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日本政府“中方承認俄羅斯對北方四島的管轄權”之觀點
梁劍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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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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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烏有之鄉
駁日本政府“中方承認俄羅斯對北方四島的管轄權”之觀點
——談談中俄企業在國后島組建合資公司的國際法問題
遼寧師范大學法學院梁劍兵
據人民網東京2月15日電 (記者于青) 俄羅斯和中國的水產公司將在日本稱北方領土的國后島成立合資公司養殖海參,雙方已于本月初基本達成一致并簽署了備忘錄。這是首次確認有第三國企業將在北方領土參與經濟活動。有關俄羅斯與中國的水產企業簽署備忘錄將在北方領土的國后島合資開辦公司一事,日本政府將在確認消息屬實后向俄方提出抗議。另據共同社15日報道,簽署備忘錄的分別是國后島的水產企業“復興”和中國大連的一家水產企業。據“復興”的總裁透露,在國后島養殖海參向中國出口的方案是中方提出的,在履行環境調查等手續后,將于今年4月正式開始養殖項目。“要求歸還領土的日本政府認為,第三國向北方領土投資等于承認俄羅斯的管轄權,將助長非法占領。”[1]
上述新聞報道發布后,在互聯網上引起了各方關注和評論,而中國網民對中俄企業此次攜手建立合資公司多持支持態度,其中原因也不難猜測。除去政治、外交等爭議問題之外,值得法律專業人士思考和研究的問題是,這一報道中所隱藏的國際法律問題究竟都有哪些?
首當其沖的問題是新組建的中俄合資公司的國籍問題。公司的國籍是指一個公司隸屬于某一國家的法律上的身份。公司國籍的確定,各國遵循的原則不一,主要有以下幾種學說:(1)住所地國籍說,以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國家為其國籍。其中又有管理中心所在地和營業中心所在地兩種確定住所的標準。(2)認許地國籍說,以公司成立時登記許可地的國家為其國籍。(3)資本控制國籍說,以公司過半數的資本出資者所屬國為其國籍。大陸法系國家多采用住所地國籍說,而英美法系國家則多采用認許地國籍說。中國采用認許地國籍說,至于俄羅斯法律采用何種原則確定公司國籍,我沒有查找到相關的俄羅斯法律。但是,俄羅斯屬于大陸法系國家,以此為據猜測起來,依住所地國籍說或者認許地國籍說的可能性很大。因此,這一即將組建的合資公司如果在俄羅斯政府注冊,并且其住所地——也就是國后島——如果被俄羅斯認定為本國領土,那么,這一新組建的中俄合資公司所屬國籍當然是俄羅斯國籍,受俄羅斯法律和國家主權管轄,此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性質是俄羅斯企業,應屬毫無疑問。
其次,中國企業在國后島與俄方組建合資公司就意味著中國政府承認俄羅斯對北方四島擁有主權嗎?答案應該是否定的。首先,中方企業與俄方企業簽訂合資協議,純屬民間投資協議,不等于政府間協定和外交聲明。因此,中方企業行為不代表中國政府行為。其次,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投資法領域中的公司投資行為抉擇并不能當然取代國際公法和國際外交法中的國家外交政策和決定。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即使中國民間企業承認俄羅斯政府對北方四島的管轄權,并愿意在承認這一管轄權的前提下與俄方公司建立合資經營公司,也完全不等于中國政府也承認俄羅斯對北方四島的管轄權。因此,要求歸還領土的日本政府認為:“第三國向北方領土投資等于承認俄羅斯的管轄權,將助長非法占領”的說法是荒謬的、與國際法不相吻合的。
第三,如果日本與韓國企業也采取行動,在北方四島與俄羅斯攜手建立合資公司,是不是意味著韓國和日本政府也認同俄羅斯對北方四島的管轄權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原理如前所述。
其實,許多網友不了解的是,首先倡議在國后島與俄國企業簽訂合資協議的并非中國企業,恰恰就是日本企業。早在2007年,日本北海道的一家水產公司就已經和俄羅斯合作在國后島開展海參養殖業務,并已經投入了部分籌建資金,并基于薩哈林水產研究機構的建議敲定了候選的養殖地點,目前該公司正在向俄羅斯方面申請必要的捕撈配額,以確保俄方企業能同該研究機構以聯合資源調查的形式啟動養殖項目。另外,海參加工等方面的技術指導工作則由中方企業負責。該日本公司在接受共同社采訪時表示,已同俄方公司簽署了有關捕撈配額等的基本合同,并將提供項目所需的資金。目前養殖候選地定在國后島西岸。作為該項目的一環,公司方面還計劃為當地居民修建溫泉設施。但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卻認為,日本國民在申請俄羅斯簽證后前往北部爭議領土,并遵循俄方法律開展貿易,這相當于承認了俄方對爭議領土的管轄權,因而要求日本公司避免出現此類行為。[2]或許正是在日本本國政府的干預下,日本企業與俄羅斯企業的合資計劃最終流產。
總之,來自第三國的國際投資協議即使是涉及領土爭議的區域,也畢竟只是民間企業之間私人性的經濟契約,與存在領土爭議的各國之間的國際爭端之間并無直接而必然的國際公法意義上的法律關系,因此,日本政府那種認為中方企業與俄羅斯企業在國后島投資設立合資公司就等于中國政府承認俄羅斯對北方四島的管轄權,并“助長非法占領”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也是毫無國際法依據的。
(201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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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e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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