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一七年八——九月
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一書中指出:“在共產主義社會的第一階段(通常稱為社會主義),‘資產階級法權’沒有完全取消,而只是部分地取消,只是在已經實現的經濟變革的范圍內,也就是在對生產資料的關系上取消。”
“但是它在另一方面卻依然存在,依然是社會各個成員間分配產品和分配勞動的調節者(決定者)。‘不勞動者不得食’這個社會主義原則已經實現了;‘按等量勞動領取等量產品’這個社會主義原則也已經實現了,但是,這還不是共產主義,還沒有消除對不同等的人按不等量的(事實上是不等量的)勞動給予等量產品的‘資產階級法權’。”
(《列寧選集》第3卷,第251—252頁。)
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一書中還指出:“一旦社會全體成員在占有生產資料方面的平等實現以后,也就是說,一旦勞動平等和工資平等實現以后,在人類面前就必然會產生一個問題:要更進一步,從形式上的平等轉到事實上的平等,即實現‘各盡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則。”
(《列寧選集》第3卷,第256—257頁。)
十二月一日
蘇俄人民委員會通過列寧起草的《關于人民委員、高級職員和官吏報酬數額》的決議。決定采取最有力的措施以降低所有一切國有的、公有的和私人的機構和企業中高級職員和官吏的薪金。無家庭負擔的人民委員,每月最高薪金不得超過500盧布,有家庭負擔的人民委員在薪金之外,按每一個無勞動能力的家屬100盧布給予附加,每個家屬的住所不得超過一個房間。要求所有各個地方工農兵代表蘇維埃準備和采取革命措施對高級職員特別收稅。責成財政部和所有各個人民委員立即研究各部預算,削減一切過高薪金和優撫金。
注:當時莫斯科機械工人的最高工資是每月480盧布,彼得格勒鐵路職工的最高工資是每月510盧布。
(《蘇維埃政權法令》第1卷,莫斯科1957年版,第108頁。)
十二月十五日
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布)中央在給各級黨委會的指示信中指出,要控制薪金、優撫金和津貼的發放,發放的數額不得高于當地熟練工人的平均工資(每月400—500盧布左右),超過部分則全部轉入國家銀行結算帳戶。
(《蘇聯史料匯編(1917-1925)》,莫斯科1963年版,第147頁。)
一九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人民委員會根據勞動人民委員部的請求,決定發給高級科學技術專家以較高的工資。三、四月間,列寧在《蘇維埃政權的當前任務》一文中說:“現在我們不得不采用舊的資產階級的方式,同意付給資產階級最大的專家以很高的‘酬勞’金。……顯然,這個辦法是一種妥協,是離開巴黎公社和任何無產階級政權的原則的,這些原則要求把薪金降到中等工人工資的水平,要求在事實上而不是在口頭上同升官發財的思想作斗爭。
不僅如此,這種辦法顯然不只是在相當部門內,在相當程度內停止一下向資本的進攻(……),而且還是我們社會主義蘇維埃政權向后退了一步,因為這個政權一開始就宣布并實行了把高額薪金降低到中等工人工資水平的政策。
……絕大多數覺悟了的工人農民會贊成花這筆錢……
當然,問題也有它的另一方面。高額薪金的腐化作用既要影響到蘇維埃政權(……),也要影響到工人群眾,這是無可爭辯的。”
(《列寧選集》第3卷,第502—504頁和注232。)
一月二十九日
人民委員會通過列寧起草的《關于工資》的決議,提出暫時批準郵電部兩個月的預算,以便立即進行全面審查,使全國各地區和各行業的薪金和工資的數額趨于拉平。
(《列寧全集》第35卷,俄文第5版,第315頁。)
一月二十八日
蘇俄人民委員會通過列寧簽署的《關于成立工農紅軍》的法令,其中規定紅軍戰士的給養全由國家負擔,此外每月領取50盧布。靠紅軍戰士瞻養的無勞動能力的家屬,按照當地蘇維埃政權機關的決議,依當地消費定量供給一切必需品。
(《蘇聯工會文件匯編》第2卷,莫斯科1963年版,第71-72頁。)
四月一日
蘇俄人民委員會通過由列寧簽署的《關于國家救濟人民委員部實行的工資表》。規定從1918年3月1日起,救濟人民委員部各機構實行下列工資表。非熟練職員:第一級為325盧布,第二級為300盧布,第三級為275盧布,第四級(學徒)為125—150盧布。熟練職員:第一級為410盧布,第二級為350盧布,第三級為310盧布,第四級(助手)為300盧布。腦力勞動者:第一級為700盧布,第二級為550盧布,第三級為475盧布,第四級為450盧布,第五級為375盧布,第六級為325—350盧布,第七級為300盧布。
(《蘇維埃政權法令》第2卷,莫斯科1959年版,第45—47頁。)
五月二十三日
列寧寫信給人民委員會總務處處長弗拉基米爾·德米特利也維奇·邦契——布魯也維奇:“鑒于您不執行我的堅決要求,即向我說明為什么從1918年3月1日起把我的薪金由每月500盧布提高到800盧布,鑒于您擅自根據委員會秘書尼古拉·彼得羅維奇·哥爾布諾夫的同意就提高我的薪金的公然違法行為,直接破壞了人民委員會1917年11月23日的法令,我宣布給您以嚴重警告的處分。”
注:列寧這里所說的人民委員會的法令,是在1917年12月1日(俄歷11月18日)通過,而在12月6日(俄歷11月23日)公布的。
(《列寧全集》第35卷,第329頁。)
六月二十二日
蘇俄人民委員會通過由列寧簽署的《關于中小學教師勞動報酬定額》的決議。規定從1918年3月1日起實行新的工資等級表。中小學教師月工資按兩個等級和五個地區確定數額。第一級:彼得格勒與莫斯科地區為600盧布,其它地區為550、500、450、400。第二級:彼得格勒與莫斯科地區為500盧布,其它地區為450、400、350、300。
(《蘇維埃政權法令》第2卷,莫斯科1959年版,第463—467頁。)
七月十六日
蘇俄人民委員會通過《關于調查人民委員的財政狀況和提高糧食人民委員瞿魯巴的薪金》的決議,因瞿魯巴饑餓生病,列寧建議提高人民委員的薪金。人民委員會通過決議,派人調查人民委員和各部部務委員的經濟狀況,并提出給個別人增加薪金的建議,同時決定立即把瞿魯巴的薪金提高到每月2000盧布。
(《法令》編者注:7月20日,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通過決議,給瞿魯巴臨時醫療補助金5000盧布。)
(《蘇維埃政權法令》第3卷,莫斯科1964年版,第552-553頁。)
十月四日
《真理報》報道,有關部門正在制定向蘇維埃工作人員加緊征收收入提成的草案,規定年工資15000盧布者,國家提取收入的9%,隨著工資的增加,征收率相應提高。最高工資全年不應超過36000盧布,超出部分一律歸公。
注:十月革命后幾年里,盧布尚不穩定,工資數額根據幣值作了數次調整。例如1918年7月25日規定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月工資為800盧布,10月14日規定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和人民委員等有家屬者,最高月工資為1800盧布,最低為1200盧布,單身者月工資為1200盧布,這些調整主要是由于盧布貶值而引起的。
(《真理報》1918年10月4日)
一九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工會第二次代表大會的決議規定,高級技術、經濟和行政人員必須包括在產業工會工資表中;因此工資狀況分為以下三部分:①高級技術、經濟及行政人員;②中級技術及行政人員,管理處、辦公室、機關、商業企業的職員;③工人。
為了消滅等級過多現象,規定以上三類人員的工資各分為4等12級。每一類人員中最低與最高工資的比例,1級與12級應為1:1.75。
(《蘇聯工會文件匯編》第2卷,莫斯科1963年版,第129—131頁。)
二月
列寧在《俄共(布)黨綱草案》中指出:“我們力求使任何勞動的報酬一律平等,力求實現完全的共產主義,但在目前還只是采取最初步驟從資本主義向共產主義過渡的時候,我們決不能給自己提出立刻實現這種平等的任務。”因此,在一定的時間內,仍要給專家較高的報酬,也不能取消獎金制度。
(《列寧選集》第3卷,第748頁。)
三月十二日
列寧在彼得格勒蘇維埃會議上說:“不久以前,我們同勞動人民委員施米特談到這個問題,他同意我們的政策,他說,在資本主義時代,粗工的工資每月是25盧布,好的專家的工資每月不下于500盧布,差額是1:20,現在最低工資是600盧布,而專家的收入是3000盧布,差額是1:5。為了把最低工資和最高工資拉平些,我們已經做了很多工作,今后還要繼續做下去。而在目前,我們還不能使工資一律;只要專家很少,我們就不能拒絕提高他們的工資。”
(《列寧全集》第29卷,第17頁。)
八月八日
列寧給中央組織局寫了一封信:
“現在我又得到可靠方面的消息,部務委員們正在挨餓(例如:交通人民委員部的馬爾柯夫及其他人)。我堅決要求中央委員會:
一、指令中央執行委員會給所有的部務委員(接近于這個地位的人)一次五千盧布的臨時補貼;
二、讓他們一律享受專家的最高待遇。
不然就太不妙了:自己挨餓,家屬也挨餓!!
這一、二百人必須特別照顧。”
(克魯普斯卡婭:《列寧回憶錄》,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98—499頁。)
十月七日
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發表《關于負責政治人員工資》的決議。規定第五級(1、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成員和委員;2、人民委員會委員;3、最高國民經濟委員會主席團委員;4、各人民委員部部務會議成員;5、彼得格勒和莫斯科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成員;6、各全俄機構部務會議成員;7、各全俄機構人民委員)工資為4200盧布。第四級為4050盧布。第三級為3900盧布。第二級為3400盧布。第一級(規模小的區的執行委員會成員和人民委員)為3100盧布。
決議中規定,除工資等級表規定的工資以外,不得以獎金形式或加班費形式支付任何額外報酬。
(《真理報》1919年10月7日。)
十二月二十日
列寧在《關于星期六義務勞動》的報告中說:星期六義務勞動“是個人為社會進行的、規模巨大的、無報酬的、沒有任何當局即任何國家規定定額的勞動”,是“共產主義的東西”,是“一種嶄新的、違反資本主義舊有的一切慣例的東西,一種比戰勝了資本主義的社會主義社會更高級的東西”。
(《列寧選集》第4卷,第143頁。)
一九二○年四月十二日
全俄工會第三次代表大會通過決議,提出“決不能把提高貨幣工資當作使勞動者擺脫困境的出路”;“實行獎勵制,但必須嚴格以勞動成果為依據”;改變工資表結構,以利于吸收熟練勞動力;盡可能合理分配現有的工資基金。規定工人實行八級工資制,最低同最高工資的比例為1:2;個別生產部門可達十二級,最低同最高工資的比例為1:2.8。
包括專家工資在內的最高工資同工人最低工資的比例是8:1。
(《真理報》1920年4月15日。)
五月二日
列寧在《從莫斯科——喀山鐵路的星期六義務勞動到全俄星期六義務勞動》一文中指出:“我們要努力消滅‘人人為自己,上帝為大家’這個可詛咒的常規,克服那種認為勞動只是一種負擔,凡是勞動都應當付給一定報酬的習慣。我們要努力把……‘各盡所能,各取所需’的原則灌輸到群眾的思想中去,變成他們的習慣,變成他們的生活常規。”
“在幾年以至幾十年內,我們都要竭力利用、發展、推廣和改進星期六義務勞動,使它成為一種風氣。我們一定要使共產主義勞動取得勝利!”
(《列寧全集》第31卷,第104-105頁。)
六月十七日
列寧簽署《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工資總條例》,其中規定計件工資不得超過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一百;基本工資加上各項額外獎酬的總額,不得超過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百。
(《重要法令分類匯編(1917—1920)》,莫斯科1921年版,第83—88頁。)
九月二十二——二十五日
俄共(布)第九次代表會議《關于黨的建設的當前任務》的決議規定,黨員負責工作人員沒有權利領取個人特定工資、獎金及額外報酬;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辦法來消除“專家”、負責工作人員同勞動群眾之間在生活條件、工資數額方面的不平等現象。
(《蘇聯共產黨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中央全會決議匯編》第2分冊,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3頁。)
十二月四日
人民委員會通過《關于免費供給居民糧食》的法令,規定糧食部門撥交各國營企業、機關供職工消費的糧食,免費分發給職工。在莫斯科和彼得格勒,對有權領糧的所有居民免費發給糧食;在其它地方,則對有權按勞領糧的勞動居民,包括工人、職員、殘廢軍人、工傷殘廢者、母親、孕婦等免費發給糧食。
(《蘇聯經濟生活(1917-1959)》,莫斯科1961年版,第67頁。)
一九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莫斯科蘇維埃執委會會議決議中規定,參加工會的工程師在住房問題上與工人同等待遇。
(《真理報》1921年1月21日。)
二月八日
列寧簽署的人民委員會決議中規定,中央機關中特別負責的和不可撤換的工作人員的糧食供應數額,不得超過工人的定領,并且要隨著工人糧食定額的縮減而縮減。
(《真理報》1921年2月10日。)
三月八——十六日
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會《關于工會的作用和任務》的決議指出:“最近期間仍有必要保留貨幣工資制”,“暫時還應當保留因熟練程度不同而產生的工資差別。但是,同時應當盡量縮小各個等級之間的差額”。
(《蘇聯共產黨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中央全會決議匯編》第2分冊,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84頁。)
五月二十五日
工會四大關于工資問題的決議說:工資政策首先應該旨在保護大工業及其中的產業無產階級。在紙幣購買力大規模下跌的條件下,這首先意味著過渡到工資實物化。
(《蘇聯工會文件匯編》第2卷莫斯科1963年版,第280頁。)
一九二二年三月二十七——四月二日
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大會通過《關于黨的鞏固和新任務》的決議,指出“堅決結束各部分共產黨員在工資方面的巨大差別是極為必要的”,代表大會“委托中央委員會定期解決黨員工資過高的問題,規定出一定的限額,超過限額的工資余額都用來作為黨的互助費”。
(《蘇聯共產黨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中央全會決議匯編》第2分冊,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81頁。)
六月十三日
勞動人民委員施密特在《真理報》發表《六月分的工資》一文說:“最高工資委員會對六月分工資進行了重要的修訂。這次修訂表現了逐漸縮小不同工種之間和不同地區之間的過大差距的趨勢。過去在地方與大城市之間,蘇維埃職員與產業工人之間,工資差距都是很大的。”
(《真理報》1922年6月13日。)
八月二日
勞動國防委員會作出《關于最高工資》的決議。提出為了消滅個別人員侵吞人民資金以自肥的現象,為了使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之間的報酬更為協調,特規定最高工資額,一切國家機關和企業都必須遵守。本職和兼職工作的基本工資,計件工資和加班加點費,均計入最高工資限額內。任職以外的講課、科學文學著作和發明所得的報酬,不計在內。
最高工資額按不同時期由人民委員會或勞動國防委員會頒布專門決議規定。
(《工業俄羅斯(1922-1924)》第3冊,第9頁。)
八月四——七日
俄共(布)第十二次全國代表會議通過《關于黨的領導干部的物質狀況》的決議,參照政府和工會關于負責干部的工資標準的新決議,制定了黨的工作人員的相應的工資等級表。按照這個工資等級表,從中央委員到支部書記,所有黨的領導干部被劃分為從17級到12級的六個工資等級。農村黨的負責人的工資比一般標準減少25%。
決議規定,所有上述人員在住房、醫療以及子女教育方面都應得到保證。決議規定:“凡在經濟、蘇維埃、合作社和工會機關工作的共產黨員,其月薪比17級工資的一倍半高者,應從其所得的工資和17級工資的一倍半之間的差額中扣除25-50%作為互助基金。”
“凡共產黨員所得的工資超過勞動國防委員會所規定的最高工資標準時,除了按上述百分比進行扣除以外,還應當把超過勞動國防委員會規定的最高工資標準的全部余額繳作互助基金。”
(《蘇聯共產黨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中央全會決議匯編》第2分冊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44—246頁。)
十一月九日
人民委員會作出決議,規定國家機關和企業領導人超過最高工資限額多發給職工報酬者,應受刑事處分。職工超過最高工資多領取報酬者,應當把多領取的部分交回,采取欺詐手段非法多領取報酬者,應當受到刑事處分。
(《工業俄羅斯(1922-1924)》第1冊第8頁。)
年內蘇聯制定和實行了一個統一的十七級工資等級表,其最低等級和最高等級的比數為1:8。該等級表包括了全部徒工、工人、職員和行政技術人員(徒工在4級以下,工人在9級以下,統計人員和辦公室工作人員在13級以下,行政技術人員在17級以下),適用于整個工業、市政企業和一切機關(包括醫生、教師、經濟機關和工會組織的領導人員等)。
(馬涅維奇:《蘇聯工業中的工資及其形式》,工人出版社1954年版,第63、70頁。)
一九二三年四月十七——二十五日
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會《關于工業》的決定規定:“今后總的工資政策應當是:或多或少地拉平一切工業部門的平均工資”,“使各種不同工業部門的具有同樣技術或同等技術水平的工人都得到差不多相同的報酬。”
(《蘇聯共產黨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中央全會決議匯編》第2分冊,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68頁。)
一九二四年一月十六——十八日
俄共(布)第十三次代表會議通過《關于經濟政策的當前任務》的決定,規定要特別注意提高工資低于中等水平的工人的工資;禁止濫發獎金。
(《蘇聯共產黨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中央全會決議匯編》第2分冊,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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