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央一號文件是關于加強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文件確定了水利的戰略地位。其實,關于水利的戰略地位,毛主席的話最為簡單明了:工業是先導、農業是基礎、水利是農業的命脈。在“十二五”的開局之年,中央突出提出水利改革發展問題,是抓住了當前農業農村經濟中的一個主要矛盾。
據說,中央將在幾年內投入4萬億用于水利建設,又是一個4萬億,但愿此4萬億不是彼4萬億。
大政方針已定,余下來的就是落實的問題了。而落實,絲毫不比大政方針的制定容易。據業內人士講,原來中央投入農村進行的農村土地平整,是一個暴利的行業,大概每個土地平整項目的利潤率在40%左右,以此推算,如果中央投入水利的4萬億資金不改革管理辦法沿用現行的所謂“公開”招標的方式,那么將有1.6萬億的資金作為“利潤”進入私人的腰包,換句話說,如果4萬億落實在1.6萬個水利項目上,那么將產生10萬個千萬富翁。這或許是為什么市縣農業開發辦成為高危職業的真相。隨著4萬億資金投入水利建設,相信水利部門將繼高速公路建設中的交通廳之后成為各級政府最高危部門。如果如此,那么4億的水利投入可能名至而實不歸。但愿我的這個擔心是胡言亂語、胡說八道。
關于中央一號文件,認真讀了一遍,著實有些擔憂,記錄如下:
1.文件第五條:基本原則。“五要堅持改革創新。加快水利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攻堅,破解制約水利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不知怎么的,有時一聽改革創新就心有余悸。第一,“重點領域”是指什么?似有必要予以規定。否則,各地各級都各憑所需的整出一堆的重點來,不說4萬億,恐怕央行向美聯儲學習,印出40萬億的鈔票來都不夠花。第二“關鍵環節”是指什么?同上所述,也益予以規范。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多了,就容易眉毛胡子一把抓,結果只能是事倍功半,甚至可能勞而無功,讓4萬億打個水漂也未必不可能。“看不見的手”讓多少東西消弭于無形了,讓4萬億看不見又有什么可奇怪的呢。第三“改革攻堅”的內容是什么?鄉鎮水利站早已改革掉了,相當多的農村小水利、灌溉水渠、泵站這些農業農村的“毛細血管”已然毀損殆盡,改革的對象是什么?攻堅的目標是什么?這些事情不先明了,4萬億投下去,我有如履薄冰、如臨深淵的感覺。當然,錢是印出來的,而且也不是我的,可能我是瞎扯淡、亂操心了。
2.文件第六條:大興農田水利建設。“健全農田水利建設新機制”,“市、縣兩級政府也要切實增加農田水利建設投入,引導農民自愿投工投勞。”“支持山丘區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壩、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設”。首先,農田水利建設新機制是什么樣一個東西?共產黨建國后,曾建立了一套有效的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高效機制和模式。建國后的前三十年,即便是在“十年文革”時期,條件那么艱苦,恁是建成了8萬多座各類水庫和無數的泵站、水渠,灌溉面積由2.4億畝增加到7.3億畝,增加近5億畝,增幅為200%。各鄉鎮都有水利站,各村有水利員,水利站負責農田水利的日常管護以及新建水利設施的規劃、測量和技術方案,然后提交政府投資實施。上世紀末的鄉村改革,水利站改革掉了,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從此沒有了最堅實的技術基礎,中國水利這個龐大的巨人從此無腳。于是,農村的水利設施損毀萎縮、加速崩潰。水利,中國大地母親的毛細血管大面積阻塞,近年頻仍的洪澇旱災,就是大地母親的抽搐。文件講的“新機制”的具體內容是什么呢?以其昏昏,使人昭昭,難已哉!第二,市、縣兩級的投入從何而來?現在都是舉債搞城市建設,大都迫近還款高峰,能有錢投水利嗎?引導農民自愿投工投勞,只能是停在文件上的一句空話,如何引導?拿什么引導?現在農村廣泛存在的嚴重問題是種田的都是耳順花甲之人,那有勞投工投?還自愿,豈不是空話一句?!可行的辦法是,縣鄉水利部門在科學規劃、精心論證、農民自報價的基礎上,把4萬億的投入項目交給農民工回鄉施工,既解決農民工的就業問題,又解決水利建設的投工投勞問題,還能提高建設效益,有效控制國家資金通過“項目利潤”的合法理由變成極少數人的個人資產,使同樣的錢辦更多的事。第三,如何支持“五小水利”工程建設?與農民工回鄉建設就業統籌考慮,應是最佳選擇。
3、文件第十條:繼續推進農村飲水安全建設。“提高農村自來水普及率”“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落實管護主體”。首先,提高農村自來水普及率當然是好事,不過也不能忽視另一方面,為什么農村飲水安全成了問題?結合水利建設,應統籌考慮解決農村農業的水污染問題,尤其讓死水活起來,提高農村水源的自我凈化能力。比如小塘壩、小水池、小水渠的經常性清淤、雨季換水、循環換水等,這項投入應列為各級財政的經常性預算,以組織季節性農民工在農閑時就地就業。第二,加強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落實管護主體,應引導或組織農民自行管護為主,尤其要防止“管護主體”在加強管理的旗幟下成為收費主體,增加農民的負擔。特別是“發展城鄉一體化供水”的地方,要警惕加重農民的負擔,國家應有立法予以保障。
4、文件第十四條:合理開發水能資源。“積極發展水電,加強水能資源管理,規范開發許可,強化水電安全監管”。首先,積極發展水電,是個好思路。建國后的三、四十年間,在大興水利的同時,小水電也是蓬勃發展。遺憾的是后來以產權改革的名義全部賣光。全體農民投入巨大艱辛勞力的小水電站,未經他們的同意就私有化了,全體農民的勞動和政府的投資,圖利了極少數人。最近恩施電力系統靠小水電批發百萬富翁就是最好的例證。第二,開發許可不能演變為收費許可。第三,水電安全監管,不能成為行業謀利的手段和載體。
5、文件第十六條:加大公共財政對水利的投入“發揮政府在水利建設中的主導作用”“大幅增加中央和地方財政專項水利資金。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于農田水利建設”“完善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合理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擴大征收范圍,嚴格征收、使用和管理”。“切實加強水利投資項目和資金監督管理”。第一,政府主導的具體內容和形式要法律化,鑒于水利、水資源極強的公益性質,應對以逐利為目的的資本給予節制,政府主導,除了投入以政府為主,更重要的是體現在政策主導、法律保障。資本可以進來(多渠道融資),但要規定進來的門檻和約束,安民告示于先,不能在公益性極強的領域任由資本毫無節制的追逐利益最大化以損害廣大普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這一點,改革中的諸多經典案例,給人民的教訓至為深刻。第二“大幅增加”的幅度究竟有多大?似應規定一個硬性的比例加之于各地財政預算之中,以使各級人代會因此否定財政預算報告有個依據!第三,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怎樣完善?又怎樣才叫完善?調整征收標準是否指提高收費標準?征收范圍擴大到什么地方?怎樣擴大、誰來決定擴大?我擔心水資源搞成石油產品,水價搞成油價。油價還不直接影響到每個家庭、每個人,而水價如糧價,是要直接的、立即的影響到每個家庭、每個人,搞不好,價格飛起來,就會極大地透支黨和政府的信用,這是極其不智也極其危險的事情。第四,改革實踐表明,水資源費“嚴格征收”易,嚴格“使用和管理”難,否則官員也不會成為高危職業。第五,如何加強水利投資項目和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如果是從主管項目和資金單位的內部進行監督和管理,那等于白說,最好的辦法是擴大輿論監督,實行全民監督。過去的已被打破廢掉的傳統體制中,一個項目投入多少錢,這些錢花在哪兒、怎么花的都能查得到,也經得起查。現在呢?走一個“公開招標”的形式,錢從財政付出去了,政府無從查也不能查,中標者是獨立法人(大部分中標者實質只出個牌子,收取一定的“管理費”)自主經營,你只能查稅,沒道理查他的實際支出(這是豆腐渣工程層出不窮的根源),這是他經營上的事。又回到文件第六條的“新機制”,所謂新機制,其實就是沒機制,有“看不見的手”,就有看不見、說不清的機制,是為“新”!
6、文件第十七條:加強對水利建設的金融支持。“提高水利利用外資的規模和質量”。首先,我要說,為什么我們把數萬億外匯去買美國國債而不拿回來搞水利呢?把錢借給外國人花再引進外資,確有令人費解之處。第二,從水利戰略地位的高度出發,國家應對外資進入水利進行法律規范,以確保水利的安全。外資已主導、控制了我國28個產業中的21個,這是我國近年宏觀調控無力的本質原因。既然水利的戰略地位(見文件第二條)如此突出,那么引進外資還是預先有應對之策才穩妥。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改革開放實踐中,引進外資之損益是亟待研究和高度重視的。利用不好,就不是利而是害了。第三,水利是個公益性極強而又事關全國大局和涉及每個家庭、每個人的大事,不可不慎之又慎。資本的天性是逐利,是追求利潤最大化。利用外資如無完備有效的法律節制,就可能直接的、即時的增加普通老百姓的生存、生活和生產負擔,極易引起沸騰的民怨。外資控制蘭州市自來水公司所引起的漲價風波堪稱經典案例。
7、文件第十九條:建立水總量控制制度。“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建立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嚴格取水審批管理”“嚴格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實現采補平衡”“建立和完善國家水權制度,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優化配置水資源”。第一,“控制紅線”的范圍是什么?紅線由誰來劃定?依據什么劃定?是否一如既往的由一堆精英咧咧出來?第二,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由誰制定、如何制定、依據什么制定、何時制定?指標體系的意義何在、目的何在?第三、取水審批由誰執行?他審批的依據是什么?第四,“采補平衡”由誰來衡量?依據什么來衡量?怎么監督、由誰監督是否平衡?會不會又成為一個忽悠的話題?沒能平衡怎么辦?追不追責、追誰的責、追到什么程度?當下賣拐的太多,文件寫了就應有可操作之細則,須知“政策和策略是黨的生命線”,如無細則,文件的規定就可能命懸一線!第五,“水權制度”指什么?是國家所有、政府所有、還是集體所有?抑或是國進民退而私人所有?市場機制如何配置水資源還能使其得以優化?市場配置,也就是讓“看不見的手”配置,看不見的手來配置是通過逐利實現的,而水資源的公益性極強,其公益性與“看不見的手”的逐利性天生相悖,能夠協調?“看不見的手”已讓若干公益性改革引起了沸騰民怨,買不起房、看不起病、上不起學,甚至連死都死不起了。如果水資源由“看不見的手”來配置那配置的結果可能不是優化而是惡化。當老百姓再飲用不起水時,結果將會怎樣?
8、文件第二十一條: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確定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加強水源地保護”“建立水生態補償制度”。第一,確立紅線是必要的,問題在于闖了紅線怎么辦?如有“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的風險,誰又敢闖紅線呢?近聞,有網友就金龍魚的轉基因油問題寫了一個帖子而被抓,可見監督之難。沒有監督,紅線又如何能紅得起來?還有一條,就是要割斷當地政府與闖紅線者的利益糾結,辦法只有一個:風險足夠大!第二,水生態補償機制的具體內容是什么?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如果補償標準大到足以使闖線者破產,誰還敢闖紅線?如果補償只是闖紅線所得利益的九牛一毛,那么補償制度就是一個鼓勵闖紅線的制度。
9、文件第二十四條:加快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體制改革。第一,“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明確所有權和使用權,落實管護主體和責任”,是否意味著私有化或民營化?實事求是講,小型水利工程的公益性決定了資本要么不愿意進入,要么進入就會挖空心思漲價掙錢,增加老百姓負擔進行盤剝。小水利就難免損毀這個結果。第二,“引導經營性水利工程積極走向市場,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經營性小水利工程如何界定、誰來界定?只要走向市場,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其廣大的“受益”者極有可能成為受害人,水利走向市場、百姓必定遭殃。
10、文件第二十六條:積極推進水價改革。第一、調整城市居民用水價格,多少才算合理?合不合理由誰說了算?居民高價水、自來水業高工資合不合理?由誰通過什么樣的程序說了算?第二,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要以“節約用水、降低農民水費支出和保障灌溉工程良性運行為原則”,如何才能保障“降低農民水費支出”這個原則?降低農民水費支出的參照是什么?是與上年比、與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比還是與美國、歐洲比?如果以節約用水、保障灌溉工程良性運行為借口增加了農民水費支出呢?誰來負責?誰來賠償給農民或者誰給農民一個說法?三個原則,降低農民水費支出恰在中間,會不會兩邊夾擊,讓農民兩頭出錢?第三,“農民定額內用水享受優惠水價、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這個定額由誰來確定、依據什么來確定?優惠水價是多少錢、由誰來確定、依據什么來確定?有了這一條,如何保障“降低農民水費支出”這個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原則的落實、由誰來保障?現在國際“四大糧商”悄然挺進中國糧食市場的收購、儲備、加工和銷售,如果他們再悄然進軍農村水利,那將是什么局面?如果農村水利市場化、私有化或資本介入,誰來節制、如何節制資本的逐利性而保障農民的用水權益和利益?!油價改革,油價只升不降,2、3年時間,由4元多漲到了7元多,水價改革會不會步油價改革的后塵?如果水價改革步了油價改革的后塵,農民將種不起田,其后果絕不是油價飛漲那么簡單、那么平和了。水價飛漲必是共產黨的大災難,中華民族的大災難。
11、文件第二十八條:推進依法治水。自古以來,中國治理大江大河大湖都是政府投資,百姓受益。共產黨建國后,是政府投資、農民投工投力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民無償使用。最擔心的是,一些地方打著依法治水的旗號,用司法力量來保障向農民收取可能不合理、不合“降低農民水費支出”原則的水費。
12、文件第二十九條:加強水利隊伍建設。鄉鎮水利站,人數不多,但戰斗力很強。據八十年代我在鄉鎮工作時的了解,他們對本地水利設施和水資源情況了如指掌,曾是共產黨領導全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堅強技術支撐,為新中國取得水利建設的偉大成就做出過巨大的不朽貢獻!鄉鎮水利站,是共和國水利巨人的堅強堅定之足,可惜,在上世紀末的鄉鎮改革中被武斷的撤銷了,令人扼腕難已。在鄉鎮工作,曾有一句俗話: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水利站沒有了,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靠誰來穿針引線呢?“服務于水利改革發展第一線”如何落到實處?
文件精神雖好,冷眼靜看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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