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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被錘擊感

馮壯波 · 2023-11-21 · 來源:作者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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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律師被錘擊,只是受到了“傷害”,是不幸中的萬幸。這貌似孤立的“事件”,反映的實際是社會問題。群眾之所以反映強烈,無非是想引起相關部門的相關人員注意,以求解決,不再發生類似事件。

  11月2日晚間,“桐鄉公安”發布警情通報稱:11月2日16時44分許,桐鄉市梧桐街道振興東路上發生一起持械傷人案,附近群眾與趕到現場的民警,迅速將嫌疑人控制。經初步調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男,36 歲,河南籍)因糾紛,持械將婁某某打傷,多名群眾主動制止曹某某行兇。

  由于被打的是一名律師,于是,引起軒然大波。特別是在律師界,維權云云,反映尤其強烈。

  與律師界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民間的百姓,對于律師的被“錘”,好像少了幾分同情,卻多了幾分微詞。

  其實,作為律師行業,應該知道,不僅是律師,誰受到傷害、不法侵害,作為律師行業的從業者,不應該維護嗎?為什么獨對一個律師同行受到傷害就反映如此強烈?其它有“協會”的行業如警察、法官,受到傷害乃至犧牲,沒有看到他們所在的“協會”有什么動作。至于被法律枉判、枉殺的老百姓如聶樹斌、呼格吉勒圖等,或許以為沒有“協會”作后盾,自然沒有反應。

  難道老百姓不知道曹某某的行為違法?如果這樣看待中國的老百姓,那無疑把中國的老百姓看成是了不分是非的“庸眾”。

  事實上,發展到那個地步,原因遠不是一個“法律”所能夠解釋、解決的了的。

  在所謂的“法治國家”,號稱“人人平等”。是不是可以理解為,扒掉披在人們身上的各種各樣的華麗的外衣,如法官、警察、律師、工人、農民,等等,“人人平等”。各種外衣,不能把某些人,某類人成為具有“特權”的人。某些關系,歸根到底,都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

  人與人之間,之所以發生關系,需要特定條件,否則,可能老死不相往來。

  在人與人的關系中,在任何一個社會,在事實上都存在一個“灰色地帶”。道德管不住,社會管不了,法律不屑一管,不夠“立案標準”。特別是當事人中的弱勢一方,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甚至無處申訴。任憑當事人之間的矛盾自由發展,直至鋌而走險,雙方同歸于盡。這時,法律才“姍姍來遲”,“依法辦案”,為死者“驗尸”、“收尸”,忙活不止。

  婁律師與曹某某,本來素不相識,相互之間本來沒有關系,不應該發生關系。是什么讓他們之間發生了關系,而且形成了勢如水火的關系?是法律。

  如果曹某某,與當初賣給他房子的人,順順當當的履行完“合同”,順利的拿到房子,就涉及不到“法律”,就沒有曹某某求助于法律,只要不進入法律的“訴訟程序”,就用不著和律師相見于法庭,也沒有法官什么事。

  但是,國家卻偏偏進行了這樣的“設計”。這,或許是“國際慣例”。讓曹某某與法官、與律師之間發生了關系。這種關系,被稱為法律關系。

  如果不是律師代表的一方的失信,侵害了曹某某的利益,他們之間會發生關系么?相信,這不是曹某某所愿意的。因為,他知道,“訴訟”是需要花錢的。對于曹某某,這可能是一筆不小的,本來沒有必要的支出。為什么別人的過錯,卻要自己承擔損失?對于曹某某,這已經沒有了“公平”可言。但是,法律就是這樣的“設計”,曹某某無法抗拒。

  既然律師成為了一方的代理人,就應該預料到代理這個案件會有“風險”。對于“風險”,婁律師顯然沒有預料,對曹某某沒有防范。

  事實上,在時下,沒有“風險”的職業恐怕少之又少。即使是“打工”,要比當律師的“風險”大許多。

  既然是“訴訟”,沒有人能夠打包票會贏。曹某某顯然認為自己有“理”,準能贏。他不知道,法庭不是一個講“理”的地方,那是一個講“證據”的地方。一介布衣的曹某某,恐怕不知道什么是“證據”,更不懂得怎樣運用證據。這,正是法律的不幸與悲哀!

  按照一般人的分析,“買賣合同”的實施很好判斷,“合同”期內不能交付,就是“違約”,賣方就失去了主動權。這沒有什么可說。更沒有什么“理”可辯。但是,法律好像不是這樣“設計”,法官好像也不是這樣“審判”,這才發生了到底什么是“公平”、“公正”的不同理解,常常出現當事人不服判決的情況。

  不服判決會怎樣?在現實中,發生什么狀況的都有,不斷見于報端。。

  老百姓沒有受到專門的教育,不懂“法”中那些“彎彎繞”的規定和那些“JQK”的條款,就不要說那些拿不到臺面的“潛規則”。即使是“懂”又如何?解釋權在法官,不在當事人。

  “法官”的職業是“神圣”的。不過,法官也是人,決不是“公平”、“公正”、“正義”的化身。

  在法律關系中,婁律師是曹某某對立面的“代理人”,說白了,就是站在了一條板凳上,組成了一個“利益共同體”。與曹某某在法庭上“短兵相接”,唇槍舌戰的正是這個婁律師。曹某某把婁律師當成是發泄對象,也就沒有什么大驚小怪,盡管是錯誤的,甚至是犯罪。

  可以想象,曹某某要發泄,他能找誰?他能找到誰?只有律師比較容易找到。特別是女律師,更容易得手。這是“弱者”的選擇,也是愚蠢的選擇。如果他找的是“強者”,可能還沒有近身就被制服,就造不成嚴重后果,受到的懲罰要輕一些,甚至可以免除牢獄之災。但是,曹某某沒有那樣的幸運。

  在曹某某一案中,如果曹某某真的失去了“理智”,在法庭上就大吵大鬧,或許就以“擾亂法庭秩序”被法庭當場拿下。

  有人呼吁要“理智”?誰要“理智”?誰應該“理智”?怎樣才算“理智”?當曹某某要把“糾紛”起訴到法院的時候,誰能說他不“理智”?是什么刺激了他,讓他失去了“理智”?當婁律師在法庭上侃侃而談的辯護的時候,誰能說她就是“理智”的?“理智”,你到底是什么?是不是忍耐、忍耐、再忍耐,一忍再忍才算“理智”?事實上,只要是個人,只要有一點血性,很難做到那個誰也無法界定的“理智”。當然,做出的反映會有不同,有的可能只是罵幾句娘。

  婁律師被錘擊,只是受到了“傷害”,是不幸中的萬幸。這貌似孤立的“事件”,反映的實際是社會問題。群眾之所以反映強烈,無非是想引起相關部門的相關人員注意,以求解決,不再發生類似事件。

  記得在《唐雎不辱使命》中,秦王與唐雎有一段對話。秦王曰:布衣之怒,亦免冠徒跣,以頭搶地爾。唐雎曰:此庸夫之怒也,非士之怒也。若士必怒,伏尸二人,流血五步,天下縞素。

  曹某某雖布衣,沒有以頭搶地,卻讓律師“血流五步”。

  聯想到這些年來發生的一些案例,叫人唏噓而無奈。

  2008年7月1日,楊佳持刀闖入上海市閘北公安分局刺傷多名民警,致6人死亡2人受傷。

  因為對法官的判決不滿而對法官下手造成重大死傷的案件也時不時的能夠看到,不一一例舉。

  至于對于法官判決認為“不公”,而對當事人實施“滅門”者,也是屢屢發生,不是個例。

  魯迅先生說:“勇者憤怒,抽刃向更強者;怯者憤怒,卻抽刃向更弱者”。

  這是怎么了?不能說是正常現象。是世道使然?

  那些實施“報復”的人們,面對法律、法庭、法官,不能不承認,他們是“弱者”。而對于被他們殺害的那些無辜者,有的甚至是孩子,不能不說他們又是“強者”。

  同樣,為什么那些實施“報復”,滅人滿門者,卻往往被當成“英雄”?“真爺兒們”?

  譴責他們,懲罰他們,固然是必要的。若止于此,迎來的將是更加暴烈的行為。他們“報復”的不僅僅是相關的當事人,在當事人的眼里,任何人都他是當事人,他們代表的一種秩序。這,不以法官、警察、律師的意志為轉移。也不以善良的、遵紀守法的公民的意志為轉移。

  魯迅還說:我們聽到呻吟,嘆息,哭泣,哀求,無須吃驚。見了酷烈的沉默,就應該留心了;見有什么像毒蛇似的在尸林中蜿蜒,怨鬼似的在黑暗中奔馳,就更應該留心了:這在豫告“真的憤怒”將要到來。那時候,仰慕往古的就要回往古去了,想出世的要出世去了,想上天的要上天了,靈魂要離開肉體的就要離開了!……(《華蓋集.忽然想到》)

  作為一個共和國的公民,真的不希望“真的憤怒”的出現。那時,所謂的“聲明”之類,都必將淹沒在“憤怒”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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