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工作的退役軍官
向各級領導提出質疑的幾個政策性問題
一、兵役法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后,由國家妥善安置”。這條規定說明了兩個問題,一是說明了我們是國家“妥善安置”的對象、不是靠救濟過日子的對象;二是說明了妥善安置退役軍官的“法定的責任主體”是國家、是政府,而不是企業。政府為什么不盡妥善安置之責、而把我們甩到企業就不管、到目前還靠解困救濟過日子?解困能代替妥善安置嗎?
二、《軍官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后的安置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定”。根據這條規定其他部門是無權就上述問題作出具體規定的,那么原國家勞動部制發的(1993)78號文件把軍隊轉業干部當作普通職工對待的規定、顯然是越權、違法行政的錯誤規定,為什么錯了不改?
三、中發(98)7號規定:“軍隊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中發(2001)3號和中發(2007)8號文件都明確規定:“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軍官法》規定:“軍官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組成部分。”為什么我們到企政分開后就不明不白的成了企業的普通工人和自然人?
為什么在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沒有根本改變、社會的基本形態沒有根本改變、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性質沒有發生根本改變的情況下、我們的身份、地位和待遇確發生了改變?而且變得沒有解釋、沒有說明、沒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沒有任何法律政策依據和合法的司法變更程序。這就是依法治國的結果嗎?這能不叫人感到冤屈嗎?這樣的事情如果放到你們的身上你們還能保持沉默嗎?
四、中發(1998)7號文件規定:“軍隊轉業干部退休時所任職務等級低于轉業時原軍隊職務等級的,按照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干部職務等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為什么我們不能享受這項政策規定的待遇?這項政策是黨中央的頂級政策,其他部門有權任意解釋這項政策嗎?
退一步講:就是不按中發(1998)7文件、只按勞動保障政策我們也應按當地同等職級的干部辦理退休呀!因為按國家勞保政策規定軍人的軍齡視同繳費年限;請問我們在部隊服現役的年限應該視同那里?是應該視同困難企業的職工、還是應該視同國家干部?如果應該視同國家干部、為什么我們不能按國家干部辦退休?
五、一九八0年中共中央作出決定:將75年以前作復員處理的軍隊轉業干部改辦干部轉業(見中發(80)3號文件),這項重大決策究竟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如果說是正確的,為什么在政企分開時又將這批干部第二次作“復員”(下崗失業的無分文,退休的按普通工人辦理)處理?如果說是錯誤的,又為什么沒有見到黨中央的糾錯文件?
六、將69年至75年期間轉業的41萬軍隊干部錯誤的作復員處理、當時黨中央認定的是林彪、四人幫干擾破壞軍隊建設的結果;那么現在又將全國近百萬分配到企業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包含69年至75年期間作復員處,80年黨中央在平反冤假錯案時、已按中發(1980)3號文件的規定改辦了干部轉業的41萬軍轉干部】改變成了企業普通職工(等于又作復員處理);可不可以認定又是什么人在干擾、破壞軍隊建設呢?
七、一九八三年由中央三廳(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軍委辦公廳)聯合下發的(83)26號文件規定:“復轉干部均屬國家干部,應統一由人事部門管理,他們的政治生活待遇應同當地干部一視同仁,符合離退休條件的按國家干部的規定辦理”。為什么對我們按普通職工對待,交由勞動部門管理?為什么我們的政治生活待遇不能同當地行政干部一視同仁?中央的這項政策究竟還有沒有效?它的效力究竟管幾年?為什么到企政分開時就對計劃分配到企業工作的退役軍官不適用了?
八、《軍官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國家依法保障退役軍官的合法權益”。中發(1998)7號文件規定:“對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要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黨的十七大報告中又一次強調“要始終把維護好、實現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黨和國家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為什么我們到企業后連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軍官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組織部分”這項事關我們身份地位和生存質量的最根本、最核心的合法權益都不明不白地剝奪了、上訪十多年還得不到恢復?各級人民政府為什么不履行法定職責、兌現承諾?
九、既然我們的“國家干部”身份是國家法律確定的、那么確定我們在企業工作的軍轉干部不再是“國家干部”,不再是“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必須要由國家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決定和解釋,必須有正式的法律予以明確、為什么我們不明不白的就不是了?為什么不來個名正言順呢?
十、國家《憲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那么、這里講的任何組織包不包括中共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任何個人包不包括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胡錦濤、人大常委會主任吳邦國和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如果說連上述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的話,那么在國家《軍官法》、《兵役法》、《國防法》和黨中央制定的政策沒有修改以前,誰又有權改變我們法定的國家干部身份和剝奪我們的相應待遇呢?可是、為什么現在連合法身份的訴求都不讓我們提?各級政府究竟是堅持依法按政策辦事,還是只按那個部門的臨時通知或口徑辦事?
十一、每當我們提出要求按照國家安置政策解決身份和待遇問題時,政府有關部門的接訪官員總是說:“現在企業改制了,國家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了,你們到企業的隨企業”。 這種說法有法律依據嗎?企業改制,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能否定軍人青春獻國防的奉獻史嗎?能改變軍隊轉業干部是國家干部的身份嗎?企業改制,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能抵制、否定國家的軍轉安置政策嗎?如果說軍轉政策要改掉、那不就是說黨和國家過去制定的、關于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各項政策都是錯誤的嗎?即使是錯誤的那也只能按一定程序由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來改呀!總不能任由那個部門或哪個個人想怎么改就怎么改吧?
十二、同樣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軍隊,同一樣的軍轉干部政策,為什么要實行差別待遇?(50年以前轉業的按離休由國家養起來,2000年以后轉業和轉業到行政機關的由國家包起來,而唯獨中間階段轉業到企業的軍轉干部被吊起來,靠解困過日子。)這樣作是因為我們的軍隊還有嫡系雜牌之分,還是有遠近親疏之別?是我們的貢獻不同,還是我們服從分配錯了?這公平嗎合理嗎?能促進和諧嗎?
十三、現在有些接訪官員總是把我們的問題與其它群體的問題絞在一起,說什么解決了你們的問題,那還有那么多企業老干部和大學生怎么辦。我們認為:這是一種極不負責任的托詞。我們國家對各個不同群體都有各種不同的政策,有政策按政策執行,沒有政策不可攀比。況且企業其他群的不公平、不合理是由改革政策設計的不合理(失誤)造成的;而企業軍轉干部問題是有政策不執行造成的;政策設計不合理造成的問題應該通過修改完善政策來解決;而有政策不執行造成的問題只能通過堅決落實政策來解決。這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問題能混為一團嗎?那么,為什么不宣布黨和國家過去制定的一整套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企業軍轉干部無效呢?
十四、為什么黨和國家的軍政策不落實、解困也要曲解折扣?
曲解扣折表現1、中辦發(2003)29號文件中關于補貼標準明文規定的是: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可考慮以省或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和基本養老金水平作為確定補助的水平,達不到平均水平的補到平均水平)”。這里講的是和的概念;而湖北卻要把我們的總收入按在崗和退休的分別控制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和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上、只取單相平均數標準;
曲解折扣表現2、單相標準還要來一個就低不就高;既只釆用企業平均標準、而不用社會平均標準。
曲解折扣表現3、用正常養老金調整代替困難補貼。從近幾年湖北省連續幾年出臺的幾個文件看、好像每年都給企業軍轉干部人平增加了200元的生活補貼。但、由于它是建立在養老金調整后達不到某個數才補助到某個數、這樣就出現了養老金調整基數高的生活補貼就少;有的每月只能得到幾塊錢的補貼;有的甚至一分補貼也享受不到。
請問鄂辦發[2010]41號文件將企業軍轉干部的養老金加補貼按連、營、團職分別限定1710元、1790元、208 6元以下。有法律和政策依據嗎?在國家富強、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我們這退役到企業工作的軍官、為什么只能享受普通職工的平均水平?
十五、我們的合法權益被剝奪了這是無可爭辯的事實、我們要求恢復國家干部身份和相應的待遇有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據(摘錄附后),為何反映了十多年各級地方政府都無動于中?我們大家一起來訪時、你們要求選代表、大家一旦在一起推薦代表或商量維權事宜時又扣上非法集會、非法串聯的帽子進行沖擊;代表選出來了、你們又以挑頭人、重點人進行監控,打擊報復;我們上訪、你們怕影響政績千方百計地阻訪,截訪,我們走訴訟程序你們又反對;那么、你們究竟要我們怎么作?
十六、我們與政府的矛盾究竟是什么性質的矛盾?為什么要用處理敵我矛盾的手段對付我們?我們上訪申訴完全是與政府間的利益博弈,完全可以通過談判、協商解決。可是這些年來、你們為什么總是把公安警察推到第一線來打壓?為什么對我們推薦出來的代表隨隨便便的就以莫須有的罪名采取監控電話、傳訊、辦班、拘留、監視居住、取保侯審等強制措施進行打擊報復?這是民主政治還是強權政治?這是在促進促進和諧,還是在制造矛盾?
十七、這些年來、每當我提到落實政策恢身份和相應待遇問題時、接訪人員要么不讓談、要么把矛盾推到中央。那么我們要問:福建泉州、廣東汕頭是地級市、他們為什么能按中發(1998)7號文件精神為在企業工作的軍轉干部辦退休手續,落實相應待遇;湖北省為什么不能?
十八、還有的官員說:“解決你們的問題靠發展、不發展什么問題也解決不了。”我們認為:“我們黨的各項政策(包括軍轉政策)就是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而制定的;只有不折不扣的落黨的政策才能促進社會發展。我們要求的是把黨中央關于軍隊轉業干部政策落到實處;難道落實黨的政策會阻礙社會發展嗎?
十九、為什么一部《教師法》就能把在企業的教師從企業剝離出來享受行政公務員待遇;而我們在企業工作的退役軍官有《國防法》、《兵役法》、《軍官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條例》;即三法一條例、還保障不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是《國防法》《兵役法》《軍官法》的法律效力沒有《教師法》大,還是軍人的貢獻比教師的貢獻小?難道真是磨推完了、驢也該殺了嗎?
二十、關于要強行買斷身份的人員個人交納百分之五十養老保險費的問題、我們每年都在反映,這個作法完全是孝感市直一家的袖筒政策、為什么糾正不了?
二十一、國家轉移支付的專項解困資金的使用情況并不是國家機密?為什么不能向我們公開?國家轉移支付解困資金是用來解決我們生活困難的、你們留在哪里干什么?
二十二、既然我們的困難是政策不落實造成的、為什么不能通過落實政策一步到位從根本上解決、而要用擠牙膏式的救濟辦法來解決?解困作為臨時救助措施無可非議;但長期用解困措施對待軍隊退役軍官、就存著黨和國家制定的關于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一整套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是否有效的問題。就是在不知不覺中把黨和國的軍轉政策廢止了。這種剝奪了人家的合法權益、再給你施舍的做法、符合我們黨的宗旨性質嗎?這不就是典型的砸腿賣拐嗎?
上述有些問題我們知道你們一下子回答、解決不了,但是作為父母官你們應當了解真情、應當主持公正,為我們呼喊、應為我們鳴冤!而且作為一級黨委、政府更有責任與義務了解和化解矛盾并代為我們向上級反映我們的真實情況和合理訴求;為高層盡快妥善解決企業軍轉干部問提供正確的決策依據。同時、應該不等待、不觀望、積極采取措施像福建泉州、廣東汕頭那樣把黨中央制定的關于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最后、我們希望省(市)委、省(市)政府能對我們所提出的問題作出負責任的答復。
湖北省在企業工作的軍隊退役軍官(軍隊轉業干部)
二0一0年十月月十九日
附:(1)、《企業軍轉干部要求恢復國家干部身份和相應待遇的法律、政策依據》
在企業工作的退役軍官要求恢復國家
干部身份和落實相應待遇的法律、政策依據
一、國家關于退役軍官身份、地位、安置的有關法律、法規
《軍官法》第三條規定:“軍官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組成部分”。”軍官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神圣職責,在社會生活中享有與其職責相應的地位和榮譽”。
國家依法保障軍官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后的安置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兵役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現役軍人,革命殘廢軍人,退出現役的軍人,革命烈士家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受到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優待”。
第五十九條規定:“ 軍官退出現役后,由國家妥善安置”。
《國防法》第六十一條 規定:“國家妥善安置退出現役的軍人,為轉業軍人提供必要的職業培訓,保障離休退休軍人的生活福利待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置轉業軍人,根據其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和專長安排工作”。
“接收轉業軍人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給予優待”。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軍官轉業、退休后,由政府安置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條例》第三條規定:“軍官軍銜是區分軍官等級、表明軍官身份的稱號、標志和國家給予軍官的榮譽。”
第二十八條規定:“ 軍官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決剝奪其軍銜。”
“退役軍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剝奪其軍銜。”
二、黨和國家關于軍隊轉業干部身份、地位、安置的政策規定
國發(1975)170號文件明確規定:“軍隊轉業干部分配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均屬國家干部。”
國發(1978)165號文指出:“中國人民解放軍干部是指被任命為排長和相當于排長以上職務的人員,軍隊干部是國家干部的組成部分。”
國發(1978)52號確認:“轉業到企業的軍轉干部仍屬國家干部。”
中發(1980)3號文規定:“改辦轉業的干部,均為國家干部。”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辦公廳廳發《(1983)26號》規定:“復轉干部均屬國家干部,應統一由人事部門管理,他們的政治、生活待遇同當地干部一視同仁,。”
中共中央中發(1998)7號文件指出:“軍隊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師、團職干部轉業時,未安排相應職務的,分別享受當地地(市)、縣(處)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中發(2001)3號文件指出:“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資源,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又說“軍隊轉業干部為國防事業軍隊建設作出了犧牲和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優待”。
中辦發電(2005)24號文件指岀: “對軍隊退役人員的安置, 國家己制定了一套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近年來, 為了解決軍隊退役人員遇到的實際難, 國家又出臺了一系列具體政策措施。實踐證明,這些政策措施是符合實際,完全正確的。當前,最重要的是加強領導,強化責任,把這些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
中發(2007)8號文件調指出:“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
軍隊干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做好軍隊干部安工作,對于實現人才資原的合理配置,促進經濟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力加強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意義。各級黨委,政府和軍隊各伋組織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求真務實的作風,切實加強領導。把中央制定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三、黨和政府關于軍隊轉業干部應享有政治、生活待遇的規定
1952年政務院財政部字第180號令規定:“軍隊轉業人員的待遇以不降低其在軍隊原來享受之待遇為原則。”
1956年國務院(65)333號文規定:“退出現役轉業到地方的工作干部,享受地方同等級的工資待遇。”
國發(1975)129號文件規定:“軍隊轉業干部到地方后,按地方同等級別工資待遇。”
國辦發(1881)3號文規定:師、團職轉業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不變。
國務院、中央軍委(1982)24號文規定:“因工作需要沒有安排到縣級或相當于縣級的,應與地方縣級或相當縣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基本相同。”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1983)26號文規定:“復轉干部均是國家干部,應統一由人事部門管理,他們的政治、生活待遇同當地干部一視同仁。符合離休、退休條件的,按國家干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國轉辦字(1983)2號文要求:“鑒于國民經濟調整、企業整頓、機構精簡等情況,為緩和安置團職干部的困難,國務院、中央軍委于1982年24號文件進一步規定,對于少數團職干部應工作需要沒有安排到縣或相當于縣級職務的,應于地方縣級或相當于縣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基本相同。”
國發(1984)139號文指規定:“團職轉業干部未安排縣級職務的,應享受當地縣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中共中央、國務院、軍委(1985)44號文件規定:“師、團職轉業干部不能相應安排的,分別享受當地地(市)、縣(處)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國發(1985)135號文件規定:“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批準轉業到地方的軍隊干部的工資待遇,應按照他們原在軍隊所任職務與地方相對應職務的干部套改職務工資的辦法規定。”
中共中央、中央軍委(1989)批轉的《關于1989年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見》規定:“師、團職轉業干部職務安置偏低的,分別享受當地地、縣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國轉聯字(1990)1號、國轉聯字(1990)4號和國務院、中央軍委(1990)42號這三個文件均強調指出:“暫時不能相應安排職務的師、團職轉業干部,分別享受當地的地(市)、縣(處)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就此問題,做出具體規定,抓好落實。”
國發【1994】18號:“對到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聯合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工作和出國(出境)留學等軍轉干部,保留其干部身份和檔案工資”
中辦發【1995】5號:“對自愿自行就業的軍轉干部,各級人事部門應負責他們的檔案管理,保留其干部身份。”
中發(1995)15號文件和(1996)國辦發13號文件,這兩個文件均強調了企業轉制、實行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后,重申對師團職轉業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不變的規定。指出:“軍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師、團職干部未安排相應職務的,分別享受當地的地(市)、縣(處)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國辦、軍委辦發《關于做好1997年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見》規定:“暫未安排相應職務的師、團職轉業干部,應分別享受當地地(市)、縣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要切實保障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及家屬的合法權益。”
中共中央中發(1998)7號文明確規定:“軍隊轉業干部的工資待遇,仍按‘國發(1995)19號’的規定執行。” “軍隊轉業干部退休時,所任職務等級低于轉業時原軍隊職務等級的,按照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應的地方干部職務等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 “對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要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1998)7號文中關于軍轉干部享受醫療和住房待遇規定:“軍隊轉業干部享受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同等級別干部的醫療待遇。”
《軍隊轉業干部住房保障辦法》規定:“1999年及其以前批轉轉業的軍隊干部,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參加房改,享受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人員購買、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貨幣分配等各項待遇。”
中辦廳字(1998)8號規定:“軍隊轉業人員的待遇以不降低其在軍隊原來享受之待遇為原則。”
中辦發(1999)15號文規定:“制定一些優惠政策和措施,鼓勵軍隊轉業干部到國有企業和基層工作。”“各級組織、人事、軍轉部門要認真解決好師、團職轉業干部的工作職務和待遇問題。”“對暫未安排相應職務的師、團職干部,分別享受當地的地(市)、縣(處)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國發(2000)10號文規定:“暫未安排相應職務的師、團職軍隊轉業干部,分別享受當地地(廳)、縣(處)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四、黨、國家和軍委領導同志對軍轉干部安置的指示精神
江澤民同志在2000年5月9日全國軍轉安置工作會議上指出:“軍隊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的重要組成部分,軍隊轉業干部為國防建設和軍隊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和優待”。同時還指出:“改革不管怎么改,對軍隊轉業干部還是要‘包’下來的”。
胡錦濤同志也在此次會議上強調:“三代領導集體對軍隊轉業干部的政策沒有變”。
國務院在《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中明文規定:“企業錄用退出現役的軍人,國務院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還指出“本條款顯示我黨和政府對退役軍人的待遇和權益的保護”。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