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13歲初中生被殺害,三名犯罪嫌疑人為受害人同學,年齡均已過12歲但未滿14歲。目前三人都已被刑事拘留。受害人和三名犯罪嫌疑人都是留守兒童。
從目前媒體公開的情況看,三名犯罪嫌疑人殺害受害人的手段極其殘忍,三人用鐵鍬將受害人砸死,打掉了受害人牙齒,打爛了受害人頭骨,并對受害人臉部毀容,然后挖坑掩埋。事發后,三人毫無內心恐懼,毫無同情心,毫無悔改意,毫無對法律的敬畏心,依然神情自若,甚至還有的在家里玩游戲。在警方詢問時,串通一氣,做假證,誤導警方辦案。三個人作案的手段、過程、應對完全不像未成年人,甚至比某些成年人還要老道成熟。
媒體報道,受害人長期受三名犯罪嫌疑人霸凌,經常被索要錢財,有時還被關在學校廁所旁的小黑屋。三名犯罪嫌疑人沉溺游戲,用從同學那里索要的錢為游戲卡充值,殺害受害人前還強行將其手機微信中的191塊錢轉到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的微信里給游戲卡充值。
對這一故意惡性殺人案件,我有以下幾點想法。
第一,顯然這是一起故意殺人案件,如果是成年人犯罪,毫無疑義應判處死刑。但由于本案中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均為已滿12周歲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就使得本案的審判變得復雜起來。
根據我國刑法,年滿16周歲即應對所有的刑事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應當負刑事責任;對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還規定不滿18周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四十九條還規定,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得適用死刑。
在我國,曾多次發生已滿12歲未滿14歲人員犯故意殺人罪,最后都因年齡原因沒有被判死刑,有的甚至沒有被判重刑,其中一些人出獄后繼續犯殺人罪。對未滿18歲犯罪人員免除死刑有何依據?這些年,中國司法界流行一種西方法律思想,即學習西方法律逐步免除所有罪犯死刑,這種法律思想和司法實踐是否符合中國國情?是否能夠做到公平正義?
當前我國校園霸凌現象比較嚴重,如果在司法實踐中不能對故意殺人犯罪嫌疑人予以嚴懲,就無法有效震懾和阻止低齡未成年人的校園惡性犯罪,就無法有效震懾有阻止校園霸凌行為。
我們一定要認識到,這個社會之所以需要法律,是因為法律能夠保護公眾生命健康,能夠保護社會安全,而不是讓法律保護犯罪。要知道,無論你年齡多大,只要你采用殘忍手段故意傷害甚至殺害他人,你所傷害的不僅僅是一個人的生命,而且是一個家庭的幸福,你的命重要,難道別人的命就不重要?因此犯罪就是犯罪,無關乎年齡,只關乎性質和后果。
我認為,對于性質惡劣、手段殘忍、故意犯罪的行為一定要堅決予以嚴懲,該判重刑的就判重刑,該判死刑的就判死刑,如果按現有法律不能判死刑,則一定要判無期徒刑,而且一定不能減刑,不能讓這樣的人再次進入社會危害他人。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遏止校園霸凌、惡性傷害和殺人犯罪事件。而且從現在起就應該著手修改不合理的法律。
第二,我們知道,無論是犯罪嫌疑人還是受害者都是留守兒童。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了,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也就是農民工的社會地位、生活待遇并沒有發生太大變化,他們仍然是農民工,他們的孩子仍然是留守兒童。我們經常在媒體和網絡上看到有人說要保護民營企業家,要給民營企業家當店小二,可你什么時候聽別人說過要保護農民工、要保護留守兒童、要給農民工和留守兒童當店小二的?改革開放四十的多年了,農民的社會地位和生活狀態仍然沒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變,他們的收入水平仍然處在社會最底層,他們的孩子并沒有享受到社會發展的普遍進步,農民工的孩子得不到好的教育,過不上好的生活,孩子的身心健康都會出現一些嚴重問題。我們可以去統計一定,現在那些985、211、雙一流大學中到底有多少是農民工的孩子?現在農民工、農民的社會地位固化在社會最底層非常嚴重,我們絕不能排除那三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為得不到父母的愛、得不到父母的監管而在心理感情上發生變化,變得冷漠、殘忍、無情而?向犯罪。我們需要從如何改善和改變農民工的社會地位著手,從提高農民工的收入著手,從徹底解決留守兒童與城市里的孩子的公平待遇這些問題著手,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第三,媒體報道,這三個犯罪嫌疑人都沉迷于游戲。我們國家對未成年人玩游戲是有嚴格規定的,但現在我們看到,大量未成年的少年兒童仍然可以玩游戲,而且很多都染上了網癮,沉迷于游戲而不能自拔。這些未成年的少年兒童是如何上網玩游戲的?前一段政府曾對游戲發出過一個嚴格管理辦法的公示,于是就有很多人出來為游戲公司當說客,說整治游戲行為會影響經濟,會影響就業。我感覺如果不下大力氣嚴厲整治游戲行業,毀掉的恐怕不是游戲行業,毀掉的將會是一代甚至幾代人,將會是我們整個社會,我們不能為了所謂的游戲經濟而把所有的原則底線都拋棄不要了。
第四,現在我們的教育嚴重缺乏愛的教育。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教育逐漸走向功利化,學生與學生、老師與學生之間的關系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也可以說中國教育已經完全被市場和資本異化。前兩年大力搞雙減,這是對的,但我以為雙減還是次要的,中國教育的根本問題是要解決功利化問題,教育的核心功能是教書育人,但現在我們的老師完全陷在教書里面,沒有了育人的責任,能夠考高分就是成功,就是成績,這實際上只是體現了德智體美勞中的智這一項,很多學生根本不會勞動,更不知道什么是德。我以為,所謂育人問題,就是愛的教育問題,愛國家,愛家人,愛同學,愛社會。現在的學校里,誰在教學生愛呢?完全沒有。因為沒有愛,因為缺少愛,所以對國家、對親人、對學校、對同學冷漠、無情,走到極端就是校園霸凌泛濫,傷害同學甚至殺害同學犯罪行為屢屢發生。
第五,家長或者說監護人的責任問題。我們一方面強調減輕未成年人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又不說未成年人家長和監護人的責任。我認為,如果要減輕未成年人犯罪的責任,就必須增加對未成年人監護人的法律責任,不能說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輕法律責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長和監護人也不承擔任何責任,那受到傷害的一方去向誰討要公平和正義呢?就像前不久發生的一起未滿12歲未成年人殺害4歲女童案件,最終罪犯被釋放,無論是那個未滿12歲的殺人犯還是他的家長和監護人都沒有受到任何法律懲處,受到傷害的女童一家只能永遠忍受失去孩子的痛苦,而且法律未能保護他們的孩子不受傷害,未能懲處殺害他們孩子的壞人。這里我們一定要重視家長對孩子身心教育所應承擔的監護人責任,未成年人犯法,家長和監護人應該承擔一定的或重要的法律責任。
第六,我們一定不能受西方取消死刑的司法思想的影響,一旦取消的死刑,必會引發更大的社會問題,社會公平正義將無法保證,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將無法保證。我要說,殺人償命,天經地義。
今天看到央視網公眾號發的一篇文章《三名初中生涉嫌殺害同學,要討論的地方有很多》,其中有些觀點非常好。“由于當前刑法對未成年人惡性犯罪追究刑責的規定是十分機械的,14歲到16歲負何種責任,12歲到14歲負何種責任,這固然可以通過明確規定規避將未成年人輕易入罪的問題,但必須要看到它忽略了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性,就像用身高去決定兒童可以享受到何種乘車優惠一樣,導致了受害人在討回公道這件事上完全是看運氣,家屬只得祈禱行為人在犯罪時已經滿足了刑事責任年齡。這種使法律天平更偏向保護嫌疑人一方的設計,不利于公平正義的實現,亦使得社會對未成年人保護產生諸多詬病,進而在更大的社會范圍內形成了對公平正義的質疑。”
“14歲至16歲對八種嚴重犯罪負責也好,12歲至14歲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致殘,經最高檢核準追訴負責也罷,都需要在原則之外考慮例外,在普遍之外考慮特殊。”“在對待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上,河北邯鄲的這起案件值得各方面深入思考。一方面,司法部門對未成年人犯罪一直的態度是預防,比如強調落實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而這起案件中恰好就有校園霸凌、留守兒童等社會問題。那么,有了法律之后如何預防?畢竟中國還有相當多的留守兒童。另一方面,對已經發生的案件,眼前最迫切的問題,如何讓公平正義得到更大程度的實現,不形成像湖北荊州女童案那樣只得由受害人家屬默默承受的案件?”“兩個方面無疑需要同步推動,才能夠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時,打擊犯罪,讓正義以看得見的形式實現。”
這起事件確實有許多值得我們思考、也值得我們推進司法改革乃至修改相關法律條款的地方,司法如果不能做到公平正義,那就有可能成為助長犯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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