要成功。

       本文將首先申明作者的立場和結論。當代中國人的政治立場大致有保守派、改革派、自由派三種。保守派堅持一黨制和國有經濟,改革派主張一黨制和問責民主,自由派推崇多黨民主和自由經濟。盡管“零政治立場”不合常規,但本文主張用學術立場代替政治立場。本文作者將既不支持或反對一黨制,也不支持或反對多黨制。本文認為,任何政治立場都只會干擾對事物本質的認識,政治立場是學術偏見的溫床,立場沖動往往會連最基本的“實證分析”與“規范主張”的區別都分不開。本文的“零政治立場”分析既不涉及任何“規范主張”,也不表達任何“善良愿望”,它只是一種對中國政治制度的實證分析和推測判斷;作者關心的不是中國“應該”如何走,而是中國“可能”怎么走。

       根據作者的“產權國家論”[1],國家政權是一種類似于人身產權、物品產權和企業產權的特殊產權,絕對君主制和現代獨裁制是“產權私有的政權”,多黨民主制是“產權公有的政權”,一黨立憲制則是“產權專有的政權”[2]。絕對君主制和現代獨裁制由于“基因悲劇”(即國家治理對“德能”的高要求與家族狹小“基因庫”導致“德能”供給不足的矛盾悲劇)而造成了政權的“周期性震蕩”,多黨民主制則由于“公地悲劇”(即產權無主、自由競選、低責任心和低忠誠度導致的公權濫用)而造成了新興民主國家的社會動亂和老牌民主國家的經濟震蕩。

一黨立憲制是從一黨制或現代獨裁制經過政黨非私人化、限任化、全民化和制度化而確立的新體制。因此,一黨立憲制既有絕對君主制和現代獨裁制的“專制特征”,又有多黨民主制的“民粹特征”。由于一黨立憲制還沒有把“憲政”從限任制推進到輿論問責、分權問責和選舉問責的地步,故當代中國的一黨立憲制陷入了嚴重的“問責悲劇”。

       然而,一黨立憲制的制度特征既克服了絕對君主制和現代獨裁制的“基因悲劇”,又克服了多黨民主制的“公地悲劇”,它就既能避免中國歷史上王朝更替的“周期性震蕩”,又能避免新興民主國家的大規模社會動亂。展望中國的政治未來,一黨立憲制在推行“問責民主”上的遲滯,將可能使中國的社會危機演變成某種程度的中央制度危機;而對中央制度危機的敏感,則會反過來推動“問責民主”以克服“問責悲劇”,如此,“共產黨的紅色江山”將有可能很長時間“不變色”(注意,這只是一個實證推測,不是一個價值愿望)。

1.“產權國家論”的“政權界定定律”

“產權國家論”是一種考察國家政權的性質特征的新方法。傳統政治經濟理論從“統治者的人數”對國家進行實證分類,“產權國家論”則把壟斷了暴力和稅收的政權組織看成一種特殊的“產權對象”,國家不僅為社會設置產權,國家本身也被當成一種企業似的“產權組織”而被擁有。國家政權因此可以分成古典貴族制、絕對君主制、現代獨裁制、一黨立憲制、多黨民主制等五種產權形式。這五種政權形式在名稱上并沒有什么奇特之處,但在含義上卻從“人數”轉向了“產權主體”和“產權特性”。

從產權角度理解政權將是破除“民主-專制二分式思維”和解讀“中國崛起”的有效途徑。古典貴族制由于“產權界限”上的缺陷而從世界上消失,一黨立憲制則由于下文將論述的獨特“產權特性”而逐漸興起。一黨立憲制的優劣和利弊必須放在與絕對君主制、現代獨裁制、多黨民主制的對比中,才有可能得到完整的理解。“產權國家論”的現實前提是,“強權邏輯”始終同“自由邏輯”一道起作用,人類歷史并沒有象西方主流愿望和中國“非官方主流愿望”那樣“終結”于多黨民主制。

美國產權經濟學家約拉姆·巴澤爾在1989年的《產權的經濟分析》中提出了一個“產權界定定律”:“人們可以界定產權,可以按照對自己最有利的原則決定把產權界定到什么程度。在此意義上可以說,產權總能得到最好的界定。然而,由于商品屬性很復雜,測定每種屬性都要付出成本,徹底界定產權的代價就過于高昂,因此產權從來不可能得到充分的界定。人們不想去界定產權的那些財產就留在公共領域。……隨著商品各種屬性的價值不斷變化,隨著產權界定之測算成本與保護成本不斷增減,人們會相應地改變原來的決定,放棄某些財產,使其化作公共領域的財產;或對現有的公共領域的財產進行重新界定,使之歸于自己名下” [3]

商品產權和政權產權在初始合法性上都有模糊性。如果從政權作為“產權對象”的角度,去分析君主制崩潰或民主勢不可擋的原因,我們就可以對各種國家形式的本質,獲得一種剝離一切道德外衣的理解。民主化即“政權公有化”或“政權非私有化”之所以出現,原因就在于政權的“界定成本與保護成本的不斷增加”,在于自己直接保護政權能力的下降,他人企圖奪取政權能力的上升,以及日益流行的“政權非私有化”的觀念和沖動的作用。

我們可以從“產權界定定律”推論出“政權界定定律”:人類象界定財產的產權一樣按照自利原則來界定政權的產權,隨著政權界定與保護的成本、能力、意識形態作用的不斷增減,人們會對現有的政權進行重新界定,使之成為個人或家族的私有財產,或使之成為一黨的專有財產,也可能改變私有和專有,使之成為全民的公有財產。

“政權界定定律”的關鍵含義是:政權不是理性設計的產物,而是利益爭奪的產物,是社會對最至關重要的“暴力和稅收壟斷權”的爭奪的產物。商品的產權表現為“屬性權利”而不是“整體權利”,政權的產權則更由于治理的復雜性而表現為多重分割的“屬性權利”(如“精英主義”、“多數人暴政”、“少數人暴政”)。商品的產權不是越清晰越好,政權的產權同樣也不是越清晰越好。商品產權不清晰導致“公有的悲劇”(環境污染),商品產權太清晰則導致“非公有的悲劇”(專利無用)[4]。政權的產權“不清晰”導致“民主的公地悲劇”,政權的產權“太清晰”則會有絕對君主制和現代獨裁制的“基因悲劇”;下面將分析,政權的產權“不太清晰”或政權的“產權清晰度”介于絕對君主制和多黨民主制的一黨立憲制,卻反而因為自己的產權特性而能避免“公地悲劇”和“基因悲劇”。

從一種全方位和全時態的觀點看,輕易對絕對君主制、現代獨裁制、一黨立憲制、多黨民主制等政權形式下“終結式”的“規范判斷”,都可能有“偏狹短淺”的“歷史決定論”之嫌。在多黨民主制里,執政者對“公共品”的依賴則導致了選民們叛逆代價的最小化,政治忠誠的淪喪度就更高,自由的“平等價值”和自由的“外部性”問題就都無法解決,民主的危機、反復和動蕩也就難以避免。在絕對君主制和現代獨裁制里,自由受到限制,執政者對“私人品”的依賴導致了腐敗和尋租更加普遍,但換來的是較高的政治忠誠度和強權的周期性穩定[5]。一黨立憲制的情形又有什么不同呢?

2. “一黨立憲制”如何避免“公地悲劇”與“基因悲劇”?

       “產權國家論”是從“實質產權”而不是“名義產權”來討論國家政權的不同形式的,因此,一個國家是“一黨領導”還是“多黨民主”,看的不是書面上“主權在民”的法律表述,也不是有多少政黨存在,而是實際政治權力的競爭性和開放性。同樣,有“憲法”也并不意味著有“憲政”,文字上的憲法可以頭頭是道,但實際的憲政卻要看國家的權力是否真的受到限制。所以,一黨立憲制的要點是“一黨領導”和“實質憲政”。這里要討論的不是一種想象狀態中的制度,而是已經在中國“初步形成”的一黨立憲制。

       如果把多黨民主制比成“沒有控股股東”的“大眾公司”,把絕對君主制比成“控股股東是經理”的“家族化公司”,把現代獨裁制看成“獨資公司”,那么,一黨立憲制就是“控股股東是經理”的“非家族化公司”。

在一黨立憲制里,政治權力的特征組合是相對的“高排他性和高爭奪性”。權力的高爭奪性在多黨和一黨的情況下都類似。在一黨制下,高排他性是一定程度的政治壟斷,但政權的壟斷卻導致了高責任心和低競爭性。在多黨制下,低排他性是自由競選,但政權的開放自由卻導致了低責任心和高競爭性。

一黨立憲制能避免“公地悲劇”,因為政權的歸屬不是“公有”或“無主”的,而是具體化到了一個黨。在多黨民主制下,政權甚至不是固定的那兩個或多個黨的,因為“結社自由”使組黨完全自由化,新的政黨隨時可能出現,獨立人士也可以自由加入權力競爭。即便政權穩定在兩個黨之間輪流執政,美國的兩黨制與中國的一黨制也在入黨限制、執政責任、組織嚴密性、執政連續性上有重大差別。這些差別的核心是責任心,“有恒產者始有恒心”,而“公地悲劇”來自于“無產無心”的“臨時代理”。

即便一黨制在黨員數量很多的情況下,公地現象也不會出現,因為一黨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使責任心仍牢牢地集中于黨的中央,盡管人數的增加會加大黨的內部責任管理的難度。一黨立憲制與多黨民主制的首腦在責任心上的區別,就像“非家族化公司”的控股經理的責任心,與“沒有控股股東”的“大眾公司”中的經理的責任心的區別一樣。控股經理的責任心來自于“產權歸我”的內在約束,非控股經理的責任心則來自于“產權代理”的外在約束。所以,一黨立憲制首腦的責任心是內在的“產權約束”,多黨民主制首腦的責任心是外在的“市場約束”。

在“產權國家論”的顯微鏡下,許多以前看來是“壟斷”和“獨霸”的負面特征,其實恰好是一黨立憲制的優勢。在政治市場上,產權比競爭更具決定意義,產權比競爭更可靠,因為西式政治競爭的本質,就是拿“社會成本”而不是拿“私有產權”進行競爭。許多人迷信“用權力制約權力”,殊不知,用沒有產權的權力制約其他同樣是沒有產權的權力,正是多黨民主制出大問題的一個原因。

在一黨立憲制與絕對君主制的區別上,關鍵的因素是現代政黨的組織形式。政黨的重要意義在于,同股份公司一樣,政黨能超越個人和家族的自然壽命而成為一種“永久性的組織”,從而就能夠克服絕對君主制的家族狹小“基因庫”導致的“基因悲劇”。同時,政黨的存在突破了傳統的個人或家族私有的狹小范圍,使產權出現了介于私有和公有之間的“俱樂部式”的“中庸”形式[6]

在政權革命時期,政黨的“從屬型”、“信仰型”和“動員型”特征是政黨成功的三大要素,在政權建設時期,這三個特征仍然十分重要,并且也是區別于家族君主制的制度基礎。盡管“布爾什維克”和“納粹黨”的歷史使政黨專政聲譽狼藉,絕對君主制的傳統慣性也使政黨“權力終身制”遲遲未改,但是,象中國這種以黨立國的政權終究進入了自身發展的邏輯軌道,使黨的領導人從依靠政權革命的資歷,逐漸轉向依靠國家建設的能力,進而突破傳統的權力家族繼承和終身制,實現權力向“有限任期制”的憲政意義的轉變。

在一黨立憲制與一黨式的現代獨裁制的區別上,政黨的非私人化、限任化、全民化和制度化是基本的判斷標準。政黨非私人化意味著政黨不再被把持在個別的家族手里,象朝鮮勞動黨的“金氏王朝”(金日成—金正日-金正恩),古巴共產黨的“卡斯特羅王朝”(菲德爾·卡斯特羅—勞爾·卡斯特羅),這樣的一黨制政權與絕對君主制在絕對權力、無限任期和家族繼承上幾無差別,是變相的“現代君主制”,它也因此無法克服絕對君主制的“基因悲劇”。

一黨式的現代獨裁制甚至比現存的絕對君主制國家(沙特、阿曼、卡塔爾、摩洛哥、梵蒂岡、文萊、湯加、斯威士蘭、列支敦士登等)可能還要更缺乏經濟自由和社會自由。現代政黨本來已經提供了一種永久性的組織形式,但在一黨式的現代獨裁制那里,政黨的個人私有化反而使它變成了一種“永久性”受到限制的類似于半家族公司性質的“獨資企業”。

一黨立憲制領導職位的限任化,也是權力相對化、領導繼承非個人化和制度化的保障。政黨全民化或“全民黨”雖然是次要一級的標準,但執政黨對社會所有階層開放和提供平等進入政權的機會,仍然是一黨立憲制的重要體現。如此,雖然一黨領導制在名義上相似,但在政黨非私人化、限任化、全民化和制度化上(一黨制的“四化憲政發展”),中國的現政權與朝鮮或古巴的現政權絕然不同。一黨制的“四化憲政發展”是一黨制憲政化的最重要特征,也是一黨立憲制可以成立的現實制度基礎。憲政不是什么發明,但“一黨憲政”卻是中國的創新。

限任制的憲政意義首先來自于它的反獨裁性,獨裁者是絕不可能接受限任的,他不僅要決定自己的終身任期,還要單獨決定誰來接班。限任制的憲政意義其次來自于它的民主與法治的混合性,沒有限任,定期民主選舉就無從談起。另一方面,限任制又否定了民主選舉重復地選同一個人,這種否定構成了法治對民主的限制。當然,在沒有多黨競選和黨內“集中高于民主”的情況下,限任制的法治含義要高于它的民主含義。

限任制在中國政治的成功實現,是權威力量和制度力量雙重作用的結果。權威力量當然是鄧小平在推動限任制的制度變遷中的個人作用,但對這種權威力量的服從和確認,本身也是一種約定俗成的制度規則。另外,制度力量也體現在中共意識形態對“家族化”的抵制、對“個人崇拜”惡果的反感和對集體領導的認定。歷史偶然性也在起作用,毛岸英死于朝鮮戰場、毛岸青小時大腦受傷,鄧小平之后也不再有什么“鐵腕人物”或“魅力領袖”,這樣,其后的兩任領導的安排也由于黨內“權力的均勻分布”而確定。

       當然,現代意義的憲政決不僅僅是“政黨非私人化、限任化、全民化和制度化”。實際上,限制國家權力的“憲政限權”有五個層次:限任制、輿論“斜向問責”、分權“橫向問責”、選舉“縱向問責”、政黨輪流執政。在這個意義上,中國的一黨立憲制才剛剛開始,它可能走向有限的輿論“斜向問責”、分權“橫向問責”、選舉“縱向問責”,但它會停步于政黨輪流執政,也因此而與多黨民主制嚴格區別開來。

3. “一黨立憲制”如何克服責任與承諾的“對稱危機”?

一黨立憲制由于“產權責任心”而克服了多黨民主制的“公地悲劇”,一黨立憲制還由于“有限任期制”而克服了絕對君主制和現代獨裁制的“基因悲劇”。然而,責任心和限任制并不是“良治”的充分和必要條件,責任的內在制約需要問責的外在制約來配合,否則任何承諾都有可能靠不住,責任和承諾就有可能“不對稱”。多黨民主制通過問責制來部分解決這個問題,但一黨立憲制能夠克服絕對君主制和現代獨裁制所無法解決的責任和承諾的“對稱危機”嗎?

在絕對君主制下,對君主來說,政權維護得如何是自家的事,用不著直接對誰負責,因此,君主的問責有效性和承諾有效性一般較低。內在責任心強的“內圣外王”自然存在,但內在責任心顯然不能恒久可靠。責任心再大,也保不住大權獨攬下的自由放任和我行我素。這就是昏君多于明君、獨裁者常犯大錯誤的原因。這也是為什么除了“朕即國家”之外,法國國王路易十四還有另一句名言叫“我死之后,哪怕洪水滔天”。這一點可以稱為“君主制的腐敗傾向”:君主制下的君主絕對權力,滋生的是君主個人私下和公共行為的絕對腐敗傾向,即阿克頓所說的“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7]

但是,這里存在一個“君主-官僚-人民”的層次差別:君主的問責-承諾有效性可能很低,但官僚對君主和官僚對人民的問責-承諾有效性則可能不同。這是一個涉及監督、信息、能力和費用的“君主委托-官僚代理”的有效性問題。由于國家管理的復雜度和高要求,君主的品性和治國能力顯然成了關鍵因素,這也就是柏拉圖推崇“哲學王”、中國人企望“圣賢之君”的原因。除了君主的德能之外,法治化程度高的君主制也是官僚的問責-承諾有效性相對較高的體制。文化意識形態和外部制度環境對君主制的運行也有影響。一個君主制國家,其外部國家大多選擇君主制與否,會導致該國有很不一樣的行為約束和結果。但同樣的外部約束,不同的文化意識形態也會有不同的結果;當今世界,卡塔爾可以有開明的君主,北朝鮮卻可以有冥頑不靈的獨裁者。

對“圣主賢君”的依賴,成了君主制自身命運的“阿基里斯之踵”。君主制的最薄弱和最不可靠之處,在于“堯舜之賢”往往無法事先確定。而且,除去路易十四這樣的極端之輩,君主制的權力交接仍是一個大難題。人畢竟有一死,自家的政權誰來接班呢?三宮六院七十二妃就能保證有兒子嗎?兒子太多怎么辦?兒子爭強好斗、自相殘殺怎么辦?兒子太蠢又怎么辦?兄弟、姐妹、后宮、外戚、宦官、大臣、大將、外敵等等相互爭權怎么辦?家族基因庫小,政權維護的智商要求高,不確定的因素多,接班風險性實在是太大了。家族繼承能夠克服個人的有限壽命,但從中國的秦始皇開始,代代相傳以致千秋萬代,一直只是一場春秋大夢。盡管暴力、宗教和意識形態能有助于政權的穩定,但幾代人里出一個孬種,政權就懸了,這就是上述的所謂“基因悲劇”。

“基因悲劇”正是中國歷史上“朝代輪回”、“皇帝輪流當”的關鍵內因,也是制度近似的現代獨裁政府不能長久穩定的關鍵內因。君主制能延續幾千年,現代獨裁政府能夠茍延殘喘,不能不說是奇跡。這同現代絕對君主制一般是小國或意識形態力量強的國家有關,也同依賴“私人物品”的“政治生存的邏輯”有關(獨裁統治集團的規模小,執政者很容易通過“私人物品”來換取政治忠誠,執政成員的獲利份額也相對大,叛逆代價因此也較高,這幾個方面使獨裁者往往比民主領袖有更長的政治生存期)[8]。與“君主制腐敗傾向”和“委托-代理”問題相比,“基因悲劇”還是絕對君主制的最致命之點。“基因悲劇”也是責任與承諾的“對稱危機”揮之不去的制度背景。

現代獨裁制與絕對君主制區別僅僅在于“家族繼承”的合法性程度。在《極權主義的起源》一書中,漢娜·阿倫特把現代極權主義歸之于意識形態的狂熱、帝國主義的野心、資本主義的擴張和成為極權土壤的大眾中的失落靈魂(“烏合之眾出極權”)。阿倫特之后[9],極權主義不再局限于指德國納粹主義、蘇維埃共產主義、以及意大利法西斯主義,而是用于泛指包括文革時期的中國、柬埔寨的波爾布特政權、以及北朝鮮的金氏政權在內的現代專制制度。

極權主義的特征在于獨裁領袖、一黨專政、國家至上的三位一體,在于個人崇拜、秘密警察、傳媒壟斷、蔑視法律、經濟控制等等同時并存。與傳統專制主義對政治參與的抑制不同,極權主義通過借用意識形態,制造仇恨、轉移矛頭,煽動瘋狂的政治參與,另一方面,又實行包括思想控制在內的消滅個人行為空間和自由創造的全面社會控制。

       這樣一種極權主義就無法用阿倫特所指的那種“極端的惡”來解釋,而是應該把它放在君主制度全面崩潰、民主意識普遍強化的背景下來理解。這種“現代背景”意味著政權家族化的無比困頓,意味著延續權力的無端焦慮,意味著個人“權力意志”的空前壓抑,意味著“政治短期行為”的全面爆發。尼采認為,事物除了有叔本華所說的生存意志以外,更重要的還在于追求權力、追求優勢、追求超越。政治家對權力的追求,更是伴隨著一種主宰一切的救世主般的使命感;他們往往以世界的孤獨者自居,以真理的掌握者自詡,以正義的代表者自狂,以歷史的創造者自妄[10]。當一時的正確被大眾狂熱催生出一場造神運動時,“權力意志”的無羈之欲就會演變成過激、極端、瘋狂,直至狂癲、恐怖、玉石俱焚。日本天皇知道投降,東條英機和希特勒是不會投降的,因為國家是不是私人產權,會導致不一樣的結果。

一句話,來自外界的對“權力私有化”的制度蔑視,引致了獨裁者超強“時間偏好”之下變態的“權力意志”表現[11];因此,極權主義是對民主制的權力約束的反叛,是對否認“權力意志”的否認,是以“權力意志”的個人自由對抗所有人的集體自由。“時間偏好”的強化來自于對“過期作廢”和對喪失權力的惶恐和抑郁,來自于“把手上的沙子越捏越緊”的生命本能。此時,責任與承諾的“對稱”根本就無從論起。

極權主義也許不完全是民主壓力之過,但這個“極端之惡”卻實實在在是“時間偏好”把“權力意志”逼入墻角的結果。當年魏瑪共和國的民主產生出一個希特勒,如今新興民主制度的動蕩和反復,當代世界上少數極權國家的頑固不化等等,都是“權力意志”的孤魂尋求附體的結果。正所謂“蔑視愈強,專制愈緊”,因為在民主的新環境下,獨裁者面對的已經不是有奪權野心的個人,而是一個虎視眈眈的有野心的集體。

從絕對君主制和現代獨裁制的責任和承諾的“對稱危機”可見,產權責任心的確是制度的內在根本,但責任心并不能保證一切,“對稱危機”仍表明了外在問責的重要。

在一黨立憲制這里,政黨的“從屬性”和“非私人化”特征是問題的要點。在當代中國,這兩者意味著“崇拜型”領袖的消失,同時意味著黨領導人的責任心要比一般黨員強,中央政府的責任心要比地方政府強,并且也使黨的中央變成一個具有強烈“相互問責作用”的集體。就是說,個別獨裁者無法避免責任與承諾的“對稱危機”,但一個責任心強的小集體,在相互監督上卻有明顯的信息靈敏和成本低下的特征,這些特征構成了一種有效的“集體問責的相互制約機制”。

黨中央本身的“相互問責作用”反過來產生了一種獨特的“強核心效應”。具體而言,“強核心效應”來自于以德能政績為基礎的梯隊升遷,以“地方-部門-派系”利益整合為特色的集體領導,以限任和任后榮譽相結合的換班制度,還有以在職培訓和經驗資歷相互強化的執政延續。其中,學歷資歷的攀升和德能政績的強化,還能夠產生一種相互約束和責任升華的效果。

當代中國政治中的“梯隊升遷”表現在中共“中常委”和政治局其他成員的“老帶新”的雙層結構上;同時,新首腦一上任,上任首腦仍在最高軍職上“留守兼帶”幾年,下任首腦的挑選工作也開始了;新首腦一進入第二任,下任首腦即進入副職進行“在職培訓”。這個“梯隊接班制”過程當然離不開各種政治勢力的平衡,但集體決策和德能形象的因素顯然在起作用。“德能邏輯”使得講究關系的老傳統與德才兼備的新要求處于一種微妙的平衡:一方面,血親、同學、同鄉、幫派、老同事、老上下級等關系仍然起作用;另一方面,在物色精英人才時,學歷、閱歷、能力和政績正在變得日益重要。

中共在“有限任期制”和“梯隊接班制”上的制度創新,一方面克服了置蘇共模式于死地的“勃列日涅夫陷阱”,另一方面又克服了中國歷史上家族統治的“基因悲劇”,“統治者上層”出問題的“歷史惡性循環”最終被打破了。中共的“梯隊接班制”還與“條塊代表式的集體領導”巧妙地交織在一起,它既能有效地選拔出較具“德能”的領袖,也有利于防止出現“戈爾巴喬夫”式的“內瓦解”人物,更有利于防止歷史上不斷再演的高層權力對峙和爭奪。這種制度創新產生了“現代博弈論”里所說的“小范圍重復博弈的穩定高效性”,可以說是千百年來人們所追尋的“賢能政治”之“魂”所能得到的較好的制度保障之“體”。

當然,中共的新體制能否真的占盡“優越性”仍有待時間的檢驗。但有一點是肯定的,新體制(特別是“集體問責的相互制約機制”)使“制度的權威”壓倒了“個人的權威”或“暴力的權威”,使個人的體制外行為和反規則行為“成本高昂”,維護這個新體制已經變成一種“自我強化”的“自利遵從”,違反它已經得不償失(2006年的“陳良宇事件”是具有“警示意義”的例證),中央的權威更大更鞏固了,1994年的分稅制也進一步強化了中央的財力。

當然,由于年齡、任期和年限三位一體的限任制度和政治裙帶關系的原因,一些官員會出現一種“升遷到頭負效應”,從而影響了政績和廉潔等方面的自我約束。但在另一方面,年齡、任期、年數的限制屬于法治的因素,在西方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因此西方觀察家大多忽視了中國這些制度革新的意義。應該看到,中國政治史上一貫滲透著“一山不容二虎”的“虎斗文化”,在“家天下”時代,沒有諸如限任或選舉的機制,能使政治競爭內化為自我加強的彼此合作。因此,當代中國政治的“游戲規則”的變化,其意義要比人們迄今認識到的更加深遠。

在一黨立憲制下,縱向升遷向德能開放,“一黨領導多黨合作”使政治競爭內化為相互取長補短的合作,決策效率提高了,換班費用節省了,領導人能積累經驗,有才干的人可以較久地保留在工作崗位上,這些方面都比多黨民主制有優勢。從和平交接、首腦德能、經驗資歷、穩定連續、換班費用的“五因素標準”來看,中國現在的“政治繼承制度”已經具有較高的制度可靠性[12]

總之,中共的“有限任期制”和“梯隊接班制”克服了絕對君主制和現代獨裁制的“基因悲劇”,中共的“德能制度規則”和“強核心效應”則克服了絕對君主制和現代獨裁制的“責任和承諾對稱危機”,這兩個方面共同強化了中共的“政績合法性”和“體制合法性”,也為提高中共的“政治生命力”和“政權合法性”奠定了制度基礎。

關于“政權合法性”,不管是契約授權(普選投票)、神圣傳統(包括血統)、自然權威,還是暴力權威(打江山坐江山)、制度權威(憲政法治)、統治績效等等,最終都可以歸結于大眾認同的程度。“人民的同意”可以是自由投票,可以是自由表達,也可以是默認或被迫同意,甚至可以是不存在有效的反抗。當然,“同意”本身也許并沒有表明人們為什么服從和為什么應該服從[13], 因為政治合法性概念的要素,包括了價值反思、法律規范、治理績效和認同機制等四個方面。但在另一方面,唯科學主義者也可以把合法性問題看作“政治學領域內的偽問題”[14]

不論如何,由于原始契約的虛幻和暴力歷史的現實,與政權的初始合法性(規范合法性)相比,人們更關注政權的當下合法性(實證正當性),更關注統治績效和制度權威。只是由于歷史文化的差別,人們關注的重點可能偏向實質績效,也可能偏向程序制度。實質績效和形式程序終將統一于具體的自由權利的行使上,而且,大眾認同既可能傾向于權利的縱向歷史對比,也可能傾向于權利的橫向國際對比。在所有這些方面,中共的一黨立憲制仍然主要依靠傳統“天命”式的“政績合法性”,而只要不直接威脅中共的“政治地位”,個人的自由權利很少受限制。

4. “一黨立憲制”的 “問責悲劇”

       中國的一黨立憲制通過“有限任期制”和“梯隊接班制”解決了最關鍵的制度穩定問題,但它在輿論“斜向問責”、分權“橫向問責”和選舉“縱向問責”上,卻仍然沒有實質性的憲政進展,這就導致了一黨立憲制的實際運行出現了嚴重的“政府責權不對稱”的“問責悲劇”。本文作者曾以“中國的問責危機到底有多嚴重?”為題討論了這個問題,讀者可在“選舉網”上找到[15],這里省略。

5. “一黨立憲制”與“問責民主”的前景

如果說絕對君主制的首腦行為特征是“家族利益最大化”,現代獨裁制是“個人權力最大化”,多黨民主制是“個人聲望最大化”,那么,一黨立憲制的首腦行為特征則是“政權壟斷最大化”。一黨立憲制的“產權特性”使中央“制度權威”和地方“問責悲劇”并列而存,這與任何其他政權形式“帶病運行”的情況毫無異樣。人們往往由于舊制度的延續而看不到“有限任期制”和“梯隊接班制”的革新意義和生命力,而對“問責悲劇”的直接感受,卻加劇了對制度崩潰的預想和對多黨民主制的向往。

可正因為看不清中央權威的“產權特性”,人們對中央權威的認識就一直含混不清:一方面推測它的不同聲音,另一方面又感受它的統一強大;一方面猜測它的派系斗爭,另一方面又感覺它的嚴整有序;一方面希望它出現多黨制演變,另一方面又看到它正統如故;一方面發現地方政府好像完全失控,另一方面又發現中央的人事和政治控制依然法力無邊。“問責悲劇”會影響一黨立憲制的政權合法性,但是,中央的“制度權威”是一黨立憲制的根本,體現在地方和中央產業部門的“問責悲劇”不可能動搖一黨立憲制的根基。

在一黨立憲制這里,“問責悲劇”的“短期特征”沒有多黨民主制之下那種“自由特征”和“敗德特征”的雙重支配。敗德可能難免,但卻不至于自由泛濫。即便在“人大政協”和多元輿論較弱的情況下,單一向上負責的負效應,也由于政權的“強核心效應”在組織上和意識形態上的壓力而減弱,以致于很少出現重大的社會震蕩。在2009年的電影《建國大業》里,蔣介石說“腐敗,反之,亡黨;不反,亡國”。有些人以此影射中國現在的一黨立憲制,卻完全不能看到政黨非私人化、限任化、全民化和制度化的政治變遷所產生的“強核心效應”的威力。有些人所樂于想象的中國古代“農民起義”的再現,也只是無視冷兵器、熱兵器、核兵器時代的差別罷了。

 “強核心效應”和“問責悲劇”正是中國的高層“相對廉潔”而中下層“相對腐敗”的原因。在當代中國,政府的權力太大、制約太小,確實是我們所看到的很腐敗之因,腐敗是常態[16],但它卻不是“腐敗無能”,而是“腐敗有能”。看不到這一點,我們就會沉溺于“獨裁論”、“崩潰論”、“潰敗論”、“補課論”和“演變論”的夢幻之中。

“問責悲劇”只有“橫向分權制衡”和“縱向社會制約”的“問責民主”能夠消除,因為中央的監督永遠無法解決“信息劣勢”和“操作費用”問題。需要再次特別強調的是,由于本文關心的不是“應該”怎么做而是“可能”怎么做,所以本文最后的討論僅僅是一種分析和猜測,不是一種“規范主張”或“對策設計”。

首先最值得注意的是一黨立憲制所面臨的“雙重逆反”:一方面,執政黨內部對橫向的分權制衡和縱向的向下負責仍有抵觸心理,因為這些似乎會影響“政權壟斷最大化”,現在對“三權分立”的抵制,就像當年對市場經濟的抵制一樣強烈,是市場經濟之后的又一道意識形態障礙;另一方面,部分公眾(尤其是知識階層)對一黨獨大有越來越強烈的反感,對政權的徹底民主化、公有化有幻想,因為一黨制在本質上確實無法消除“好事全是應該,壞事全部賴你”的心理。在這種“雙重逆反”的現實下,一黨立憲制下“問責民主”的推行,將極可能是一種“被動的折中”,即繼續沿用和發展一種“雙重間接民主”的中國民主模式。

西方的代議制政府是一種“間接民主”模式,中國的“間接民主”則一直有“雙重間接”的特性,這種“雙重間接”表現在:黨內的“民主集中制”由于黨的“從屬性”本質而使“集中”大于“民主”,“黨代表”的“間接權”由于更多的自上而下的“被代表”性質而被“雙重間接”;“人代會”的立法權由于“行政立法”的壓倒優勢而被“雙重間接化”;“政治協商”更多的是榮譽而不是議政;從1980年代開始的“鄉村民主”由于普遍存在的“只選第二把手”而被“雙重間接化”(即便通過“突擊入黨”成為“第一把手”,上級的黨領導仍然有力存在;這就是為什么人們會有“下動上不動,動了也白動”的牢騷)。但是,“雙重間接民主”卻不必然是“假民主”,因為它具有強烈的“開放向上流動”和“維系社會忠誠”的功能,也是社會減壓的有益通道。只是,“雙重間接民主”是民主被更多地納入政治管理的體系,而不是政治管理被更多地納入民主的體系,前者是一黨立憲制的特征,后者是多黨民主制的特征。

“政權壟斷最大化”的原則決定了“雙重間接民主”模式不可能改變,但它卻不是不可能發展。發展創新的必然性來自于現實的需要和中國人的靈活變通精神。多黨民主制是一種“全程解氣型的政權形式”,與此相比,一黨立憲制的問題仍在于“好事全是應該,壞事全部賴你”,是一種“單道解氣型的政權形式”,社會矛盾過分集中在執政黨身上,“政權合法性”幾乎完全依賴“政績合法性”,不象“選舉合法性”那樣主要靠任期而不是政績的保護。但是,寄希望于把集權的“全能型政府”變成多黨民主的“共治型政府”卻是不現實的。“問責民主”的發展,只能把一黨立憲制從“單道解氣型的政權形式”變成“多道解氣型的政權形式”,在最好的情況下,它可能接近于“共治型政府”,可能會發展出具體權力屬性的分離安排(如推舉權、任命權、考核權、監督權、彈劾權、罷免權的相對分離,不同的主體享有不同的權能),也可能發展出象“經濟特區”那樣的“政治特區”。

從更大的世界歷史背景看,一黨立憲制的發展,存在一個絕對君主制私有政權“非私有化”過程的“權力邏輯”問題。在近現代的政權非私有化過程中,英美模式走的是“政權改良”的道路,其權力邏輯體現為“限制-平衡-開放”。法俄模式走的是“政權革命”的道路,其權力邏輯體現為“奪取-維護-限制-平衡-開放”。中國模式較為獨特,它有法俄政權革命的影子,又不象法俄那樣最終接近英美化,中國模式的權力邏輯體現為“奪取-維護-限制-平衡”。也就是說,中國沒有走到使政權進入“開放”的“公地邏輯”那一步,這一巨大優點也就同時帶來了一個巨大缺點:權力邏輯將可能長期滯留于“維護-限制階段”而難以進入“平衡階段”。理解這一點是理解中國當前所有重大社會矛盾的全部關鍵所在。

       中國的權力邏輯從“維護階段”走向“維護-限制階段”的標志,就是上文討論的“一黨立憲”,其特征表現在“限任化、全民化、非私人化和制度化”的“四化憲政發展”上,其中的限任化已經有明確的“年齡、年限和任期限制”基準,這樣的一黨制實際上已經解決了權力絕對化、終身化和家族化等等導致君主制和獨裁制出現“基因悲劇”的難題。“權力限制階段”解決的是“交接繼承”這一“政權第一核心問題”,“權力平衡階段”要解決的是“分權制約”的“政權第二核心問題”。

這里的分權不是分政權的權,一黨制的政權本身是不可分的;這里的分權也不是中央向部門和地方(“條條塊塊”)的分權,這種分權在改革的前三十年早已經施行。這里要分的是政權在部門和地方的“代理權”,要制約的也是政權在部門和地方的“代理權”。這種“分權制約”是政治問責制和憲政的內容,也是“問責民主”的題中之義。

 “橫向問責”的必然性,來自于“向上問責”中存在的“隱蔽信息”和“隱蔽行為”已經使一黨制上層不堪重負。為真正確立上下級“委托-代理關系”中的上級控制力和信息優勢,“橫向問責制”的創新只是時間問題。各個層次的分權制衡,可以由上一級的統一來解決“過份分立”的問題;在同級的分權中,制度會產生自身的利益,確實可以解決“行政獨大”的弊病。實際上,分權制衡只是政府職能分工基礎上的治理法治化,執政黨的領導權并不會受到影響。當然,古今中外的各種橫向問責制衡制度都有局限,“縱向問責”仍可能是主要的方面。

“向下問責”的必然性,來自于一黨立憲制對“政績合法性”的依賴和對“人民當家作主”的名義認同。“向下問責”的具體機制除了“選舉制”,還有人大督政、政治協商、信訪來訪、地方議事、媒體監督、網絡議政等等(媒體和網絡監督也稱“斜向問責”),“向下問責”的制度改進和創新同樣只是時間問題。“橫向問責”和“向下問責”將是“問責民主”的中心內容,也將是一黨立憲制長治久安的關鍵所在。只有把法治推進到高度憲政的程度,用法治維護民權,用憲政制約官權,一黨立憲制的政權模式才能接近完善,否則,一黨立憲制只能“長治于不安”。

“問責民主”的必然性還有一個經常被人忽略的方面,這就是法治憲政的“自利遵從”和“擴散效應”(指由于對自己有利而自覺遵守規則,強勢者的自覺也慢慢擴散為其他人的自覺)。我們已經從中共中央的“集體問責的相互制約機制”中看到了“自利遵從”這一點(“有限任期制”、“梯隊接班制”與“集體問責的相互制約機制”是“一黨憲政”的實體,當今中共的“一黨憲政”只局限在這個范圍,在更大的范圍內依然是有憲法而無憲政)。實際上,在中國的改革開放過程中,市場法治規則的逐步確立,就是一個從政府、國企,到外資、民企的“博弈規則化”的擴散過程。國際通行規則的運用、“潛規則”的顯化,都由于市場主體的多元外和國際化而加強。法治的目標是“政府受制約”,但法治的核心則是“政府如何自發地受制約”,只有最強勢的政府“自利遵從”,法治才有真正的動力[17]。法治化的“問責民主”是一個文化過程而不是工程過程,只有“自利遵從”才能使制度有自我強化的內生力。

所以,“問責民主”的必然性,來自于政府發現受制約對自己有好處,輿論和網絡監督的加強、對公眾合作的需要等等,都是迫使政府走向“自利遵從”的重要方面。的確,在任何政權形式中,社會主體在組織協調和偏好協調上有成本劣勢,誰都無法期待政府會自覺去做對自己不利的事。憲政是“精英法治”向“大眾法治”自利擴散的一個結果[18],這是一個多主體博弈的過程,不是一個過分著重“理性設計”的過程。改革之所以成功,僅僅是因為改革對一黨立憲制的“政黨生存最大化”有利。熱衷于“問責民主”的人們很快就能發現,中共會比誰都關切“問責民主”;這不是因為它喜歡“問責民主”,而是因為它必然追求“政黨生存最大化”。“問責危機”比任何其他危機都對中共的“政黨生存最大化”更有害,而“問責民主”比任何其他變革(特別是“多黨民主”變革)都對中共的“政黨生存最大化”更有利。沒有人喜歡“問責民主”只是“良心發現”的結果,但歷史往往就是如此殘酷無情。

6,結語:中國模式的雙重依據

       從“產權國家論”來看“中國模式”意味著,“中國模式”不單單是一種“經濟發展模式”,而是一種有中國文化特殊背景的“政治經濟模式” [19]。沒有“一黨立憲”,自由市場導向的改革開放模式不可能持續;沒有“問責民主”,“一黨立憲”則難以深化并獲得更加牢靠的社會基礎。可以說,“一黨立憲”和“問責民主”是“中國模式”得以確立和發展的雙重依據,這就是所謂的“中國模式雙重依據論”[20]

在“產權國家論”的意義上,“中國模式”對西方的挑戰,主要不是經濟上和軍事上的挑戰,而是西方所不愿面對的“國家制度模式”的挑戰。但是,當代中國人的痛苦仍在于:那些反對“多黨民主”的力量,將可能把合理的“問責民主”也給扼殺了,從而使中國長時間地滯留于“后發劣勢”[21]之中。

中國的“大一統宿命”體現在一黨立憲制的基本制度特征之中,也體現在中國文化的基因密碼之中,闡明中國文化的基因邏輯(“大一統社會”的“小圈子不對稱邏輯”),將是下一篇文章的內容。只有從制度和文化兩個方面,我們才能真正理解為什么“中國的民主道路會是特殊的”;更加重要的是,我們才能真正理解為什么“中國的政治發展會不以某種激進的政治立場為轉移”。

一黨立憲制會在“挑戰-應戰”的互動中演進,本文作者“既不支持或反對一黨制,也不支持或反對多黨制”的用心,當然不在于鼓吹“大一統宿命”,而是把“對抗宿命”的力量也納入“挑戰-應戰”的互動機制,進而揭示其背后的制度和文化的邏輯。歷史沒有必然,歷史只有還未被認識的規律。



[1] 載于《領導者》,2010年4月、6月、10月號。另參見“為什么多黨民主是個壞東西?”, http://xuanju.org/NewsInfo.asp?NewsID=194029

[2] 中國國內有儲建國的“一黨立憲”、劉大生的“黨主立憲”、霍憲森的“黨委立憲”等提法,“一黨立憲”較為貼切,但這三種觀點都沒有新的“國家理論”為支撐,而且規范色彩較濃。見《一黨立憲:中國憲政新路》,儲建國,發表于2004年8月憲政論衡網。《黨委立憲與當代中國政治體制的改革》,霍憲森,發表于2005年2月14日燕南學術網中國研究欄目和光明日報電子期刊學術觀點欄目。《憲法的精神及其外化》,劉大生,江蘇省委黨校主辦的《信息與動態》1986年12月15日。

[3] 約拉姆·巴澤爾:《產權的經濟分析》,費方域等譯,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59頁。巴澤爾特別提出,“公共領域”不僅包括商品和商品屬性,還包括作為組織的企業。只是,象奧爾森、諾思、阿西莫格魯等經濟學家一樣,巴澤爾后來對國家政權的分析(即2001年的《國家理論:經濟權利、法律權利與國家范圍》),僅僅把同樣也是作為組織的政府本身當成“產權分析的對象”,而沒有把它當成“產權的對象”。

[4] Heller, Michael. January 1998. "The 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 Harvard Law Review. Heller, Michael. 2008. The Gridlock Economy: How Too Much Ownership Wrecks Markets, Stops Innovation, and Costs Lives, Basic Books.

[5] Bruce Bueno de Mesquita, Alastair Smith, Randolph M. Siverson, and James D. Morrow: The Logic of Political Survival,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2003.

[6] 詹姆斯·布坎南提出的介于純粹私人產品和純公共物品的“俱樂部理論”,可以用來理解一黨立憲制。Buchanan, James M.1965.“An Economic Theory of Club”,Economica 32(February):1-14.

[7] 在絕對君主制和現代獨裁制中,“絕對的權力絕對地腐敗”,在包括多黨民主制在內的任何政權中,沒有產權的不受制約的絕對權力,才會產生一種真正意義上的絕對腐敗。

[8] Bruce Bueno de Mesquita, Alastair Smith, Randolph M. Siverson, and James D. Morrow: The Logic of Political Survival,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2003. 參見我所寫的“獨裁政府為何長命百歲?”一文,http://xuanju.org/NewsInfo.asp?NewsID=177076

[9] 與《極權主義的起源》相似的還有弗羅姆1941年的《逃避自由》,哈耶克1944年的《通往奴役之路》,波普1945年的《開放社會及其敵人》,奧威爾1949年的《一九八四》,塔爾蒙1952的《極權主義民主的起源》,弗里德利克與布熱津斯基1956年的《極權主義獨裁和獨裁》等著作。獨裁理論的著作參見Tullock,Gordon. Autocracy,Dordrecht: Martinus Nijhoff, 1987. Wintrobe, Ronald.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dictatorship,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10] 桑德福斯:《尼采與希特勒》,周新建等譯,陜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權力意志”壓倒民主制度的時候是極權主義,“權力意志”服從民主制度的時候則是“擅權主義”。本世紀初期美國的小布什和臺灣的陳水扁為我們提供了“擅權主義”的最佳例證。

[11] 關于“時間偏好”見本文作者的“中國人的社會怨氣為何失控?”一文,http://xuanju.org/NewsInfo.asp?NewsID=188620

[12] 相比之下,古典貴族制或古典寡頭制的制度可持續性很成問題,一是缺乏政黨制度的永久性和組織性,二是“合伙性質”的權威分立容易導致向絕對君主制或獨裁制的轉變。

[13] 喬萬尼·薩托利:《民主新論》,馮克利、閻克文譯,東方出版社,1998年。第92頁。

[14] 郭曉東:《重塑價值之維--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論研究》,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2,11, 13頁。

[15] http://xuanju.org/NewsInfo.asp?NewsID=184243,另外,秦暉和蕭功秦所討論的“低人權、低福利”和“政府責權不對稱”問題也是“問責悲劇”的表現。

[16]  見本文作者的“腐敗的中國人”系列文章,http://blog.sina.com.cn/fangshaowei

[17] José María Maravall,Adam Przeworski: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18] North, Douglass C., John Joseph Wallis, Barry R. Weingast. 2009. Violence and Social Orders: A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Interpreting Recorded Human Hist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 在斯大林時代以后,蘇共實行集體領導,勃列日涅夫提出了“全民黨”,但蘇聯臨終時沒有走上嚴格的“限任制”,所以不算一黨立憲,更重要的是俄國的政治文化與中國的很不相同。

[20] 也許出于善意,類似提出“北京共識”的雷默和《中國大趨勢》的奈斯比特,由于西方人的新聞式思維,他們未能從制度和政治文化層次透析“中國模式”的內在動力,未能從體制方面揭示中國獨特的市場經濟和政治民主變革的“雙漸進”性質,所以反而從另一個方面加強了西方的政治經濟偏見。

[21] Jeffrey Sachs, Wing Thye Woo and Xiaokai Yang, “Economic Reforms and Constitutional Transition,” Annals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Vol. 1, No. 2 (Nov. 2000), pp. 435-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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