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正我是未成年人,殺人不用償命!” 在這種有恃無恐心理支配下,一些喪盡天良的小惡魔犯下了一樁樁人神共憤的罪行:
2004年7月27日,黑龍江省通河縣風山鎮青山村13歲的少年趙力寶強奸了同村14歲的少女明芳,并威脅如敢報警就殺其全家。案發后趙父欲花錢私了,陰謀未逞,就造謠兒子與明芳處對象,明芳母親宋慧麗氣憤不過,提起訴訟,在同意賠償9021元后,趙力寶被當庭無罪釋放。庭審結束回家后趙父怒扇兒子一巴掌,并怒罵道:“有能耐,怎么不把她弄死呢?!”2005年9月26日,判決書下來僅僅5天,溺慣成性的趙力寶就手持尖刀當著明芳的面,對其母連捅19刀致其斃命,然后對著瑟瑟發抖的明芳得意地說道:“這就是報警的下場!”。經黑龍江省公安廳批準,趙力寶被判勞動教養一年半,刑滿后離開原籍改名換姓混跡于茫茫的人海之中。
2009年10月20日,一個15歲的山西少年在網上發帖雇兇殺母:“她讓我沒有一點上網自由,我恨她,請幫我除掉她,愿意者請與我聯系。”幾天后山西省運城市一名同樣沉迷網游的初中生,為了200元“報酬”成為兇手,倆人竟聯手將那位可憐的母親砍死。
2012年4月10日,廣西河池南丹一名13歲小學六年級小女生,因嫉妒同學比自己長得漂亮,遂將其邀至家中殺害并分尸。最終以其監護人賠償受害者家庭10.8萬元結案。
2018年2月3日,湖南益陽沅江市一名年僅12歲的六年級男孩吳某,因不滿母親管教太嚴、被母親打后心生怨恨,持刀將母親殺死。慘案發生后,吳某及其家人無一絲一毫懺悔,反而念念不忘的是吳某能否繼續上學的問題。
2020年10月29日,陜西省興平市金城實驗中學初二15歲的休學學生袁嘯天被2名社會無業人員和4名興平市職業教育中心在校生毆打致死,次日遺體被拉運至距興平市區20公里外的阜寨鎮張耳村,殘忍地掩埋入野外1.5米深的土坑內。死者遺體被挖出后,雙目怒睜,死不瞑目。
…小惡魔們一次次慘無人道的暴行,公眾一次次的出離憤怒,然而由于制造這一起起暴行的禽獸不如的少年,作案時都不夠刑責年齡,于是一次次地逃脫了法律最嚴厲的制裁,受到的懲戒也僅僅只是監護人賠償、做惡者異地繼續求學或轉入特殊學校感化教育。冰冷無情的法律一次次地開恩,全民一次次無比悲憤的大潮過后,我們的社會又一次次地恢復到以前那種死水微瀾的狀態。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13歲的初一學生王子耀,被3名同班13歲的同學打掉牙齒,臉部嚴重毀容、頭骨打爛,鐵鍬砸死后,被挖坑深埋。做案后,3名行兇者沒有一絲一毫的驚慌失措和神情異常,而且還企圖瞞天過海、統一口徑,編造謊言誤導對失蹤者的搜尋。
公眾好不容易被平復下來的怒火再一次被點燃起來,群情義憤激昴,強烈要求判處3名小惡魔死刑,以告慰死者在天之靈,撫平遇害者家屬的精神創傷,狠狠震懾那些校園霸凌者和未來潛在的行兇者。
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3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18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這就意味著這起性質極其惡劣的未成年人團伙故意行兇殺人案,只有經過全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才能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由法院經過審判定罪量刑。如果最高檢沒有核準追訴,案件就要退回到行政系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關規定進行專門矯治教育,送到專門學校,設置專門場所,進行閉環管理。
我國秦朝出土的文物中描述了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例:一個男孩偷了別人的牛。官府判決,孩子身高不到六尺,所以讓他先回家。第二年再次測量身高時,他的身高達標,受到了嚴厲的處罰。在秦朝,牛是非常重要的生產工具,偷牛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一經查實,按大秦律例一定會受到嚴厲懲罰。
清真乾隆44年時,四川鹽亭縣有位9歲孩童劉麼子,向同村一位9歲的小伙伴李子相討要胡豆,對方不給。劉麼子一怒之下,毆打李子相,導致李子相小朋友摔死了。
按照大清律法,10歲以下殺人案,應奏請皇帝裁決。四川總督于是將此事上奏,希望乾隆皇帝能念劉麼子年幼無知殺人而予以減刑。
但沒想到,乾隆皇帝看到奏折后,龍顏大怒,直接下旨痛斥:若第因其年幼輒行免死,豈為情法之平?況九齡幼童即能毆斃人命,其賦性兇悍可知,尤不宜遽為矜宥!”
譯成白話文就是:如果年紀小殺了人就能免死,還有情理王法嗎?況且小小年齡就能打死人,可見本性兇殘,更不能輕易饒恕,不然長大了還不上天?
我國古代對未成年人殺人犯罪,都有一套相對合情合理的判決律條,到了清代就更為成熟了,主要有以下兩個顯著特征:
1.對殺人案非常嚴格,7歲以下才無條件免死,10歲以上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2.不搞“一刀切”,不完全以年齡作為判決條件。10歲以上,如果情有可原,也可減刑;10歲以下,如果情節惡劣,也可重判。
同時還規定,未成年人殺人從情處罰必須同時滿足以下4個重要條件:
一是犯人15歲以下;二是死者必須年長犯人4歲;三是犯人被死者故意欺凌;四是犯人意外殺人。
《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初衷是防止、遏制、懲治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的犯罪,但對于未成年人加害未成年人的暴行似乎沒有多大遏制,反而變相地起到了保護施暴加害者的法律效果,難道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就不需要保護了嗎?我們不能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社會輿論和民憤強烈時,仿佛黔驢技窮似地只會修改刑事擔責年齡這一手了。
生命無界限,任何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對未成年犯罪的無條件寬恕,就是對受害者的不公,也是對犯罪者的縱容!法不能總是向不法低頭和讓步,法更不能成為犯罪分子有機可乘的空子,公平正義不能總是泡在淚水里,不能總是淹沒在終生的悲憤、遺憾和無窮無盡的悔恨里。
《未成年人保護法》不能總成為小惡魔們肆無忌憚施暴行兇殺人的擋箭牌!不唯年齡,綜合考慮做案時的心理素質,真實智商,實際心智、心思,施暴殺人手法、手段和技巧,情節、性質、殘忍程度和社會危害,惡意補足刑事責任年齡,以法嚴懲,才能極大地震懾全國此伏彼起的校園霸凌案,才能極大地震懾那些以未成年為擋箭牌肆無忌憚的行兇殺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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