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在的精神、情感的確立與保持,尤其不能靠外部強制。強制,只會適得其反,導致逆反心理和虛偽。”
先從魯迅先生說起吧。
按照今天很多粉紅色小朋友的標準,魯迅先生,呃……,恐怕是難逃“精日”指責的。
證據嗎?簡直太多了。
他有一張和服照片,這是鐵證!
他一生的最后10年,基本都住在上海的日租界(即公共租界的日本區);
他經常去日本人開的書店,與老板內山完造有極密切關系,內山甚至用書店日本職員鐮田誠一代名義,替魯迅租了一間房,專供魯迅藏書,有時還用來躲避警察。
實際上,魯迅從21歲赴日留學,到56歲辭世,三十多年的時間里,與日本人的交往一直就沒有中斷過。
據學者王錫榮研究,魯迅“現存二十四年日記,沒有一年不提到與日本人交往的。一生交往的日本人,僅日記記載的,就有二百零九人”。
魯迅在自己文章中,對日本友人,也從不吝于表達感情。
魯迅在《藤野先生》一文中說,“在我所認為我師的之中,他(藤野)是最使我感激,給我鼓勵的一個。”“他的性格,在我的眼里和心里是偉大的,雖然他的姓名并不為許多人所知道。”
甚至,魯迅先生的胡子,據許多人考證,也是日本式的。
1925年《京報副刊》刊出一則征求“青年必讀書”的啟事。已經在青年中享有盛名的魯迅,為此發表了一篇驚世駭俗,甚至可以說是冒天下之大不韙的文章,其中寫道:
“我看中國書時,總覺得就沉靜下去,與實人生離開;讀外國書——但除了印度——時,往往就與人生接觸,想做點事。中國書雖有勸人入世的話,也多是僵尸的樂觀;外國書即使是頹唐和厭世的,但卻是活人的頹唐和厭世。我以為要少——或者竟不——看中國書,多看外國書。少看中國書,其結果不過不能作文而已。但現在的青年最要緊的是‘行’,不是‘言’。要是活人,不能作文算什么大不了的事。”
常征在想,如果《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新增的第三十四條最后居然得以通過,并且可以追訴的話,那么魯迅從形象到言論,都難逃“有損中華民族感情、傷害中華民族感情”這一條。
但如果真的要據此“依法處置”魯迅,估計也很困難?! ?/p>
1936年,魯迅先生安葬時,他的靈柩上覆蓋了一面旗幟,上書“民族魂”三個大字。
當時的全國學生救國聯合會送的挽聯上是“魯迅先生不死,中華民族永生。”
魯迅先生的治喪委員會,除了有蔡元培、宋慶齡、矛盾、內山完造、巴金等人外,遠在陜北蘇區的毛澤東主席也赫然在列。
毛主席在《新民主主義論》中對魯迅的評價更是廣為人知:
“魯迅是在文化戰線上代表全民族的大多數,向著敵人沖鋒陷陣的最正確、最勇敢、最堅決、最忠實、最熱忱的空前的民族英雄。魯迅的方向,就是中國新文化的方向。”
這樣的魯迅,難道也不能見容于“第三十四條”嗎?
說了這么多,常征只是想指出一點:“第三十四條”如果真的實施起來,結果很可能是荒謬的,那些善于偽裝自己的江湖騙子,兩面派會安然無恙,而如魯迅一般對祖國愛深責切的人,反而會動輒得咎。
為什么呢?
因為“第三十四條”處罰的依據,主要是外在的“服飾”、“標志”、“物品”、“言論”等外在的東西,而人的精神與情感,本質上卻是一種內在的東西。
“內在”與“外在”是有聯系的,但并沒有一一對應的簡單而直接的聯系,機械地按照“外在”的東西進行執法,很容易就差之毫厘,謬之千里,反而會變成對民族精神與民族認同感的一種傷害。
并且,內在的精神、情感的確立與保持,尤其不能靠外部強制。強制,只會適得其反,導致逆反心理和虛偽?! ?/p>
那么,以今天中國的實際情況,靠什么來維護民族精神呢?
常征再次強調,只能靠黨團組織潤物無聲的工作,靠宣傳、靠教育、靠以身作則,最根本的,靠社會主義,靠把我們的國家建設成一個自由、繁榮、幸福的美好家園,讓每個公民都有保障、有希望,都能夠各得其所。
舍此而走捷徑,只會南轅北轍?!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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