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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縣人民政府為了保護和開發房縣大鯢資源,發展大鯢養殖產業,于 2007 年決定:房縣水務局牽頭,由養殖大戶發起成立了房縣興農大鯢養殖開發專業合作社。從此房縣大鯢養殖業開始蓬勃發展,由最初的十幾個養殖戶逐步發展到現在的二千余戶,并逐步實現了規模化養殖和經營,在當地逐步形成了一個新興的支柱產業。
然而一場意外的訴訟,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法院的少數法官和當地漁政站的執法人員竟然與原告串通一氣做假案,枉法判決我們合作社賠償90余萬元,并且還給我們造成了無法估量的間接損失,使我們這些養殖戶從此走向深淵。
案件發生的由來:
一、“三田”合伙造假案。
2010年3月24日,經省漁政處介紹,湖北長陽清江大鯢特種養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江公司)在房縣城關鎮與湖北房縣興農大鯢養殖開發專業作社(以下簡稱我社)簽訂了大鯢種苗400尾的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乙方在甲方引種的400尾大鯢在一個月內若出現非正常死亡或者大批死亡的,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的一切經濟損失”。合同簽定的當日,清江公司自我社自提種苗400尾。2010年4月24日前后清江公司通知我社,稱其飼養的大鯢多條種苗死亡,要求我社承擔賠償責任。我社明確表示按合同約定承擔責任,即一個月內死亡的由我社承擔,逾期死亡的,我社不應承擔責任。后經多次協商未果,于是“三田”合伙開始謀劃假案。
一是律師田玉負責尋找案由,撇開協議和《野生動物保護法》以“農產品質量糾紛”為由向長陽縣法院起訴(見2010年6月20日《民事訴狀》);
二是長陽縣漁政站執法人員田純社負責編造所需證據(見長陽縣漁政站出據的所有證據,最重要的是送檢的死魚和活體樣本都是22公分以上的種苗,根本不是我社提供的那批15公分左右的種苗,而檢測結果卻栽贓到我社的頭上);
三是長陽縣法院法官田禮民負責案件審理并負責法律文書生效后的執行(見原一審判決書和執行通知書)。
就這樣經“三田”合謀一個徹頭徹尾的假案開始形成了。
二、三級法院的某些法官不顧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
2010年6月20日,清江公司將我社訴到湖北省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要求我社賠償其經濟損失254629元。我社隨即向該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案系合同糾紛,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合同法》,合同糾紛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及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本案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以及被告住所均在房縣,應由房縣人民法院管轄,要求將該案移送房縣人民法院審理。而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本案所涉標的物,是經漁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從事野生動物馴養繁育的特種養殖企業的馴養產品,不屬于野生動物資源”為由,駁回了我社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我社不服,上訴至宜昌市中級人發法院,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又以“上訴人提供不合格大鯢”為由裁定駁回了我社的上訴,維持長陽縣法院的管轄。清江公司認為已勝訴在握,隨即“增加訴訟請求申請”,將賠償數額由254629元增加至1155868.32元。我社不服,于2011年1月14日就管轄權問題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省高院再以“申請人銷售攜帶致病病菌大鯢”為由又駁回了我社的再審申請。清江公司得到三級法院某些法官的鼓舞,再“變更訴求申請”,將賠償額增至1956661.5元。
2012年8月10日,長陽縣人民法院判決我社賠償清江公司各項損失共計889217.95元,我社不服上訴至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3年6月24日,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法官在事實不清和直接證據虛假及重要物證(死亡大鯢尸體)銷毀的情況下,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2013]鄂宜昌中民三終字第00164號)。
至此,通過三級法院的辦案法官共同努力,終于判成了一個鐵的坑農假案(目前該案已向省高院申請再審,并已立案鄂民申01160號)。
三、該案給房縣大鯢產業和幾千農戶造成巨大的損失。
房縣是中國大鯢的主產區之一,房縣縣委政府把保護和開發大鯢資源作為重要工作之一,目前全縣大鯢養殖戶達到了3千多戶,從業人員1萬多人,大鯢養殖量近50萬尾,如果該假案成真,不僅會直接毀掉我們一個新興產業,還會造成生態災難,因為將保護動物故意養死了,還能得到賠償,何樂而不為呢?那么今后誰還來用心把保護動物保護好?同時按照判決,應該是合作社來履行賠償義務,但在執行程序中長陽法院竟然想直接將出資社員及家屬作為被執行人,不知這是什么程序?不通過訴訟,執行過程中能隨意變更執行主體嗎?這種“權大于法”的理念在長陽法院某些法官中表現得淋漓盡致。如果照此執行,除給我們造成百萬元的直接損失外,更嚴重的是還會造成無法估量的間接損失,以后我們繁養的大鯢種苗還敢賣嗎?
四、被逼無奈行將何去何從?!集體上訪抑或暴力對抗?。
我們認為法院受理、審理民事案件,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確定管轄,不能亂找案由,尋求地方保護,更不能不顧事實、不顧證據,亂用法律,徇私枉法裁判。若照這樣執行下去,國家的法律可不遵守,雙方的協議約定可不履行,一切根據潛規則和清江公司的欲望訴求來判、來執行,那么誰來捍衛國家法律的尊嚴?誰還相信法院的公信力?又由誰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難道這樣“合法”的敲詐勒索就沒有人管了嗎?為此我們強烈請求省領導高度重視,同時請求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直接再審或指定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如果此事得不到公正處理,我們行將繼續集體上訪,直至黨中央、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抑或暴力相抗,直至死亡?!總之,我們誓將維權進行到底。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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