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要能及三代,貴要追溯八輩,如此才夠得上富與貴,自己不達標別嫌他人卑和微。那誰,還有那誰誰誰,別搜了,這個標準是我自己定的,原本我想找找國務院或聯合國的標準,沒找到,所以就自己定義。我也知道有些武斷,嫌門檻高的可以提出來,“八輩”可以商量,“三代”不容再降。
不讓拾荒老人坐公交,你是想讓他打的還是讓他跑馬拉松?或者將他的拾荒范圍限制在居住小區附近?空礦泉水瓶可樂瓶用塑料袋包裝后能有多少異味?如果異味是趕他下車的理由,那么,公交公司應該明令禁止狐臭患者乘坐公交車。據我說知,這個規矩是沒有的,以后也不會有,它就不應該有,所以“異味說”不能成為驅逐拾荒老人的理由。
拾荒老人的“軟肋”是空瓶子的體積可能超標,這點我能掰清楚。司機可以按照規定讓老人家為此購買行李票,前提是先稱重或計算體積,跳過這道程序直接就扔東西,肯定錯了。《上海市公共汽車和電車乘坐規則》第十五條規定:車廂擁擠時,乘客不得攜帶體積超過0.1立方米的行李物品上車,可老人盡量避開高峰,不妨礙他人坐車,沒什么說不過去的。其實有些事情能帶過去還是盡量帶過去,否則會將簡單的事情搞得很復雜,比如7·23事故的第一份50萬元賠付協議,簽了字的,應該是產生法律效力了,后來提高到91.5萬不是隨即廢了嗎?有誰非議嗎?沒有,因為不該非議,要不然會很麻煩,別忘了頭一天臥鋪大巴上還死了41個人,那場事故的賠付標準是46萬元,同命不同價。這位又要說了,“同命同價”指的是“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但《侵權行為法》中對“同命同價”的規定是“可以”而非“必須”,換句話說,如果對7·23事故的死者采用不同賠付標準,法理上并沒有觸犯《侵權行為法》,但顯然我們不能接受。
拾荒老人首先是個老人,其次是勞動者。甭管拾荒的動機是家境不好、閑得發慌還是鍛煉身體,他都是勞動者,勞動者是美麗的。老人的勞動不但補貼了家用,客觀上也清潔了城市,外加實踐低碳。拾荒老人和工人、農民、農民工、環衛工人等體力勞動者一樣,雖然普遍干著臟活累活,卻是他人舒適和整潔的前提,人格上應該受到尊重。
異味或公司規章都不是理由,拾荒老人的衣著標明的身份才是他們鄙視的根源。我就沒弄明白,一個開著公司車子的女司機和一個乘坐公交車的白衣男,有什么資格鄙視拾荒老人?現在私家車很普及,不說奔馳寶馬,十萬八萬也叫小車,女司機和白衣男不是都在公交車上嗎?別說本來就非富非貴,就算是大富大貴,你也得內斂一些,要不然反而讓人看不起。
高爾夫球場倒是整潔、養眼、富貴,但400多家違規高爾夫球場其實是真正的骯臟。國務院不讓建偏要建,顯然是違法了。一個高爾夫球場少則占地幾百畝,多則占地幾千畝,耗水量大,每年噴灑在高爾夫球場草坪上的化肥、農藥高達50多種,嚴重污染環境和枯竭地下水資源,負面效應十分顯著,甚至出現與人爭水喝的現象。與違規高爾夫球場相關的人,無論表面多么高貴,心靈是丑陋的。
那位女司機和白衣男其實自身談不上富貴,只不過是看到還不如自己的拾荒老人而采取了鄙視行動。如果這個“模式”是合理的,那他們的老板,或者比他富有的不認識的人,可以套用同樣的“模式”鄙視他們,就這樣一路鄙視下去,標準的開人類文明倒車。
如今的富人和有點身份的人,倒數三代大多貧寒,何必擺出一副人模狗樣呢?其實真正憑自己的奮斗出人頭地的反而不會動輒鄙視這個蔑視那個,那些不勞而獲者以及所得遠遠大于貢獻者,往往容易產生一覽眾山小的虛幻感覺,自己不怎么樣而鄙視更不怎么樣的,那就相當令人厭惡。2010年4月13日下午,江蘇鹽城一位83歲的拾荒老人張忠泉,把自己多年來主要靠撿破爛積蓄下來的10萬元捐給慈善會,并再三要求“這筆款子要用于救災”,何等的高貴!拜托那位女司機和白衣男,以后別以貌取人行不行?
一個健康的社會,應該是對老人尊重,對勞動者尊重。如果你是含著金鑰匙出世的,覺得尊重他們有難度,最起碼別表現得令人反胃。兵無常勢水無常形,又曰人像三節草不知哪節好,或許哪天你就不如人家了,那時候你該不希望人家鄙視你吧?就算你不會走到那一步,比你更富有更有身份的人多得是,一級一級鄙視下去,那叫一個病態社會。
現在的所謂“階層”,通過30年的改開,比從前的“階級”更甚許多,只不過現在不提“階級斗爭”而已,換成“階層斗爭”也是不允許的,如果用“不會”輔助“不許”,豈不是更好?尤為突出的是所謂“JY階層”,在我看來,其中半數以上的神馬“知識精英”,充其量不過是多認識幾個字,多少知識是談不上的,更談不上創造社會價值——將隱形價值也算在內。“尸位素餐”這個成語主要是為他們預備的。
財富多寡和地位高低是現實存在,犯不著把頭埋在沙子里,但對人格的尊重應該有個底線,無論怎么繞,別繞過底線。女司機和白衣男的行為越過了底線,矯正他們的行為不但是為了社會健康,也是為自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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