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論III 第二十八章
圖克、威爾遜等人指出的通貨和資本之間的區別,(The business of bankers, setting aside the issue of promissory notes payable on demand, may be divided into two branches, corresponding with the distinction pointed out by Dr. (Adam) Smith of the transactions between dealers and dealers, and between dealers and consumers. One branch of the bankers' business is to collect capital from those who have not immediate employment for it, and to distribute or transfer it to these who have. The other branch is to receive deposits of the incomes of their customers, and to pay out the amount, as it is wanted for expenditure by the latter in the objects of their consumption ... the former being a circulation of capital, the latter of currency.前者是“一方面集中資本,另一方面分配資本”,后者是“為周圍地區的地方需要而調節流通”。——金尼爾的下面這段話,更接近于正確的理解:“貨幣是用來完成兩種本質上不同的行為的。作為商人和商人之間的交換手段,它是使資本轉移的工具;也就是使一定量的貨幣形式的資本同等量的商品形式的資本相交換。但是,為支付工資而支出的貨幣和商人與消費者之間買賣上支出的貨幣,不是資本,而是收入;這是社會收入中用于日常開支的部分。這種貨幣在經常的日常開支上流通;只有這種貨幣可以在嚴格的意義上叫作流通手段(currency)。資本的貸放,完全取決于銀行或其他資本所有者的意志,——因為借款人隨時可以找到;但流通手段的總量,取決于社會需要。貨幣就是在社會需要的范圍內為日常開支的目的而流通”。)——他們在指出這種區別時,把作為貨幣的流通手段,作為一般貨幣資本的流通手段和作為生息資本(英語是moneyed capital)的流通手段之間的區別,雜亂無章地混淆在一起,——可以歸結為如下兩點。
一方面,流通手段,在它對收入的花費,對個人消費者和零售商人之間的交易起中介作用時,是作為鑄幣(貨幣)流通的。零售商人這個范疇,包括一切向消費者——與生產消費者或生產者相區別的個人消費者——出售商品的商人。在這里,貨幣是以鑄幣的職能進行流通的,雖然它不斷地補償資本。一個國家的貨幣的一定部分會不斷執行這種職能,雖然這個部分是由不斷變換的一枚一枚的鑄幣構成的。另一方面,在貨幣對資本的轉移起中介作用時,不管它是充當購買手段(流通手段)還是充當支付手段,它都是資本。所以,使它和鑄幣區別開來的,既不是它作為購買手段的職能,也不是它作為支付手段的職能,因為即使在商人和商人之間,它也可以作為購買手段執行職能,只要他們彼此用現金進行購買;同時它也可以在商人和消費者之間執行支付手段的職能,只要提供信貸,從而收入可以先被消費,后被支付。因此,區別在于:在第二個場合,這個貨幣不僅為一方即賣者補償資本,而且被另一方即買者作為資本來支出,來預付。因此,區別事實上是收入的貨幣形式和資本的貨幣形式之間的區別,而不是通貨和資本之間的區別,因為貨幣的一定量部分,會作為媒介在商人之間流通,同樣也會作為媒介在消費者和商人之間流通,所以在兩種職能上,它都同樣是通貨。但是,在圖克的見解中,產生了各式各樣的混亂,這是由于:
1.混淆了職能上的規定;
2.混進了關于在兩種職能上合計需要多少流通貨幣量的問題;
3.混進了關于在兩種職能上,從而在再生產過程的兩個領域內流通的流通手段量互相保持相對比例的問題。
關于第1點:混淆職能上的規定,即分不清貨幣在一種形式上是通貨(currency),在另一種形式上是資本。只要貨幣在這種或那種職能上發揮作用,不管是實現收入還是轉移資本,它都是在買賣中或在支付中,作為購買手段或支付手段執行職能,在更廣泛的意義上說,作為流通手段執行職能。貨幣在它的支出者或接受者的計算中具有的進一步規定,即貨幣對他來說代表資本還是代表收入這個規定,絕對不會對這點有任何改變;并且這件事也從兩方面表示出來了。雖然在兩個領域內流通的貨幣屬于不同的種類,但同一貨幣,例如一張5鎊的銀行券,會由一個領域轉到另一個領域,交替完成兩種職能;單是因為零售商人只能在他從自己的買者那里得到的鑄幣的形式上賦予他的資本以貨幣形式,這個現象就是不可避免的。我們可以假定,真正的輔幣主要是在零售商業領域內流通;零售商人要不斷用它來找零錢,并在他的顧客付款時不斷把它收回。但他也接受貨幣,即接受充當價值尺度的金屬的鑄幣,在英國就是接受金鎊甚至銀行券,例如5鎊和10鎊的小額銀行券。這種金幣和銀行券,再加上一些剩余的輔幣,會每日或每周由他存入他的銀行,然后根據他在銀行里的存款開出支票來償付他所購買的東西。可是這同一些金幣和銀行券,又會不斷被作為消費者的全體公眾,直接地或者間接地(例如工廠主在支付工資時使用的零錢)作為他們的收入的貨幣形式再從銀行那里取走,并且不斷流回到零售商人那里,從而使這些零售商人重新實現他們的資本的一部分,但同時也使他們重新實現他們的收入的一部分。這后一種情況是重要的,可是完全被圖克忽視了。只有當貨幣作為貨幣資本來使用時,在再生產過程的開始階段,資本價值才純粹作為資本價值而存在;這是因為在生產出來的商品中不僅包含資本,而且已經包含剩余價值;這些商品不僅是可能的資本,而且是已經實現的資本,包含收入源泉的資本。因此,零售商人為了貨幣到他那里的回流而出售的東西,即他的商品,對他來說,是資本加上利潤,資本加上收入。
其次,當流通的貨幣流回到零售商人那里時,它會重新成為他的資本的貨幣形式。
因此,把流通作為收入的流通和作為資本的流通之間的區別變成通貨和資本之間的區別,是完全錯誤的。圖克所以會有這種說法,是因為他單純站在發行自己的銀行券的銀行家的立場上。銀行家的不斷處在公眾手中并作為流通手段執行職能的銀行券數額(雖然這個數額不斷由不同的銀行券構成),除了紙張和印刷以外,無須他花費分文。這是對他自己簽發的流通債券(匯票),但它們會為他帶來貨幣,因而會成為一種使他的資本增殖的手段。然而它們和他的資本有區別,不管是自有的資本還是借入的資本。因此,對他來說,在通貨和資本之間產生了一種獨特的區別;不過,這種區別同概念規定本身毫無關系,至少和圖克所提出的那些概念規定毫無關系。
這種不同的規定性——貨幣是作為收入的貨幣形式,還是作為資本的貨幣形式執行職能——首先不會改變貨幣作為流通手段的性質;不管貨幣在完成這個職能還是在完成那個職能,它都會保持這個性質。誠然,當貨幣以收入的貨幣形式出現時,它更多地是作為真正的流通手段(鑄幣、購買手段)執行職能,因為這些買賣活動是分散的,并且因為大多數的收入花費者,工人,相對地說很少能夠進行賒購;而在流通手段是資本的貨幣形式的那種商業界交易中,部分地由于集中,部分地由于信用制度起支配作用,貨幣主要是執行支付手段的職能。但作為支付手段的貨幣和作為購買手段(流通手段)的貨幣之間的區別,是一種屬于貨幣本身的區別;不是貨幣和資本之間的區別。因為在零售商業中流通的,多數是銅幣和銀幣,在批發商業中流通的,多數是金幣,所以銀幣和銅幣為一方和金幣為另一方之間的區別,并不是通貨和資本的區別。
關于第2點:混進了關于在兩種職能上合計需要多少流通貨幣量的問題。只要貨幣作為購買手段或支付手段流通,——無論它在兩個領域中的哪一個領域內流通,也不管它的職能是實現收入還是實現資本,——對于它的流通總量來說,我們以前在第一卷第三章第二節b中考察簡單商品流通時所闡明的各個規律都是適用的。通貨速度,也就是同一貨幣在一定時間內反復完成同一個購買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職能的次數,同時進行的買賣或支付的總量,流通商品的價格總和,最后,必須在同一時間內結清的支付差額,在兩個場合,都決定流通貨幣即通貨的總量。這樣執行職能的貨幣對支付者或接受者來說,究竟是代表資本還是代麥收入,這是沒有關系的,決不會使情況有任何變化。貨幣的總量是簡單地由它作為購買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職能決定的。
關于第3點:關于在兩種職能上,從而在再生產過程的兩個領域內流通著的流通手段量的相對比例的問題。兩個流通領域具有一種內在聯系,因為一方面,待花費的收入的量表示消費的規模,另一方面,生產和商業上流通的資本量的大小,表示再生產過程的規模和速度。盡管如此,同一些情況,對兩種職能上或兩個領域內流通的貨幣量,或英國人的銀行用語所說的通貨量,還是會發生不同的甚至相反的作用。這又為圖克對通貨和資本作出庸俗的劃分提供了新的根據。“通貨學派”先生們混淆了兩種不同的東西這一事實,決不是可以把它們表述為不同概念的理由。
在繁榮時期,在再生產過程大大擴張、加速并且加緊進行的時期,工人會充分就業。在大多數情況下,工資也會提高,這在某種程度上會使商業周期的其他時期工資下降到平均水平以下的情形得到些補償。同時,資本家的收入也會顯著增加。消費會普遍提高。商品價格通常也會提高,至少在各個起決定作用的營業部門會提高。因此,流通貨幣量會增加,至少在一定限度內會增加;之所以是一定限度,是由于較快的流通速度又會限制流通手段量的增加。因為由工資構成的那部分社會收入,本來是由產業資本家以可變資本的形式并且總是以貨幣形式預付的,所以這部分社會收入的流通在繁榮時期需要有更多的貨幣。但是我們不應把它計算兩次:一次當作可變資本的流通所必需的貨幣,另一次當作工人收入的流通所必需的貨幣。作為工資付給工人的貨幣,會在零售交易中被支出,并且在較小的循環中對各式各樣的中間交易起中介作用之后,差不多每周都會作為零售商人的存款回到銀行。在繁榮時期,貨幣的回流對產業資本家來說是流暢的,因此,他們對貸款的需要,并不會因為他們必須支付更多的工資,需要更多的貨幣來使他們的可變資本流通,就增加起來。
總的結果是,在繁榮時期,用在收入的花費上的流通手段的量,將會顯著增加。
至于資本轉移所需要的通貨,即資本家自身之間必需的通貨,那末,這個營業興旺時期同時也就是信用最伸縮自如和最易獲得的時期。資本家和資本家之間的流通的速度,直接由信用調節,因而,支付結算、甚至現金購買所需要的流通手段量,會相應地減少。絕對地說,它可以增加;但相對地說,和再生產過程的擴大相比來說,它在所有情況下都減少了。一方面,較大的巨額支付,無須貨幣介入就可以了結;另一方面,在再生產過程非常活躍的時候,同量貨幣無論作為購買手段還是作為支付手段都會以較快的速度運動。同量貨幣會對更多單個資本的回流起中介作用。
總的說來,在這樣的時期,貨幣流通顯得很充足,盡管第二部分(資本的轉移)至少會相對縮小,而第一部分(收入的花費)會絕對擴大。
貨幣的回流表示商品資本再轉化為貨幣。信用使貨幣形式上的回流不以實際回流的時間為轉移,這無論對產業資本家來說還是對商人來說都是如此。二者都會賒賣;因此,他們的商品,是在這些商品對他們來說再轉化為貨幣之前,也就是以貨幣形式流回到他們那里之前讓渡的。另一方面,他們也會賒購;這樣,他們的商品的價值,在實際轉化為貨幣以前,在商品價格到期支付以前,對他們來說,已經再轉化為生產資本或商品資本。在這樣的繁榮時期,回流是容易而流暢的。零售商人會準確無誤地付款給批發商人,批發商人會準確無誤地付款給工廠主,工廠主會準確無誤地付款給原料進口商人,等等。回流迅速而可靠這種假象,在回流實際上已經消失以后,總是會由于已經發生作用的信用,而在較長時間內保持下去,因為信用的回流會代替實際的回流。但只要銀行的顧客付給銀行的匯票多于貨幣,銀行就會開始感到危險
在這里,還要插入一段我以前講過的話:“當信用活躍的時期,貨幣流通的速度比商品價格增加得快,而在信用緊縮的時期,商品價格比流通速度降低得慢。”
在危機時期,情形正好相反。第一種流通縮小,物價下降,工資也下降;就業工人的人數減少,交易的總額減少。另一方面,在第二種流通上,隨著信用的緊縮,對貸款的需要增加了。這一點,我們馬上就要更詳細地論述。
毫無疑問,在同再生產過程的停滯結合在一起的信用緊縮的情況下,第一種流通即收入的花費所需要的通貨量就會減少,而第二種流通即資本的轉移所需要的通貨量則會增加。但是必須研究一下,這個原理在多大程度上和富拉頓等人提出的下述原理相一致:
“對借貸資本的需求和對追加流通手段的需求,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也不是常常結合在一起的。”(“A demand for capital on loan and a demand for additional circulation are quite distinct things, and not often found associated.——“認為對信貸的需求(即對資本的借貸的需求)和對追加流通手段的需求是一回事,或者甚至認為這二者是常常結合在一起的,這實際上是一個很大的錯誤。這每一種需求,都是在它特有的與別的需求極不相同的情況下產生的。在一切看起來都很繁榮的時候,在工資高,物價上漲,工廠繁忙的時候,通常都需要有流通手段的追加供給,以便完成各種同擴大和增加支付的必要性分不開的追加職能。而利息上漲,要求銀行貸放資本的壓力,主要是出現在商業周期的較晚的階段,那時困難開始顯露出來,市場商品充斥,回流延滯。當然,銀行通常除了發行銀行券以外沒有別的辦法來貸放資本,因此,拒絕發行銀行券就是拒絕提供信貸。但是信貸一經提供,一切就都會和市場的需要相適應了;貸款會保留下來,流通手段如不需要,就會流回到發行者那里。所以只要粗略地翻一下議會報告,任何人都會相信,英格蘭銀行持有的有價證券的數額,通常是同該行銀行券的流通額按相反的方向變動的,而不是按相同的方向變動的;并且相信,這個大銀行的例子,不會是地方銀行家們如此重視的原則的例外。這個原則是:如果流通的銀行券數額已經適應于銀行券流通的通常目的,任何一個銀行也不能擴大它的流通銀行券的數額;如果銀行要超過這個界限增發貸款,它就必須使用自己的資本,必須出售一些作為準備的有價證券,或者停止把進款再投在有價證券上。我前面曾經提到的議會報告關于1833年到1840年這個期間編制的表,不斷提供例子來證明這個真理。但其中有兩個例子非常突出,因此,我完全沒有必要再舉其他的例子。1837年1月3日,英格蘭銀行的資金,為了維持信用和應付貨幣市場上的困難而緊張到了極點,這時我們發現,該行用于貸款和貼現的金額異常驚人,達到17022000鎊。這是戰爭以來很少見過的巨額,幾乎等于發行的銀行券的全部。那時,銀行券的發行額不變地固定在17076000鎊這樣一個低標準上。另一方面,我們又發現,在1833年6月4日,銀行券的流通額等于18892000鎊,但銀行持有的私人有價證券沒有超過972000鎊,即使不是過去五十年間最低的記錄,也幾乎是最低的記錄。”(富拉頓,同上,第97、98頁)——我們從英格蘭銀行總裁魏格林先生的下述證詞中可以看出,信貸的需求根本不必與金(威爾遜、圖克等人把它叫作資本)的需求相一致。他說,“匯票的貼現到這個程度為止<接連三天,每天100萬鎊>是不會使準備金<銀行券的準備金>減少的,除非公眾要求得到更大量的通貨。在匯票貼現時發出的銀行券,會通過銀行的中介作用,通過存款而流回。因此,如果這種交易不是以金的輸出為目的,如果國內沒有籠罩著那樣一種恐慌,以致公眾不愿把銀行券存入銀行,而寧愿把它留在身邊,銀行的準備金就不會受到這種巨額交易的影響。”——“英格蘭銀行可以每天貼現150萬鎊,并且照這樣繼續做下去,而絲毫不會影響它的準備金。銀行券會作為存款流回,所發生的唯一的變化是,它們由一個賬戶轉入另一個賬戶。”因此,在這個場合,銀行券只是充當信用轉移的手段。)
首先,很清楚,在上述兩個場合的第一個場合,即流通手段量必須增加的繁榮時期,對流通手段的需求增加了。但是,同樣清楚的是,如果一個工廠主因為要在貨幣形式上支出更多的資本,從他的銀行存款中提取更多的金或銀行券,那末,由此他對資本的需求并未增加,而只是他對支出自己資本的那個特殊形式的需求增加了。這種需求只涉及他把自己的資本投入流通的技術形式。這正象例如在信用制度發展程度不等的情況下,同一可變資本或同量工資,在一個國家比在另一個國家需要更大的流通手段量一樣;例如,在英格蘭比在蘇格蘭大,在德國比在英格蘭大。同樣,在農業方面,在再生產過程中活動的同一資本,也會因季節不同而需要有不同的貨幣量來完成它的職能。
但是,富拉頓提出的那種對立,是不正確的。使停滯時期同繁榮時期區別開來的,并不是象他所說的那樣,是對貸款的強烈需求,而是在繁榮時期,這種需求容易得到滿足,在停滯發生之后,這種需求難以得到滿足。正是信用制度在繁榮時期的驚人發展,從而,正是對借貸資本的需求在繁榮時期的巨大增加,以及這種需求在繁榮時期的容易得到滿足,造成了停滯時期的信用緊迫。因此,作為兩個時期的特征的,并不是貸款需求的數量差別。
正象以前已經指出的那樣,使兩個時期互相區別的,首先是下述情況:在繁榮時期,占統治地位的是對消費者和商人之間的流通手段的需求,在停滯時期,占統治地位的是對資本家之間的流通手段的需求。在營業停滯時期,前一種需求會減少,后一種需求會增加。
富拉頓等人認為有決定意義的是這種現象:當英格蘭銀行手中握有的有價證券——貸款抵押品和匯票——增加時,它的銀行券的流通就會減少;反過來,情形也就相反。但是,有價證券的多少所表示的是貸款的規模,已貼現的匯票和以可流通的有價證券為抵押的貸款的規模。因此,富拉頓在前面所引用的那一段話中說:英格蘭銀行擁有的有價證券,通常是同該行銀行券的流通額按相反的方向變動的,這種現象證實了私人銀行久已遵循的一條原則:任何一個銀行都不能使它的銀行券的發行額超過它的顧客的需要所決定的一定數額;如果它要超過這個數額發放貸款,它就必須用自己的資本來這樣做,也就是說,或者使有價證券流通,或者是把本來打算投在有價證券上面的進款改用于這個目的。
但是,這里也表明了富拉頓把資本理解成什么。在這里,資本是指什么呢?是指銀行不再能用自己發行的銀行券,不再能用那種當然不花費它什么的支付憑據來發放貸款。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它用什么來發放貸款呢?用出售作為準備的有價證券,即國債券、股票和其他有息的有價證券所得到的進款來發放貸款。但是它出售這類證券是為了獲得什么呢?是為了獲得貨幣,即獲得金或能充當合法的支付手段的銀行券,如英格蘭銀行的銀行券。因此,銀行貸出的東西在任何情況下都是貨幣。不過這種貨幣現在構成銀行的資本的一部分。如果銀行貸出的是金,這個情形是一目了然的。如果它貸出的是銀行券,這些銀行券現在就代表資本,因為銀行為了獲得銀行券,讓渡了一個實際的價值,即有息的有價證券。就私人銀行來說,由于出售有價證券而流回到它們那里的銀行券,大部分可能只是英格蘭銀行的銀行券或它們自己發行的銀行券,因為別的銀行券用來支付有價證券時很難被接受。如果英格蘭銀行本身這樣做,那末,它由此收回的本行銀行券,需要它耗費資本,即有息的有價證券。此外,它由此會把本行的銀行券從流通中取出。如果它重新發行這些銀行券,或發行同額新券作為代替,它們現在就代表資本。而且,在它們被借給資本家的情況下,在以后它們因對這類貸款的需求減少而被重新投入有價證券的情況下,它們都代表資本。在所有這些場合,資本這個詞都只是在銀行家的觀點上使用的,即表示銀行家被迫發放的貸款超過了他的單純信用。
大家知道,英格蘭銀行是用自己的銀行券發放它的一切貸款的。然而,如果該行銀行券的流通額照例隨著該行手里的貼現匯票和貸款抵押品的增加,從而隨著該行所發放的貸款的增加而減少,那末,投入流通的銀行券會怎么樣呢?它們怎樣流回英格蘭銀行呢?
首先,如果貸款的需求是由國家的支付逆差引起的,并由此造成金的流出,事情就非常簡單。匯票會用銀行券來貼現。銀行券會在英格蘭銀行發行部兌換成金,而金被輸出。這和英格蘭銀行在匯票貼現時直接支付金,而不用銀行券作為媒介是一樣的。一個如此增大的需求,——在某些場合,竟達到700萬鎊至1000萬鎊,——當然不會把任何一張5鎊的銀行券加到國內的流通中去。如果我們說,在這個場合英格蘭銀行貸出的是資本,而不是流通手段,那末,這句話有雙重意義。第一,它貸出的不是信用,而是實際的價值,即它自己的資本的一部分或存在它那里的資本的一部分。第二,它不是為國內流通,而是為國際流通貸出貨幣,它貸出的是世界貨幣;為了這個目的,貨幣必須總是以貯藏貨幣的形式存在,以它的金屬形體存在;在這個形式上,貨幣不僅是價值的形式,而且本身就等于以它為貨幣形式的價值。雖然這種金現在對英格蘭銀行來說,對輸出金的商人來說,代表資本,代表銀行家資本或商人資本,但是對金的需求并不是作為對資本的需求,而是作為對貨幣資本的絕對形式的需求產生的。這種需求正是在外國市場充滿不能實現的英國商品資本的時候產生的。所以,人們要求的東西,不是作為資本的資本,而是作為貨幣的資本,是這樣一種形式上的資本,在這種形式上,貨幣是世界市場的一般商品,并且這就是它作為貴金屬的原來形式。所以,金的流出,并不象富拉頓、圖克等人所說的那樣,是“一個單純的資本問題”,而是“一個貨幣問題”,雖然在這里貨幣是處在一個特別的職能上。它固然不象“通貨學派”的代表所主張的那樣,是國內流通的問題,但這根本不能證明,它象富拉頓等人所認為的那樣,是一個單純的“資本問題”。這是貨幣充當國際支付手段這樣一種形式上的“貨幣問題”。
“這個資本<指因國內谷物歉收而向國外購買的數百萬夸特的小麥的價格>是以商品形式轉移出去還是以現金形式轉移出去,根本不影響營業的性質。”(富拉頓,同上,第131頁)
但它對金是否流出的問題有極其重大的影響。資本是以貴金屬的形式輸出的,因為它在商品形式上輸出,或者根本不可能,或者會受到極大的損失。現代銀行主義對金的流出感到的恐懼,超過了認為貴金屬是唯一的真正的財富的貨幣主義所夢想的一切。例如,我們可以看看英格蘭銀行總裁莫利斯在議會委員會面前關于1847—1848年危機所提出的下述證詞:
(第3846號。問:)‘當我說儲備品(stocks)和固定資本貶值時,難道您不知道,投在各種儲備品和產品上的一切資本都同樣貶值了嗎,原棉、生絲、原毛都以同樣的拋售價格運往大陸了嗎,砂糖、咖啡和茶葉都象在拍賣時那樣虧本出售了嗎?——為了對付由于大量進口糧食而引起的金的流出,國家必須忍受巨大的犧牲,這是不可避免的。”——(第3848號)“您是不是認為,與其忍受這種犧牲使金流回,還不如動用銀行庫存的800萬鎊呢?——不,我不認為是這樣。”
在這里,金被當作唯一的真正的財富。
富拉頓引用過圖克的如下發現:
“除了一兩個可以得到令人滿意的說明的例外,在過去半世紀,每一次伴隨有金的流出的匯兌率的顯著下降,總是和流通手段相對低的水平結合在一起的;反過來,情況也就相反。”(富拉頓,第121頁)
這個發現證明,這種金的流出現象,多半是在活躍和投機的時期過去以后發生的,是 “崩潰已經開始的信號……表示市場商品充斥,外國對我國產品的需求停止,回流遲滯,而這一切的必然結果是,商業喪失信用,工廠關門,工人挨餓,工業和企業事業普遍停滯”。(第129頁)
同時,這個發現當然最好不道地駁斥了“通貨學派”的下述論斷:
“通貨充足會驅逐金,通貨缺少會吸引金。”
相反,盡管英格蘭銀行在繁榮時期多半都有強大的金準備,但是,這個貨幣貯藏總是在繼風暴之后的冷落停滯時期形成的。
可見,有關金的流出的全部高見,可以歸結為:對國際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需求,與對國內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需求不同(由此又自然得出結論:“金的流出,不一定包含對國內流通手段需求的減少”,這是富拉頓在第112頁上所說的);把貴金屬從國內輸出并投入國際流通,與把銀行券或鑄幣投入國內流通,不是一回事。此外,我以前已經指出,作為國際支付準備金而集中的貯藏貨幣的運動,就它本身來說,與作為流通手段的貨幣的運動無關。我曾經根據貨幣的性質闡明了貯藏貨幣的各種職能:它作為支付手段(國內已經到期的支付)的準備金的職能;作為流通手段的準備金的職能;最后,作為世界貨幣的準備金的職能。當然,當所有這些職能都由唯一的一個準備金承擔時,問題就復雜起來;由此也可以得出結論說,在某些情況下,英格蘭銀行的金向國內流出的現象和它向國外流出的現象是可以結合在一起的。但是,使問題進一步復雜化的,還有那種任意加在這個貯藏貨幣上的新的職能;即在信用制度和信用貨幣發達的國家充當銀行券自由兌換的保證金的職能。除此之外,最后還有,1.國家準備金集中在唯一的一家大銀行手中;2.這個準備金盡可能減少到最低限度的現象。因此,富拉頓抱怨說(第143頁):
“在英國,只要英格蘭銀行的金貯藏好象快要完全枯竭,便會發生激烈的不安和驚慌。而在大陸各國,匯兌率的變動通常都是十分平靜而輕易地發生的。當我們看到這種現象時,不能不對金屬通貨在這方面具有的巨大好處感到驚奇。”
現在,我們且把金的流出撇開不說,一個發行銀行券的銀行,例如英格蘭銀行,如果不增加它的銀行券的發行又怎么能夠增加它所提供的貸款呢?
一切留在銀行外面的銀行券,無論它們是在流通中還是堆在私人貯藏庫中,對銀行本身來說,都是處在流通中,也就是說,都是處在銀行的占有之外。因此,如果銀行擴大它的貼現和抵押業務,即增加有價證券為抵押的貸款,那末它為此目的發行的銀行券必須再流回到它那里,因為如果不這樣,這些銀行券就會使流通手段的總額增加,這正好是不應發生的情形。這種回流能夠按照兩個方法進行。
第一:銀行把銀行券支付給A,取得有價證券;A把這些銀行券支付給B,以償付到期的匯票;B再把這些銀行券存入銀行。這些銀行券的流通到此就結束了,但是貸款依然存在。
(“貸款依然存在,而通貨,如果不需要,就回到發行者那里。”富拉頓,第97頁)
銀行貸給A的銀行券,現在回到銀行那里;不過銀行成了A的債權人,或成了A拿來貼現的那張匯票的出票人的債權人,而就這些銀行券所表示的價值額來說,銀行又成了B的債務人,因此,B就取得了對銀行資本的一個相應部分的支配權。
第二:A支付給B,B自己或從B那里得到這種銀行券的C,再用這種銀行券直接地或間接地向銀行償付到期的匯票。在這個場合,付給銀行的是它自己的銀行券。這時交易由此就完成了(不過A還要向銀行償還貸款)。
那末,銀行向A發放的貸款在什么程度上可以看作是資本的貸款,在什么程度上只可以看作是支付手段的貸款呢?
{這取決于貸款本身的性質。在這里,需要研究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A憑他個人的信用,從銀行獲得貸款,而沒有為這種貸款提供任何擔保品。在這個場合,他獲得的貸款不僅是支付手段,而且必定也是一筆新資本。這筆資本在歸還銀行之前,他可以作為追加資本用在他的營業上,并使之增殖。
第二種情形——A把有價證券、國債券或股票向銀行抵押,從而比如按時價三分之二獲得現金貸款。在這個場合,他獲得的是他所需要的支付手段,而不是追加資本,因為他已經把一個比他從銀行得到的價值更大的資本價值交給銀行了。但是一方面,這個更大的資本價值已經不能用來滿足他當前的需要,即充當支付手段,因為它已經為了獲得利息而在一定形式上投下;另一方面,A也有理由不用出售的辦法把這個資本價值直接轉化為支付手段。他的有價證券本來還要用作準備資本;他現在就是讓它執行準備資本的職能。所以,在A和銀行之間,發生了一個暫時的互相的資本轉移,A沒有得到任何追加資本(正好相反!),但他得到了所需要的支付手段。相反地,對銀行來說,這種營業是暫時把貨幣資本固定在一種貸款的形式上,是使貨幣資本由一種形式轉化為另一種形式,而這種轉化正是銀行業務的重要職能。如果A是拿自己公司的股票而不是國債券向銀行抵押,那么,他就確實象第一種情形一樣獲得了追加資本。
第三種情形——A拿一張匯票向銀行貼現,并在扣除貼水之后得到一筆現金。在這個場合,他是把一個非流動形式的貨幣資本賣給銀行,而換成了一個流動形式的價值額;也就是把尚未到期的匯票賣掉而換成了現金。現在,這張匯票成了銀行的財產。這一點不會因匯票無人償付時最后一個背書人A要對銀行負償付責任而發生任何變化;A會同其他背書人和出票人一起分擔這個責任,他可以及時向他們提出償還的要求。所以,在這里,根本不是什么貸款,而只是通常的買賣。因此A也不需要向銀行償還什么東西;匯票到期時,銀行就會通過匯票兌現而得到補償。在這個場合,在A和銀行之間也發生了互相的資本轉移,而且同任何其他商品的買賣完全一樣,正因為如此,A并沒有獲得任何追加資本。他所需要的和所得到的,是支付手段;他得到這種支付手段,是因為銀行已經為他把他的貨幣資本由一種形式轉化為另一種形式,即由匯票轉化為貨幣了。
可見,只有在第一種情形下,才談得上真正的資本貸放。在第二種情形和第三種情形下,至多只是在每次投資時都“預付資本”的意義上,才能說是資本貸放。在這個意義上,銀行把貨幣資本貸放給A了;但對A來說,貨幣資本至多在它是A所有的資本的一部分這個意義上,是貨幣資本。他需要它,使用它,并不是專門把它當作資本,而是專門把它當作支付手段。不然的話,每一次可以使人們獲得支付手段的通常的商品出售,也都可以被看作是接受了一次資本貸放。
對于發行銀行券的私人銀行來說,區別在于:如果它的銀行券既不留在地方上的流通中,也不以存款的形式或支付到期匯票的形式流回到它那里,那末,這種銀行券就會落到那些要求私人銀行用金或英格蘭銀行的銀行券來兌換它的人手中。因此在這個場合,私人銀行的銀行券的貸放,事實上代表英格蘭銀行的銀行券的貸放,或者,——這對私人銀行來說也是一樣,——代表金的貸放,因而代表它的銀行資本的一部分。當英格蘭銀行本身,或任何一個別的受發行銀行券的法定最高限額約束的銀行,必須出售有價證券,以便從流通領域中收回它們自己的銀行券,然后再把它們作為貸款發放出去的時候,以上所說同樣適用;在這個場合,它們自己的銀行券代表它們的可以動用的銀行資本的一部分。
即使通貨純粹是金屬,也可能同時發生這樣的情形:1.金的流出{這里所說的金的流出顯然是指,至少有一部分金流到國外去。使金庫空虛;2.因為銀行要求金,主要是為了結算支付差額(即結清舊的交易),所以銀行以有價證券為擔保發放的貸款會大大增加,不過它們又會以存款的形式或償付到期匯票的形式流回銀行;于是一方面,在銀行手中掌握的有價證券增多時,銀行的存金總額卻會減少;另一方面,銀行從前作為所有人持有的同一金額,現在由銀行作為自己存款人的債務人持有;最后,流通手段的總量會減少。
以上我們都是假定貸款是用銀行券發放的,因此,銀行券的發行量至少會暫時增加,雖然這種增加又會立即消失。但是,事情并不是必須如此。銀行可以不發行紙幣,而為A開立一個信用賬戶,從而使銀行的債務人A變成它的想象的存款人。A用向銀行開出的支票來支付給他的債權人,受票人再把支票付給他自己的銀行家,這個銀行家用這種支票再在票據交換所交換那種要由他兌付的支票。在這個場合,沒有任何銀行券介入;全部交易只是:銀行用一張向它本身開出的支票來結清它必須履行的債務,而它實際得到的補償則是它對A所持有的信用債權。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是把它的銀行資本的一部分貸給A了,因為貸給A的是銀行自己的債權。
如果說這種對貸款的需求就是對資本的需求,那也不過是對貨幣資本的需求;從銀行家的觀點來看,是對資本的需求,也就是對金的需求——在金向國外流出的場合——或者對國家銀行的銀行券的需求;私人銀行要獲得這種銀行券必須用等價物去購買,所以,它對私人銀行來說代表資本。或者,最后,那些為了獲得金或銀行券而必須被賣掉的是有息的有價證券、國債券、股票等等。但是,如果這是國債券,那就只是對它的買者來說是資本;它代表著買者支付的購買價格,代表著他投在國債券上的資本;它本身不是資本,而只是債權。如果這是不動產抵押單,那它就只是有權獲得未來地租的證據。如果這是股票,那它就只是有權取得未來剩余價值的所有權證書。所有這些東西,都不是實際的資本,也都不是資本的組成部分,并且本身也不是價值。通過這一類交易,原來屬于銀行的貨幣也可以轉化為存款,以致就這個貨幣來說,銀行由所有人變成債務人,不過會在別的名義下把這個貨幣保持在手中。雖然這一點對銀行本身來說非常重要,但它絲毫不會改變國內儲備的資本甚至貨幣資本的量。儲蓄的增加是否就一定意味著資本的積累?因此在這里,資本只是充當貨幣資本;如果它不是以實際的貨幣形式存在,那就作為單純的資本所有權證書存在。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銀行資本的缺乏和對它的迫切需求,同實際資本的減少混在一起,而在這樣的情況下,正好相反,以生產資料和產品形式存在的實際資本卻過多了,并給市場以壓力。
可見,要說明在流通手段的總量不變或減少時,銀行作為擔保品得到的有價證券的量怎樣增加的問題,因而要說明銀行怎樣能夠滿足對貸款的擴大了的需求的問題,是很簡單的。在這樣的貨幣緊迫的時期,流通手段的總量的確會受到下述雙重限制:1.由于金的流出;2.由于需要有貨幣作為單純的支付手段,這時,已發行的銀行券會立即流回,或者通過賬簿的信用,用不著發行任何銀行券就可以結清交易;因而,只需要一個信用交易來作為支付的媒介,這個信用交易的唯一目的就是結清各種支付。貨幣的特征是,在它只是被用來結清各種支付的時候(而在危機期間,接受貸款是為了支付,而不是為了購買,是為了結束舊的交易,而不是為了開始新的交易),它的流通量,甚至在結算不是通過單純的信用業務,不是沒有貨幣介入的地方,也是非常小的;因此,當人們對貸款迫切需求時,大量的這種交易在不擴大流通手段的情況下也能夠進行。但是,在英格蘭銀行發放的貸款大量增加的同時,該行銀行券的流通保持不變甚至減少這個簡單的事實,顯然決不能證明富拉頓、圖克等人的看法:作為支付手段執行職能的貨幣(銀行券)的流通不會增加和擴大(富拉頓、圖克等人錯誤地認為,貸款同接受借貸資本,接受追加資本是一回事)。因為作為購買手段的銀行券的流通,在迫切需要貸款的營業停滯時期會減少,所以,盡管作為支付手段的銀行券的流通能夠增加,通貨的總額,作為購買手段和支付手段執行職能的銀行券的總額,還是能夠保持不變甚至減少。作為支付手段并且會立即流回發行銀行的銀行券的流通,在這些經濟學家看來,根本不是流通。
如果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流通增加的程度,超過了它作為購買手段的流通減少的程度,流通總額就會增加,雖然作為購買手段執行職能的貨幣的總量已大大減少。這種情形在危機的某些時刻,即在信用已經完全崩潰的時候,確實會發生,這時,不僅商品和有價證券賣不出去,而且匯票也不能貼現,除了支付現金,或者象商人所說的支付現款以外,什么也不行。因為富拉頓之流不了解,作為支付手段的銀行券的流通,正是這種貨幣荒時期的特征,所以他們把這種現象看作偶然的現象。
“為獲得銀行券而擠命競爭,是恐慌時期的特征。這種競爭有時,例如1825年底,導致發行額突然增大,雖然這只是暫時的增大,甚至當金還在繼續流出時也是如此。我認為,不應當把這樣的例子看作是低匯兌率的自然的或必然的伴隨現象;在這種情況下的需求并個是對通貨<應當說:作為購買手段的通貨>的需求,而是對貯藏貨幣的需求。這是嚇壞了的銀行家和資本家的需求,這種需求一般是在金的長期流出之后,在危機的最后一幕中產生的<因而是對作為支付手段的準備金的需求>,并且是危機即將結束的預兆。”
在考察作為支付手段的貨幣時,我們已經說明,在支付鎖鏈被激烈破壞時,貨幣對商品說來,由價值的單純觀念的形式變成價值的實物的同時又是絕對的形式。關于這一點,我們還在該章中提供了一些例子。這種破壞部分地是信用動搖以及隨之而來的各種情況,如市場商品過剩、商品貶值、生產中斷等等的結果,部分地又是它們的原因。
但是很清楚,富拉頓把作為購買手段的貨幣和作為支付手段的貨幣之間的區別,變成通貨和資本之間的虛假的區別了。在這里,作為基礎的仍舊是銀行家關于流通的狹隘觀念。——
還可以問一下:在這樣的緊迫時期,人們缺少的究竟是資本還是要作為支付手段來用的貨幣?大家知道,這是一個爭論問題。
首先,如果緊迫情況表現在金的流出上,那末很清楚,人們需要的東西是國際支付手段。但是要作為國際支付手段來用的貨幣,是金屬實體的金,是本身已是價值的實體,是價值量。它同時也是資本,但不是作為商品資本的資本,而是作為貨幣資本的資本,不是商品形式的資本,而是貨幣形式的資本(并且這里所說的貨幣,是那種崇高意義上的貨幣,即作為世界市場的一般商品而存在的貨幣)。在這里不存在對作為支付手段的貨幣的需求和對資本的需求之間的對立。對立存在于貨幣形式的資本和商品形式的資本之間。而這里所需要的形式,唯一能夠執行職能的形式,是資本的貨幣形式。
把這種對金(或銀)的需求撇開不說,我們不能說,在這樣的危機時期,會感到資本的任何缺少。在谷物昂貴、棉花奇缺等非常情況下,這種情形是可能發生的;但是,這些情況決不是這樣的時期必然會有或照例會有的伴隨物。因此,不能因為出現對貸款的迫切需求,一開始就得出結論說,資本的這種缺少已經存在。恰好相反。市場已經商品過剩,已經有過多的商品資本。因此,緊迫無論如何不是由商品資本的缺少引起的。以后我們還要回頭來討論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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