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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帆:《利益集團》書稿連載11-13章/結束語

楊帆 · 2010-06-28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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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利益集團對社會主義法治的影響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法治不健全,各利益主體通過各種途徑表達自己的利益,而首要的,是尋求黨的政策的認可。黨的政策對社會生活影響很大,體現了中央對利益格局調整的基本思路,尤其是黨的一號文件、歷屆黨代會決議等倍受社會關注。黨的政策的認可,使利益主體和利益集團的利益具有了政策層面的合法性。比如,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黨對非公有制經濟的充分認可;私營企業主入黨、“三個代表”的提出,體現了黨對資本群體的接納;“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體現了黨對弱勢群體的關注等。

隨著法治精神的深入,黨的政策開始逐步法律化,即政策通過法律的形式落實和細化,使其具有合法性、普適性、可操作性,具有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利益集團意識到,不僅要獲得政策層面的合法性,更要獲得法律層面的合法性。因為政策調整的是抽象的利益格局,法律調整的往往是具體的利益格局;而且對法律的影響比對政策影響更加容易。法律相比于政策而言,對利益集團更具有現實意義。利益集團對法律影響,特別是對立法的扭曲、對執法的抵制、對司法的干預,導致法律與黨的政策的部分背離,導致政策法律化的不徹底。

依法治國的核心就是要確立和實現以憲法和法律為治理國家的最具權威價值的取向。依法治國的提出,一方面體現了法治精神的深入、治國理念的進步,另一方面也形成了對黨的權威的挑戰,因為利益集團可以通過影響法律而讓黨的政策落空,或者形式上法律和政策一致,但在實際的執行上讓兩者都落空。最近黨提出的“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也仍然面臨著這個問題。對黨的權威的消解存在一個持續的力量,從強調黨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到黨的政策不具有可訴性,強調司法獨立,都可以看到法律走向社會最終權威的軌跡。法律要通過機制來體現,就是立法、執法和司法,目前這些機制的良性運轉都存在障礙――利益集團極大干擾了這些機制的正常運轉。

第十一章  利益集團對立法的影響

立法,是國家對利益格局的最終確定,是在法律上對利益做出的最初分配。如何向立法機關進行利益訴求,進而在立法文本上輸送自己的利益,最終維護和擴大既有利益,成為利益集團關注的重點。

一. 部門立法:以行政性壟斷部門為例

 所謂部門立法,一方面指擁有規章制定權的國務院各職能部門制定規章的活動,另一方面指國務院各職能部門與地方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國家立法和地方性立法活動中實際承擔的法律法規草案的起草活動。在我國,絕大多數法律法規草案都是由政府職能部門起草的,這是我國的一大立法特色。在立法資源短缺源情況下,緩解了立法壓力,但立法難以跳出部門利益的小圈子,難以克服部門保護主義局限。無論是直接立法,還是起草草案,部門立法都會不同程度的導致部門利益(尤其是部門非正當利益)的法定化。部門以及相關企業借此攬權,逃避責任,一旦訴諸法律,受害一方則難以得到合理補償。“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制化”是當前立法中的最大問題。

中央政府(國務院)部門立法,包括制定部門規章和起草法律,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立法現象,都不同程度的導致了立法部門化。立法部門化是部門以及與部門過從甚密的利益集團維護和擴大自己利益的重要方式。

我國1982年《憲法》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可以發布規章;1989年《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可以參照國務院部門規章;2000年《立法法》還進一步規定,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就有關事項制定規章。這些規定使國務院部門立法具有了合法性。國務院有數十個部委和直屬機構,部門立法的調整范圍非常廣泛。部門規章應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是法律、行政法規的具體化。

目前最常見的現象是行政性壟斷資本通過部門影響立法,從而使自己在市場經濟中保持強勢的法律地位。在2005年轟動一時的星河公司訴四川綿陽市郵政局商函公司案也可以看出部門立法的弊端。2002年四川綿陽市郵政局商函公司將星河公司交寄的大量信件賣到廢品收購站,星河公司向綿陽中院提起訴訟,索賠3000萬元。然而,一審駁回了星河公司的訴訟請求,依據是:《郵政法》第34條規定:“平常郵件的損失”,“郵政企業不負賠償責任”。《郵政法》對“平常郵件”的定義是“指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不出具收據,投遞時不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而日常人們寄發的大部分郵件都屬此類。《郵政法》是1986年制定的,存在著較為明顯的部門立法傾向。以平常郵件“丟了白丟”為例,郵政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這等于在郵件投遞服務過程中,寄件人應當履行完全的義務,而郵政方卻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任何義務;郵政方收了郵費之后,既可以寄出,也可以不寄出,甚至可以人為地毀掉,一切均憑郵政人員的覺悟和良心行事。這就意味著,郵政部門當初借著立法之機,最大限度地使郵政企業逃避了法律責任。

2006年底上調信函、明信片業務資費。信函資費首重100克以內,每重20克本埠由0.6元調整為0.8元,外埠由0.8元調整為1.2元。 漲價理由,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說:“此舉是為理順郵政資費結構,緩解郵政行業經營困難,促進郵政行業發展和郵政體制改革的深化。”但新華社稿件指出,近年來,我國信函業務收入占郵政業務收入的比重逐年減少,現在已不足10%。在國際郵政業務資費屢次下調的同時,我國一封外埠平信從1995年的0.08元一路飆升到1.2元,漲了15倍。幾次資費調整事前都未經過征求民意、價格聽證等程序。西方國家地鐵郵政等公營企業常年虧損,從不輕言漲價,漲價聽證會程序復雜,牽扯廣泛,到最后未必漲得成。我國聽證會淪為“漲價發布會”,很多時候說漲就漲,百姓連表達自己意見的機會都沒有。

鐵路運輸屬于國家壟斷經營。鐵道部通過部門立法保護鐵路運輸企業。一方面是壟斷部門的“霸王規定”,一方面是壟斷企業的“霸王條款”,把承運人置于最不利的地位。站票同座票同價、兒童購票福利線50年未變、火車晚點不賠償、春運漲價。

1979年頒布傷亡賠償:“死亡者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的,由鐵路部門酌情給予80-150元火葬費或埋葬費,還可酌情給予一次性救濟費100-150元。” 竟然延續至今。

2005年 4月,北京市就出租車租價上漲舉行聽證會。盡管民眾和出租車司機一片反對,租價還是由每公里1.6元漲到了2元。 出租車這個具有明顯競爭性特點的行業,一直壟斷經營。 握有特許經營權的出租車公司,高層員工工資不菲,出租車司機成了現代版的“駱駝祥子”,普遍疲勞駕駛,超負荷勞動,“黑車”泛濫,數量一度超過了合法出租車。 聽證結果,25名代表中,14人贊成漲價。
 

        二.  地方立法庇護本地企業

1.通過地方立法保護行政壟斷。為了擴大地方稅收,每個省爭辦能給自己創利的產業,導致重復建設和生產力過剩。 如煙草是巨額利潤和稅收的重要來源,各省爭辦小煙廠,形成國內煙草市場惡性競爭,保護自己產品市場,對外地產品實施關門和封殺政策。

2.地方立法對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突破,使中央立法權威受到挑戰。比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2005年10月1日《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則規定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出讓、出租、轉讓、轉租和抵押,并規定了具體操作辦法,對外還積極宣傳土地流轉的“南海模式”。此外,其他省市地方政府也加以效仿,紛紛制定與《土地管理法》相沖突的規范性文件。

地方立法突破中央立法,在程序上違背了《立法法》,在國外可以進行司法審查。我國針對地方立法的司法審查沒有全面建立。我國漸進改革前期走的是先探索后追認的道路,很多省市或試點地區是實踐在先,立法在后。 為解決地方立法的不規范性,2000年3月15日通過《立法法》對地方立法的權限、程序、解釋和沖突都作了規范。

   

三.國際資本影響立法

2004年,《對外貿易法》立法過程中,中國歐盟商會法律工作組提出了意見和建議,并全部體現在該法中。進一步希望能夠參與即將出臺的《反壟斷法》、《電信法》等立法。中國歐盟商會每年度擬定《歐盟企業在中國建議書》,提交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國務院法制辦、國家質檢總局等相關部委,并通過一系列后續的活動和會議,與有關機構建立更緊密、更有建設性的對話和合作關系,以保護歐盟在華企業的利益。

1.干擾兩稅并軌法案立法

1991年,我國將原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合并而成《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4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開始施行。由此,形成了被專家稱為“全球罕見”的內外兩套企業所得稅制。按照稅法規定,外企在中國享有稅收上的優惠。外資企業名義稅率是15%,實際只有11%,在一些地方僅有7.5%;內資企業名義稅率為33%,實際為22%,國有大中型企業則高達30%(陳華亭,2005)。外資企業在職工工資的稅收抵扣方面也享受了特殊的優惠,內資企業則要同時繳納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這種做法首先是違反稅負公平原則,不利于企業間公平競爭。這對內資企業是一種事實上的對內歧視,嚴重影響內資企業和民族產業的生存和發展。其次,外資企業享受優惠稅率也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和WTO規則。稅收國民待遇原則是指締約一方國民在締約國中負擔的稅收,不應比締約另一方國民在相同情況下負擔或可能負擔的稅收更重,即一國政府在稅收上給予本國國民和外國國民同等的待遇。再次,外資企業的優惠偏重于鼓勵吸引外資總量,不能有效調節外商投資的方向。稅收優惠的范圍集中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東部沿海地區,中西部地區覆蓋的較少,拉大了沿海發達地區與內地的發展差距,不利于地區經濟的均衡發展。最后,優惠政策實施的主觀性、隨意性大。內外有別的稅收待遇常常導致許多企業不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深化改革,而是通過假合資、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定價等手段尋租,助長了腐敗之風。

 “并軌”稅法的提議前后數十稿,遲遲未獲通過,外國資本集團的有組織干擾是重要原因。

早在2004年,針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并軌可能對跨國公司產生的影響,受通用電氣等在華投資時間較長的一些跨國公司委托,一家咨詢公司以問卷形式對京、滬54家跨國公司組織了一次關于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調研。2004年11月,這些跨國公司的財稅專家在北京舉行高峰會談,討論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并軌對跨國公司的影響,最后形成了一份報告。2005年年初54家在華跨國公司聯合向國務院法制辦提交了這份報告,同時還提交給財政部、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該報告提出,希望新企業所得稅法能夠就現有的優惠政策給予外商投資企業5~10年的過渡期,希望中國政府能夠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給出一個“合理的、具有競爭力”的企業所得稅率。跨國公司認為,這樣做既有利于其進一步加強在中國的投資力度,也有利于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經批準的母子公司體制的內資企業集團可以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該報告指出,在華投資的跨國公司希望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可以同樣享受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而關于企業稅前列支費用的規定,希望有關條文可以盡可能地做到詳細明確,在增大事后核查力度的基礎上,減少日常審批手續。

國外資本集團直接中央游說,盡量拖延兩稅并軌時間。此期間,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官員多次表示,中國吸引外資的優惠政策需要保持“穩定性和連續性”;如立即取消外商稅收優惠,會打擊跨國公司在華的投資信心,轉向印度、越南等地區。商務部一些官員甚至出面公開發表文章,認為外企“實際稅負并不低”。很多地方政府也都通過各種渠道向中央反映“外資對地方經濟的重要貢獻”,使中央高層領導“考慮是否需要‘叫停兩稅合并’”。我國財政部長公開表示:“現在為中資企業說話的人太少了,為外資企業說話的人太多了。”

配合游說活動,在討論兩稅并軌的2005年,進入中國的FDI無論在增長速度與絕對量上都出現了下降的勢頭。一些輿論甚至認為,“中國對外開放政策出現了拐點”,“兩稅并軌并導致外資流出中國”。正是在這種情況下,緩行方主張在3到4年后實施兩稅合并,合并后給予外資5到10年的過渡期。

外資游說活動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并軌拖延兩年,引起中國朝野的不安,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向國家民族企業意識提升,我們“經濟學非主流派”關于“開放要注意國家安全”的意見已形成社會共識。 2007年3月份全國人大高票通過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為25%)。 國際資本并沒有因此撤離中國,反而更加大量地進入,這說明中國不能也沒有必要屈從于他們的威脅。

2.干擾《勞動合同法》立法[1]

在我國現行勞動關系中,雇傭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處于非常弱勢的地位。據國務院發展中心調查:一是工資水平普遍低下,欠薪現象依然存在。一些企業主把最低工資標準當作工資標準。二是缺乏基本勞動保護。農民工集中在勞動環境差、危險性高的崗位,城里人不愿干的建筑施工作業、井下采掘、有毒有害、餐飲服務、環衛清潔等工作。每年因工傷致殘人員近70萬,農民工占多數。煤炭生產企業,年死亡6000多人。三是超時間、超強度勞動,休息權利沒有保證。據國家統計局2004年調查,農民工日工作時間11小時,月工作超過26天。76%的農民工在節假日加班未享受加班工資。有些企業通過扣留部分工資做押金,強迫農民工加班加點。

農民工維權困難重重。一是維權法制不健全。按《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案件必須經過勞動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訴。但現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60日的規定太短,眾多農民工延誤維權時機。仲裁訴訟環節過多,需要1~2年。 二是很難正常行使民主權利。勞動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沒有得到執行。許多民營企業沒有工會組織。三是侵犯人身權利的事時有發生。類似山西“黑磚窯”那樣對農民工實行“封閉式”管理,限制人身自由,有的采取扣留身份證、搜身檢查等非法手段,有的甚至隨意體罰、打罵農民工。

1995年《勞動法》實施以來,勞動爭議不斷上升。1995—2006年的12年中,勞動爭議數量躍升13.5倍,達44.7萬件。涉及勞動爭議的群體性事件不斷增加。“野貓罷工”(wildcatstrike)、“集體怠工”(go-slows)和請愿上訪經常發生。2005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開展《勞動法》執法大檢查。發現執法乏力,勞動關系短期化,工資工時勞動安全和社會保障成為爭議核心。中小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足20%。

2005年12月《勞動合同法》草案一審通過,2006年3月20日,《勞動合同法》公開征求意見,一個月收到19萬件,遠遠超過《物權法》的1萬多件。資方、勞方及工會展開針鋒相對的立法博弈,在中國立法史上堪稱史無前例。爭論的核心是立法的根本宗旨:《勞動合同法》應該平等保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還是應該傾向于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外國資本集團十分活躍。代表美國投資者的上海美國商會和美中貿易全國委員會,2006年4月分別向全國人大法工委提交公開意見。美國商會提出,法律草案有可能使企業內部勞動關系僵化,不利于外資企業的發展。歐盟商會提醒立法者關注法律可能給外資流向帶來的影響。如果《勞動合同法》過多干涉企業用工自主性,可能使外資不愿意選擇中國投資。

2006年4月24日,未得任何邀請,20多家美資企業人力資源經理,在上海美國商會有關人士帶領下沖擊《勞動合同法(草案)》研討會,上海跨國企業人力資源協會代表徐婷婷說:“如果實施這樣的法律,我們將撤資。”要挾要求立法“照顧資方利益”。

《紐約時報》發表題為《中國法律草案將加大工會權力、結束勞工侵權》的文章中,作者寫道:“美國商會———其成員包括戴爾、福特、通用電氣、微軟和耐克等諸多美國大公司———為了逃避新法賦予工會和勞動者的新權利,正在積極游說,勸說中國政府修改甚至放棄擬議中的新法。”

在中國國內,配合國際資本對《勞動合同法》(草案)的抵制,一些官員與學者也紛紛發表文字,主張所謂“平等保護”與“解雇自由”。有人說,對中國的經濟發展帶來非常嚴重的不利后果。企業的解雇自由基本上沒有了。勞動市場僵化,人們把保護勞工的希望寄托于政府,而不相信市場力量,經濟要健康發展不可能。工會權力大了,勞動部門的權力大了,動不動就仲裁,查你的賬,打的幌子是保護工人利益,實際是在尋租。有點像歐洲福利國家,他們的勞動制度有很大問題。引進我們的國家,后果非常嚴重。我們沒有他們那樣的本錢來運行那樣的制度。有的稱《勞動法》對勞動者“過度保護”,《勞動合同法》再次提高了門檻,妨礙企業用工自由尤其是解雇自由”。上海市人大有人宣稱:一部法律如果過度保護一類群體,它非常理想,但是執行不了。這個制度設計是情緒立法,大部分條款都偏向一個群體。

國際資本集團對《勞動合同法》提出的偏向于資本的要求幾乎完全體現在草案二審稿中。在立法宗旨上,一審稿草案公布時“為了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定本法”。二審稿變為“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一審稿中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二審稿將與勞動者密切相關的規章制度細化為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將企業經營業務事項排除在外,將原稿中“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改為“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將“討論通過”修改為“討論”。
  刪除一審稿中規定的,將所有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視為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規定;將經濟補償金由一審稿規定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管是單位還是員工提出終止合同,單位都要給員工補償金,改為合同到期后,如果是員工不愿意續簽,單位就不給補償金,如果是單位不同意續簽,則必須給補償金;取消了一審稿中硬性規定的單位補償金的最低限額和員工違約金的最高限額,補償金和違約金的數額改由雙方約定。關于勞動派遣、服務期、勞動合同的撤消和中止等很多內容,二審稿都朝向資方傾斜。

立法過程戲劇性變化來自于當在華海外商會的觀點通過各種渠道傳遞到西方國家后,以工會為代表的傳統工人運動立即表達不滿。批評本國企業主無視中國勞動者權益,指責中國政府執法不力,敦促中國大幅度提高勞動標準。除了表面上的國際工人階級團結之外,更主要是對于本國工作機會的關切。西方國家工會普遍認為,中國的廉價勞動力造成西方勞動者失業。西方企業可隨時將生產轉移到中國,導致西方工會失去談判能力。國際工會和勞工活動積極分子都要求中國提高勞動標準,避免出現本國產業轉移和勞動者失業。

2006年下旬,荷蘭工人聯合會就中國《勞動合同法》問題在歐盟議會作證,要求歐洲企業停止對中國立法活動的干預,同時呼吁中國政府尊重勞工權益,提高勞動標準。荷蘭工人聯合會一直是歐盟商會和許多大型歐洲企業的勁敵,在歐洲和世界范圍內不斷提出勞工、人權和環境保護等問題。該工會抗議歐洲公司將生產基地轉移到其他國家,認為這種轉移帶來了歐洲工人的失業。2007年6月,歐盟國家工會和工人團體將在歐盟總部布魯塞爾召開多個公開活動,討論中國《勞動合同法》立法、國際工人運動和人權保障之間關系等話題,并對跨國公司在華生產狀況進行批評,將中國國內爭論引入歐洲。

美國勞聯-產聯,支持中國勞動標準提高,防止美國就業機會外流中國。2006年初,勞聯-產聯發布中國勞工權益狀況的長篇報告,指出中國存在政府和企業對于勞動者的雙重剝削,勞動標準被人為壓低,勞動力價格不能真實體現國內生活水平。中國在國際貿易中采取“社會傾銷”,嚴重危害美國工人利益。

“全球勞工戰略”特別報告重申中國勞工權益缺失給發達國家工人帶來“勞動力價格觸底競爭”(racetothebottom),要求中國和各國際組織共同努力提高中國勞動標準。

2007年初,美國勞聯-產聯邀請參與《勞動合同法》立法的中國學術界人士訪問美國,就中國勞動法律和勞工權益問題與美方進行討論。呼吁各國工會關注中國政府與商界聯合,對勞動關系規則制定產生的不利影響。

2007年5月中華全國總工會邀請美國兩大全國性總工會之一“變則贏”代表團。該工會聯合會代表600萬名美國工人。在上海公開發表聲明,抨擊西方在華商會干擾《勞動合同法》,支持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立場。國內立法過程變成了國際重大事件,也恰在這個月,山西黑磚窯事件曝光,國內外輿論對勞動者處境殘酷一片嘩然。

此背景下2007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勞動合同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再次把“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放在“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之前。

          四.  國內富豪群體修改《物權法》

《物權法(草案)》的修改歷經13年7稿,終于在 2006年

全國人大獲得通過。引起如此大的社會爭議,證明這背后隱藏著重大的社會利益,可以從兩條線索來理解。

表面上,按照傳統的“左右派斗爭”來理解。 右派即自由主義, 力主通過物權法以專門保護私有財產。在他們看來,共產黨黨章里面“最終消滅私有財產”的說法,如果不改掉,或者共產黨繼續執政,終究是一個隱患。需要他們提高立法來進行防止這種危險。

左派給自由派提供口實。2005年本來就準備通過物權法,被北京大學鞏獻田“攪了局”。他發表公開信說,這是一部“違背憲法和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的《物權法(草案)》,引起巨大反響。

左右兩派爭議焦點是:

1.私人財產與國家財產能否放在同等保護的位置

右派觀點:在個人權利和國家權力的關系上,前者永遠處于弱勢地位,個人權利最容易遭受行政權力侵害。

左派觀點:對于廣大勞動者和全國人民來說,公有制和國家財

產是他們每個人的物權的最重要的和最根本的基礎保障與物質體現。沒有國家和集體物權,公民物權沒有實現的可能。把作為保護主體的國家和被保護者的集體和公民并列,變成沒有主體的活動和沒有人的行為。

2.物權法在保護私人財產時是否要追求結果公平

右派觀點:物權法不是財產分配法,是對財產分配結果的確認。

無論富人還是窮人的財產,只要是合法獲得,物權法都要確認和保護。我國憲法第十三條也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左派觀點:在貧富差距越來越大的情況下講平等,就是要把乞

丐的要飯棍和少數人的汽車、機器平等保護,要把普通居民的住房、危舊房和高級別墅一樣保護,這不是勞動平等,而是資本平等,與資本主義社會沒有根本性區別。

3.關于物權法的功能

右派觀點:物權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因物的歸屬和利用

而產生的關系。不擔當保護國有資產使命。國家行使公權力不受物權法調整的,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則應適用物權法。

左派觀點:應把憲法精神進入物權法,“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

圣不可侵犯”,是表述社會主義物權本質特征核心條文,回避或模糊這條,將把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架空。

到了2006年,在右翼壓力下,人大執意要通過《物權法》,反對左派人士反擊,3000多名退休高官將領、專家學者及民眾聯署公開上書,強烈呼吁全國人大及中共中央糾正國企私有化的”違憲”行為。  共產黨政治局首先開會通過了第六稿草案,要求人大代表中的共產黨員必須投贊成票,在兩會召開前夕,所有國內媒體不許再發表反對意見,連網絡也管制起來了。

中央黨校某教授接受記者訪問時解釋了背景: 左派人士發起的這場所謂政治聯署上書行動,不會影響這次全國人大會議通過《物權法草案。 2005年底,以北京大學教授鞏獻田為首的一些人上書反對物權法草案,指其違憲,中央一度極為重視,人大委員長吳邦國親自批示人大暫緩立法,還向鞏獻田面詢意見。不過,中央后來發現這位學者反對的動機有問題,其背后針對的不是草案,而是改革開放的總方針和鄧小平倡導的改革路線,因此決定不再理會這批人。
    在最后關頭,兩會召開前兩天,我認為應該站出來說話了。于是我邀請了中青年理論家左大培,韓德強,張宏良共同上書全國人大發表意見。但主旨是我堅持的超越左右翼,從新的角度提出實質性建議。

修改憲法和物權法,爭論的實質究竟是什么?左派說是“堅持憲法,堅持公有制主體”,右派說是“堅持公私地位平等,進一步保護私有財產”,我認為兩種命題都是假命題。在憲法層面上公有制高于私有制;在關于市場經濟法律上,各種經濟主體在市場里地位平等,沒有矛盾。被自由主義媒體納入“自由主義和新左派”的理論斗爭范疇,這種劃分也是一種假命題。中國的問題不是簡單地劃分左右派所能說得清楚的。在1975---1995年,我們可以簡單地把中國理論斗爭歸納為改革與反改革,即左右派斗爭。1995年以后中國社會基礎變化了,市場經濟已占主導地位,2000年以后全面加入了國際經濟,社會矛盾的主線已經是市場經濟本身和全球化的經濟所帶來新問題,而不是“前市場經濟社會”阻礙市場經濟沒有搞徹底的問題。至少到了2006年我國對外資全面準入,2007年美國金融危機,使中國經濟遭受重創,我們已經可以看出,中國面臨的主要矛盾是什么了。

圍繞物權法的斗爭,實質上并不是公有和私有地位誰高與誰的問題。物權法自身就是保護私有財產的法律,保護國有資產應該另立國有資產法。物權法修改的“真問題”,在私有財產范圍之內,而不是私有和公有或者國有的關系,是如何對待私人財產里面那部分非法所得,那部分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的問題。是否要通過物權法的制訂,把非法財產和來源不明財產變成合法財產,或者使得它在實際上無法追究,才是爭論的“真問題”,是物權法爭論的本質,“反對把非法財產合法化”才是修改物權法的主題。

第一,法律應明確規定保護只保護合法財產,劃清合法私有財產與非法私有財產的界限。

第二,對于公共財產的追溯不受時間限制。

第三,取消“善意取得”原則中可能使非法財產合法化的條款。

隨后,奇怪的事情發生了,在“兩會期間“,所有關于《物權法》的意見幾乎都不準報導,但是我們的建議竟獲得香港媒體的關注,兩會期間各報連續報導不斷,取得了意想不到的巨大影響。

在兩會上也有委員會提出,非法的私有財產要不要保護? 這樣的建議非常容易地被那些自由派委員打發回去了。他們說:非法財產當然是不能受到法律保護的。這樣的語言游戲類似于哄小孩,所有的法律都不可能公開寫明“我保護非法財產”。真正的危險在于,法律條文使得非法財產的調查,清算和退還成為不可能,這樣時間長了,過了追溯期,就自然成為”合法的私有財產”了。這次,聰明絕頂的自由法學家們使用了“善意取得”的概念。

《物權法》草案第一百零六條: 是這樣的:

“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問題的關鍵在于“善意取得”,這是動產所有權原始取得方式之一種。 三個當事人是:原權利人——轉讓人(無處分權人)——善意受讓人。 只要受讓人相信轉讓人是“有處分權人”,并進行善意交易,原權利人就只能向轉讓人索賠,而無權向善意受讓人追索。比如說,我的一個學生偷了一輛自行車,賣給了我。破案以后,學生當然要受生要受懲罰。但是,自行車已經是我的了,就不再退回。除非原所有人能夠證明我沒有“善意”,一般來說,只要我不承認自己是偷的,其他人也無法舉證。只要他不能證明我知道是偷來的,自行車就繼續歸我所有。 在一般商品買賣中間,人們難以調查商品合法性,只好以“善意取得”來保護買到了不法商品的人,這樣做損害了原權利人,但是保護了交易。

主張善意取得制度的人認為,這有利于維護市場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任何善意受讓人在進行市場交易時,都是基于對讓與人及其所有權的無瑕疵(或權利保真)事實的一種信賴,如果法律對此信賴置之不理,則交易勢必難以進行,由相對人去查知讓與人是否為所有人、有無處分權,交易成本甚大。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與公平原則在物權法中的體現。善意取得制度中的相對人主觀“善意”、無過錯,客觀上穩定的財產占有關系,都是物權法對相對人進行保護的價值依據。

現代社會中,無論現代不動產登記制度多么獨立、完善,仍不能完全避免登記權利內容與實際權利狀態不一致的情況發生,因而存在不動產無權處分的可能。僅以“交易方不會誤信不動產占有人為有權處分人而與之交易”為理由,一概排斥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之適用是缺乏根據的,對于相信登記公示力而自無權處分人處取得不動產的善意第三人而言,也有失公允。

批評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只是當時歷史條件下“兩害取其輕”的選擇。今天信息技術高度發達,調查商品來源只需打個電話,有無善意取得制度并不影響商品流通。國家應加強打擊不法商品交易,不是反其道而行之。《物權法》草案以“善意取得”是民法術語為幌子,模糊“善意取得”就是“合法取得”的核心含意,其目的就是為今后任意解釋“善意取得”留下法律漏洞,為非法獲得國有資產的“受讓人”“洗錢”制造法律依據。

很明顯,物權法的:“善意取得”條款最多適用于私人動產和不動產,不能適用于國有資產,集體資產和公司財產的轉讓。所謂“無處分權人”,如果是董事長和總經理把自己占有和支配的財產,轉讓給受讓人,以后所有者就只能夠追究無處分權人的刑事責任,而不能追究財產本身。因為你無法證明受讓人“沒有善意”,這財產是永遠追不回來了。

     這里還有第二個誤導,就是“以合理價格轉讓”。 商品定價是有其合理價格的,但資產定價方法就有許多種,最時髦的一種就是,

按照其預期收益定價。什么是“預期”?沒有客觀標準。 在中國,國有資產的預期又是什么?這已經被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從意識形態方面給定了性:“私有產權效率最高”,“國有企業制度不好,早晚要消失”,因此,沒有好預期,賤賣國有資產是有經濟學根據的。按照他們的說法,這就是“制度的價值”。進一步看,國際資本前幾年大批賤買國有資產產權的時候,正是中國股市最低迷的時候,在股市上反映出來的價值,就是“預期”的價值。等賤買到手,他們又把股市拉高貴賣了。國有資產的“合理價格”究竟是多少?實際不是一個財務計算,而是“預期”,而預期是掌握在國際資本手里的。這是一種“話語霸權”,資本的定價權。

     寫到這里不僅使人一身冷汗。如果精明的法學家和新自由主義的經濟學家結合在一起,我們的國有資產,甚至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東財產, 就會合法地轉到私人手里去。這些條款使“公共財產受讓人”中的任何人,包括犯罪分子,都可以“善意取得”公共財產所有權。他們可以說自己在受讓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也可以聲稱是“以合理價格”有償轉讓的(實際上是很低的價格)。按照這樣的條款,國家即使可以處理那些無處分權,卻私下處分了國家財產和股東財產的人,但無法處分受讓人,無權追回已流失的財產。

這樣的條款在兩會最后一刻,對物權法投票的前幾天,終于被修改了。在第七稿加上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這一句話,這就是說,國有資產的保護另立國有資產法,物權法中關于“善意取得”的條款不能調節國有財產轉讓。

還有更加危險的內容被刪掉了,就是關于“占有推定”。

“ 第二百六十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占有,除有相反證據證明外,推定有權占有。”

“第二百六十一條  無權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無權占有,除有相反證據證明外,推定善意占有。”

能夠在沒有法定權利的情況下,占有他人財產,只能是強者或強勢集團。這樣的法條實際是縱容他們去占有他人財產,無論是公有,國有還是私有財產,只要能夠占有,法律就可以追認你有權占有。除非被占有者能舉出證據,證明自己有所有權;還要舉證證明占有人是惡意的。這樣的舉證非常困難的。這就等于說:你的財產被人占有了,你想追回就很難,想懲罰占有者就更難。

這不是想通過立法手段,為強勢集團占有他人或國家財產提供合法性,又是什么?是典型的為集團整體謀特殊利益,而不是為某一人取個人利益。這樣的條款在2007年兩會最后關頭,能夠被刪除和修改,說明中國有希望。與2004年我們組織會議展開國有企業大辯論,2003年中央接受三法學博士上書,廢除城市強行遣返外地人口的惡法,懲治山西黑煤窯使用奴工勞動等,都是新一代領導集體貫徹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方針,在具體案件發生以后,及時接受民間意見,正確處理問題,修改法律,改變政策的典型。

在“超越左右翼”的思想原則下,從實際出發,形成中央與民間輿論互動,防止特殊利益集團干政,其意義絕對不止于解決具體問題,而是在解決具體問題的過程中,逐步形成新的機制,即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民主與法治機制,特別是廣大人民群眾能夠參與,保障大多數人民利益的民主機制,雖然只是一個開始,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這也說明,人民群眾的各種努力和維權,網絡輿論的作用,知識分子的呼吁,都是有作用的。人民在努力維護自己的權益,特別需要“公共知識分子”,為老百姓和國家民族利益進行堅持不懈的呼吁。黨和政府也不能無所作為,應積極支持和扶植弱勢群體一方,非此不能揭露和遏制各種利益集團謀求其特殊利益的行為,在強弱完全失衡的情況下,尤其如此。

第十二章  利益集團對執法的影響

利益集團對執法的影響是對立法影響的延續,這方面,房地產利益集團對中央宏觀調控抵制是突出例子。

2003年中央政府對房地產進行調控,但房地產價格幾乎在每一輪調控后都出現暴漲,以致于老百姓將中央政府對房地產業的調控戲稱為“空調”。人們忍不住要問:誰有這么大能耐能干擾甚至左右中央關于房地產調控一系列政策?答案只有一個:在中國的確存在一個由房地產商、商業銀行、地方政府官員、某些經濟學家及媒體組成的龐大利益集團。在中國嚴格控制民間結社行為的大背景下,房地產商卻可以公開組織自己協會,突破必須掛靠政府單位的規定。民間商會是掛靠在全國工商聯的,在2003年出現完全不掛靠的,獨立的房地產商協會。每次中央宏觀政策出臺,房地產商就采取集體行動,化解政策于無形。政府縱容他們,不聞不問,與對弱勢群體,工會農會和維權的壓制態度形成鮮明的對比。

首先是房地產商。其次是商業銀行,當房地產業泡沫處于上升時期,對商業銀行來說,房地產信貸的確是一種“優良資產”。不良貸款比例本來就過高的商業銀行,正好利用房地產信貸降低此比例。因此拼命地向房地產業放貸。使商業銀行與房地產商成了利益共同體,在同一條船上。據估算,中國大陸80%左右的土地購置和房地產開發資金都直接或間接來自商業銀行信貸。房地產貸款額則從1998年末的人民幣3106億元,急速放大至2003年9月的人民幣21327萬億元!在房地產市場資金鏈中,商業銀行基本參與了房地產開發。通過住房消費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建筑企業流動性貸款和土地儲備貸款等,商業銀行實際上直接或間接承受了房地產市場運行中各個環節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

房地產泡沫從產生到破滅是一個“擊鼓傳花”游戲,當花傳到自己手中時,都希望鼓點千萬不要停止下來。中央政府指示將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提高到35%,要銀監會清查房地產信貸。就像是鼓點即將停止下來的前奏,使得尚未收回貸款的商業銀行比房地產商還要著急,他們與房地產商一起反對中央宏觀調控政策一點不奇怪。

再看地方政府。高檔樓宇是地方政府官員最大的形象工程,房地產業可以帶動經濟增長,地方方政府將“征地”作為最大的錢袋子。政府廉價從百姓手中買到土地,轉手高價賣給開發商,是一本萬利的生意。在這方面,土地資源最為寶貴的江浙、上海搶了先機,嘗了甜頭。官方公布的數據,僅浦東征地就為市府帶來高達百億收入。其他地方政府迅速跟進,最典型的是天津,提出“經營城市”口號,讓政府壟斷土地市場,百姓搬出黃金地段,低價征地,高價出售。2003年1年間,天津累計拆遷量接近500萬平方米,涉及兩三百萬人動遷。政府從征地中所得收入讓窮慣了的部門一下子不知所措。一位官員甚至對記者說:“過慣了苦日子,一下子富了,還真不知道錢怎么花。”地方政府是房地產發展的又一受益者。

土地出讓金占地方財政的比重迅速上升,199O年土地出讓金1O.5億元,2005年高達5505億元,1990~2O05年土地出讓金收入累計達2.19萬億元。2O02年和2OO3年土地出讓金收入增長率達到85.9%和122.8%。2O04年“8•31大限”使土地有償出讓進一步市場化,土地出讓金收入增長率有所下降,全國共出讓土地17.87萬公頃,土地出讓金價款5894億元。2O05年國家執行收緊地根政策,土地出讓金收入絕對值有所下降,全國共出讓土地16.32萬公頃,出讓價款5505.15億元。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火爆,2OO6年土地出讓金收入再次反彈,一季度全國土地出讓金總額高達3000億元。此次中央宏觀調控,提出要從源頭上控制房地產發展過熱,嚴格地方政府批地政策,半年內暫停審批全國農用地轉非農建設用地,收緊了地方政府的錢袋子,地方政府也不支持中央宏觀調控。

這其中還涉及到個人的因素。商業銀行有權或負責放貸的官員、地方政府有權負責批地的官員,過去幾年一直是房地產商重點尋租的對象。不知有多少官員已經卷入了黑洞之中。中央宏觀政策一收緊,原來被掩蓋的就可能被暴露出來。一個房地產商倒下,有一批銀行與政府官員跟著倒下。

某些經濟學家充當利益集團“喉舌”。上海某著名大學的房地產研究中心主任,在中央每次調控政策出臺之時,總要與房地產商一起對政策唱反調,這位主任本身就是房地產商的顧問。

利益也讓媒體低頭。房地產廣告通常在都市類報紙上占30%。發達國家有關于限制行業對輿論構成“事實影響”的立法實踐表明,當某個行業廣告占到媒體10%以上,這一行業就具有對輿論的事實影響力。媒體一旦受到某個行業挾制,就會影響報道的公信。作為社會公信力重要力量的媒體,在這種情況下如何保證報道的客觀公正,保證公信力不受損害呢?

電視節目給房地產公司做喉舌的比比皆是,我參加過兩次辯論。有一次主題是“ 應該向家里借錢買房子嗎?”,找來兩對年輕夫婦,討論得挺有意思,但主持人規定:節目不許談房價高的問題,只能談在高房價下大家如何買房子的問題。想買,就只能把父母的退休金和未來的看病錢拿出來。年輕小夫妻非常懇切,說沒有房子多么可憐。搬遠了不行,小一點也不行,非得向父母要錢不可。還有一個姑娘恬不知恥地說:反正我家就我一個孩子,父母的錢將來也是我的;現在買了房子,將來還可以升值,有什么不好?我問:如果將來貶值呢? ------她說這不可能,報紙電視都告訴他們,房價只漲不跌啊。

20089年上半年《廣東衛視》做節目,來了一個房地產中介公司的代表,鼓吹房價不會跌,大家趕快買房子。我說手機上推銷房子的比比皆是,這在前一年是絕對沒有的。這位中介真是能言善辯,說那都是遠郊區地段不好的房子,我后來注意了一下,手機上推銷房子,也不乏“黃金地帶”。

從2003年以來,針對房地產價格暴漲,并影響整個宏觀經濟以及民生的現實,中央政府先后密集出臺各項調控政策。

2003年6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即121號文件。《通知》規定,對購買高檔商品房、別墅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商品房的借款人,商業銀行可以適當提高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并按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不再執行優惠住房利率規定。此份文件是中國第一輪房地產牛市啟動之后,中央政府第一次采取抑制房地產過熱的措施,表明中央政府對房地產的態度由支持轉為警惕。

2004年3月,國土資源部、監察部聯合發文,嚴令各地須在當年8月31前將協議出讓土地中的“遺留問題”處理完畢,否則國土部門有權收回土地,納入國家土地儲備,是為“8.31大限”。此舉是中央政府從土地供給上抑制房地產過熱的又一舉措。

2004年4月26日,《國務院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固定資產金比例的通知》,國務院將房地產(不含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項目資本金比例由20%提高到35%以上。10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把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從5.31%上調到5.58%,存款利率從1.98%上調到2.25%,這是9年來首次加息。

2005年3月17日,央行上調房貸利率,將5年期以上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提高到5.51%;取消住房貸款優惠利率;對房地產價格上漲過快城市或地區,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現行的20%提高到30%;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也將相應上調0.18個百分點,其中,5年(含)以下貸款由現行年利率3.78%調整為3.96%;5年以上貸款由現行年利率4.23%調整為4.41%。其目的在于降低投資投機性購房帶來的房貸風險,有助于房地產升值收益的社會公平分配,促使房價基本穩定。

2005年3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切實穩定住房價格的通知》。八點要求控制房價漲幅過快,即“老國八條”,要求各地政府重視房價上漲過快這一現象。

2005年4月27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常務會議,分析當前房地產市場形勢,研究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巾場宏觀調控問題,并提出八項措施引導和調控房地產市場。隨后,國務院馬上出臺了“加強房地產市場引導和調控的八條措施”,每條措施都直指房價漲幅過快,即為“新國八條”。

2005年5月11日,七部委出臺穩定房價八條意見,國務院轉發建設部等七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八條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把解決房地產投資規模過大、價格上漲幅度過快等問題;而且明確指出,要采取“期房限轉”、新購商品房“兩年內轉手全額征稅”等措施,打擊炒作投機行為。2005年6月1日,“八條意見”正式實施,這一天被稱為“六一大限”。

2006年4月28日,央行再次上調房貸利率。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從準利率上調0.27個百分點,由現行的5.58%提高到5.85 %,5年期以上利率提高到6.39%。此次加息主要是為了抑制投資需求,進一步穩定房地產價格。

2006年5月8日,建設部下發通知,上調各檔次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0.18個百分點,即5年(含)以下貸款由現行年利率3.96%周整為4.14% ,5年以上貸款由現行年利率4.41%調整為4.59%,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保持不變。

2006年5月17日,“國六條”出臺。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出臺6項措施調控房地產,即著名的“國六條”。其目的在于保障中低收入階層的住房權益,擠壓市場的投資性泡沫,促使房地產市場向消費主導型發展,降低房地產市場對國民經濟的負面效應。

2006年7月11日,由建設部、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六部委于聯合下發的171號文:《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附錄二十)出臺,被業內稱為“外資限炒令”。其中明確規定,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住、自用商品房必須在華居住或者學習滿一年且采用實名制。

2006年7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對外公布《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附錄二十一),規定自8月1日起,所有地稅局開始征收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通知》還特別強調:個人所得稅要與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一并辦理。根據既定政策,該稅率為20%。

2006年8月1日 ,國土資源局制定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附錄二十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附錄二十三)正式施行,規范對招標拍賣掛牌或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范圍作了細化,進一步明確六類情形必須納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范圍。

2006年8月31日, 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各地和各部委提出了八大方面的要求,嚴把土地"閘門"。我國政府在土地管理和調控政策上再度進行重大調整。

2007年3月5日,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房地產業對發展經濟、改善人民群眾住房條件有著重大作用,必須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房地產業應重點發展面向廣大群眾的普通商品住房。政府要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房制度,同時要抑制房地產價格過快上漲,保持合理的價格水平。

2007年9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對商業性房地產信貸政策進行調整,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借款人,提出較為嚴格的限制措施,明確要求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貸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1.1倍;同時要求商業銀行隨套數增加而大幅度提高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令人奇怪的是從2003年開始,每一輪調控政策過后,總是以房價更高的漲幅而告終。“8.31”大限后,2005年年底房價指數大幅度上漲,最高曾達到10.8;“新老國八條”出臺后三個月內,部分城市房價漲幅依舊“步步高”。權威部門最新公布的數據顯示,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漲幅較高的城市分別是:深圳14%、呼和浩特12.2%、大連11.7%、福州9.8%、北京9.5%、廣州9.3%;“國六條”出臺至今,居于領漲地位的北京房價,在經歷了連續16個月的增長后,新建商品房銷售均價近日已沖破每平方米10000元大關,二手房交易均價也逼近9000元。“國房景氣指數”一路攀升。2007年7月,更是創出歷史新高:全國70個大中城市房屋銷售價格同比上漲7.5%,成為近兩年漲幅最高的月份。70個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同比均上漲,漲幅較高的主要城市包括:北海18.6%、深圳16%、南寧12%、烏魯木齊12%、北京11.6%、石家莊9%、寧波和南京均為9%。二手住房銷售價格同比上漲7.3%,同比漲幅較高的主要城市有:深圳21.4%、襄樊13.4%、常德10.9%、南充9.8%、鄭州9.3%和北京9.1%等。重點城市的房地產價格卻一直呈上升態勢。房地產商的代表人物說:“我們歡迎中央宏觀調控,每調控一次房價就高一次”。

這是為什么?房地產調控政策有誤,都是增加成本的措施,價格必然隨著成本而上升,應擴大土地供應而不是控制土地供應,同時擴大低價房的供應等,國家調控制措施正在向這方面轉變。但大家不敢揭示的問題,就是房地產利益集團的壟斷和抬高房價。為媒體所廣泛報道過的有組織集體行動主要有:

2003年6月央行的“121文件”出臺后,主要房地產商聯合上書建設部,并通過建設部將其意見反映給國務院,認為“房地產已成為中國經濟增長的支柱產業”,“政策過于嚴厲”,“可能引發樓市暴跌”,“要有人對此負責”。這一集體行動促成了8月12日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18號文件)出臺, 18號文件稱房地產市場發展不平衡,一些地區住房供求結構性矛盾較為突出,房地產價格和投資增長過快;市場服務體系尚不健全,住房消費還需拓展;房地產開發和交易行為不規范,監管和調控有待完善。其關鍵是"促進健康發展",給出解決問題的思路,指明房地產業中長期的發展方向。18號文件強調“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項目要繼續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并“妥善處理過去違規發放或取得貸款的項目,控制和化解房地產信貸風險,維護金融穩定”。18號文件的出臺,直接導到“121”號文件成了最短命的文件,某媒體以《國務院18號文件推倒央行“泡沫論”,212號文件無疾而終》為題進行了報道, 121號文件設計者甚至因此受到排擠打壓。 這是改革以來20年,第一次由一個利益群體通過游說改變了政府政策。恰恰是這次房地產商的勝利,導致2004年中國房價的扶搖直上,制造出許多房地產大亨。

2005年3月,“老國八條”出臺后,一些房地產商在“中國房地產發展前景”的討論會上重申“房價只升不跌”,“在未來的二三十年,房地產就是中國經濟發展的引擎”,“如果引擎沒有了,飛機就會掉下來。”以房地產要挾中國經濟發展。高成本帶來高端需求,使得開發商要建造高標準的產品,以求賣出高價錢。他們警告說,如果政府部門現在對房地產行業微觀層面的游戲規則過多干預,最后變成過分的作為,將難免重蹈證券行業的覆轍。“中央從來沒有說讓房價降下來,要降的是漲幅,而不是房價。中央也知道房價肯定是要漲的,因此只是說漲幅不要太高。”“我們承諾我們的房子漲幅每年都控制在兩位數以內。”所謂“兩位數”,在他們解釋不是 10% 以下,而是 99% 以下!

2005年5月“新國八條”政策出臺后,有人撰寫“萬言書”:“當中國建立了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體系之后,商品房只面對中高收入家庭,主要(用于)改善與提高住房質量”;也提到:“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已然進入了‘供應危機’的時代,政府嚴厲的調控無疑會加劇這種供應的稀缺狀態,最終導致房地產價格的繼續快速上漲。”這篇《對形勢的判斷與對策》以全國工商聯住宅產業商會報告的名義交到主管部門。

新華社報道,內地主要房地產開發商于5月中旬一天在上海召開“閉門會議”,最終達成的共識是不降價,“都要挺著,圈子里就這么定了。”6月初又統一認識:只要挺過3個月,市場就會回暖,樓價一定要堅持在原來價格上。房地產商民間組織多次研討形勢和對策;針對中央“國八條”,開發商想出對策。針對住宅面積低于90平方米的限制,一位開發商就說:“實在不行我們就開發‘房中房’,就是看起來兩戶,其實內部連通成一個整體,其中一戶有廚房、管道煤氣等設施,另外一戶沒有。”這叫合二為一,橫向“聯合”,看起來是兩套小房,實際上是一套大房,隔離墻一打掉就行了。還有的開發商說:我設計住房的時候,上下兩層預留好“接口”,梯子一架,立馬就成“復式”樓。這叫上下貫通,縱向聯合。開發商與地方政府聯手,將“國八條”效力化解。

2007年9月,央行決定提高第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有人再上《萬言書》,認為央行做法是“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

    值得注意的是,主管部在歷次中央宏觀調控政策中的表現,令人懷疑房地產商利益與部門利益結合在一起。其中較為關鍵性的幾次行動都有效地幫助房地產商化解了宏觀調控帶來的影響。這幾次是:

在有關房地產泡沫的爭論最為熾烈的2004年10月,某些部門報告駁斥“泡沫論”,結論非常明確:中國房地產泡沫說根本不成立,金融風險在控制范圍之內。

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2004年中國房地產金融報告》,建議取消房屋預售制度,改期房銷售為現房銷售。主管部門馬上唱對臺戲,召開座談會并以新聞發言人宣布,“期房銷售不會在近期取消”。

    2006年6月13日,針對“國六條”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面積要占開發總面積的70%”的規定,建設部官員指出,根據一般的測算,套型建筑面積和建筑面積大約相差10到15平方米。 這就是說,90平方米的套型建筑面積約等于100到105平方米的建筑面積。70%的比例是一個地區的總量概念,具體到各個樓盤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戶型占多少,要看各地區的實施細則,這一詮釋將“國六條”細則中最重要的規定置于懸空狀態。

    在房價飛漲的背景下,2006年開始,“單位集資建房”、“個人合作建房”、“小產權房”在各地紛紛出現,被認為是對抗房地產利益集團的有效策略。但主管部負責人在2007年兩會期間“超職權范圍”質疑起個人合資建房的集資“金融風險”問題;同時對小產權房再三以“風險提示”的形式勸阻市民購買。

作為房地產利益集團中擁有權力的關鍵性成員之一,地方政府在干擾執法、化解中央宏觀調控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在中央出臺較為嚴厲的調控政策時,上海市長陳良宇說:“房地產價格過高的地方¼¼沒有人逼誰買房子,又不存在單位攤派的問題。說房地產價格過高的人,實際上講的是另一個問題,那就是普通人在市中心買不起這種面積比較大、比較豪華的房子,普通人買不起的那種小區別墅,這類房地產對這普通人當然存在價格‘過高’的問題,但這不是房地產價格過高的問題。¼¼如果說在市中心建造一些低規格的房子是為了讓普通人能夠買得起,他們就不會認為房地產價格過高了,但這樣符合市場規律和經濟發展的規律嗎?符合科學的市場機制嗎?”“房地產開發商利潤有多高,地方政府從房地產開發和交易中取得多少利益,都應該讓市場來決定,現在是土地供不應求,那我們的政策就是要尋找更多的土地,現在是房子供不應求,豪華房供不應求,普通房也供不應求,那我們的政策就是要鼓勵開發商多蓋房子,開發商的利潤很高,自然就會有更多的開發商加入這個行業,市場競爭機制自然就會達到一種平衡。這些方面,政府只需要制定保護市場機制的政策,政府沒有必要插手去管房地產的價格和開發商的利潤。政府管多了,管錯了,市場機制就會遭到扼殺,政府亂管,結果造成更嚴重的供不應求,反而使房地產價格更高、開發商的利潤也更高。政府亂插手,亂管,造成市場混亂。毫無必要地收緊土地供應、緊縮開發商融資、緊縮房屋建筑材料供應,對開發商采取苛刻的嚴審制度,實際上不但不會減低房地產價格和開發商的暴利,相反抬高了房地產的價格和開發商的暴利,相反鼓勵了投機炒房。供不應求就會造成這些,讓市場機制去自然地去運轉就會擴大供應,讓供求關系自然達到平衡,這樣就可以把房地產價格、開發商利潤和投機炒房控制在一個合理的平衡水平下,這種控制是自然的,不是人為的。”他公然挑戰中央權威,把宏觀調控說成是“想通過開會解決這個問題就是想通過行政手段來解決這個問題,行政手段不能解決市場供求關系,真正的問題是:把不是問題的問題當作問題,然后再用不科學的手段試圖解決不是問題的問題。”

其他房價上漲快的地方政府,都有與上海同樣的對抗中央控制房價的行為。新華社報道,國家發改委、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數據顯示,地處西部欠發達地區的呼和浩特市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2006年4月同比上漲14.9%,在全國70個大中城市中漲幅第一,這是呼和浩特市房價連續三個季度漲幅超過10%。當地政府卻說,“呼和浩特房價不存在泡沫。”

新華社另一報道披露:某地政府請“托兒”在土地拍賣時抬高地價,一位被拉去當“托兒”的房地產老板擔心地價太高砸在自己手里吃不消,政府官員開導他說:“你只管往高抬就行了,如果砸在手里,由政府兜底,大不了還給政府。”于是這位“托兒”便毫無顧忌地往上抬,果然創該市地價新高。

國家發改委發布的數據顯示,2007年1-6月90平方米以下住房完成投資僅占住宅投資的19.5%。我國住宅開發產品結構沒有明顯改變,大戶型仍是主流。業內專家表示,雖然去年出臺了“90平方米以下住房須占開發建筑總面積的70%以上”的政策,但各地落實情況不一,有的根本就沒有落實這一政策。

學者尹中立(2005)曾總結地方政府有意與房地產商一起抬高房地產價格五招:第一招是大搞城市拆遷。城市舊城區的拆遷改造可創造住房需求,因此,通過調控城市拆遷的速度和規模,就可達到調控房地產價格的目的,擴大城市拆遷的規模就可以拉高房價。超過三分之一的住房需求由城市拆遷拉動。第二招是提高拆遷的補償標準。同一個區位的舊房補償標準提高,可以立即刺激新房的價格上漲。第三招是土地的招標拍賣。地價上漲必推動房價上漲。政府是土地的唯一賣家,土地的價格自然是由政府控制,政府只要不斷抬高出讓土地的價格就可以使房地產價格不斷上漲。一旦房地產價格走軟,地方政府就會減少土地供應,抬高單位土地的價格,造成地價不斷上漲的假象。

第四招是控制或取消經濟適用房和單位集資建房。上海是全國第一個取消經濟適用房的城市,這是上海住房價格飚升的重要原因之一。杭州的做法也很有意思,把經濟適用房建在離市中心25公里以外的地方,以維護西湖周圍的高房價。第五招,操縱媒體,甚至操縱房地產統計數據,誤導消費者。房地產數據統計由各省城調隊,從開發商那里而非從市場采集,甚至開發商自行填報,其準確性可信度大打折扣。

作為房地產商“操縱輿論”的工具之一,近年來,不少學者與研究機構紛紛為房地產價格飛漲提供各種各樣的學術與政策研究支持。在美國出現次級信貸危機,中國央行醞釀新的房地產金融政策之時,上海某大學房地產研究中心主任放言 “我們現在房貸不存在次級抵押的問題”,“目前中國的信貸資產里,實際上房貸是最優質的資產。而且,房貸的不良貸款率也是最低的,在1%以下”。“央行將購房首付款比例從目前的最低2成,提高到4至5成并不可行。”“銀行吸收存款,目的就是要把存款貸出去賺取利潤,而房貸是優質資產。只要是規規矩矩做的房貸,就沒有那么大風險。很多風險都是由于內外勾結騙貸引起的。關鍵是要分清投資性需求和自住性需求,政策一刀切,不但執行效果會大打折扣,還會打擊普通老百姓合理的住房需求。”

房地產利益集團對中央執法的干擾過程表明,這一利益集團的確十分強大,已到了能夠“俘獲中國”的地步。

第十三章  利益集團對司法的影響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人民法院的這種職能,即為司法。司法與立法相對,司法的主要職責是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將立法機關所制訂的、抽象的、普遍適用的法律具體運用于特定的案件裁判之中。在民事和行政訴訟的審判中,通過裁判確定當事人的具體權利和義務,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和糾紛,即定分止爭;在刑事訴訟的審判中,則通過裁判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的穩定。

司法是對違法的補救,是對法律權威的重申,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作為公力救濟的重要和終極方式,司法程序為權益受損當事人提供了法律保護。法律成為社會公眾的公共資源,當事人可以憑此“公器”,尋求公理。然而,前提則是法院能夠保持司法獨立并能夠秉公執法。一旦法官腐敗,枉法裁斷,“公器”就會變成“私器”,就會成為強勢一方打壓乃至血刃弱勢一方的工具,公力救濟和社會公正就無從實現。

改革開放以來,社會利益主體逐步多元化和復雜化,利益主體之間的沖突日益加大,人們的法制意識越來越強,司法在“定紛止爭”上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腐敗也日益突出,個案上的誤判、錯判層出不窮,不勝枚舉。利益集團對司法的影響,首要就是體現在法院的枉法裁判上。以下舉著名的嘉利來一案加以說明。

1995年3月30日,中外合作的“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嘉利來公司)正式成立,開發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新源南路的“北京嘉利來世貿中心”項目。北京嘉利來公司由3家組成,香港嘉利來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嘉利來公司)占股60%,北京市二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二商集團)占股32%,北京恒業房地產綜合開發經營公司占股8%。經過五年多的努力,到2001年中旬,北京嘉利來公司建設的“北京嘉利來世貿中心項目”已是“五證齊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等),投入了4億多人民幣,支付了土地出讓費、折遷費、補償費、工程設計費等費用,完成了樁基工程、筏基工程等前期工程。東南亞金融危機過后,北京房地產市場驟然升溫,這時的“北京嘉利來世貿中心項目”市值已升至10億元人民幣左右。就是說,香港嘉利來公司在北京嘉利來公司60%的股份,市值已升至6億元左右。

2001年9月25日,北京嘉利來公司的第二大股東北京二商集團向北京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現名為北京市商務局,以下稱北京市商務局)提交請示報告,要求更換外方股東(指香港嘉利來公司)。其實,早在2001年7月初,北京市商務局副主任趙昕昕和北京二商集團負責人邊傳利等人,就能否引用《外商合資企業出資管理若干規定》更換外方股東就請示過外經貿部,外經貿部當時明確答復,此種情況下不能引用。北京二商集團隨后于2001年7月10日向北京商務局出具了一份擔保函,承諾:如因股東變更給商務局招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以及相關經濟損失,北京二商集團將無條件承擔責任。北京嘉利來公司向北京市商務局提交請示報告兩天后(即2001年9月27日),在沒有告知北京嘉利來公司最大股東香港嘉利來公司的情況下,北京市商務局做出了《關于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更換合作方的批復》(京經貿資字[2001]627號文),同意北京二商集團單方面重新尋找合作伙伴,同意北京二商集團將北京嘉利來公司更名為北京美邦亞聯房地產有限公司。香港嘉利來原來投入的巨額資金怎么辦呢?對此“627號批復”只留下一句話:“合作方變更前合作公司的全部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合作公司全面繼承并依法清理解決。”。三天后(即2001年9月28日),北京市商務局就給“北京美邦亞聯房地產有限公司”核發了批準證書。五天后(即2001年9月30日),北京市工商局給“北京美邦亞聯房地產有限公司”核發了營業執照。 從北京二商集團提出更換合作方的請示開始,到股東更換、公司更名為,只花了短短的五天時間,速度直快,令人咋舌。有人把這五天的變化稱為“搶劫”,也有人說是“政變”,對此,香港嘉利來渾然未覺。之后,香港嘉利來得知了變故,不得不踏上了漫漫維權之路。

2001年10月25日,香港嘉利來公司向商務部提起行政復議申請。9個月后的2002年7月2日,國家商務部(原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做出了《行政復議決定書》(外經貿法函[2002]67號),撤消了北京市商務局的“627號批復”。《行政復議法》第31條規定:“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國家商務部撤消下級機構北京商務局“627號批復”的行政復議決定,并沒有實現“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效果,北京商務局拖延時間不予執行。

出乎意料的是,2002年7月19日,北京二商集團在北京二中院提起行政訴訟案,起訴國家商務部,要求北京二中院撤消商務部的行政復議決定。2003年12月22日,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發(2002)151號行政判決,商務部一審敗訴。

在該行政訴訟審理期間,2003年“兩會”,在數十位人大代表的呼吁下,李鐵映、司馬義·艾買提、王光英三位副委員長對嘉利來案聯名批示,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2003年6月,《人民日報》內參披露了北京市方面的違法行為,經國務院副總理吳儀批示,國務院法制辦核查后,于2003年7月29日由國務院辦公廳下發《國辦51號督辦函》,要求商務部、北京市政府指導督促北京市商務局限期執行商務部行政復議決定。2003年8月14日,國家商務部于下發《責令履行通知書》。2003年12月12日,國家商務部再次下發《再次責令履行通知書》。 但是,北京商務局頂著國務院辦公廳“國辦51號督辦函”和商務部的兩次《責令履行通知書》,仍舊拒不恢復北京嘉利來公司和香港嘉利來公司在北京嘉利來公司的權益。

2004年1月6日和20日,商務部和香港嘉利來公司分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151號行政判決。2005年2月2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達(2004)第126號行政裁定書,撤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2)151號行政判決,發回重審。2005年2月24日,北京二商集團撤回對商務部的起訴。2005年6月6日,北京市商務局做出《北京市商務局關于撤回京經貿字[2001]627號批復的通知》(就商資字[2005]443號),最終撤回廣受詬病的“627號批復”。

嘉利來案在北京市商務局撤回“627號批復”后暫告一段落,此后紛爭又起,至今仍未平息。

從國家商務部的《行政批復決議書》,到國務院的《國辦51號督辦函》,再到國家商務部的《責令履行通知書》、《再次責令履行通知書》,都成了一紙空文,中央和上級行政部門的權威盡失,難以想象。更讓人難以想象的,是北京商務局在國家商務部下發《行政批復決議書》后,北京二商集團向北京市二中院起訴國家商務部,起訴證據之一是一份變造的虛假合同復印件,并最終導致商務部一審敗訴。對此,許多學者都表示抗議。 指出香港嘉利來權益受損,“更多的是源于地方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的結合所造成的侵害。這種結合所產生的行政暴力和司法腐敗,是港商維權所要關注的重中之重。”  幾位法學專家對該案論證:“這是一宗涉及違法行政、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的典型案例。”

嘉利來案體現了我國司法地方化的特點。目前,我國人民法院的黨組織受同級地方黨委領導,人民法院法官由同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挑選和管理、由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免,人民法院賴以運轉的資源也由同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劃撥。雖然根據我國《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的干涉。”但是,人民法院在人、財、物多方面受制于同級人民政府,在審判活動過程中也受到來自地方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方方面面的非法干擾。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9年10月12日頒行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中嚴正指出:“司法活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產生、蔓延,嚴重危害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權威”。特殊利益集團直接或間接向法官進行利益輸送或施加壓力,便出現司法腐敗,枉法裁判。

香港嘉利來公司董事長穆軍曾對自己的維權行為表示:“我們將查到的二商集團相關人員貪污受賄的證據收集起來,我自己拿著到中紀委舉報中心排隊。中紀委有關同志認真聽了我的匯報,將材料轉到了北京市紀委。北京市紀委看了證據,把二商局的有關人員抓了起來。我們以為反貪有成果了,案子應當容易解決了。但是,我們又沒想到,幾天以后,被抓進去的人給保了出來。”穆軍宣稱要幫中央反腐,承認自己的這種沖動“與一個商人的習慣已離得很遠”。



[1]此案例主要資料來源:張帆,《勞動合同法草案有望四月三審通過 凸顯利益博弈》,中宏數據庫2007年4月4日;《21世紀經濟報道》,《勞動合同法草案上海求解》,中宏數據庫2006年4月5日;張維迎,《企業家改變中國歧視民企損害國家利益》,中宏數據庫2006年12月27日;鄧瑾,《保衛勞動合同法》,《南方周末》2007年5月24日;《勞動合法法未何三審未過》,《中國市場》2007年第24期;《國際力量暗戰中國勞動合同法》,《商務周刊》2007年第11期;《外商反彈《勞動合同法》草案》,《二十一世紀經濟報導》2006年5月12日等。

結束語

基本對策:遏制與平衡

2006年4月,中央政法委領導概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個方面。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

抑制利益集團的負面影響,尤其是利益集團中的分利聯盟,需要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思想;利益集團負面影響的有效抑制,有利于社會主義法治的建立和完善。

西方發達國家在應對利益集團的策略上,基本都采取的是麥迪遜所說的“遏制與平衡”方法:即政府使用行政或立法權對利益集團予以遏制,同時采取措施使利益集團之間形成相互制衡的局面。

應對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利益集團的興起以及特殊利益集團對社會主義法治的負面影響,指導原則是“平衡與遏制”:政府首先要承認利益集團興起及其力量不平衡的客觀事實,把利益集團的存在及其對社會經濟政治過程的影響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可避免的現象接受下來,然后尋求民主過程使各利益集團間形成平衡發展以及相互制衡的格局,對于“特殊利益集團”試圖通過危害國家或公民整體利益尋求特殊利益的活動,則使用行政法律手段堅決予以遏制。

       (一)承認利益集團的存在及影響

把“利益集團”納入決策話語與決策考量

執政黨第一次清楚地承認中國社會存在不同利益集團,是1988年3月15日黨的十三屆二中全會的工作報告。該報告明確指出:“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內部仍然存在著不同利益集團的矛盾。”

1989年以來,再也沒有出現“利益集團”詞匯和討論。十六大召開之前,新華網發起關于“特殊利益集團”的討論在社會上引發強烈反響之后,未能將“利益集團”及其影響納入決策話語。不許討論,不讓透明,放任自流,是最好的包庇特殊利益集團的方法。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主體多元化不僅必然,而且必要。 市場經濟本身就是不同利益主體競爭與合作推動并發展起來的一種經濟制度。利益集團在尋求各自利益最大化過程中,自然會影響社會經濟政治過程。利益集團尤其是特殊利益集團的活動,與傳統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不一致,在制度轉型大背景下還缺乏合法性認可,我們不能回避問題,而要承認問題,把利益集團及其影響當作必須經常性面對的問題接受下來,把“利益集團”作為執政與決策話語之一,體現在文件報告之中,允許全社會討論“利益集團”與決策的關系。

       (二)促使不同利益集團平衡發展

多元利益集團的存在,在現代政治學是促成代議制民主的形式。前提是利益集團之間平衡發展,相互制衡,博弈過程保證最后決策在動態中接近社會整體福利最大。

國家應建立促使不同利益集團平衡發展的機制。

首先是,堅定不移推動政治體制改革,建設社會主義民主。從結果上看,真正的民主不能保證每個人都能平等地通過有序的集體行動表達并實現自己的利益訴求,從而達到使不同利益集團之間制衡的局面;而從過程上看,民主是培育不同利益集團平衡發展的最好的機制。建立社會主義民主,也是為建立健全通暢的利益形成機制和利益表達機制,提供良好制度平臺,使社會不同的利益主體都能夠在體制內形成有效的利益集團,在制度范圍內有效、暢通的表達自身的利益訴求,讓不同的社會利益集團制度框架內通過相互競爭來相互協調、相互約束。黨和政府也可以在各種利益群體在充分表達了自己的意見和要求的基礎上,整合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要求,制定公正合理的社會政策,形成良性的社會互動關系,使社會均衡、合理、和諧的發展。

市場經濟的發展使公民主體意識與民主意識增強,通過民主更好地實現并保障自身利益的訴求不斷高漲;另一方面,強勢集團包括特殊利益集團一邊倒主導經濟社會政治過程,尋求特殊利益的活動使弱勢群體中積累不滿情緒,使弱勢群體迫切需要更為暢通的利益表達與利益實現渠道。

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重點是,努力與人民政治參與積極性提高相適應,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

人民通過自己選出的代表組成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權力,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一大創造,是我國人民民主制度優越性的重要體現。當前的問題是,不同利益集團的代表在全國人民與地方人大中的比例相差懸殊。在選舉全國人大代表時,城市人口是24萬人選舉產生一個代表,而農村人口卻是96萬人產生一個代表,農民的政治權利僅為城鎮居民的1/4。因此,有學者(盛洪,2004)認為,在權利上,在政治上,8億農民就變成了2億農民。他們就很難和5億城鎮居民抗衡,這至少是農民成為政治上弱勢的集團的一個原因。即使如此,五屆人大以來,農民代表比重由20.59%下降為8.4%,農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越發邊緣化。工人代表比例也在直線下降。第五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工人代表占26%,在第七屆人大中占23%,而在八屆人大下降到11.5%,到九屆人大下降到僅占10%,而且一線工人代表更是少得可憐。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據官方統計,在目前的人大代表中,有70%為各級政府官員兼任。與此同時,企業家尤其是民營企業家的代表在急劇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強勢集團的利益訴求及其實現更有保障,而普通勞動者因代表數較少而話語權。應按照不同利益群體人口比例確定人大代表比例分配。

其次是要深化行政體制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目前政府職能的重心放在經濟增長,必定擴大強勢利益集團的強勢。現代經濟增長主要由資本與技術拉動,要使資本與技術要素擁有者多投資,必須給其以更高的激勵,這勢必會壓低其他要素收入。各級政府本能地扶持國外資本、民營資本、壟斷資本等資本利益集團。為吸引投資,某市3年出臺5個文件規定,投資5000萬可享受一系列違法的優厚待遇,在本地開車違法不罰款、娛樂場所消費不受查、子女就學不審核等12項。

忽視勞動者與公共產品與服務。社會發展滯后,基本教育、養老、醫療、住房等都公共產品與服務缺乏,為經濟發展有意使基本公共產品與服務改由市場與私人供應商提供。弱勢群體是公共產品與服務的最大受益者。結果是使得原本處于弱勢地位的利益集團更加弱勢,最終影響經濟發展,稱為“消費不足,內需不足”。

深化行政體制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最核心的內容是建立公共服務型政府,要求政府把為人民服務為神圣職責,以發展社會事業和解決民生問題為重點,優化公共資源配置,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為了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政府履行職能的重點必須進行轉變:即由原來的經濟目標優先,轉變為經濟目標與社會目標并重。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的基本思路是:

加快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凡是企業的事情,要交給企業去決策;凡是市場能夠解決的問題,要讓市場去解決;凡是基層能處理的問題,要依靠基層去處理;凡是社會組織能起作用的領域,交由社會組織去發揮作用。這樣做的目的,不僅可以使政府從直接插手經濟建設、直接進行資源配置中解放出來,為將重點放在提供公共產品與服務奠定前提性條件,切斷政府與強勢利益集團之間的利益紐帶,尤其可以防止政府向本來就處于強勢地位的資本集團繼續輸血。

政府切實擔負起提供公共產品與服務的責任,創新公共服務體制,改進公共服務方式。2006年底,我國GDP超過20萬億元,財政收入近4萬億元,說明政府有能力向廣大群眾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要將這種潛在的供給能力化為現實的供給,需要公共服務體制的加快建立和完善。加快公共服務體制建設。建立公共財政體制最為關鍵,使公共資源向農村、基層、欠發達地區傾斜。這樣做的結果,除了公共產品與服務本身之外,更可以幫助弱勢地位的利益群體更好地發育,最終形成與強勢利益集團平衡的局面。

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從多方面促進利益集團平衡發展。其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可防止利益部門化。因為行政審批制度不改革,政府部門權力過大,是導致利益部門化的關鍵性因素。要增加中央政府的執行力與公信力。改經濟建設型政府為公共服務型政府,將政府的目標放在實現基本服務均等化,將通過“損有余,補不足”的公共政策平衡全社會不同利益集團關系。

最后,促使不同利益集團平衡發展的重點應放在支持弱勢群體方面。

第一,按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要求,以發展社會事業和解決民生問題為重點,著力解決就業、就學、就醫、社會保障、社會治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利益問題。

第二,有序提高弱勢群體組織化程度。弱勢群體組織化程度提高,提高他們集體行動的能力,從而有可能與強勢利益集團形成平衡的局面,二是可以避免威脅社會不穩定因素的出現。阿爾蒙德認為,當一個社會中各種成分缺乏有組織的集團,或無法通過現存的有組織的集團充分代表自己的利益時,一個偶然的事件或一個領袖的出現都可能觸發人們積蓄的不滿,并會通過難以預料和難以控制的方式突然爆發。如果黨和政府不在現有制度框架內,使弱勢群體組織化程度提高,弱勢群體就可能自組織,在一些特殊條件下威脅社會穩定。

為了有序提高弱勢群體組織化程度,可考慮做三件事:

一是發展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依法保證人民群眾在基層政權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管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對干部實行民主監督。要從辦得到的事情做起,從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的事情入手。要加強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設,重點圍繞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規,健全各項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各項公開辦事制度,改進工作機制,依靠制度保證人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要豐富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的實現形式,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參與愿望增強的要求,從基層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等方面,擴大人民群眾的有序參與,引導和組織人民群眾在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的實踐中提高自我管理水平。

二是真正發揮工會組織在黨的領導下維護職工合法利益的活動。工會應該成為與資方進行集體談判的主體。特別是在當前條件下,必須把進城農民工納入工會維權的范圍,使他們也成為工會成員;另外必須在所有類型的企業中建立健全起工會組織。健全完善工會的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最大限度地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職工的權益。

三是允許并幫助農民在建立各類農民協會,為農民利益的表達和維護提供制度性平臺。

(三)遏制強勢集團成為分利聯盟

堅決遏制特殊利益集團尋求特殊利益的活動,是落實“平衡與遏制”原則的一個重要方面。尤其是在各利益集團短期內不可能實現平衡發展與相互制衡的時候,共產黨和政府利用各種手段遏制特殊利益集團顯得尤其重要。

第一,規范和限制強勢利益集團游說。美國先后于1946 年制定了《聯邦游說管制法案》、1995年制定了《游說公開法案》、1998年制定了《游說公開技術修正法》,有效規范了利益集團的活動。在時機成熟的時候,我們也可以將限制利益集團影響的相關法律列入立法日程。

第二,向俄羅斯學習堅決處置違法的寡頭。對在制度轉型過程中少數通過非法手段暴富、不懂得收斂的富豪,進行懲治與清算,以達到“殺一儆百”的效果。這方面黨和政府做得不夠。個別肆無忌憚挑戰黨和政府宏觀政策的商人,不僅存在明顯的違法行為,他們的言論還對社會造成了很壞的影響,妨礙社會和諧,政府不采取任何行為,放任這種行為的后果,大大降低了中央政府聲譽。

第三,為了遏制特殊利益集團,政府必須保證獲得廣泛和持續的支持。世界銀行(2004)認為,在對“親近窮人的服務供給改革所涉及的棘手政治問題進行管理”,為了最大限度減少阻力,先期出臺的政策應該是包括窮人與富人都在內的使用者獲益。或者在不去觸動既得利益的前提下,讓一個數量很大的群體普遍受惠,以使后續改革能得到廣泛的持續的支持。同時,對各利益集團采取分而治之的策略。既能防止既得利益集團為追逐后續共同利益串謀,也可防止利益相對受損者因為共同的感受而聯系在一起。

要切斷政府對企業的“扶持之手”,轉而將“扶持之手”伸向前一階段利益相對受損階層。中國目前最重要的資源仍是政治與行政性資源。按世界銀行(2004)方案,應該在親近窮人的改革實施之前、之中和之后,使那些擁有否決權的反對者邊緣化,利用其階層中的裂痕來改變贏家和輸家的靜態數字對比。

在限制幾個強勢資本集團方面分別采取策略。

(四)防止國際資本集團干政與壟斷

調整開放戰略,提高引進外資的質量與門檻,完善對外資進入尤其是并購活動的監管。以維護國內經濟安全、金融安全等為契機,限制外國資本集團對我經濟社會政治的影響。

世界各主要國家都有針對FDI的本國產業安全保

護政策。美國早就建立了監管外商投資的相應機構即“聯邦外國投資委員會”,由財政部、商務部、國防部、國務院組成,由財政部長擔任主席。在發現外資并購本國企業可能危及國家安全時,有權進行5-90天的調查,并向美國總統提出建議取消交易。198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埃克森—佛羅里奧修正案》,該法案授權總統可基于國家經濟安全否決外國投資者兼并美國企業的請求。該修正案還明確了限制外商在美國本土進行投資的領域包括四類:第一類是完全出于國家安全考慮而明確禁止外資介入,如國內航空運輸、核能生產和利用、國內水路運輸。第二類是嚴格限制外國直接投資介入,如電信、廣播等部門。第三類對外國投資實行對等原則,包括油氣管道、鐵路、礦產采掘等行業。最后一類對水力發電、某些地區的水產業和航運業實施特殊限制。正是基于所謂“國家安全”的考慮,2004年末,中國聯想集團并購IBM個人電腦業務,3名美國共和黨議員以“讓中國獲得先進技術危及美國國家安全”等為由,要求聯邦外國投資委員會對該并購案進行調查。盡管最后并購獲得通過,但聯想最終只得到IBM的生產、銷售和服務網絡,而掌握核心技術的實驗室被要求剝離。即使如此,2005年下半年,美國國會又以“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為由,禁止美國政府機構購買與使用聯想生產的個人電腦。也是基于同樣的理由與程序,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盡管以最高價在美國尤先科公司并購中中標,但最后這項交易也被美國外商并購監管機構所禁止。不僅美國如此,德國、法國、日本、韓國等都有基于國家安全考慮的對外商直接投資的監管法律與機構。如德國《公司法》規定:當外商收購德國公司25%或50%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時,必須通知聯邦卡特爾局;當收購產生壟斷或加強市場控制地位時,這種收購就被禁止。同時授予聯邦政府控制外資入股戰略產業的權力。法國相關法案也規定,外商投資法國航空航天、生物技術、密碼技術、核能工業、國防工業、微電子工業、傳輸敏感數據的信息系統等重要產業前,必須與財經工業部商談準入條件、簽訂相關協議。否則視為非法,外國投資公司要受重罰,法人代表受刑事審判。由此可見,基于產業安全、經濟安全或更大意義上的國家安全的考量,對外商以并購境內企業形式進行直接投資予以足夠關注,并通過相關法律予以規范,中國在這方面的做法是完全合適的,也是遵循了“國際慣例”。

(五)打破國內權力部門的行政壟斷

為防止國內壟斷資本集團的負面影響,一是要把自然壟斷行為作為行政性規制的重點。具有自然壟斷特征的企業,往往投資巨大,具有規模經濟效應,如果允許自由進入,可能導致惡性競爭,形成巨大的資本沉淀,對整個社會來講是一種財富的損失,還可能導致公用事業的服務不能持續,因此,維持自然壟斷往往是必要的。但正因此,自然壟斷性企業可能濫用壟斷地位,人為操縱價格,損害全社會福利。為此,政府必須把自然壟斷企業的壟斷行為作為行政性規制的重點。尤其是我國,自然壟斷性企業絕大部分都是國有企業,政府更應該有理由進行行政性規制,必要時可動用行政手段強制規制。

引入“有效競爭”。自然壟斷行為中規模經濟和競爭活力成為兩難選擇,被稱為“馬歇爾困境”。對此,克拉克提出有效競爭理論,認為現實中完全競爭的條件很難滿足,但只要能限制企業提高價格和排斥競爭對手的能力,就可以實現有效競爭,同樣能改進市場效率。鮑莫爾等人發展了“可競爭市場”理論,提出放松管制,維持市場的可競爭性,使潛在進入者能夠對原有產業的壟斷行為產生“進入威脅”,這樣一來,企業力圖通過壟斷性定價索取超額利潤的圖謀必定會挫敗,潛在進入者隨時可能進入該產業以分享其壟斷利潤的 “進入威脅”,迫使在位企業只能制定和維持平均成本定價,這種價格水平與按照邊際收益定價相比更接近于邊際成本,可以達到次優的市場績效。通俗地講,就是政府對待自然壟斷性企業,不必限制資本的進入。而只要有潛在的進入的威脅,即使沒有真正進入的可能,自然壟斷性企業仍然會降低壟斷利潤。

行政壟斷性企業中真正落實《反壟斷法》。反壟斷法是中國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最為重要的一部法律,它的出臺對國家,特別是對一些自然壟斷行業競爭意識的提高將產生非常深遠的影響。其中,尤其是對自然壟斷性企業濫用壟斷地位的限制,對于防止國內壟斷資本集團負面影響是有好處的。

(六)防止富豪干政,引導民營企業發展為民族企業

要識破非法暴富集團試圖通過影響輿論以及通過

立法將自己的財富合法化的企圖,嚴格限定財產保護的范圍。但在現實中可采取靈活的策略:對于將財富主要用于生產性努力并且熱衷于社會慈善行為的非法暴富者,可網開一面,以觀其后效,并通過不追訴樹立一種示范效應;對于行事張揚、窮奢極欲,社會負面影響大的非法暴富者必須予以打擊。

對待非法暴富者只能是“相機處理、個案處理”的方式,在判案時考慮追溯期,作為執法問題處理。不能從政治和意識形態出發,提出任何帶有一攬子赦免的方案,以避免社會主義意識形態與黨和政府的合法性受到挑戰。

帶有普遍性意義的,就是實行財產實名制,公務員的財產與收入公開制,對不動產和遺產繼承征稅。    

強化反腐敗力度,當然是題中之義。

      (七)在立法環節防止特殊利益集團干擾

第一,立法過程的多元化、民主化與透明化。所謂多元化,就是立法過程中要確保所有的“利益相關者”都能參與,避免立法過程被少數強勢集團所操縱。在這方面,《物權法》與《勞動合同法》立法過程已開了一個好頭。盡管兩部法律的立法過程中充滿了特殊利益集團活動的影子,但由于立法過程中通過各種渠道充分聽取各種利益相關者的意見,確保了最后通過的法律仍然是各方博弈的結果,而不是過分偏向于特殊利益集團。所謂民主化,即立法過程要進行充分的討論,允許不同的甚至是對立的觀點之間形成爭論。年來,我國全國人大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立法的過程中,經常采用公布法律草案,向社會及專家學者征詢立法意見的方式,力求能夠擴大立法參與主體的范圍。地方人大與政府在進行相關立法時,也采用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保障民眾參與立法的權利。這都體現了我國立法過程的民主化。三是透明化,即立法信息的公開。立法程序的每一個階段所產生的問題、爭議都通過立法信息公開的方式傳達給民眾,再借助于一定的信息反饋機制影響立法法案本身,這有助于實現立法的民主性,又可以增強立法本身的公正性與權威性。我們認為,我國現在可以借助于人大的官方網站及其他形式,及時公布立法過程中的相關信息,并建立專門工作機構,受理并回應民眾所提出的各種意見,。

第二,建立立法回避制度。英國思想家洛克曾言:“如果同一批人同時擁有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力,這就會給人們的弱點以極大誘惑,使他們動輒要攫取權力,借以使他們自己免于服從他們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執行法律時,使法律適合他們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們就與社會的其余成員有不相同的利益,違反了社會和政府的目的。”我國《立法法》明確規定了某些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權,還規定了他們的提案權及與提案相關的法律草案起草權。由于《立法法》的相關條款過于寬泛,導致我國在立法實踐中出現了行政立法膨脹、行政機關在起草的法律草案中“夾帶”部門私利的所謂“部門立法”現象。因此,我們同意有專家提供的以下意見(宋方青,周剛志,2007),要克服這種立法不公現象,關鍵在于建立“立法回避”制度。具體言之,立法回避制度包括如下兩個方面:其一,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不得逾越憲法與法律的授權范圍擅自擴大本部門的職權權限及事項。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在涉及自身權限的問題上必須“立法回避”,不得為自己創設有關權力。其二,凡涉及到行政機關以及行政事業性單位的權限、利益等問題時,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應該設立專門的法律、法規起草機構,不得委任行政機關起草相關的法律草案。

第三,盡可能引入“第三方立法”。追求法律的正義性,還需要一個堅強的、利益超然的第三方立法者。第三方立法意味著利益相關者不能直接主導立法,防止立法主導權被利益主體控制,使“部門利益法定化”、“團體利益法定化”。立法者應與立法可能帶來的利益保持距離.不能從自己設計的制度中獲取任何現實利益。 我國立法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作為立法機構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相對超脫于行政部門和其他利益主體,因而人大制度的健全被視為立法公正之本。在人大內部,常委會及其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相對專職化,在立法過程中擔負重要責任。在全國人大一級,法律委員會和常委會下設的法制工作委員會作用特別突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還直接制約著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等下位法。因此,我們同意李曙光的建議,在立法方面,全國人大常委會應根據不同法律成立相應的立法委員會,由與利益無關的常委會委員領銜.配備法律助手,組織專家,吸引各方利益代表,主導立法進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這些年在立法方面作出了許多創新,如向全社會全文公布物權法、勞動合同法草案。專門委員會和法工委就各個法律組織了大量立法專題調研,召開大量立法座談會、聽證會,尤其重視利益相對超然的專家學者的意見,盡量減少了部門的起草,等等。總之,充實人大的立法力量。立法機構在利益相關者、專業意見、一般民意之間維持平衡,兼顧現實情況和理性、正義等普遍原則,才能以良法筑就法治之基。

(八)在執法環節避免特殊利益集團干擾

關鍵在于解決中央政府承諾與威脅的可置信程度問題。

如果承諾與威脅是可置信的,意味著中央政府強大到足夠拆散“分利聯盟”。在制度轉型期,中央政府的承諾,一般是針對制度轉型期代價承擔者所作出的補償承諾;這種承諾如果是可置信的,則可以使中央政府贏得制度轉型的后續支持;而中央政府的威脅,往往是針對制度轉型中的暫時獲益者,即既得利益者,如果這種威脅是可置信的,則可提高中央政府的威信與執行能力。這種支持、威信與執行能力,都可能使得“分利聯盟”不可能存在。問題恰在于,從目前形勢下,由于制度轉型期中央政府控制力下降,也由于已經受到既得利益集團所鉗制,中央政府的承諾與威脅可置信程度并不高。這在中央與房地產利益集團此前的對弈中表現得很明顯。

增加中央政府執行力與公信力。“言必行,行必果”。中央政府每針對某一問題出臺某項經濟政策,都會改變某些利益集團的預期,并由此改變這些利益集團的行為選擇,這些出于自利的利益集團總會試圖抵消政策對他們造成的損失。而政府也完全可能要么因為原來的政策本身受到干擾或者原來的政策已與變化了的形勢不太適應而改變原來的政策,其結果,不僅使政府出臺的這項政策失效,而且更嚴重的是使政府因為喪失公信力而使得調控經濟的能力不斷下降。這就是政府政策的“時間不一致”問題。經濟學家普雷斯科特提出的“時間一致性”問題就是要解決政策決策中的“時間不一致”。普雷斯科特認為,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案在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如果政策制訂者能夠通過某種制度安排或者制訂某種規則使得公眾相信,無論哪個利益集團采取如何的自利行為,當經濟進入下一階段之后,政府在前一階段的承諾仍然是它的最佳選擇,那么政府所期望的結果就能實現。在執法上,要樹立中央政府的權威,對地方抵制中央執法的行為要加以清理,保持法律的執行力和公信力。

(九)在司法上克服利益集團影響

第一,有效發揮司法系統內部糾錯機制。司法系統內部糾錯機制包括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就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這些內部糾錯機制都為司法腐敗提供了有效的內部救濟渠道, 

第一,有效發揮人大監督機制。各級地方人民代

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切實發揮對人民法院的監督職能。

多年來,人大監督不力一直是人大工作的薄弱環節。1998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及其常委會監督的若干意見》,對人大監督法院的形式、內容、范圍都作了明確的規定:(一)做好向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報告工作。(二)認真執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三)接受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質詢。(四)接受和邀請人大代表視察。(五)積極辦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六)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或者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七)認真復查人大及其常委會依照法定監督程序提出的案件。(八)邀請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旁聽公開審理案件。(九)做好人大及其常委會交辦的信訪工作。(十)重視同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的聯系制度。(十一)接受人大代表檢查法院工作,接受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對法院工作的評議。(十二)主動通報法院工作情況征求人大代表對法院工作意見。(十三)建立人大代表擔任執法監督員、特邀咨詢員制度。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為人大監督提供了法律依據,完善了監督程序,不僅保障監督權得以有效落實,而且保障監督權的行使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我們認為最重要的問題是: 人民代表應真正由人民選出,向人民負責,因此,應該放開被選舉權,允許人民代表的候選人自薦和競爭性選舉;同時要有嚴格的法律規定,防止選舉中出現腐敗和金錢操縱。

(十)加強媒體監督。

現代社會,新聞媒體鋪天蓋地,無所不在,對人們的生活產生著越來越大的影響。所謂新聞媒體,就是指傳播新聞、知識與信息的媒介和載體,具體包括報紙、刊物、廣播、電視以及日益發展的計算機網絡等。在我國,以正面宣傳為主并加強引導,這是新聞媒體必須嚴格遵循的一條重要的方針,但新聞媒體還有一個重要功能,就是輿論監督。所謂新聞媒體監督,就是指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對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特別是國家公職人員的違法、瀆職和腐敗行為所進行的揭露、報道、評論或抨擊。其作用主要是:(1)揭露各種違法、瀆職和腐敗行為,為監督機構提供案件線索。(2)防范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特別是腐敗行為的發生。(3)跟蹤信息源,為監督機構提供違法、瀆職和腐敗犯罪的重要證據。(4)將已處理的違法、瀆職或腐敗案件公布于眾,增強人民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信心。新聞媒體揭露腐敗,司法機關嚴查腐敗,人民群眾就會從中看到希望,增強信心,從而對黨和政府更加信任。由此輿論監督同正面宣傳并不矛盾。新聞媒體監督應遵循真實性原則。真實是新聞工作的基本要求,當然也是媒體監督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媒體揭露、報道的違法腐敗事實唯有真實,才能擊中違法腐敗分子的要害,使其無法辯駁;才能有效地保護公民的自由權、隱私權不受侵犯。否則,新聞媒體就可能陷于侵權訴訟而無法脫身,從而無從開展正常的監督活動;公民的自由權、隱私權就可能無端受到侵犯而人人自危,從而無法進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學習。要做到真實,新聞工作者就必須深入實際進行采訪,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和意見,而不能只聽一面之詞或偏聽偏信;新聞媒體就必須對違法腐敗情況如實、客觀地加以報道,而不能為制造轟動效應而添油加醋,故意夸大其詞甚至捏造事實。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媒體監督威力,達到監督的目的。

(十一)加強民主建設

民主制度非搞不可,目的是限制權力無限擴張。民主也是利益集團得以平衡的最基本機制。但民主有

底線,一是不能導致國家分裂,二是不能淪為強勢集團的工具。我們設計的民主制度,應能保障大多數人民的監督權利,保障各方面利益集團能夠互相平衡與制約。

對于民間廣泛發展的維權活動,除極少數有特殊背景和目的外,絕大多數應該得到政府的支持,及時為他們解決問題。否則,中國社會對于腐敗和利益集團的限制,就沒有基本動力。我們不能只靠政府來限制利益集團。

(十二)長期持續地控制權力惡性膨脹

中國利益集團的總背景是權力體系的作用,所有強勢集團,在中國都不可能不和“官”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即使是一個小黑社會欺行霸市,一個教師抄襲,只要你搞不動他,就一定是和權力發生了關系。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2008年以來抓打黑,破壞100多個黑社會團伙,抓了上千人,包括50多名有實權的官員,得到了全國人民的支持。我們要問,我們要問:難道其他地區沒有嗎?為什么都是歌舞升平,評比達標,鼓吹盛世繁榮的?中國的腐敗勢力到底發展到了什么程度?絕對不能低估薄熙來重慶打黑的意義,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需要以政績來衡量一個干部,這已經造成了中國為了時期政治民主和人民監督的新態勢。

不能套用西方模式,把利益集團看成為互相獨立的利益群體,實際上他們在各種程度上都與“官”有關,即使是外資和民營資本也不例外,不僅僅是行業壟斷集團。可以說,在中國真正的強勢集團就是一個“官”。因此必須持續地進行政府體制改革,減少政府審批和對經濟生活的控制,嚴格規范官員行為。必須限制權力擴張,擴大反腐敗力度。“陽光法案”必須馬上出臺,隨后跟進的應該是:全體公民的財產實名制度和禁止財產轉移的制度,對不動產和遺產繼承征稅的制度等等。

在危機期間以政府為主導進行國債投資,只是應急措施,真正持續的經濟增長需要民間投資和消費。要嚴格控制官商勾結和腐敗,這在中國是非常艱巨與長期的任務。

與西方不同,中國的“官”是一個獨立的利益階層,不依附于商人,對于人民群眾更是高高在上,在計劃經濟時期,官員群體控制一切資源和社會領域,但他們自己也沒有多少個人權力,官員是以“群體”形式存在的,不斷的群眾運動和反腐敗運動在清洗著腐敗行為。“四清”應該說是成功的,以后也應該進行的。

真正沖擊了“官”的恰恰是毛澤東發動的文化革命群眾運動,可惜它沒有按照法律程序進行,沒有能夠控制群眾之間的派性斗爭,出現了混亂,1966--1967年的“巴黎公社”式實驗失敗,停止了“發動群眾直接監督”的實驗。以后官方對于文化革命的徹底否定,進一步地壓制了群眾的監督,而改革開放以來行政放權與經濟放權,使權力分散化,市場化,個人化,一方面與中央集團發生了矛盾,使“政令不出中南海”,一方面與資本相結合,出現大面積的腐敗。

限制權力自身惡性膨脹的問題,在中國遠遠沒有解決。最近中國經濟的成功,有人就說中國已經有了自己的“縱向民主”,與西方“橫向民主”是不同的。我仍舊認為西方的橫向民主是民主的基本形式,沒有什么“縱向民主”。西方議會民主和中國基層民主的經驗,傳統的權力制衡制度,包括毛澤東發明能夠的在軍隊中間的三大民主,和人民群眾直接參與的各種民主形式,都應該汲取。下一階段,中國的民主應該一一個大的發展,包括黨內派別公開,新聞出版立法,進一步發展與監督,都應該實行。除此不能限制權力膨脹,權錢勾結和腐敗的蔓延。

中國的反腐敗有歷史優勢,恰恰是中國文化中間根深蒂固的反腐敗思想,近代革命的歷史,和社會主義社會干部要為人民服務,為大多數人謀利益的“道統”深入人心,這是中國打擊腐敗勢力,控制權力惡性膨脹的前大思想資源,不能把它貶低為“民粹主義”。

我們在揭露和控制資本利益集團的時候,不能忘記的就是它們背后都有權力背景。只有真正限制了權力自身,才能夠真正控制權力的各種演變形式。

研究權力自身的任務,還遠遠沒有完成。中國學術界的水平,還遠遠達不到王亞南研究舊社會官僚資本的水平。

(十三)堅決打擊學術腐敗,

打破官產學特殊利益集團的“鐵三角”

近年以來,中國教育和學術界丑聞不斷。先是揭露部分著名經濟學家與企業勾結,為利益集團服務,后是大量抄襲剽竊性被揭發,10月份武漢大學兩個校領導因工程建筑受賄落馬,進一步引起了社會對于學術腐敗的痛恨。

抄襲,指在自己的文章著作中間引用他人成果不注明來源,。剽竊,指引用他人觀點不注明出處。即使注明,但如果構成自己成果的主體與核心部分,也屬于抄襲或剽竊。

從法律執行角度看,在中國有幾個重要時點。

------1991年6月1日《著作權法》實施;但中國人普遍忽視法律。早期留學者大量介紹外國成果,許多不注明出處,翻譯外國書不注明“翻譯或編譯”,而作為自己的著作發表,這些人現在有顯赫的學術地位,成為袒護學術腐敗的利益集團。

-------2001年10月27日中國按照WTO原則修改《著作權法》,以后又加入國際知識產權公約。

------2004年6月22日教育部公布《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范》,各高校成立了學風建設委員會,負責審查學術不端行為。這是仿效國際名牌刊物和大學的做法,建立學術道德的公共評價。

2006年以來國際學術界揭露一系列學術不端行為。。愛思唯爾出版集團是世界上最大的學術期刊出版機構,旗下擁有1800多種期刊,其中國區副總裁安諾杰說,一些國家的學術機構設高額獎金鼓勵在國際期刊上發表論文,盡管被發現的可能性很大,一些人抵不住誘惑要以身試法。通過在國際期刊上出版論文獲得相應的學術地位和尊重,懷著僥幸心理。我們收到53萬篇論文投稿,其中50%經同行評審后發表。他們揭露了印度Sri Venkateswara大學化學系教授Pattium Chiranjeevi剽竊和偽造數據,一次撤銷他13篇論文。愛思唯爾發布了《出版道德資源手冊》,為期刊編輯提供及時和廣泛的在線支持,成為出版道德委員會的創始會員,參與‘Cross Check’反剽竊試驗項目的6個科學出版商之一。

有“換肝之父”稱號的香港大學醫學院外科學系講座教授、中國工程院院士范上達、外科學系教授潘冬平及其研究隊伍,被揭發將一幅肝癌細胞基因轉移圖片,重復用于另一篇論文內,被國際權威的《腸胃病學》雜志發出“禁令”,5年內不準投稿。范上達承認事件,表示忙亂中“不小心出錯”,已向該雜志編輯解釋,強調圖片只是一幅肝癌細胞基因并未轉移的解說圖,出錯對研究結果及論證無影響,但對方不接受解釋。研究隊伍已作內部檢討,避免同類事件發生,并愿共同承擔責任。有專家表示《腸胃病學》是在國際上具有聲望的醫學雜志,若被該醫學雜志判罰不準投稿5年,算是重罰。

2009年3月19日中國教育部發出《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教育部長信誓旦旦,對抄襲剽竊行為“零容忍”。各高校揭露了一批抄襲剽竊,涉及一位校長,幾位副校長和院士。但是,大多數抄襲剽竊行為以“維護學校聲譽”為理由,繼續被掩蓋。有的學校高調承認錯誤,但把責任推給作為第二作者的學生;惡劣的是,大多數抄襲者都指責揭發者動機不純,把抄襲與反抄襲歪曲為個人矛盾;有的抄襲者比被揭發者還要蠻橫,反訴揭發者不乏其人,甚至有人使用黑社會手段,如以黑客攻擊《學術批評網》,對揭發者進行誹謗造謠漫罵侮辱和威脅。他們這些行為堂而皇之地進行,很少受到單位領導認真追究,相當一部分學術委員同情和庇護抄襲者。最為惡劣的是,有的學校甚至把堅持正義,執行公務的學者與抄襲者捆綁處理,進行各種威脅和打擊報復。有的學校領導所反感的并不是抄襲行為,而是盡力掩蓋,他們認為掩蓋問題才是維護自己學校聲譽。

學術教育界似乎有一種包庇抄襲剽竊的共識和潛規則。有人散布什么“天下文章一大抄”,既然大家都抄,那么反對抄襲者就是別有用心,就應該被整肅。學術教育界的腐敗在某種程度上比官界商界更加嚴重,就是因為大家認為知識分子“兩袖清風”,沒有權力,談不上腐敗。實際上知識界高層掌握的資源不少,而且是高度壟斷。國家沒有專門反對學術腐敗的機構和法律,整個社會沒有樹立起反對學術腐敗的合法性。在高級知識分子成群的地方居然有很多法盲,他們分不清“抄”和“抄襲”,分不清私人知識產權和公共學術道德評價,他們以為著作權(特別是其中的人身權)是可以私相授受的,類似刑事犯罪方面的“私了”,因此對公共學術評價的有正義感的學者相當反感,總是挑剔他們為什么要揭發別人?甚至要先審查他們自己有沒有抄襲?有沒有缺點?有意識地排斥和打擊,甚至想把他們除之而后快。有人仿效商界“赦免原罪”的觀點,想對學術不端行為實行“大赦”。

教育部領導提出“零容忍”的口號,受到“潛規則”的強烈抵制而難以實行,但非實行不可。現在研究生使用電腦以后,基本上采用“先下載,后糅合“的辦法,與抄襲只差一步之遙。各個學校不得不全部檢查學生論文,嚴厲懲罰,否則我們的大學生研究生就將進入“抄與抄襲”的陷阱。如果對于教授,特別是名牌大學的名牌教授的抄襲剽竊行為姑息養奸,實行“師生雙重標準”,對于任何單位或國家來說都是一種墮落,斷然不能禁止學生們的抄襲。赦免了以前的,就不能規范以后的。所謂“上梁不正下梁歪”,不正師風怎能正學風?教授和領導學術道德墮落,怎么能夠教育學生?

這樣下去,用不了一二十年,對我們整個民族將造成根本性的傷害:就是年輕一代從操作上懶惰,道德上淪落,喪失獨立思考的能力和原創性,這對于任何一個民族來說,都是毀滅性的。  

中華民族本來是最具科技創新和文化活力的文明大國,但近代以來喪失了原創性,這是從自己科舉制度僵化,知識分子腐敗開始的,以后就是制度腐朽和文化停滯,結果就是敗于西方。600年以來世界主要的科技發明,制度創新,競爭活力與文化藝術創造,都在西方,至今美國仍占有70%的世界知識產權和大部分諾貝爾獎,掌握著信息,生物和新能源三大新科技革命的成果。中國只能依靠模仿,進口和留學,每一項改革都要先看看有什么國際經驗和先例。

中國革命的勝利曾經極大煥發中國人的積極創造性,但我們受到了嚴重挫折。改革開放以來,不僅擺脫不了西方確定的技術路線,依靠進口和引進外國設備,依靠向發達國家出口賺取加工費,許多中國人滿足于這種依附性發展,滿足于跨國公司把我們的產業盯在國際產業鏈末端。知識分子依靠抄襲,企業依靠投機,年輕一代使用主義至上,喪失遠大理想,這是極大的危險。

     我們目前的貨幣財富大爆發,股市房地產高潮,其背景是人口年輕造成的高儲蓄,將隨著人口老化而迅速消失,如果不能利用這10---15年最為寶貴的時期,把貨幣財富轉化到科技進步方面來,那么人口老化以后,中國將再次分化,停滯甚至瓦解。我們現在急需的就是:有一個培養原創性人才的教育體系,和發揮原創性的科技創新體系。

這就是我們為什么要反對學術腐敗,杜絕抄襲剽竊的最為深刻的理由。在處理上要采取中國方式,不能照搬美國動不動就辭退的辦法,保留飯碗是底線。不能以一篇文章定終身,要考察一個人的全部歷史和工作。領導不能隨意干預,專家路線要與群眾路線相結合。應該通過群眾評議,批評和自我批評,幫助違規者認識錯誤,給予他們改正錯誤的機會。

但是按照目前形勢,總體來說,在學術界反對腐敗的工作還剛剛開始,消除各種學術壟斷,堅決撤掉那些態度囂張,行為惡劣的學霸的學術光環和不當得利。為了學生的培養和民族整體原創性的培養,必須把反對抄襲剽竊和各種學術腐敗的斗爭開展下去。

中國知識界的問題,在某種程度上說,比官界還要嚴重。官員有權有資源,學界照樣有;商界有壟斷和黑社會,學界的壟斷程度只高不低;官界有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管著,學界沒有;偷竊有刑法制裁,學術剽竊抄襲卻沒有,只有一個道德懲罰。知識分子就因為在反右派和文化革命中受到無情的打擊,他們就似乎就要終身幾代人享有豁免權?大家以為知識分子是“兩袖清風”?其實早已兩極分化。學術民主早已腐敗,拉選票走關系非常盛行。一小撮學霸,掌握了多少課題費,他們一輩子也花不完,

然后就層層承包出去,由他們的學生去抄襲,被揭發出來就替他們頂罪。

   學術界問題的嚴重性,就在于還沒有確立基本的反腐敗共識,反對抄襲的人被嚴重地打擊報復。至于在決策上與利益集團勾結,則是更高級的形式,我將在下一個教育部的課題里面進一步加以揭露。

(十四)依靠共產黨的正確領導與權威

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的領導作用,與西方國家根本不同。按照西方政治理論,我們的政治體制是集權而不民主的,如何發展共產黨內部民主和社會民主,都是沒有解決的問題。我歷來就是一個民主主義者。但是,共產黨集權領導體制如果真的能夠有效集權,那么對于遏制特殊利益集團,應該比西方政治體制有效。共產黨自身就是一套完整的社會結構,應該能夠有效整合內外利益集團的。

受林炎志,李凱城等人啟發,我已開始研究共產黨文化,研究中國共產黨的特殊發展道路,研究它對于改革開放的有效領導,也試圖論證共產黨文化和體制,在遏止現代社會利益集團方面能夠有什么新的創造,如果在政治改革和法制建設方面也能夠取得成功,那么乃中國之萬幸。也只有如此,才能真正避免現代化中間的各種嚴重問題,真正建成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在都是下一個課題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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