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河南漯河郾城區法院發布關于王佳佳法官依法辦案慘遭殺害情況的通報:
2024年8月7日傍晚,郾城區法院立案庭副庭長、一級法官王佳佳被犯罪嫌疑人黨某某行兇報復,不幸遇害。
經上級法院組織對黨某某起訴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進行評查,該案審理和判決情況是:
2024年4月4日,黨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購于2021年,價格1800元)與李某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輕度碰撞,造成黨某某左踝關節處、左腕關節處輕微損傷。經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李某某負事故全責,黨某某無責任。
因雙方和解未成,2024年7月4日,黨某某向郾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和李某某投保的某財產保險公司賠償其醫療費等各種損失18832.93元,經黨某某申請,當地司法局為其指定了援助律師。
· 此案由王佳佳法官承辦,經公開開庭審理,根據黨某某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字確認的損失范圍以及雙方提供的證據,對黨某某主張的醫療費、施救費等損失全部予以支持;
· 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實際住院,醫囑僅開具1盒口服止痛膠囊和3盒外用消痛貼膏,結合交警部門認定黨某某傷勢輕微及被告的答辯意見,故酌定按15天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
· 對缺乏證據證明的其他財產損失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 首先,我譴責黨某某的罪惡行徑,他要為自己的罪行承擔法律責任。其次,我們要多方面反思造成這個案件各種原因,避免此類事情的再發生。
· 在這個事件上,有5個當事方,即原告被告兩方,醫院,保險公司和法院一方。現在這4個當事方都認為自己沒有過錯,錯誤全在黨某某一人身上。而黨某某更是不服,為此不惜鋌而走險,用自己生命為代價(他自殺未遂)去殺法官,來追求自己所謂的公道正義。因此,我認為有必要回顧反思各個當事方處理問題的細節,得出客觀的評價,來避免類似案件的發生。
· 從交通肇事責任方來說,交警認定肇事方負全責。交通肇事者應該具有愧疚的心情,對事故受害者主動給于道歉慰問,主動承擔賠償責任,不能把事全推到保險公司去解決。僅僅因為9000元賠償金差價,就達不成賠償協議,結果演變成法官被殺的悲劇。我想交通肇事者也不想看到這么一個結果。
· 醫院既是救死扶傷的機構,也是具有法律責任的一方。醫院出具的診斷書、出院證明書這是重要的法律證據。黨某某是輕傷,住院治療了15天,這是各方都沒有異議的事。后14天醫院同意黨某某回家治療,期間只開了一些簡單藥品,黨某某住院看病29天后,辦理了出院手續。
· 保險公司據此認為,黨某某實際住院看病15天,因此向法庭提出不賠償后14天的賠償費用。從法理上講,保險公司可以提這樣的主張。
· 法院該如何判決呢?法院首先應該確定醫院出具的黨某某住院29天的出院證書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具有,就應該根據有關醫療的法律法規條文予以駁回,或者部分駁回,再下判決書。我認為法庭既然沒有否定出院證書的法律證據,那就應該按照29天的住院期來下判決書。就如,有職工拿出醫院出具的5天病假條去單位請假,單位領導不能自作主張,只批準職工病休2天,說后3天如休病假就屬于曠工。黨某某是一個50歲的貧困光棍漢,手腳受傷,一般住院半個月治療就可以了,但是他出院后,起碼在半個月內處于病休階段,很難繼續從事苦力勞動,這是大家都可以理解的事,法官應該看到這一點。可法官只是根據保險公司的意見沒有引用有關醫療方面法律規定下了判決書。
· 如果,法院按照出院證明判被告按29天賠償下了判決書。保險公司不服,他們可以另行起訴醫院出具的出院證書不合法,進而追究醫院過度治療的法律責任。法院是有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量定裁決,一般不需先駁回出院證明書再來下判決書,但當事方如不服,法官應該釋法引導,不能不管不顧。
· 這是一件不應該發生的悲劇,我們應該從社會、法律等各方面來反思,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最后,我在一次譴責黨某某的罪惡行徑,禍害了別人,也害了自己,給社會帶來不良的影響。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