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把“醉駕”行為納入刑法并追究刑事責任的建議,筆者認為不妥?! ?/p>
一項危害社會的行為,是否必須納入刑法追究責任,通常需要考慮二個因素:一,是否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二,是否通過刑法以外的其他手段難以有效制止?! ?/p>
“醉駕”造成了極大的社會危害,這一點已經沒有異議。但是,必須通過刑法手段方能制止違法行為這個問題,值得商榷。依筆者對自己所在城市情況觀察,交警部門嚴格執行現行有效的交通安全法律規定,對于醉酒駕駛者嚴格執行行政拘留規定以后,醉酒駕駛者已經基本絕跡。即使與交警部門領導關系較熟的人,通常也很注意,不會在飲酒后駕車。近二年來,本市“酒駕”或“醉駕”的情況已經基本消失?! ?/p>
基本消失不等于完全消失。頂風違法的人主要有二種。一種是飲酒后膽子變大的。對于這種人,若是規定為酒后駕車處死刑,或者可以禁止。但這種規定顯然是不可能作出的。另一種是自認為只要不出交通事故,即使被查到,也能擺平的。后一種人又分為二種,第一種是自認為能擺平,也確實能擺平的,甚至交警見了他們的特殊車號都要敬禮的;第二種是自認為能擺平,其實擺不平的。
即使把“醉駕”納入刑法,對于前述所列的二種頂風違法的人也基本不起作用。本市或其他地方依然存在的“酒駕”現象,之所以屢禁不止,原因不是因為現行法律規定的處罰力度不夠,而是因為執法機關在執行法律規定中走了樣,是因為有太多的“李剛”、“李剛”的兒子、侄子、外甥存在。修訂刑法能解決得了“李剛”和他的親戚們嗎?執法中出現的問題依靠立法來解決,筆者認為并不是一個解決問題的辦法?! ?/p>
另外,把本來不應由刑法調整的行為納入到刑法調整的范圍,不僅難以收到所期望的效果,還有可能損害刑法的權威性。所以筆者不贊成將“醉駕”納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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