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征在這里所說的“第三十四條”,指的是目前正在征求意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新增的第三十四條。
這一條規(guī)定, “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標志的;制作、傳播、宣揚、散布有損中華民族感情、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論的”,將被處以罰款和拘留。
常征認為,這一條如果正式通過,將會給社會生活帶來嚴重混亂,因此應該予以撤銷。
首先,從操作的角度看,這一條根本就無法執(zhí)行。
試問,什么叫“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西裝算不算呢?難道我們今天還要禁止西裝?
嚴格說起來,今天社會上的主流服裝,包括夾克、體恤衫、牛仔褲……等等,都來自西方,包括美國,穿著這些,是不是都“有損中華民族精神”?都應該被罰款和拘留?
如果這些都不能穿,那就只能穿長袍馬褂了,不過長袍馬褂也不保險,穿漢服才最安全?!
多年來,常征一直主張恢復中山裝做為“正裝”的地位,但認真追溯起來,中山裝的淵源,可能來自于普魯士軍裝,似乎也不符合“第三十四條”的原則。
真是太難辦了。
其次,“第三十四條”體現(xiàn)的是法律萬能論。
我們是要提倡民族精神的,但如果有人認為,通過設立一些諸如此類的法條,就能夠解決問題的話,那么樹立民族精神將會成為世界上最簡單的事。
樹立民族精神,不能靠禁止人們穿什么衣服來實現(xiàn),更不能通過不讓人講什么話來實現(xiàn),而要靠宣傳、靠教育,并且最主要的,要靠示范來實現(xiàn)。
概括來說,如果黨員領導干部都富有民族精神的話,那么沒有第三十四條,中華民族的民族精神也會蓬勃發(fā)展,充溢于天地之間。
反之,如果官員崇洋媚外,天天想著移民,把老婆孩子送到國外,那即便滿大街都是長袍馬褂,都是漢服,則還是沒有民族精神。
不知道是什么專家擬定的“第三十四條”?常征覺得,這似乎是一種高級黑。
常征認為:勤勞勇敢,酷愛自由,這是中華民族精神的重要特征,體現(xiàn)了這一特征的法律,才最有利于維護民族精神。
法律的主要功能,應該是保護人民的權利與自由,而不是相反。立法者應該牢牢記住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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