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法 常識的 教授為何非要寫法治時評?
——回應邵建《“雙起論”93%的支持說明了什么?》
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任下,每個公民,特別是占據較大話語權的大學教授,以一個知識分子的身份,為法治建設建言獻策,是值得肯定的。然而,術有專攻。如果一個以文學理論為主業的教授,在對法常識都不懂的情況下,卻非要對當下的法治熱點,進行法律評析,是注定要鬧“教授笑話”的。
王立軍“雙起論”引起的狂潮一浪高過一浪。一位 邵姓 教授就此寫了《王立軍“雙起論”的法治錯謬》一文,并登載在《南都周刊》上。該文觀點是:“公安機關起訴報社,民警起訴記者”在法治上不成立,也走不通。后來,還針對“雙起論”93%的支持,進行了評析,認為《民法通則》第101條并不適用于執行公務的警察和輿論監督中的公安機關。
應該說,這樣的觀點也有它一定的價值。可是,在論證這一觀點時,邵卻沒有弄清一些法常識。比如:“名譽權的對象只在個人不在單位”這樣的說法,明顯是與《民法通則》第101條的“法人享有名譽權”相悖的。
邵在《王立軍“雙起論”的法治錯謬》中說:法治社會無“雙起”。很難想象公安局作為政府權力機構居然可以向輿論監督提起訴訟。這真是一片神奇的土地,否則這世界上有哪個法治國會有這種專與法治開玩笑的官司。
可是在《“雙起論”93%的支持說明了什么?》中卻說:對“官員起訴記者和媒體的案例”也略知一二。還舉出了1960年的“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哼哼,如果是“法治社會無雙起”,那為何美國又有這樣的“公安機關起訴報社”的最經典案例呢?難道美國不是法治國家?還是美國喜歡打與法治開玩笑的官司?邵舉這個案例,應該是想證明,警察告媒體告不通,沒有勝算的可能。如果真的是這樣,邵就是沒有弄清楚“能不能起訴”(有沒有訴權)和“能不能勝訴”的區別。從法律上說,“我能起訴你”不等于“我能告贏你”。再退一步來說,誰能保證媒體因為追求經濟利益等原因,在進行報道的時候,就一定沒有“實際的惡意”呢?如果公安機關能指出媒體報道有“實際的惡意”,難道也不能起訴嗎?難道也告不贏媒體嗎?
邵在《“雙起論”93%的支持說明了什么?》一文中,還對公民、公民權犯了認識性的錯誤。文中說:不錯,警察是公民,正如官員也是公民,法治社會除了正在服刑的罪犯被剝奪了公民權之外,誰不是公民?是公民就有名譽權,這不讀民法我們也都知道。
事實上,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凡具有中國國籍的人都是中國公民。正在服刑的罪犯,即使被剝奪了公民權(比如選舉權、被選舉權等),但仍然保留中國國籍,仍然是中國公民,仍然享有名譽權。難道,一個服刑的罪犯,他就不是中國公民了?就可以惡意歪曲事實,侵犯其名譽權了嗎?當然不能,除非不是法治社會。
所謂隔行如隔山。一個承擔“文學理論”課程教學的教授,在對一些法律基本常識都沒有弄清楚的情況下,為何非得要寫法常識都沒有的法律時事評論,我實在是納悶。如果不知道什么是訴權,如果不知道法人能不能享有名譽權,如果不知道什么是公民,如果不知道罪犯有沒有名譽權,以一個教授級的治學能力,只要本著教授級的治學精神,只要抱著教授級的學術態度,只要花幾分鐘的時間,番開法律書本看一看,或者是到網上去搜索一下,肯定能明白。也許是 邵姓 教授對這些嚴謹的法律術語不屑一顧,認為“這不讀民法我們也都知道”。可事實上,法律評論不是文學創作,來不得半點含糊,你不知道就是不知道。你不知道就應該認真讀一下相關法律,等弄清相關法律術語之后,再表達你的教授觀點,總比法常識都沒有的文章更有說服力。法律常識都沒有,如果是一個普通老百姓,沒有人會笑話。但是作為一個學院級的教授,而且是在輿論中占據較多話語 權的 教授,卻注定是要鬧“教授笑話”的。
如果搞文學理論研究的教授,有更多的精力和更大的能力,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已任,對文學以外的法律進行研究,也是中 國 教授的一件幸事。可是,如果只是湊一下當下法治事件的熱鬧,如果只是為了那一千幾百字的文字稿酬,如果只是為了爭奪一下讀者的眼球,如果只是為了提高在公眾視野中的活躍度,那就未免本末倒置。
還是那樣,我還是討《“雙起論”93%的支持說明了什么?》的最后一段作為這里的結尾:善良的讀者啊,不是教授一說話、一寫文章就是正確的啊,那完全可 能是 教授為利益掌控的話語。□梁善創
本文首發梁善創博客: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read.asp?BlogID=1442436&PostID=29245038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