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是這樣制造的
隆邦友
在茶坊喝茶,常聽茶友們閑聊當前社會冤案,勾起了筆者的求知欲望。
在《百度》里輸入“冤案”,件件冤案歷歷在目。選讀了近幾年媒體披露的20件驚天冤案:趙作海案、佘祥林案、李久明案、李化偉案、黃亞全黃圣育案、隋氏家族15人案、童立民案、劉俊海劉印堂案、陳國清案、孫學雙案、吳大全案、鄒書軍袁海強案、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還有云南的杜培武案、王樹紅案、孫萬剛案、莫衛奇謝開其案、李仲軍案、李仲武冤。
不看不知道,一看嚇幾跳。樁樁冤案觸目驚心,令司法人蒙羞,讓老百姓恐懼,司法機關的權威受破壞,共產黨和共和國的形象被損害。
難怪人們在問:中國的司法是怎么啦?中國的冤案還能避免嗎?
筆者對于司法是個門外漢。受一個中國公民良心和中共黨員黨性的驅使,把件件冤案的成因,作了一番系統分析,原來,冤案是這樣制造的:一、公安局不公,無法無天,刑訊逼供打出冤案;二、檢察院失察,把關不嚴,承上啟下釀造冤案;三、法院枉法,自以為是,疑罪輕判鑄成冤案;四、律師雄辯,愛莫能助,聾子耳朵只是擺設;五、問責不嚴,輕拿輕放,冤案制造成本很低;六、司法人職業道德低下,冤案制造萬惡之源。
一、公安局不公,無法無天,刑訊逼供打出冤案
我國的刑法是嚴禁刑訊逼供的。可是,樁樁冤案總是源于刑訊逼供。辦案民警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了被告人的有罪供訴和相關證人對被告人的有罪指證。
看看以下羅列的刑訊逼供,其手段之殘忍,真是令人發指。
1、杜培武,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涉嫌殺害同為民警的妻子和公安局的副局長。一審以杜培武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二審將杜培武降格判處死緩。
楊天勇劫車殺人團伙案的告破,無情的現實告訴司法人:楊天勇才是真兇,杜培武被冤枉了。
杜培武說,是昔日的同事和戰友們將他屈打成招的。檢察官在對這起刑訊逼供案中涉嫌犯罪的民警的起訴書中說:被拘留后,辦案民警對杜培武采用不準睡覺連續審訊、拳打腳踢,用手銬把杜吊掛在防盜門上,反復抽墊凳子或拉拽拴在杜腳上的繩子,致使杜雙腳懸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銬的雙手上。杜培武難以忍受,喊叫時被用毛巾堵住嘴巴,還被罰跪、遭電警棍擊打,直至屈打成招,承認了“殺人”的犯罪“事實”,指認了“作案現場”。
2、李久明,二級警督,任冀東監獄二支隊政治處主任。 2002年7月12日,因一起入室殺人案受到牽連,后被捕入獄。在審訊過程中,辦案人員刑訊逼供,迫使他屈打成招,被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2004年7月,搶劫殺人犯蔡明新在被執行死刑前供認,7.12入室殺人案為自己所為,才使這起案件真相大白。
李久明在《控告書》中寫到:“第一次對我刑訊逼供時,南堡分局局長王建軍對我說,案子是你做的,鐵證如山,不說就讓你脫三層皮,別想活著出去。副局長楊策說:你不說就整死你。”
李久明寫到:“他們將電線系在我的腳趾、手指上實施電刑。我喊冤枉,他們就用布堵住我的嘴,并說要電我的下身。”
李久明說:“2002年8月26日晚8時,王建軍開始第二次刑訊逼供。王建軍、楊策等人把我從看守所帶到一間提訊室,讓我戴著手銬、腳鐐,在提訊椅上坐了7天8夜,不讓我睡覺,一閉眼就打耳光。”
李久明回憶道:“在這7天8夜里,王建軍、楊策等人每次都是酒后刑訊逼供,采用的手段是灌涼水、灌芥末油、灌辣椒水、用打火機燒、打耳光等。他們買來10瓶芥末油和一包辣椒面,用芥末油和辣椒面兌上水灌我;把芥末油抹在我的眼睛上、鼻子里;把水瓶放在頭上讓我頂著,掉下來就灌涼水。一次,他們往我肚子里灌了一箱礦泉水,灌得我解大便也全是水。”
他說:“在生不如死的情況下,我只好被迫承認。因我并未實施犯罪行為,只好在審訊人員的誘導下不斷修改筆錄。”
3、趙作海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緩,又因被殺死者的“復活”,才使得冤情大白。
趙作海說:不論在派出所還是在縣公安局,在哪里都挨打。拳打腳踢,從抓走那天就開始打。我頭上的傷,是用槍頭打的,留下了疤。他們用搟面杖一樣的小棍敲我的腦袋,一直敲一直敲,敲的頭發暈。他們還在我頭上放鞭炮。我被銬在板凳腿上,頭暈乎乎的時候,他們就把一個一個的鞭炮放在我頭上,點著了,炸我的頭。炸一下炸一下的,讓你沒法睡覺。他們還用開水兌上啥藥給我喝,一喝就不知道了。用腳跺我,我動不了,連站都站不起來。被銬在板凳上,三十多天都不讓你睡覺。
那是叫你死,你就該死。當時刑警隊一個人跟我說,你不招,開個小車拉你出去,站在車門我一腳把你跺下去,然后給你一槍,我就說你逃跑了。當時打得我真是活著不如死。我說,不要打了,你讓我說啥我說啥,叫我咋說我咋說。
4、佘祥林因殺死妻子被先判死刑后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死妻“復活”證明了他是被冤的。
從佘祥林提供給媒體的申訴材料看,在他被刑警隊扣押后,審訊持續了10天11夜,一天只吃兩頓飯,不讓喝水,不讓睡覺。
佘祥林在申訴書中列舉了辦案人員刑訊逼供的幾個場景:
刑警隊的指導員問我,“水庫是雁門口水庫嗎?尸體是埋在山上嗎?告訴你,埋在土里,我們可以挖地三尺,沉在水里,我們可以把水抽干,你懂嗎?我們可以把水抽干。”
從指導員語氣十分突出的“把水抽干”,我猜到他們說的意思,就說是殺人后將尸體沉在水庫。就這樣,他們不停地體罰“提示”,逼著我錄口供。
佘祥林還在申訴書中描述了縣公安局副局長韓友華參加的一場審訊:
偵查員問我如何沉的尸,因我根本不知道,怎么打也無法說清楚,只好胡亂交代,“用木樁釘在水里”,這時,那個指導員對韓友華說,“有用被單包著人和石頭沉尸的,有直接用一塊大石頭壓在尸體上的,有用麻袋裝著人和石頭沉在水里的,那個袋子是麻袋嗎?”聽了他倆這么說,我想,“既然是袋子,不是麻袋,會不會是蛇皮袋?”于是交代“是用蛇皮袋裝著石頭沉的尸”。這時,韓友華又問我,“蛇皮袋裝了石頭總不會直接壓在尸體上,總有什么連著吧?”我猜不出,刑警大隊長盧定成不耐煩地解下了自己腳上的兩根皮鞋帶結好,問我多長、多粗,手感如何,看著盧定成這樣的舉動,我猜著說是“用比香煙還細點的尼龍繩”,這時韓友華罵道,你是沒吃夠虧的原因吧,那是尼龍繩嗎?我于是改口說是麻繩。
5、李化偉殺害懷有身孕的妻子邢偉被判死緩。14年后真兇姜海落網,從而使塵封十四載的驚世冤案昭示天下。
李化偉述說了自已的“招供”過程——“那天早晨,縣公安局以了解情況為由把我叫去。他們對我說:‘你衣領有血,是你殺的人……你承認吧。’他們把我抱邢偉哭時沾上的血跡作為我殺人的依據,對我采取了連續三天三夜的刑訊逼供、誘供……辦案人員孫某說:‘你就這個命了,你父親是黨員,你母親身體不好,弟弟也搞對象了,不承認還得把他們抓起來,你還得受苦……’一連幾天叫我撅著身子頭頂墻,而他們卻輪流睡覺、喝酒、吃飯,輪換人來折磨我。我無法忍受折磨、威脅、恐嚇,特別是媽被抓進來后,我無法承受這種打擊,就聽從孫某的,他說一句我重復一句,他連說帶比劃,形成了順合他們意圖的口供。”
5、云南省丘北縣農民王樹紅因強奸殺人被羈押達299天。在真兇歸案后,重獲自由的他已經成為一個渾身是傷的殘疾人。原來他體格健壯,隨便就能抗起一百多斤的東西,是家里的頭號勞動力。而現在,他是七級殘疾,胸11、12及腰1、2椎體輕度陳舊性壓縮性骨折,腰部呈130度彎曲,無法直立,走路必須拄拐杖,活動能力嚴重受限,至少喪失了85%。
王樹紅回憶說,丘北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劉自春負責本案,該局另外兩名公安李光興(時為丘北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盧梁甲等人也來審訊過他。他們說:"你老實點,小姑娘都說人是你殺的。"他辯解說:"我天天在家種地放牛,怎么可能殺人!"為讓他屈服,三人就對他采取了用木棍毆打,電擊等手段進行逼供。幾次三番后,他被人拉起手在早已準備好的"筆錄"上按下了手印。
6、黑龍江省肇肇東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隋洪建、任樹君、隋洪波、隋洪儒3年有期徒刑,案情是這4人刺傷了銀行行長。隨著真兇的落網,隋洪建4人的冤情大白,他們同樣是屈打成招的。
肇東市公安局副局長劉永富、打黑除惡特別隊偵查員王偉、車輛管理所教導員尹汝海等人,在肇東市公安局奮斗派出所、肇東市看守所審訊犯罪嫌疑人隋洪波、隋洪儒、任樹君期間,劉永富多次授意王偉、尹汝海對嫌疑人采取逼供行為,王、尹兩人采取抽打、“上繩”、往指甲縫中扎牙簽、往傷口撒鹽和變相體罰虐待等手段進行逼供。隋洪建羈押在哈市道外看守所期間,劉永富暗示同隋洪建押在一起的犯人對其進行毆打。審訊人員還把隋洪建的雙手扭到后面扣上手銬,后面放了一把椅子,把他的雙手掛到椅子背上,又把腳鐐子拎起向前拽,使隋洪建的身體失去支撐力,直至他眼冒金星,汗流滿面才放下來。隋洪建無法忍受痛苦,說:“你們說一說作案經過吧。”
7、海南省的黃亞全、黃圣育涉嫌故意殺人罪分別被判處死緩。10年后真兇落網,黃亞全黃圣育被宣告無罪。
黃亞全說,他被通知到招待所,一進會議室,房內的公安人員便喝令他雙膝跪地,雙手舉過頭頂,然后對他進行拳打腳踢,前面的人用腳踢他的膝蓋,后面的人就打他的背部。打了一陣之后這些人才介紹說:“我們是萬寧市公安局刑警隊的,你今晚在哪里?”他如實回答在黃道軍家喝酒,但公安一直問他是不是跟胡亞弟在一起,他說沒有,又遭到一頓毒打,然后被銬在床上。天快亮的時候才給他作筆錄。公安人員提示他要說當晚一起去偷膠的,不說將再次遭打。為了減少痛苦,他就按他們的提示說了,承認曾和胡亞弟在一起。
黃圣育說,審訊他的公安人員說他不老實,沒有如實交代,對他進行了拳打腳踢,兩次將他打昏過去,并將他的手反鎖著毒打。見黃圣育不肯就范,公安人員拿著一疊材料在他面前晃來晃去,只晃而不讓他看,只說是黃亞全都全招了,你還不招。黃圣育還是一直為自己辯解。公安人員說他抗拒不交代,又將他一頓毒打,打得他實在受不了了,于是就按公安的意思,說自己和黃亞全、胡亞弟三人在偷膠被發現時打死了郭太和,在沒有看審訊記錄的情況下迷迷糊糊簽了字。
8、19歲的劉俊海和其堂叔在刑訊逼供下被認定為命案兇手,在看守所度過了15個春秋。
劉俊海回憶,由于他不承認自已殺人放火,警察將他的胳臂通過脖子反交叉到背后,用手銬銬住。他的胳膊發出吱吱的響聲,像是要斷裂。之后,警察用酒瓶往他背后的手臂縫隙里塞,最終塞進去三個,劉俊海手臂全部麻木,人也昏迷過去。
連夜審訊讓他連打盹的機會都沒有。每一次瞌睡,都會有人給他一記耳光或用竹竿打其腳心,或用煙頭按在他的手臂上。
劉俊海不堪折磨,他想到了死。但第一次嘗試跳樓便遭制止。不久,劉俊海已無力呻吟,恐懼提醒他,只要自己不松口,眼前這幾個家伙會把他往死里整。
4天4夜的不斷折磨,劉俊海松了口。“火是我放的。”
劉俊海叔侄倆在看守所關押15年后,被法院判處無罪釋放。臨走時,竟然發生了令人哭笑不得的一幕:看守所竟然要求兩人家屬,要繳納15年生活費才能放人。
9、人民警察不僅對涉罪嫌疑人施暴,在向證人的取證過程中同樣施暴。
國家高檢的通報說:甘肅平涼市崆峒公安分局干警正在詢問一起治安案件的證人,所長鄭發祥推門進屋,對證人韓某訓話,認為韓沒有如實作證,并用拳擊打韓的頭部,抓住韓的頭往墻上撞,致使韓硬腦膜下廣泛性出血死亡。
在隋洪建4人冤案中,被辦案民警打怕的還有被列為“證人”的白振海。他是隋家榨油廠的更夫,被強迫證明,“任樹君在作案前3天住在更夫室等待機會”。“他們問我任樹君在沒在我這兒住,我說沒有。他們說你還嘴硬,就把我衣服脫光用鋁線做成的皮鞭抽我。有一次,他們幾個喝完酒回來一腳把我從樓梯上踢了下來。”
指認黃亞全和黃圣育殺人的6個小孩給劉律師說:他們其實根本沒有看見是誰打死了橡膠廠值班員,而是警方把他們抓了之后毆打他們,要他們必須說出是誰干的才肯放他們回家,于是他們只好在警方的誘導下說出是黃亞全和黃圣育干的。在6個小孩給劉律師提供的筆錄中,可以看到寫有:“我本來不知道此事,是公安機關抓我去才知道。民警用鞋打我頭部,我就亂說的。”
受害者們總結了一條令人心酸的經驗:面對刑訊逼供, “順桿爬”“認罪”才是明智的選擇。趙作海慶幸自已認了罪,他說,是因為“認罪”才能活到昭雪這一天,不然非被打死不可。杜培武李久明這些警察被警察打得受不了時,他們更是知道還有檢察院和法院兩個把關的會為他們申冤,于是選擇了“認罪”,在刑訊人編寫好的材料上簽字畫押,或是“順桿爬”,你想要什么我就說什么。
殊不知,“認罪”更使他們陷入無底深淵。盡管“認罪供訴”是由訊問者的酷刑威脅誘導而逼使無辜者復述出來的,無辜者一旦屈打成招,那可真是跳進黃河也洗不清了。
可不,河北省的聶樹斌和內蒙古的呼格吉勒圖就沒這么幸運,他們都是涉嫌奸殺罪,被執行死刑9年后,真兇才浮出水面。他們是否受到了刑訊逼供不得而知,總之是沒人舉報查證。但是,一個清清白白的青年人,非要自愿的去認罪領死,是沒人會相信的。
10、更為可怕的是,刑訊逼供不是辦案民警的個體行為,而是公安局的組織行為
實施犯罪行為難免不留下蛛絲螞跡,所以犯罪分子才總是難以逃脫。刑訊逼供是一種犯罪行為,而且就發生在公安局自已家里,你公安局就不可能一點也不知道。看看這些冤案中的刑訊逼供行為,動作都是搞得很大的,公安局長們不會一點也沒察覺。
刑訊逼供得來的供訴是假的,總是留有假的痕跡。試想:普通辦案民警尤其涉及大案的辦案民警都是兩人以上,實施刑訊逼供必需是兩人意見,有一個人反對就辦不成的;“打”出來供訴材料,如果是在派出所的,要經過副所長、所長審查簽字吧,如果是在刑警隊的總要副隊長、隊長簽字吧;然后,公安局的副局長、局長還要簽字吧;最后是公安局的“實權人物”——辦公室管大印的人審定蓋章。如此算來,呈送檢察院的材料上,公安局要審查簽字的人沒有10個也有8個,要是“打”出來材料,大家都是明白人,個中名堂不會沒有一點察覺。
從前面例舉的冤案中我們還看到,公安局長們不僅僅是縱容,有的甚至是親自操作,把一個個清清白白的人打成了“罪犯”。
刑訊逼供已成公安局里“潛規則”。所以才有佘祥林冤案中涉嫌刑訊逼供罪的民警想不通而自殺了。是呀,誰沒搞刑訊逼供?集體搞出來的冤案,立功受獎大家有份,現在問責卻問到個人頭上,辦案民警想不通,他們的家屬也想不通,所以家屬們要公安局拿個說法,所以公安局以最高規格為涉嫌刑訊逼供罪的犯罪嫌疑人出殯。
上面羅列的種種令人發指的酷刑,過去我們只在電影電視上,看見日本鬼子用來對付我們中國人,看見重慶白公館渣子洞的國民黨特務用來對付共產黨人,誰曾想到人民警察竟然用它來對付無辜的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法制國度里,這些民警們的心中根本就沒有了國法,是他們的為所欲為無法無天,用刑訊逼供打出了一個個冤案。
中國的司法體制是公、檢、法、司相互監督相互制約,這有利于防止冤案的發生。
冤案會止于檢察院嗎?
人們痛心地看到:被公安局刑訊逼供以“政府名義”打出來的冤案,卻被檢察院發酵釀造以“國家名義”提起了公訴。
二、檢察院失察,把關不嚴,承上啟下釀造冤案
被打成的“罪犯”們所以認罪,不是求死而是求生。他們總是把求生的希望寄托在檢察院身上,希望檢察官們公正執法嚴格把關。這些可憐人,幾乎無一不是見到檢察官就開始喊冤,舉報是如何如何被民警們刑訊逼供屈打成招的事實和根據,懇請明察秋毫還給清白。
但是,他們都失望了。檢察院同樣的批捕,同樣的起訴,成了名副其實的刑訊逼供罪犯的幫兇,批捕科是一傳手,起訴科是二傳手。公安局打出來的冤案,本來是可以止于檢察院的,結果卻是在檢察院得以承上啟下,釀造發酵成為更大的冤案。
當年,佘祥林被打成“罪犯”后,京山縣公安局以佘祥林涉嫌故意殺人的罪名向京山縣人民檢察院報請批捕,京山縣檢察院盡管看到的是疑點重重的案卷,依然很快就做出了批準逮捕的決定。
佘祥林昭雪后,當記者問到為何會批捕時,京山縣人民檢察院何家平副檢察長說:“作為當時我們檢察機關對佘祥林的案件中證據之間很多矛盾和疑點都沒有審查出來,這就是沒有把好案件的證據關和事實關。這個案件從某種意義上說,一些關鍵性證據之間存在著矛盾和疑點,其他方面有些證據。我們檢察機關沒有認真審查好。檢察機關當時在批捕佘祥林的過程中,只注重了與公安機關之間的配合,而少了監督制約,對公安機關所出的一些證據過于相信,沒有把好關。”
內蒙古枉死的呼格吉勒圖,其實在他被槍決前一個月,他在接受呼市檢察院檢察官劉某和彭某詢問時,也是堅稱自已是無辜的。在這份共計7頁、1500字的筆錄中,呼格吉勒圖數次表示:“今天我說的全是實話,最開始在公安局講的也是實話……后來,公安局的人非要讓我按照他們的話說,還不讓我解手……他們說只要我說了是我殺了人,就可以讓我去尿尿……他們還說那個女子其實沒有死,說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
在敘述“當晚自己的犯罪事實”時,呼格吉勒圖做了如下陳述:“我當晚叫上閆峰到廁所看,是為了看看那個女子是不是已經死了……后來我知道,她其實已經死了,就趕快跑開了……她身上穿的秋衣等特征都是我沒有辦法之后……猜的、估計的……我沒有掐過那個女人……”
顯然,這份對公安機關可能存在刑訊逼供舉報的筆錄并未引起檢察院的重視,在隨后的法院審理中,檢察官堅持指控呼格吉勒圖就是殺人兇手。
呼格吉勒圖被槍決9年后,在內蒙古境內接連作案21起,身負10條人命的“殺人惡魔”趙志紅落網。趙志紅才是本案真兇,呼格吉勒圖是一個冤死鬼。
因為搶劫殺人,28歲的吳大全一審死刑二審死緩入獄服刑。然而在服刑期間,他竟然遇見了真正的兇手,得以沉冤昭雪。吳大全說,他被捕后,受到了警方的“刑訊逼供”。后來,他被打得實在受不了了,索性就在口供筆錄上按了手印、簽了字,就此白紙黑字,這搶劫殺人的死罪算是攬上身了。他把希望放在檢察院身上,后來面對檢察官的提審,他堅決否認自己參與殺人搶劫。可是檢察官的一句話,讓吳大全陷入了絕望。
檢察官說:“你還堅持(說)這是班春全和史畢幺去做的話,不關你的事的話,那好,今天我們的問話也就到這里了,你這個案子,我們再打回公安。”
吳大全一聽可嚇壞了,我已經在公安里面受不了了,我才承認的。如果再返回,打第二次的話,非被打死不可。沒辦法了,只有你檢察官說是什么就是什么好了。
最近,筆者看到一份某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這是一樁離奇命案(AA案,下同):丈夫涉嫌殺妻,案情疑點重重,律師無罪辯護,一審僅判無期,已經上訴高院。
辯護律師指出:本案尚存疑點太多需要排除;公安局對被告人有刑訊逼供之嫌,檢察院要公安局出具的沒有刑訊逼供的證明太顯滑稽,對被告人關于受到刑訊逼供的舉證應予查實。
一審法院對于律師的無罪辯護不予采信,而是根據檢察院的公訴意見,判了一個被告人和受害人家屬誰也不服的無期徒刑。
僅從一審《判決書》內容看,這是一個疑點重重的案件。
被告人的母親也是受害人的婆婆,寫了一個對于一審判決不服的“意見反映書”,因老人年高有病行動困難,故托筆者代她將“意見反映書”呈送省檢察院。
呈送省檢察院的過程卻具戲劇性:
時間:2010年12月7日上午。
地點:XX省人民檢察院信訪接待室。
筆者:(將材料從窗口遞進),檢察官同志,你好!我不是來信訪的,我是受人之托,只送一個材料給你們。
檢察官:(年輕女檢察官,接過材料翻了翻,將材料放回窗口),這個材料我們不能收。等二審判決后,你們如果不服,可以送申訴書給我們。如果判決有錯,我們有權糾正。
筆者:多一個材料不是更有利于你們對于審理過程的監督嘛。(再次將材料送進窗口)
檢察官:(將材料推回窗口,不耐煩,提高了聲音),我把理由都給你說清楚了,這個材料我們不能收。
筆者:你們檢察院不只是有對案件的糾錯職能吧,你們還應該有對案件的防錯職能嘛。
檢察官:(大聲的),你說什么我也不會收這個材料。你不懂,去找律師問問。
筆者:(大聲的),我不找律師,我找你們檢察長去。
筆者騎自行車返回幾公里外的省檢察院門衛室。
筆者:同志,謝謝你的指點,我找到信訪室了。我想現在進去找檢察院領導提點意見。
門衛:你不能進去的。等到25號吧,是院領導接待日。
筆者:我是從XX省跑了600公里的路來辦這點事的,請幫個忙,或者你把院領導的電話接通,我來跟他講。
門衛:那你進去吧,別亂跑,直接去大樓。
筆者來到大樓警衛處。
警衛:請問你找誰?
筆者:我找檢察長。
警衛:找檢察長什么事?
筆者:給你們檢察院提點意見。
警衛:(兩名警衛交換了意見),檢察長不在。
筆者:那就找一個副檢察長吧。
警衛:(兩名警衛交換了意見),副檢察長也不在。
筆者:那就找辦公室的領導吧。
警衛:(接通了電話),你來給他們說。
筆者:我想占用你們一點時間,給你們檢察院提點工作上的意見。
檢察官:那你在一樓大廳稍等,我下來。
兩名檢察官來到大廳,筆者呈上身份證。一名檢察官作記錄。
檢察官:請問,你對我們的工作有什么意見?
筆者:(介紹在信訪接待室的情況),檢察院的監督職能不僅是糾正錯案,還要防止錯案,而且應該把防錯放在第一位。這個AA案,會不會又是一個錯案呢?為了防錯,應該盡可能的收集法院移送的案卷以外的資料。也許你們早就是這樣做的了,就當我這是多余的話。
檢察官:不是多余的話,是這么個道理。
筆者:前些年,你們省發生的幾起驚天冤案,其實疑點是有的,就是被你們疏忽了。
檢察官:是的,教訓是沉痛的。
筆者:你們在老百姓眼里,是一個好大的衙門,你們是“包青天”,向你們送材料是對你們的莫大信任。我給你們提一條建議:凡是普通老百姓送給你們的資料,都不要輕易拒收,收下后還要告訴人家,你們會認真處理的,讓人家帶著滿意和希望而去。
檢察官:有的資料也確實沒什么用啊。
筆者:確實沒用的資料,你就把它當作垃圾處理了,這也叫做認真處理呀。
檢察官:謝謝你。
(握手。筆者呈送了材料,帶著滿意和希望,走出了莊嚴肅穆的省檢察院)
每一個冤案都是打出來的,每一個被打的人都向檢察院舉報受到了刑訊逼供。或許是“潛規則”使然,檢察官們已經見怪不怪,甚至于麻木不仁。正是檢察官們一次次忽略,刑訊逼供已經成了司法界一大固疾。
其實,每一件冤案都展現有疑點。如果檢察院在批捕時或在訴訟中能夠認真履行職責,認真聽取分析當事人的申辯意見,復核每一個證據,窮盡每一個疑點,錯案就會得到及時糾正,冤案就會止于檢察院。正是因為檢察院的失察,疏于監督,把關不嚴,將疑點重重的冤案提起國家公訴,承上啟下釀造成了大冤案。
2010年7月,《檢察日報》上郭愛云的一篇文章,讀后令人感動,“ 作為一名控申檢察人員,我要像張章寶那樣,把每一位來訪群眾都看做親人,把每一個訴求都當成自己的事情,把每一個矛盾和問題的解決都看做是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組成部分。......我要像張章寶那樣,不斷增強以人為本意識、執法為民意識和群眾至上意識,始終把群眾關注的重點、群眾關心的熱點和群眾反映的難點作為法律監督工作的出發點、落腳點和著力點。...... 作為一名控申干部,自己的執法作風、執法態度、工作能力和水平不但直接關系著執法效果和群眾的滿意程度,而且直接關系到黨和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的評價和印象。......努力在思想上、工作上更加嚴格要求自己,始終堅持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始終以過硬的思想作風和高尚的職業品質,打牢自身公正廉潔執法的思想基礎,努力排民憂、解民難、化民怨,做勤政廉政的表率、公正執法的標兵和讓人民信任的檢察官。”
檢察院里的人要都象張章寶、郭愛云,想制造出一個冤案都難。
可是,人們痛心地看到:被公安局刑訊逼供以“政府名義”打出來的冤案,卻被檢察院發酵釀造以“國家名義”提起了公訴。
按照公、檢、法、司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中國司法體制,冤案沒有止于檢察院,總該止于法院吧。
三、法院枉法,自以為是,疑罪輕判鑄成冤案
公安局刑訊逼供完成了證據搜集,檢察院疏忽失察提起了國家公訴,法院“疑罪輕判”鑄成大錯。
也有“疑案從重”的,如聶樹斌和呼格吉勒圖,在真兇浮出水面時,他們被執行死刑已經9年了。
杜培武在法庭上關于被刑訊逼供的申辯被斥無據,律師的無罪辯護不被采信,證據形成鎖鏈,一審被判死刑。杜培武不服,上訴到云南省高院,省高院在審理該案后,提出了對公訴機關在一審庭審中指控并經一審確認的鑒定證據和杜本人的親筆供述等證據中的取證問題、鑒定時間問題、刑訊逼供問題、以及作案時間、作案動機等方面的問題和疑點。認為該案的主要證據是真實的,但存在的疑點不能排除,于是留有余地地將一審的死刑降格判處為死緩。
同杜培武一樣,李化偉也是真兇落網后才得以平反昭雪的。訴訟中律師始終堅持無罪辯護。當年的判決書是這樣寫的:被告人李化偉與邢偉結婚后,懷疑邢在婚前與他人有越軌行為,1986年12月29日12時許,與李發生口角。李用拳朝邢的面部、肩部打擊多下,又用手掐邢的頸部。接著,李去廚房拿菜刀一把,用刀背砍邢的頭部。李恐邢不死,又用菜刀割邢的頸部、腹部各兩刀,邢當即死亡……上述犯罪事實,證據充分,有公安機關現場勘查及檢察機關鑒定材料在卷佐證,雖被告拒不供認足資認定。 被告人李化偉犯殺人罪,一審判處李化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化偉上訴,省高院做出終審裁定:駁回李化偉的上訴,維持原判。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判決所認定的作案時間,已從偵查階段認定的、前期訴訟指控的下午1時30分至3時,提前到中午12時許。
承德中院對陳國清案先后三次死刑判決被河北高院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在對承德中院第四次死刑判決后河北高院不再發回,但最終河北高院在對發還重審書中所提“疑點”沒有認定的情況下,判決陳等三人死緩,一人無期。十年后,滄州監獄一服刑人員向最高人民法院檢舉承德命案真兇另為他人。
一審判處佘祥林死刑,佘祥林提出了上訴。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針對省高院提出的證據中存在的疑點,經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大部分疑點依然存在,但案件仍得以開庭重審。佘祥林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佘祥林再次上訴被駁回。
京山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唐崇德說:“當時,盡管新的刑法已經開始實施了,但是在遇到像這樣重大案件的時候,往往用舊的審判觀念來看待問題,就是疑者從有、疑者從輕,是作的有罪推理,盡管也認為有疑點,但最后還是做除了有罪判決。考慮如果一旦宣告無罪,很可能放縱了罪犯。”
再看AA案的一審判決,真可謂是疑點重重。有司法專家看了這個判決書后感慨:這樣的案子也敢判,法官真是太有膽量了。
判決書稱:“上列證據經庭審質證,證據來源合法有效,各證據之間能形成證據鎖鏈,現場雖沒有被告人XX殺人留下的直接證據,但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從而證實被告人XX將被害人XXX殺死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全案沒有被告殺人的任何直接證據。不僅現場沒有被告殺人的直接證據,全案也沒有被告殺人的直接證人。
1、兩件作案兇器中,刀子沒有到案;現場遺留的鐵鏨子上沒有被告的指紋。
2、偽造現場的用具沒有到案。
3、尸檢有打斗痕跡。但被告身上沒有死者的血跡也沒有任何傷痕。死者的身上和現場都沒有被告的血跡。
4、全案的19名證人全是間接證人,其證言都是聽說的聽見的而不是看見的,可信度極低。
5、被告7歲女兒為本案第一證人,她指證被告有罪。可是她說,她的證詞是警察叔叔編造的,她要求出庭作證。
警察向她取證時,她的舅舅(死者哥哥)作為監護人在場,他們都拒絕簽字,舅舅還大罵警察造假證。她舅舅說,辦案民警是誘導編造證據,要求出庭作證。
(二)判決書關于“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的認定是不能成立的。
1、本案的作案時間是早上4—6時,被告是5時許離開了家,以后尚有長達一小時的作案時間,從時間上就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2、案發現場雖然沒有其他人活動痕跡,但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后清除偽造現場的可能。
3、雖然現場廚房窗戶不具備現場入出戶條件,入戶房門沒有撬壞痕跡,但不能排除以下任何一種情況,而任何一種情況的存在就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兇手用萬能鑰匙開的門;
兇手用配制的被告家的鑰匙開的門;
兇手是被害人的熟人,被害人引狼入室。
(三)對本案至關重要的被害人陰道內精液、手指甲內粘附物及現場的十處血跡未進行DNA鑒定。通過鑒定,或許還能發現新證據。
判決書稱,“被害人陰道拭子上檢見精子,應來自XX(被告人)。”一個“應”字,表明未做科學檢測鑒定,未做鑒定,就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判決書稱,被害人十指指甲上的沾附物和室內的十處血跡“應來自XXX(被害人)。”被害人有死前掙扎搏斗痕跡,兇手被抓傷刀傷致現場留下兇手血跡的可能性也是有的。又是一個“應”字,表明未做科學檢測鑒定,其中是否有其他人的血就不能排除,也就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四)證人間關于作案時間的證詞相互矛盾,其中有兩個證詞,不是有罪證明,恰是被告沒有作案時間或根本就沒有作案的證明。
(五)同監舍死刑犯對被告的殺妻舉報證言內容太悖情理不應采信。
判決書稱:“證人XXX證實:我因走私毒品被判決死刑,現正在死刑復核期,......與XX(被告人)同一監室20多天。......因為我是外省人,他是四川人,我兩關系比較親近些,我問他是因為什么事進來的,他當時跟我說,是他把他妻子殺死了,殺了二、三十刀,外面有兩個女兒,一個十五歲,一個只七歲,他在外面沒有交待,才被關進來的;他說如果承認了,無法面對兩個親生女兒。”
“在外面沒有交待,才被關進來的”。被告面對的只是一個只相處了二十多天的死刑犯,又有多親近?就把關系到他自已生死的絕密和盤托出,除非被告是個白癡。
按照我國法規,對于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證人,應當到庭質證。到庭不行,讓兩人面對面質證一下總是可以的吧。可是,有關部門在對死刑犯執行死刑前,并沒有讓其和被告質證。
(六)被告從第三次被詢問開始,連續四次有罪供訴,從檢察院介入開始,被告一直翻供,在法庭上堅持舉報被刑訊逼供并提出了相關線索,對此舉報檢察院和法院并未認真查實。
本案的全部證據均為間接證據,被告不具備所有證據指向的唯一性,各證據之間不能形成證據鎖鏈。而且有的證據來源的合法性還尚且存疑。
精子“應”是被告人的,血跡“應”是被害人的,因此,本案的兇手就“應”是被告人了。很多老司法人對于一審《判決書》中的如此司法表述,都說弄不懂實在不敢恭維。
縱觀全案,被告沒有法定從輕情節,其作案手段之殘忍(刺砍敲共45刀,其中雙乳及陰戶各刺兩刀),社會影響之惡劣,且無悔罪表現,又有犯罪前科(強奸未遂),反告刑訊逼供,死者又無過錯,判一個死刑也是罪有應得。一個無期徒刑,九泉下的死者何以瞑目?受害者的親屬何以解憤?如果被告就是真兇,法定死刑一個,最輕也該死緩,何來無期之說?
證據不足,疑點叢生,故意殺人罪就不能成立,別說無期,就是判一天也不行,判無期徒刑何以能服被告及其親屬?
“這是一個典型的疑罪從輕案例”。司法專家們無不這樣評說本案。
“疑罪從有”,或許如京山縣法院唐副院長所說,是怕放縱罪犯。其實,一個錯判,才是對罪犯的最大放縱,
聶樹斌被處決9年后,真兇王書金歸案時,其身上又多了幾宗命案。
呼格吉勒圖也是被執行死刑9年后,歸案的真兇趙志紅此時已是“殺人惡魔”,在內蒙古境內接連作案21起,身負10條人命。
民警李久明殺妻被判死緩坐牢兩年后,落網的真兇,是流竄大半個中國,實施盜竊、搶劫、強奸、殺人的蔡明新。
李化偉殺妻被判死緩冤枉坐了14年牢。真兇姜海第一次作案得逞后,變得更加兇殘,伙同他人搶劫出租車,將年輕女司機殺害;又曾單獨作案兩起,分別殺害兩名女青年。如果說,14年前的冤獄使姜海暫時逃脫了法律的懲處是個偶然,那么,存留于他的內心的罪孽必然孵化出罪惡的種子,致使他繼續犯罪。需要指出的是,就是這樣一個血債累累的惡魔,后來竟然成為公安機關的協勤員,整天開著警車耀武揚威。
一個冤案,放縱的不僅僅是真兇,還縱容了刑訊逼供犯罪,放縱了檢察官和法官們的瀆職枉法,更為嚴重的是給人民群眾造成恐懼,讓司法公正受到懷疑,給共產黨和共和國的形象造成損害,使社會安定受到影響。
四、律師雄辯,愛莫能助,聾子耳朵只是擺設
幾乎所有的冤案中,律師們都是維護司法公正,堅持了無罪辯護。可是,他們的能量太弱小,他們的理性意見總是不被采信,愛莫能助。其實,只要法官們是認真聽取了律師的意見,冤案本來也是可以止于法院的。
劉胡樂律師是在杜培武案一審開庭的前一天傍晚,才把該案的所有卷宗攤到書桌上的。他立即發現了案中的疑點:警方說警犬嗅源是汽車剎車踏板上的泥塊,可現場勘查記錄顯示踏板上沒有泥塊;作案兇器沒有找到;有足夠證據表明杜沒有作案時間;更關鍵的是杜沒有作案動機;偵查階段的刑訊逼供導致取證程序嚴重違法……
控方在法庭上播放了杜培武“指認”殺人現場的錄像和審訊錄像,錄像上杜“承認”了作案過程,煞有介事地比劃著說他是如何如何下的毒手。
劉胡樂當庭指出,這個簡短的錄像只是審訊過程的一部分,杜的無罪辯解和被逼供的場面被省略了,希望當庭播放全過程。
他慷慨激昂的辯護詞使所有在場人士感到意外:
1、取證程序嚴重違法,刑訊逼供后果嚴重,杜的傷情已由駐監所檢察官驗證并拍了照片;
2、沒有證據證明杜具備故意殺人的主觀動機,律師獲取的證據表明杜并不知道二王的關系;
3、客觀上杜沒有時間實施殺人行為,定案的關鍵作案工具——手槍下落不明,警犬的氣味鑒定也有疑惑。“綜上所述,本案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懇請人民法院依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宣告被告人杜培武無罪。”
劉律師的辯護意見法庭充耳不聞,死刑照判不誤。
一審死刑判決下達后,劉胡樂不遺余力地繼續為杜培武進行無罪辯護,在二審辯護中提出了更多的疑點求證杜培武的無辜,并指出有罪推定將導致草菅人命。 劉律師說: “辯護人充分理解涉及本案公、檢、法有關人士的心情,但我國司法的原則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絕對不能受意氣所影響。審判長在一審法庭上幾次叫‘被告人杜培武出示沒有殺人的證據’,此類問話不僅失去了公正裁判的意義,也使審判明顯流于形式,這是辯護人所不能理解和容忍的。”
當真兇落網,案件水落石出后,證明劉律師這些意見是完全正確的。遺憾!太遺憾!法官們為什么就聽不進這些正確的意見,非要制造出一個驚天冤案來。
李久明冤案,律師也是作的無罪辯護: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久明犯有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足以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疑罪從無的原則,在此本律師為被告人李久明作無罪辯護。理由如下:
(一)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李久明涉嫌故意殺人罪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認定涉嫌殺人的事實不清,且違背人們正常的思維邏輯。
2、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李久明涉嫌殺人的指控,缺乏證據。
3、公安機關調取的和辯護律師調取的證明被告人李久明不在現場的證據。
(二)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李久明非法持有槍支罪的指控,是對我國《刑法》第128條第1款的理解錯誤,指控不成立。
以上辯護意見,請合議庭評議此案給予充分考慮,誠望采納。謝謝!”
事后證明這些完全正確的意見,請“給予充分考慮,誠望采納”,只是律師們的一廂情意。
張振風、郭新魁、郭輝、劉傳軍、劉超五人,因強奸、搶動罪,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在辯護詞中,律師呂繼超仔細分析了當事人被定罪中存在的問題。如,本案5個被告人涉及案件14起,許多案件的主要事實方面是模糊不清的,特別是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不清,搶劫案參與的人數不清。盡管公訴機關曾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但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情況說明及證據上看,仍有許多事實無法查清。
呂繼超律師特別指出了本案的荒誕之處:沒有被告人去辨認犯罪現場的辨認筆錄,怎么能證明被告人到過犯罪現場呢?受害人王某竟然能辨認出蒙著臉部的人,難道有特異功能不成?并且,他在前面的筆錄中說沒有看清被告人,而后面卻又說看清了并辨認了出來,這明顯是不真實的。
盡管荒誕,一審依然判決:張振風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郭新魁、郭輝被判處無期徒刑,劉傳軍、劉超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張振風等5人分別提出上訴。2009年8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發回重審,并建議公安部門補充DNA鑒定。
隨后,檢察機關撤回起訴,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柘城縣公安局對強奸、搶劫案重新評查中,通過技術手段確定正在服刑的王銀光是真正的犯罪分子,隨后確定“張振風等5人涉嫌搶劫、輪奸的犯罪事實不能認定”。
從樁樁冤案中,人們看到的是法院的老大和法官的傲慢。
近日,手機上收到一條笑話:
律師在法庭上義正嚴辭滔滔不絕。
法官(打斷律師發言):請辯護人注意發言時間和措辭,別當我們是白癡。
律師:對不起,法官先生,我剛才沒注意到這一點。
有人統計:在刑事審判中,律師的理性判斷,常遭明顯排斥,律師意見的采信還不到10%。有人據此認為,律師的刑事辯護,在中國已經進入絕境。
五、問責不嚴,輕拿輕放,冤案制造成本很低
趙作海冤案真相大白后,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談到錯案發生的原因,趙立勇說:“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這起案件有很多疑點,卻出現了這樣的判決,三家辦案機關都是有責任的,是沒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也沒有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
應該說,止于檢察院的冤案應追究公安局的責任,止于法院的冤案應追究公安局和檢察院的責任,法院判出來的冤案,就要追究公檢法三家的責任了。
除了追究領導人的責任,凡是在冤案認定材料上簽字蓋印的警察、檢察官和法官,都應該受到追究。
制造李久明冤案的王建軍等12名犯罪嫌疑人,被法院以刑訊逼供罪判處王建軍、楊策有期徒刑僅2年,參與刑訊逼供的盧衛東、黃國鵬、張連海、宋金全、聶曉東等其他人員,分別得到依法處理就僅是2年以下的徒刑甚至免于起訴了。
王樹紅被無辜關押296天后無罪釋放。2003年7月30日,丘北縣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刑訊逼供罪行,但偵查工作一直沒有進展。云南省檢察院多次派人督辦參辦,并于2004年8月16日確定了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劉自春、民警李光興、盧梁甲等3名犯罪嫌疑人,直到2005年6月23日法院分別判處3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個月。
將一個體格健壯的頭號勞動力的王樹紅,打成七級殘疾,胸11、12及腰1、2椎體輕度陳舊性壓縮性骨折,腰部呈130度彎曲,無法直立,走路必須拄拐杖,活動能力至少喪失了85%。施暴者只付出了1年6個月的徒刑,成本是不是太低了。
打死證人的派出所長鄭發祥以涉嫌暴力取證罪,被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鄭無期徒刑。執法者違法打人致死,無期仍顯偏低。
浙江“殺人犯”吳大全一審死刑丟命,二審死緩保命,最后竟然在監獄里碰到了真兇!如果吳大全未在獄中撞見真兇,那么,并未殺人的他,將要在高墻內消耗掉至少20年的時光。冤案發生以后,主審此案的高院法官受到的處罰只是被扣2分,而這一處罰與浙江高院規定遲到3次,以及提審犯人時抽煙,所受到的處罰完全相同。
云南省臨滄市鳳慶縣鳳山鎮后山村居民李秀香(36歲)在到縣城打工途中被人殺害,公安機關發現死者丈夫李仲軍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將其抓獲。李仲軍在被訊問中作過3次有罪供述,稱因懷疑妻子有外遇而將其殺害。但經血跡DNA檢驗,發現李仲軍之弟李仲武才是本案真兇并。
在對李仲武進行的14次訊問中,李仲武作了11次有罪供述,稱其因長期家庭矛盾而殺害其嫂李秀香。但李仲武在起訴階段開始翻供。
庭審中,法院發現本案疑點叢生,根據“疑罪從無”原則,裁定準許公訴機關撤訴。防止了重大冤案的可能發生。
其實,清白的李仲軍若非受到刑訊逼供,鬼才相信他會有三次有罪供訴,在鬼都不愿呆的看守所里住了30天。冤案已經發生,可是怎就不見有辦案民警被追究責任呢?
李仲武雖然被法院判定“疑罪從無”,但他的11次有罪供訴是怎么來的呢?其實,誰都知道是怎么來的。而且檢察院還提起了公訴。冤案已經發生,可是不見追究辦案民警和檢察官的責任。
隋洪建、隋洪波、隋洪儒、任樹君4人犯故意傷害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真兇落網后,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指定密山市檢察院,對肇東市公安局副局長劉永富、打黑除惡特別隊偵查員王偉、車輛管理所教導員尹汝海等人刑訊逼供問題進行立案偵查,繼而刑拘、逮捕。結果出人預料,密山市人民檢察院竟下達了不起訴決定書。
“不起訴書”上面記錄的事實卻又是如此驚人:劉永富、王偉、尹汝海3人在查辦肇東市農業銀行錢某被刺一案過程中,在肇東市公安局奮斗派出所、肇東市看守所審訊犯罪嫌疑人期間,劉永富多次授意王偉、尹汝海對嫌疑人采取逼供行為,王、尹兩人采取抽打、“上繩”、往指甲縫中扎牙簽、往傷口撒鹽和變相體罰虐待等手段進行逼供。劉永富在隋洪建羈押在哈市道外看守所期間,暗示同隋洪建押在一起的犯人對其進行毆打,迫使4人做虛假供述,承認所謂的刺殺錢某的犯罪事實,并致使隋洪儒、任樹君受輕微傷。
密山市檢察院認為,劉永富、王偉、尹汝海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司法人員,知法犯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訊逼供行為,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7條之規定。
看到此處,可能人們無一不為檢察院的認定叫好,肯定的認為幾個人犯會被判上個幾年徒刑。
殊不知,檢察院法律文書話鋒一轉:鑒于其犯罪情節較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規定,決定對其3人不起訴。
身為司法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執法犯法,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慘無人道的刑訊逼供,造成了迫使4人做虛假供述,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冤案的嚴重后果。如此令人發指的法西斯暴行,真不知是怎么和“犯罪情節較輕”“不起訴”掛上鉤的。
如果說公檢法制造的隋洪建四人冤案,給中國法律造成了創傷的話,那么,“不起訴”無異于是給中國法律傷口上再撒了一把鹽。
對于制造冤案的民警,盡管是輕拿輕放,多多少少還意思意思,追究了法律責任;對于制造冤案的檢察官和法官們,被追究責任的案例就更為少見了。
制造成本太低,也是冤案的重要成因。
六、執法者職業道德低下,冤案制造萬惡之源
趙作海冤案發生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黨組擴大會議,院黨組成員和有關庭室負責人圍繞趙作海錯案進行認真剖析,查找原因。大家一致認為,出現趙作海錯案的主觀原因,一是司法理念偏差,為民意識不強;二是責任心較差,工作作風浮漂;三是只注重相互配合,忽視了相互監督;四是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監督不力。
四條原因中,前三條主要涉及的是個體,是一個個的警察、檢察官和法官們自身出了問題,是執法者的職業道德低下所致。可謂一箭中的,這才是冤案制造的總根源。
冤案的發生,公檢法有集體的責任,但是,不能洗刷個體的罪惡。
任何公民都要接受法律的約束,任何人都沒有法律之外的特權,執法者更應該嚴格遵守法律。警察的殘忍,檢察官的冷漠,法官的傲慢,都是因為他們把自已看成是法的化身,甚至法的主人,把法律玩弄于股掌。
一個執法者,要憑借良心和職業道德執業。
警察采用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的時候,難道會不知道自已是在犯罪?
檢察官肩負監督和公訴職能,要根據國家的有罪證明標準: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要審查據以定罪的每個證據都已查證屬實;每個證據必須與待查證的犯罪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系,具有證明力;屬于犯罪構成各要件的事實均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所有證據在總體上已足以對所有要證明的犯罪事實得出確實無疑的結論,即排除其它一切可能性的惟一結論。 達不到定罪標準竟然提起國家公訴,是失察是枉法,是罪惡是犯罪。
刑事法官們掌握著生殺予奪的大權,權力大,責任更大,使命神圣。面對冤者的求助眼光和律師的理性分析,法官們顯現出的是麻木和傲慢,面對達不到定罪標準疑點重重的案件,法官們敢審敢判,足以表明他們良心的陰暗和職業道德的低下。
如同中國的男足們,平日里拿著高薪,牛皮哄哄,上場踢不進球還耍無賴,下場灰溜溜羞見江東父老一樣,一些司法人平時里威風八面趾高氣揚,辦起案來無法無天制造冤案,被追起責來痛哭流涕孫子模樣。
出了冤案,要找體制上的原因,更要找思想上的根源。冤案最直接的制造者是具體的執法人,是由于他們無視法律和人性造成的。
冤案制造者們“執法為民的黨性觀念”缺失,是冤案發生的重要思想根源。中國共產黨的執政黨地位,決定了司法人中的絕大多數尤其是大大小小帶“長”的警官、檢察官和法官們,都是中國共產黨黨員,都是中國共產黨執政中國的受益者,“執政為民”“ 執法為民”應該是司法人的牢固觀念。人們有理由發問:參與冤案制造的共黨員們,你們的黨性讓狗吃了?
被一些陳舊觀念所束縛,反映出的是司法人的素養。
1、急于求成、先入為主、疑罪從有、信奉罪從供出的錯誤觀念,導致了嚴格執法觀念的淡薄。
2、怕被追究責任,一錯到底。正如趙作海所在地商丘公安局副局長趙啟鐘所說,按照慣例,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捕,警方不敢放人,“放了,檢察院會追究我們的責任”。
3、掙表現,拿別人性命染紅自己的頂子。為了“破案立功”, 辦案民警余鵬飛竟然有意藏匿主要證據:受害人體內精液與張振風等5人的DNA鑒定結果,造成了張振風5人死刑冤案的發生。因藏匿主要證據而“破案”的有功民警余鵬飛,榮升柘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
4、“寧枉勿縱”的觀念使然。正如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長所說,放了趙作海是怕縱容了罪犯。放過一個可能有罪的人和枉殺一個無辜的人究竟哪個對社會危害性更大?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如果說放過一個可能有罪的人可以認為是社會的一種寬容的話,那么枉殺一個無辜的人就只能是一種罪惡,因為它是在社會正義和法律的名義下枉殺的,顛覆的是人的信仰和精神。
5、重配合輕監督,共同制造冤案。其實,我國的法律設置是公檢法司獨立辦案,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可是,我們看到的樁樁冤案,都是配合出來的:公安局刑訊逼供,檢察院承上啟下,法院疑罪輕判。
6、執法者頭腦中公權大于私權的傳統價值觀作怪,明顯排斥律師。在法律執業共同體中,警察以“政府的名義”偵察取證,公訴人以“國家的名義”提起訴訟,法官以“法律的名義”審判,他們都以國家權力為支撐,而律師則是為個人辯護,是“維護私權”處于弱勢位置。表現在法庭上,辯護律師的理性判斷,檢察官和法官們總是難以聽進。
7、犯錯后的“榮辱與共心態”。 制造了冤案,一個個卻抱定“厚黑學”,奇恥大辱面前臉不紅心不跳,沒有個體發自良心的真誠懺悔,把所有的責任都輕輕推到司法環境和執法指導思想身上。
當從電視畫面上,看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向趙作海深深一躬時,我的眼里充滿了感動的熱淚。可又一想,張院長再有誠意,也代表不了一個個制造冤案的司法人的誠意。集體的責任不能洗刷個體的罪惡,職務的身份難以遮蔽人性的良知,道歉和懺悔是必須的,人們希望看到的是:一個個直接參與制造冤案的司法官們,走到蒙冤者面前,以個體的名義而不是組織的身份,因良心的不安而不是職務的原因,直面蒙冤者的眼睛,講述當時的真實情況,對他和他的家人說一聲:對不起,我錯了,我愿意承擔一切應當由我負的責任,請你原諒我;今后,如果我還做司法人,一定會總結我的過錯,嚴格執法,做一個合格的司法人,請你相信我。
若如此,才是中國法律之幸、中國民眾之幸,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幸、中國共產黨之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體制之下,只要每一個司法人具有堅定的法治理念,嚴格執法,堅守每一個執法環節,認真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堅持“寧寬勿冤”“疑罪從無”原則,冤案本來是可以避免的。
(本文的許多觀點乃至敘述都源于個案報道作者,特予說明并以致謝——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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