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的股份制才能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
從上世紀九十年代初開始,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進入了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名的“產權制度”改革階段。其主要標志就是于1993年12月29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并于1994年7月1日開始施行。這一改革使我國原有的大量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為股份制企業。通過這一“改制”使企業“名正言順”地成為“投資者”所有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而勞動者則“轉變”了身份,而且還造成了大批工人下崗。也就是說,這樣的“改制”重新讓“資本”的擁有者成為企業的主人,而勞動者則與其它生產工具一樣,重新成為了被“資本”所雇用的“出賣勞動力”以換取“工資”的“生產工具”。勞動者從此已不再具有企業“名義”上的“所有權”,也沒有任何“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更沒有企業收益的“分配權”。“按資分配”已經取代“按勞分配”而成為企業的主要分配方式。
現在看來,這種“改制”顯然受到了新自由主義思潮的影響和一些主流經濟學家的誤導。建立所謂的“現代企業制度”實際上是建立了一種“以資為本”的股份制。這種極不公平的“改制”的明顯后果是,少數人通過“官商勾結”和“權錢交易”肆意掠奪和侵占國有資產,用不正當的手段迅速暴富,從而斂集起巨大的“原始資本”。同時,社會貧富差距被迅速擴大,普通勞動者被迅速“邊緣化”,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受到嚴重侵害,各種社會矛盾也被迅速激化。但令人吃驚的是,這種從根本上改變了人與人之間生產關系的“改制”后的企業,卻竟然被厲以寧等“主流經濟學家”稱為“新公有制企業”。對這種荒唐的觀點,人們大都從直覺上予以反對。例如,人們會說,按厲以寧的觀點,世界上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國家難道也都可以說成是實行“新公有制”的國家?或者干脆質問厲以寧,難道美國也是社會主義國家?如此等等。但是,僅僅進行這樣的批評是缺乏說服力的。
那么,究竟什么樣的股份制才能被稱為是“新公有制”?怎樣才能讓“股份制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本文擬對此作一初步探討。
一,“所有制”改革的本質就是政治體制改革
自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揭示了“剩余價值”的存在和“資本”剝削“勞動”的實質以來,人類社會出現了一次已經持續了一個多世紀的社會主義運動。為了反抗“資本”對“勞動”的剝削和壓迫,一些國家的勞動者從初期的破壞機器的幼稚行動開始,發展到建立自已的馬克思主義政黨,發起了革命,建立了奉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為了追求人類社會的“平等、自由、民主”,擺脫“資本”對“勞動”的剝削,在這些國家里執政后的無產階級政黨,普遍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和計劃經濟制度,力圖通過“所有制”的變革建立起一個嶄新的社會主義制度。在中國,這種“公有制”經濟主要表現為“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經濟。當時,人們以為只要徹底消滅了“私人資本”,從而也就徹底消滅了“資本”剝削“勞動”和“人剝削人”的前提條件,就可以實現勞動者在“國有資本”或“集體資本”面前的“人人平等”。而且認為,只要在經濟體制上實行了“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也就為實行“人民民主”創造了前提條件和提供了法律依據。令人遺憾的是,這一愿望并未能真正實現。到上個世紀末,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紛紛“改弦更轍”,社會主義運動遭到嚴重挫折。
依筆者所見,出現這一情況的主要原因有三條。一是由少數管理者掌控的僵化的“計劃經濟體制”違背了現實存在的市場規律,既不能及時滿足人們不斷變化和豐富多彩的現實需要,又限制了各種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從而嚴重束縛了生產力的發展。二是由于這種“公有制”在實施過程中實際演變成了“國有制”;普通勞動者雖然作為名義上的“主人”,但在實際上卻缺乏對管理者進行有效監督和制約的手段。在這些國家中,“國有資本”和“集體資本”的管理者同樣可以利用其手中的管理權,對勞動者進行變相的剝削和掠奪,從而“異化”成特權階層。三是“人人平等”的平均主義分配模式實際上違背了“按勞分配”原則,由于缺乏對勞動者必要的激勵措施,挫傷了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正是這種分配上的“不公平”才使“公有制”企業的效率大大下降,喪失競爭能力。所以,對原有的經濟體制進行改革是完全必要的。
如果以上分析成立,就可以很容易得出結論,作為社會主義制度的一種自我完善,我們的改革應當是:一要引入和建立規范化的市場機制,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的作用。同時,在保持公有制經濟為主體的前提下,允許多種經濟成份并存;二要盡快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社會主義的民主制度,加強由普通勞動者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國有資本”和“集體資本”的管理者進行可操作的民主監督和制約的有效機制;三要真正實行“按勞分配”為主的原則,同時實行按投入生產要素的貢獻進行分配的機制。顯然,要做到這些就必須進行相應的政治體制改革。這就包括進行國家機構管理體制的改革、司法體制的改革、干部管理體制改革和所有制的改革等等。人們常把“所有制”的改革看作是經濟體制改革的一部分,其實,一個國家的“所有制”改革將直接影響到一個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所有制”的改變就意味著國家社會制度的改變,這難道還不是“政治體制改革”?所以,我們在研究“所有制”改革時,不能單就經濟體制進行考慮,必須從建立人與人的新型生產關系和國家政治體制的改革角度來考慮。
二,“以資為本”的股份制不是社會主義公有制
股份制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所產生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所以,首先出現的股份制是在私有制基礎上建立的“以資為本”的股份制。
隨著社會化生產經營規模的不斷擴大,企業的投資規模也愈來愈大,一種由多位投資者合作組建的股份制企業應運而生。為明確各投資者對該企業的所有權,這種股份制就以各人所投入資本占總投入資本的比例來分享企業所有者的各種權益。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由于擁有資本的投資者處于強勢地位,所以,這種“以資為本”的企業只能屬投資者即股東所有,只有股東才具有對企業的經營決策、管理者的聘用、股權結構和處分、企業收益分配乃至企業的倒閉清盤具有發言權和決定權。而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只能作為被雇傭者存在,在企業中沒有任何的話語權。所以,“以資為本”是現代資本主義國家中實行的股份制企業的本質特征,也是所謂的“現代企業制度”的本質特征。
很明顯,所有實行“以資為本”的股份制企業并沒有改變企業勞動者(包括從事管理和技術工作的勞動者)受“資本”雇用和受“資本”剝削的地位。也就是說,企業勞動者與企業所有者從一開始就處于完全不平等的地位。即便是保留有部分國有資本的股份制企業,按現行公司法規定,企業員工對企業也已完全失去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權利。這種“以資為本”的股份制只是體現了投資者在“資本”面前的“人人平等”。如果說這種企業也算是“公有制”的話,那也就僅僅是投資者的“共有制”,而不是投資者和勞動者共同的“共有制”。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雇傭勞動”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本質特征,“自主勞動”才是與“雇傭勞動”相對立的范疇,而“自主勞動”是社會主義生產方式的本質特征。在“以資為本”的股份制企業中,只存在“雇用勞動”,哪里有一點“自主勞動”的影子?
其次,由于企業的所有權已經完全轉移到資本擁有者手中,“以資為本”的股份制企業的分配制度也已經從實行“按勞分配”原則轉變為“按資分配”,企業收益的分配權也已完全屬于股東或老板。怎么分配、何時分配和分配多少完全取決于股東或老板的意愿。在這種體制下,欠薪或扣發工資司空見怪,股東或老板愿意給誰加薪就加薪,愿意炒誰的魷魚就炒誰的魷魚,勞動者對此沒有半點發言權。如果說有人對原有國有企業中領導干部的任人唯親而抱怨的話,那么,在“以資為本”的股份制企業中,老板的任人唯親是完全理所當然的。這里,哪里還有“按勞分配”的原則?
還有,這種“認資不認人”即“以資為本”的股份制在發展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游戲規則,都是由們股東在企業章程中所制定的。這種規則無一例外都是站在投資者的立場上以維護投資者的利益為目的。最明顯的一條規定就是,“以資為本”的股份制只允許股東投入“資本”或以其它各種生產資料“折價”入股,而絕不允許勞動者以“勞動”折價入股。因此,除非勞動者另行再投入資金購買公司股份,勞動者就不可能成為企業的所有者。這也就從根本上拒絕讓勞動者以“人力資本”擁有企業的所有權。連本企業勞動者都不能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難道還能說是具有社會主義性質的“新公有制”企業?
鄧小平曾經說過,“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如果走資本主義道路,可以使中國百分之幾的人富裕起來,但是絕對解決不了百分之九十的人生活富裕問題。而堅持社會主義,實行按勞分配的原則,就不會產生貧富過大的差距。”所以,將國有企業改制成所謂的“現代企業制度”,實行“以資為本”的股份制,實際上非但未能減少和消滅“資本”對“勞動”的剝削,反而摒棄了“按勞分配”的原則,這完全是一種維護和鞏固“資本主義”的經濟體制。理所當然,這種“以資為本”的“股份制”絕不可能是以“消滅剝削”為目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也根本不可能是什么“公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
三,“資本”拒絕“勞動”入股的根本原因
本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承認“人力資源”和“人力資本”是一個完全正常的基本概念。勞動者作為生產力中最具活力、最有主動性和創造性的生產要素也是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在勞動力已經成為商品,人才市場和勞務市場遍及全國各地的今天,令人奇怪的是,在“以資為本”的股份制的基本游戲規則中,卻偏偏不允許勞動者將其“人力資本”這一生產要素成為“資本”投入企業,并從而成為企業的“所有者”。這究竟是為什么?現試以下面的一個故事來說明。
有A、B、C三人一起商量合伙辦公司。A提出可以出資30萬元,B提出可以提供機器折合出資30萬元,C什么也沒有。
A和B對C說,那你就給我們打工吧,我們支付工資。C想了一下說,不行。但是,我可以提供一套高科技的自動化設備來完成這些工作。
A和B不相信。但C堅持說這是最新產品,這套設備完全可以承擔公司中的所有工作,而且可以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其應當具有的所有功能。C還表示,如果做不到的話可以違約論處。
A和B問,這套設備要多少錢?C稱折合人民幣90萬元。
A和B認為,如果該系統真的可以達到公司的要求,這個價格也還可以接受。畢竟,現在還沒有研制出綜合智力能達到普通勞動者水平的機器人,如果有的話,其價格也肯定會超過這個數。
三人因此達成協議,新公司總投資為150萬元,除A以現金投入外,B和C均以設備作為投資。其中A和B各占有1/5的股份,C占有3/5的股份,由C擔任董事長。協議規定,三天后各方的投資必須全部到位,不得延誤,違約者每延誤一天就按其投資額的1/100支付違約金。
三天后,三人又匯聚到一起。董事長C對A和B說,各位的投資帶來沒有?
A將一張支票交給C說,我最近手頭緊,今天只能先投入10萬元,就算分期投入吧。 B則從口袋里掏出一把鑰匙說,我的機器還在郊外倉庫里,你自已想法去取吧。運費可要算公司的。
C對A和B說,二位可都沒能完全按協議執行,應當受罰。A和B不服,反問C,那你的投資在哪里?
C說,就在這里,我可是一次性全部到位的。說完喊一聲,進來。門外立刻走進兩個人。
C向A、B介紹說,這是D,是搞技術的。這是E,是操作工。還有就是我,算是管理的。我們三個人合起來就是一套高科技的自動化設備。怎么樣,我們三人就完全可以把公司運作起來了。難道我們每個人還不值30萬元?
A和B馬上提出異議,那不行。你們要入股,就只能拿分紅,公司可不能另外化錢給你們開工資。
C想了一下回答說,如果這樣,那也可以。但各方投資者應該平等。你A的支票就放在這里,可不能另外再化錢派人去銀行取錢。即使你自已去把錢取出來了,也不能另外化錢派人去買原材料,去推銷產品。B的鑰匙也只能放在這里,也不能另外化錢派人去把機器拉到公司來。即使你自已把機器拉來了,也不能另外化錢雇人安裝、維護和操作,更不能另外化錢給機器供電、加油和更換零配件。大家都在這兒等著分紅,行不行?
A、B兩人連忙說,哪還叫什么公司,這樣的公司也根本無法運作起來呀。更不要說等什么分紅了。
C接著對二人說,是的。任何公司沒有勞動者的參與,什么價值都無法創造。在所有的生產要素中,只有“人”的“勞動”才是一個必須具備的充分必要條件。你們也可以想一想,為什么你A的實際投資可以分期到位,卻可以占有計劃投資比例的股份,并享受相應的權益?為什么B投入了自已并無工作能力的機器,就可以占有公司的股份,從而可以享有相應的公司所有者的一切權益?而勞動者將自已投入公司后卻不行?你A的投資無非是用來購買設備和原材料,支付房租、水電和人員工資,B投入的機器同樣要由公司提供空間安放,要公司另外化錢給機器供電供油供能源,要給機器提供維護和保養,也要購買財產保險,還要有人來操作伺候才能工作,只有這樣才能讓機器創造效益。更重要的是,在機器超過折舊期后,原來投入的機器早已經被淘汰更新,而最初投入機器的投資人卻仍然可以享有其投資的所有權和相應的權益。即使公司倒閉,也還能按投資比例分配剩余資產。勞動者同樣作為生產要素進入公司工作,要公司提供食宿條件或者相應的費用,提供醫療和人身保險,提供一定的工資養家糊口以安心工作,與你們投入機器相比一點也不過分。你們投入資金和機器就可以成為公司的所有者,既然同樣是投入生產要素,我們投入“勞動”為什么就不能享有公司所有者的權利?按照我們簽署的協議,如果今天我們投入一套具有我們三人功能的高科技機器人設備就可以入股,難道換了更具有活力和更具有主動性和創造性的“人”就不可以了嗎?這公平嗎?
A和B想了一會,沒有正面回答。但又換了一個角度說,我們投資可是有風險的,一旦投資失敗,我們有損失,你們打工的可沒有什么損失。
C回答說,怎么沒有損失?你們的損失是有形的也是有限的,按“有限責任”計算最多也只是按照投資比例承擔損失。其實,勞動者的損失更大。他們損失的是青春歲月,是一去不復返的時間,是多年付出的體力和智力。你們應該清楚,一個企業轉行要增加多少費用。那一個勞動者的再就業又要增加多少支出?投資失敗導致的企業倒閉,往往就意味著一大批員工的失業而使全家生活陷入困境。常言道,“男怕入錯行”就是這個道理。再說,從經濟學觀點看,勞動者從誕生到參加工作,全家在其身上的投入又需要多少?不是有專家稱一個普通勞動者的成長成本就超過四十萬元嗎?特別是一些具有專長或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勞動者,其所具有的價值哪一個不超過你們機器的投資?如果投資失敗,企業倒閉,對勞動者自已的投入和自身價值難道不是一種巨大的損失?
C緩和一下情緒接著說,其實,讓勞動者以“勞動”投資入股,對你們只有益處,沒有什么壞處。建立起這樣的勞資合作的利益共同體,可以增強公司的凝聚力,減少勞資糾紛,有利于公司提高運作效率。另外,還可以提高公司的抗風險能力。讓這么多員工入股,豈非分擔了投資者的風險?當然,在勞動者之間也應當區別對待,應當按照各人能力和崗位的不同分別持有不同的股份。在公司工作期間,也還可以按照人員流動的情況和各人對企業的貢獻不斷進行調整。這一點,在管理上并不困難。那些上市公司每天的股東情況還不都在變動?我和D、E也已經商量好了各自所持的股份比例。
A和B沉默了好久又說,那這樣做與我們雇用你們來干又有什么不同?
C回答,從表面上看是沒有什么不同,公司一樣要給我們發工資,但性質是不同的。我們與你們的關系就不再是雇用關系,而是合作關系。我們都是公司的所有者。我們同樣享有公司的權益,也同樣要對公司的興衰承擔責任。如果你們愿意參加公司日常的運作,同樣也可以增加自已的一份股份,同樣可以發揮自已的長處擔任相應的職務,領取相應的工資報酬。當然,這種工資不能很高,可以比照同類行業中價值相當的主要設備的消耗費用水平來制定。個人的收入主要靠半年或年度的分紅來增加收入。我們認為,這才是真正的“以人為本”的股份制,有錢出錢,有物出物,有力出力,按各人投入的生產要素進行合理的分配。當然,這樣的分配就必然是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在這樣的企業中,“資本”并不存在對“勞動”的剝削,投資者只是由于投入“資本”這一生產要素作出的貢獻而獲得分紅。勞動者作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當然也有權參與公司的管理和監督。我們這樣的“勞資關系”就真正做到了“人人平等”。這可以算是“勞資合作”型的股份制企業。但有一點也要對你們實話實說,盡管公司中積累起來的資產是各種生產要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但“勞動”的參與才是最主要的因素。沒有“勞動”也就沒有公司“資產”的增值。更何況,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形成的大量無形資產,更是密不可分地與“勞動者”凝聚在一起。比如說,公司的專有技術、商業信譽、市場占有率和團隊工作效率等等,如果公司的員工全部更新,公司又需要化費多少時間和費用才能達到原有水平?當然,實行“以人為本”的股份制,“資本”可就不能獨享“勞動”的剩余價值了。但我們認為,只有這樣才是對“勞動”剩余價值的公平合理的分配。
C對此繼續補充道,“以人為本”的股份制還可以有另一種形式,那就是“勞動合作型”。也就是由勞動者自愿合作組成公司,通過自籌或借貸等方式籌集資金,然后開始經營活動。這種“勞動合作型”企業與“勞資合作型”企業的主要區別就是,這樣的公司沒有“資本”投入方作為股東,但有債務,還可能有“無形資產”的投入方。在這樣的企業中,只有“勞動”利用“資本”,而沒有“資本”雇用“勞動”。所有的“勞動”投入方都共同參與公司的日常運作。
聽了C的這一番話,A和B稱要考慮一下再給予答復。
結果是,經A和B商量后對C說,你說的雖有道理,但我們不打算這樣做。理由主要有三點:第一,如果按你說的辦,即使按每個“人力資本”的最低成本計算,公司每個員工應持的股份加起來肯定超過我們“資本”擁有方。實際上,除了資本密集型企業以外,無論是勞動密集型還是技術密集型企業,公司的控股方只能是你們“勞動者”。我們將無法取得公司的控制權。這一點我們不能接受。第二,我們如果不能取得公司的控制權,我們對公司中所積累的剩余價值的分配也就失去了支配權,我們將會大幅度減少分紅收入。而且,我們也就無法再進行各種對我們股東有利的“資本運作”。這種方案我們當然不能接受。第三,還有一點很重要,根據中國現行的公司法規定,投資者只能以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折合成“資本”作為公司的投入,而且規定了“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由“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你們的“勞動”雖然是“人力資本”,但不能作為對公司的“資本”投入,至少目前還沒有法律依據。現在組建的公司只能屬投資者所有,你們勞動者只能是被雇用的打工者。對不起了,你們幾位要么接受我們的雇用條件,要么就另請高就。
到此,這場“勞資合作”的談判破裂,A、B、C、D、E只能各自分開。A和B后來還是辦起了公司,由A任董事長,B任副董事長,另外雇用別人打工。C、D、E則只能另外找地方打工去了。
后來,C對別人說,不是說要“尊重知識”和“尊重人才”嗎?不是說要力求“起點公平”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嗎?如果要堅持走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不告別這種“以資為本”的股份制,能行嗎?
這里,引用馬克思的一段話供網友們思考。馬克思在《資本論》第1卷第24章末尾總結資本主義積累的歷史趨勢時指出:“從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產生的資本主義的私有制,是對個人的、以自己的勞動為基礎的私有制的第一個否定。但資本主義生產由于自然過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對自身的否定。這是否定的否定。這種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資本主義時代的成就的基礎上,也就是說,在協作和對土地及靠勞動本身生產的生產資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礎上,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頁)。一個時期以來,我們的改革實踐究竟是在接近馬克思還是在遠離馬克思?是在前進還是在倒退?
(待續)
200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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