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前,國家通過人大網公布的面向社會征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引起人們熱議,其中的第三十四條部分條款遭到不少人詬病,其內容如下: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在公共場所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活動的;
二、在公共場所或者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標志的;
三、制作、傳播、宣揚、散布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論的;
四、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
五、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侵占、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
反對者的理由很多,主要是害怕執法者將條款所規定的內容憑主觀意愿擴大邊界,濫用權力,致使在文化多元的社會里傷及無辜。
仔細想來,這樣的擔心并非多余。改開以來,獨霸法壇、壟斷法律話語權的“法律黨”,任憑自己主觀意愿和壟斷的繁縟律條解釋權,隨心所欲、一張嘴舌吐蓮花,任意越軌富于彈性的法律框框,而對一些指向明確的案件作出令人大跌眼鏡、匪夷所思的判決還少么?然而,這里所提到的受到人們詬病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第三十四條,語焉通俗,語意清晰,指向雖然稍嫌籠統,但正能量飽蘊其中,竊以為并無什么大可指責的。況且多年來,伴隨舶來的自由民主之風盛行,歷史虛無主義大行其道,企圖顛覆共產黨政權的不法分子采取各種卑劣手段詆毀、污辱革命先烈達到了肆意妄為、令人發指的地步,甚至將矛頭直接指向我黨我軍和新中國的締造者、人民領袖毛澤東。遠的不說,近來,就在毛主席逝世47周年紀念日來臨之際,山東郯城發生的毛主席漢白玉雕像被盜事件就是實證。在當今法治社會里,國家太需要出臺保護民族英雄和維護英烈崇高名譽的社會性治安管理處罰法了。對法律界“獨立王國”,對受西方意識形態和市場利益支配、左右的“法律黨”自由裁量,也須祭出社會主義法制利器,重拳整治。
以上是本文要談的話題的一個引子,正因為這個觸動社會大眾的關涉依法治國的“引子”,觸動了我蟄伏心底已久的關于法律、關于法治的“陳年舊識”,一個涉及由當初敏感,但隨著時間流逝,現已差不多湮沒的話題。
二
曾經幾乎是全民參與論爭的關于“聯想”國資流失問題,不了了之。我們從中可以窺見解決可能牽涉到重大政治問題的“聯想”問題的棘手的復雜性,它曾經奔涌的源頭已成為方向性歷史記憶,木已成舟,不管你愿意不愿意或是承認不承認,它都凝結為波瀾壯闊的改革開放史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這里不對過去歷史作主觀評述,只想談談與法律有關的并非閑話的“閑話”。
當年,主持制定中國《專利法》的擔任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會長、執中國法律界之牛耳的柳谷書和兒子柳傳志聯手,用所謂“程序正義”的奸詐手段,竊取海外歸來、矢志科技報國的倪光南院士科研成果——“聯想漢卡”這一對聯想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專利技術。
倪光南當時何以難以維權呢?依其當時身份,維權應該是最具成效的。他當時不僅是全國人大代表,而且還是全國政協委員,在外人看來,他頭頂著這二個金燦燦的冠冕,于常理上講,保護自己的發明專利又是名正言順,要搞定此事還不是手到擒來?然而就是這樁客觀上看順理成章的必勝官司,倪光南就是打不贏。
當時,乘改開政策春風,通過一番左手倒右手、右手倒左手的令人眼花繚亂的騷操作,竊取了聯想公司控制權的柳傳志,對倪光南這顆刺痛他的“眼中釘”實行解職報復。解職文件上講得很清楚,說倪光南以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殊身份,到處告狀,給柳傳志和聯想公司造成了名譽損害,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其惡劣影響,其行為表明其已背叛公司,出于維護聯想公司和公司員工利益考慮,只好對其實行解職處理。
身為中科院院士的大科學家倪光南滿腹怨懣,但上告卻告不贏,他的不斷上訪最后都是石沉大海。如此問題就來了,為何以倪光南的“顯赫身份”“閃亮頭銜”,也只能眼看著自己發明專利被侵害,而維權乏力呢?
其實從當年相關媒體報道中,可以看出被云霧遮蓋的真相輪廓。倪光南和柳傳志執掌的聯想公司之爭(其實就是與柳傳志之爭),不是什么“技工貿”“貿工技”的科技路線之爭,科技路線之爭任憑你告到哪里,都不大好解決。最根本的,倪光南當初之所以拋棄國外優厚待遇毅然回國,是懷揣著滿腔報國的赤子之情的。他和柳傳志決裂,維護自己用心血凝鑄的科研成果——“聯想漢卡”,并非是為了個人私利,而是維護整個聯想公司、包括公司全體員工的利益,他的初衷和上告柳傳志的出發點是為了聯想公司未來發展,為了公司在未來的全球科技競爭中擁有自己的核心技術而立于不敗之地。從更高層面來講,他是為了中國信息科技弄潮世界,在全球信息化浪潮中為國家打造科技硬核。假如他以個人私利為出發點,憑借自己的全國兩會代表身份和中科院院士的頭銜,以及身體力行、深耕科苑的拼搏精神和足以傲世的科研成果,稍稍俯身,和柳傳志攪和到一口鍋里去,只怕是柳傳志求之不得呢,轉眼榮華富貴順風而來,坐擁金錢豪宅恐怕是無人能夠置疑的。但這也就不是倪光南了,如果倪光南貪圖個人利益,這一切他如果不回國,早就稱心如愿了,或許比順從柳傳志,從柳傳志那里得到的還要多得多。倪光南有愛國知識分子的大情懷和視金錢如糞土的清癯傲骨,有作為社會主義國家一名科技工作者的政治覺悟,他要告柳傳志損公肥私的貪腐,他要保護社會主義國家資產。
倪光南的悲哀在于,面對當時洶涌澎湃的改革開放大潮,他的純真思想仍停留在計劃經濟時代,腦子里單純的政治意識仍流連于毛澤東時代的余暉中;他在思想上屬于當時諸多“不識時務”的“時代落伍者”中的一員。當時,為了破除計劃經濟時代在人們頭腦里形成的固有思想觀念,推動改革開放,在國家層面推出了很多新政,其中還有帶有“荷包”性質的不列入政策法規條文的具有強制意味的舉措,如某些官員根據有關政策延伸出不成文的規矩:針對某某領域改革,為達到改革的預定成效,規定不允許群眾上訪,凡是上訪者,公安、司法部門可視為故意“鬧訪”、破壞改革開放的不法分子繩之以法,——這就使有著特殊身份、地位的倪光南上訪變得尷尬,無形中對其上訪之路起到了攔截作用。
大家可能要說,既然上訪不成,何不干脆走法律途徑,俗話說“有理走遍天下”,光明正大的走司法程序打官司,用法律武器維權,保護國家、集體利益,何愁不勝券在握?
——這就扯到了本文要講的主題了。
三
改開之初,與改革開放新興的市場經濟制度相匹配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而且試圖與西方接軌的由國內專家制訂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有些讓人無語的條款決定了若將其應用于司法實踐中,將會得出一個必然的結果,——當原告決定走法律程序,一腳踏進法院門檻時就輸了。
我國刑事訴訟法有有利于被告人人權保障的“疑罪從無”原則,它是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所規定無罪推定原則的派生標準。“疑罪從無”在審判階段要求,既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應推定其無罪。法律專家和主流輿論對此無不充滿溢美之詞:確立和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彰顯了現代刑事司法的文明與進步,能夠有效減少和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在我國人權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法律條文解釋得已經很清楚了,從“疑罪從無”術語定義的法律邊界來講,較《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中遭人訾議的第三十四條寬泛多了,從而決定了它在執行者手中充滿彈性的自由裁量權,也決定了執法者主觀枉法的可能性尺度,就是說,在案例執行中,只要原告拿不到被告百分之百的犯罪證據,罪犯的罪行就可以被法律“從無”了,這才是問題的可怕之處。
當今一些極右派法律人士,還有受他們輿論蠱惑的社會上很多不懂法律的人們,對“疑罪從無”律條拍手稱快,說疑罪從無、無罪推定多好啊,不正彰顯了法治時代人類社會的文明進步嗎?然而,對于無論實行什么樣的社會制度下復雜的法治加人治的人類社會來說,“疑罪從無”的法律真的像人們想象的這么好嗎?事實正好相反,它對于由市場經濟決定的叢林法則游戲中占盡風光的兇狠狡詐的“虎狼”來說,恰恰成了庇護他們罪惡、縱容他們作惡的保護傘和助推器,
其實,對于守法的普通百姓來說,一個基本事實是,被罪犯侵犯的概率遠大于犯罪的概率,同時,被冤枉的概率遠小于犯罪的概率。任何社會現象和社會問題,都必須講“概率”。打個淺顯的比方,黨內同志常掛在嘴邊的治國理政理念中的“民心所向”就是概率概念。對于法律制定者和法律事務從業者來說,內心都清楚“疑罪從無”律條對于罪犯來說是極為有利的,對于貪官來說更是如此。
大家知道,當今在神州大地遍地開花的“律師事務所”是改革開放的產物,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一樣,它已經實實在在地成為今天法治社會維護公平正義的不可或缺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機體重要組成部分;同時,我們還知道,當今遍布全國城鎮大街小巷、在組織上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監督、管理的“律師事務所”,都是獨立經營、經濟獨立核算的特殊專業服務機構,這種性質實際上就決定了它既在國家法制的管轄之內,同時又游離于國家行政管轄之外,從而在一定意義上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法律從業者性質雷同,——在國家大的法制框架界定下,追逐經濟效益最大化,至于天道良知在其中占據多大比重,那恐怕也只有天知道。但無數過往大大小小的司法案例殘酷地表明,當今,律師這個行當的“主業”是創收、是收錢,就是先收被告——犯罪嫌疑人塞給的錢,犯罪嫌疑人往往會為了開脫罪行而傾家蕩產,而受害人——原告則往往是早已因深陷“申冤昭雪”情緒深淵而被騙得家財罄盡。這就是人們常說的律師“吃了原告吃被告”“兩頭通吃”。日常中,很多出身平民家庭的原告因付不起高昂的律師費,而選擇隱忍不發,含冤忍辱,有的則直接“快意恩仇”,走上了以惡報惡的基于無辜的犯罪道路,釀成令人扼腕的悲劇。
最令人寒心的是,當原告為打官司掏光了全部積蓄后,面對要求舉證的法律“攔路虎”時,卻拿不出確鑿的證據來。這時候,我們才能真正知道“疑罪從無”“無罪推定”的水究竟有多深。
眾所周知,世界通行法則,“疑罪從無”應是法院審判時適用律條,而在我國,卻要求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也要執行“疑罪從無”律條。我國是世界上絕無僅有的要求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也要執行“疑罪從無”律條的國家。從法理上講,檢察院行使檢察權追訴罪犯,公安部門抓壞人,順著線索追蹤偵查嫌疑人違法犯罪活動,都應是發現疑點一查到底,怎能也一視同仁地“疑罪從無”?上面說過,任何一種社會制度下的法律都有法治和人治的雙重性,“疑罪從無”作為中國特有的刑事訴訟法法條,只要是人來操作,從理智和情感上來講,就不可能絕對不摻和人為的成分,當然還有政治的傾向,誰能享受這個待遇?不得而知。
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正義均等角度上論述,即使推行“疑罪從無”律條,法官的判案立場,必須站在懲治罪犯的立場上,絕對不允許站在犯罪嫌疑人立場上來對抗受害人,可以站在犯罪嫌疑人立場上對抗受害人的,只有其辯護律師(即辯護人),——這是人們的普遍共識。但若是某些團體、某些人出于某種目的,想給罪犯開脫罪行呢?那么,人們對司法的普遍性認知必將被他們暗中以法律的名義扭曲,徒剩一副法律光輝燦爛的面具。公檢法以國家法律的名義,都站在了犯罪嫌疑人立場上,都在步調一致地執行“疑罪從無”,那最后的判案結果拿腳后跟去想,也能得出正確的答案。話說回來,如果蕓蕓受害者手中都握有犯罪嫌疑人極為充足的犯罪證據,他們有必要要公安人員去偵察破案嗎?
再補充一個重點,中國司法不同于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判案既講求實證,更講求“心證”。“心證”是什么?通俗地講,就是我們講建立在傳統道德觀基礎上的對善與惡作出的基本辨別、判斷。而我國以法治精神為旗幟,一律講求實證,并且這些實證之于案件,尤其是民事訴訟案,基本上是要求出具“書證”,復印件還不行,還必須是原件。如上文談到的倪光南狀告聯想柳傳志,他拿到的上有柳傳志親筆批復字跡的復印件,法庭上還不能作為“書證”,而原件作為柳傳志一手遮天的聯想公司的“絕密”,倪光南是絕對拿不到的。接下來,順著冷峻的法律思維,倪光南告柳傳志一案就存有疑點,“疑罪從無”的判決就在司法理性思維邏輯中水到渠成。
因此,在中國改開后形成的政治亟須沖破計劃經濟樊籠和經濟體制大變革的龐雜、激蕩環境里,尤其是世紀之交,面對改革開放新生事物,和出臺的帶有政治傾向的具有中國時代特色的法律,對于很多犯罪嫌疑人來說是有利的,要想找到他們硬梆梆的實證非常困難,這是一個大時代司法環境導致的結果。“疑罪從無”這一法條對于實際受害人來說,往往是明知道是被誰侵害的,但因證據不足而只能眼睜睜的含冤忍辱、無可奈何。這里面有法律和人為雙重因素作祟。
一個基本準則,社會上受害人普遍是弱勢,這是他們之所以受害的本源,罪犯普遍占據強勢地位,怎樣在弱者與豪強之間平衡法治天平?若是不能端平法治天平怎么辦?會導致什么樣的后果?這是一個值得不光是政治家、司法人員和廣大法律界專業人士深深思考的問題,也是與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息息相關的廣大人民群眾應深深思考的問題。
何謂法治、法制?“三點水”的“治”是治理的意思,顯性意義即是“統治”,帶有政治性、強制性,而帶有“刀”旁的制度的“制”,不僅包含“法律制度”,而且還含有更宏觀、更廣闊的“法統”意義,具有頂層設計的制度性。如何“依法治國”,依法治國的根本意義是什么?這是一個關乎民心向背、國家興衰的大的政治問題,尤其是對于當今推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中國,這一問題顯得尤為重大而迫切。
四
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被譽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是一個巨大、浩繁的民心工程,在我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作為法律體系基礎和市場經濟基本法,《民法典》及其附則,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法制思想,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了明確詳實規定,體現了國家機器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
《民法典》正式施行,堪稱我國法制社會的巨大進步。然而,與之緊密關聯的統一的《證據法》法典何時公布?沒有與《民法典》相匹配的系統完整的《證據法》,很多法律條款應用于實際案例就失去了可靠有效支撐。
我國統一的《證據法》立法一直難產,難產背景是什么?百姓所認可的傳統法律思維——應用于具體案例的證據流程,是過去對付“有罪推定”的證據流程,即是“我”對證據要求特別嚴格,只有在對方有罪推定情況下,“我”用證據規則去限制他,不能讓他隨便把一個人變成罪犯。這個百姓認可的證據規則,一旦變成了一個“無罪推定”概念下的證據規則,百姓是難以接受的。如遵循“無罪推定”規則,罪犯基本都可以逍遙法外。打個簡單的比方:警察抓小偷,根據“無罪推定”規則,警察執法時只要沒有錄像證明其清白,基本上警察干的什么事都是邪惡的,這就叫“疑罪從無”。對于百姓來說,作為受侵害的原告,若是拿不到鐵板釘釘的絕對實錘證據,僅憑一些疑點線索,希冀公檢法幫助你,對不起,“疑罪從無”的律條便被祭出來了。貪官都“疑罪從無”了,更遑論多如牛毛的民間叢脞訟案。
為何中國公檢法在偵查、檢察、判決整個司法程序鏈條中都推行“疑罪從無”?還有法律體系中關鍵的《證據法》為何如此難產?其根由還要追溯到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時的改革開放初始萌芽的1979年,當時,全國正處于“撥亂反正”時期,上層新舊政治觀念和人們傳統經濟計劃意識和初萌的市場經濟意識交鋒激蕩,在政治上摘帽平反、重新上位的一些領導干部、曾經批倒批臭的各領域,尤其是文化界、司法界專家權威,歷經不堪回首的“十年動亂”,都存在“杯弓蛇影”“草木皆兵”的惶恐心理,都或多或少地患有“被迫害妄想癥”。在這樣一個處于左右搖晃的不穩定的政治環境里,翻身的法律黨們害怕自己隨時會再次遭到“無產階級專政”,重新被投入計劃經濟時代政法綱網之中,于是在刑事訴訟法中寫入了“疑罪從無”律條及其應用于現實案例時公檢法全部遵循的配套規定,因此它深深地打著歷史的烙印,而《證據法》的難產,也可視為其接踵的裊裊余音。
五
再說點并非題外話的“題外話”。大家知道,我國很多法律都是參照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法典制訂的,從共同擁有的社會制度層面的市場屬性來說,西方較為健全的資本主義法律對于我國來說,具有一定的適用性,借鑒應用本也無可厚非。
西方判案的法律證據邊際極為寬泛,他們講求“心證”,即大家內心確信被告是有罪的,陪審團一舉手就可以定罪了,這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判案有著本質區別。如在中國抓小偷,須抓賊抓贓,只要贓物找出來了,就坐實了小偷罪行,若是尋不出贓物,即使小偷在法庭上承認自己偷了他人東西,也不能判定他就是小偷。而西方心證則是,原告,亦或是與案情相關聯者深信被告小偷有偷竊嫌疑,將疑點告訴陪審團,而陪審團相信你的懷疑是正確的,舉手肯定,那么無論有無贓物,就可判定被告偷竊罪名成立。
西方資本主義制度和公民信仰與中國人不一樣,他們崇尚人權、自由、民主,盡管這套東西內涵早已被資本主義制度扭曲得面目全非,但他們的崇尚是刻進骨子里的。他們信仰上帝,一手撫胸、一手按著《圣經》發誓。他們的宗教信仰是真誠的,也是刻入骨子里的。法庭陪審團人員是從社會上各行各業中選舉出來的非法律界人士,入選的陪審團成員甚至可以不懂法律,他們遵從獨具慧眼的仁慈的“上帝”指引,他們的判斷是遵從內心基于資本主義社會道統的確信,這就類似于國人判斷一個人的好壞和一起案例辨別原告、被告正義與邪惡的基本傳統道德認知標尺。西方法庭陪審團具有至高無上的訟案最終裁決權。陪審團不容許任何人質疑,即所謂“陪審團永遠正確”,若在法庭上質疑陪審團的“心證”,那么質疑者當即會被因藐視法庭直接抓起來。
頗具揶揄意味的是,在擁有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國現今時代,判案中恰恰拋棄了傳統道德認知、判斷這把標尺,鐵板一塊的機械法律甚至不如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泛著人性的溫暖光輝。當然,西方的陪審團人員遴選選不出絕對的真理,雖然它有其合理、科學的一面。如300多年前,美國通過法庭“心證”審判,絞死了幾萬個所謂“作法害人”的無辜的女巫。還有,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判案的“心證”,最容易主觀上搞“雙重標準”,尤其是在當今全球經濟一體化市場大背景下,最容易以“雙重標準”搞貿易保護。如美國判案實行的陪審團制度,陪審團的一幫具有美國政治、文化意識形態意識的美國人,在法庭上見到美國人和見到中國人,內心的本能確信就不一樣,如此一來,他們的雙重標準就實實在在地變成了他們的法律了。
說了這么多,還是回到本文開始提到的新近國家推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引起社會熱議這個話題上來,盡管面向社會征求意見時,激起不小波瀾,支持的與反對的雙方提出的觀點似乎都有道理,但法律的根本意義在于社會道德良知喪失時,起強制性的補救、糾偏和震懾作用,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不過是政治萬不得已時的輔助工具。維護社會和諧發展的根本原動力在于建立于共產主義理想之上的道德教化,用以人民為中心的好的政治制度營造“人人爭當雷鋒”,相互幫助、互相友愛的良好的社會環境,即古代賢哲倡導的垂拱而治的政治最高境界,對于現代社會來說,它的根系深植于國家政治制度。如果一個國家法律浩如煙海,而現實社會中違背人們基本道德良知的坑蒙拐騙、盜搶兇殺、貪污腐敗等充滿詭譎戾氣的各種現象層出不窮,那么只能說明國家的政治制度出了問題。過往無數奇案、怪案及嚴重背離人們傳統道德認知的判決結果不能不令我們深刻反思。而說到害怕由律條之本派生執法歧義,竊以為是“杞人憂天”。文中已經說了,無論任何國家、無論實行什么樣的社會制度,任何法治都兼有人治因素,即便將法律條文具體得面面俱到,只要法律行使者存了私心,那么“辦法總會比困難多”,亦如俗語所說“門上掛鎖,只防君子不防盜賊”,一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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