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對村干部外部監督的必要性和措施
周玉平
2011年1月8日
村黨支部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簡稱村“兩委”)的集中換屆工作,已于2010年12月基本結束。一些同志認為,現在按新辦法選出了素質高、群眾認可的村兩委班子,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農村各項工作就此走上了正軌,可以松一口氣了。但從近年來查辦村兩委人員違紀違法案件反映出的問題,以及本次換屆時信訪舉報大幅度增加、一些村選舉中出現故障的情況看,我認為需要高度重視并加強對新一屆村兩委的外部監督,促進其積極、廉潔履職,真正為村民服務。
一、需要強化對村兩委外部監督的原因
1、任何公共組織人員的廉潔履職,都不能依靠自覺和自律,必須要有有效的外部監督。失去外部監督,很多看似美好的制度都會成為擺設。因為制度是人來執行的。
2、部分村兩委人員參選目的不純。并不是為了給村民服務,而是沖著大幅度提高的報酬、養老保障和其他權力而來。國家對農村的各種無償投入、補助越來越多,大部分都需要村干部協助政府管理。這些人難以經受利益的誘惑,可能用公權謀取私利。
3、一些村的家族、宗族勢力已經影響了村兩委班子日常運行和選舉。一些村黨支部負責人只在親朋好友中發展黨員,其他村民中的優秀分子難以入黨,導致支部書記換屆時的家族壟斷。一些村委會選舉中家族、宗族影響明顯。村干部可能成為家族、宗族勢力的代言人,主要為家族、宗族謀取利益,而不是為所有村民服務;在分配公共資源、調解處理糾紛時,難以做到公正公平。還可能造成村內宗族之間的矛盾和沖突。
4、一些村在本次換屆選舉中出現了不規范甚至賄選現象,影響了當選村兩委班子的公信力。而且選舉過程中的矛盾糾紛還將影響村兩委今后的工作。
5、一些村干部長期任職,優親厚友、作風霸道,成了當地的“土皇帝”,群眾敢怒而不敢言。鄉鎮干部明知其存在各種問題,卻因其“有能力”、“鎮得住堂子”,甚至與自己關系好、經常請吃請喝,而對其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繼續任用。
6、導致村干部違法犯罪的一些機制性問題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雖然近年來逐步制定了村務公開、補助事項公示、村帳鄉管等制度,但實際執行情況并不樂觀。村干部仍不時發生各種違紀違法行為,例如截留貪污政府無償補助、虛報征地和房屋面積騙取政府補償、虛報支出侵占集體資金、在申報補助項目和辦理證明蓋章等事務時向村民索取錢物等等。
二、加強對村兩委外部監督的建議
1、鄉鎮黨委政府和片區紀工委要發揮外部監督的主力軍作用。村民的監督在現階段還無法成為主力,因為他們受到外出打工謀生、鄰里關系、宗族親友關系、怕受打擊報復、文化素質、信息來源等各方面因素影響。黨委政府和紀工委則是國家機關,有監督威力、人力、財力。特別要高度重視發展、吸收優秀村民入黨,杜絕村干部近親繁殖、排斥異己現象。
2、繼續加強監督制度的建設和落實。要迅速建立起新修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審計制度、評議制度。但最重要的,還是要將審計、評議、村務公開、公示、村帳鄉管等制度落到實處。為此必須要由鄉鎮的聯系干部、職能部門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督促整改。
3、及時發現和嚴肅查處村干部違紀違法行為。查辦案件具有治本功能,能及時解決問題、化解矛盾、威懾和警示其他村干部。要摒棄對不良村干部的依賴心理,對有違紀違法行為的村干部要果斷處理。要相信村內能選出群眾信任的帶頭人,短期內可以派出鄉鎮干部代行職權。要定期對村干部進行法制教育,使其認識到有權必有責、違法必受究,《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刑法》和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管得到他們。
4、相信群眾,發動村民監督村干部。村干部的行為直接影響村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村民有監督村干部的動力和現實需求。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村民才是最終的授權人和監督者。要調動和保護群眾監督村干部的積極性,要暢通群眾監督村干部的信息來源和監督渠道。要積極引導村民有序監督,逐步提高監督水平,最終實現全體村民授權和監督下的村兩委廉潔高效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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