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晚10點,溫州警方對錢云會案作出結論:排除謀殺可能,屬于交通肇事。溫州警方作出這一結論的依據為:一,啟事駕駛人與錢云會無利害關系,也就是沒有動機;二,目擊證人未直接目擊“謀殺”;三,痕檢結果顯示與所傳言的“被人強壓碾壓”不符(鏈接: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1&treeView=1&view=2&id=106426064)。
首先,警方所提供的證據完全不能排除謀殺可能,以此三個證據排除謀殺令人難以置信。第一個證據僅能證明駕駛人與錢云會無直接利害關系,未必沒有間接利害關系。一般在雇兇殺人案中,殺手與被害人均無直接利害關系,素不相識的情況最多。本案中最大的疑點就是是否雇兇殺人,而不是簡單的謀財或仇殺。以排除仇殺嫌疑的證據證明不是雇兇殺人,顯然沒有任何說服力。第二個證據僅能證明沒有人直接目擊謀殺,不能證明沒有謀殺。而謀殺絕大多數具有隱蔽性,以沒有目擊為證據證明沒有謀殺,除了讓人齒冷膽寒之外,還能有什么其他效果?第三個證據僅能證明被害人不是被強壓碾壓謀殺,不能證明被害人是否在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愿反抗的條件被碾壓致死。如被害人之前被強行注射強效迷藥等針劑,則不知反抗;若被害人之前頸部受到重擊,有反抗意識,無反抗能力,則不能反抗;若被害人之前與謀害人爭執,謀害人稱:不服氣就壓死你,而被害人認為不致如此,趴在地上與謀害人對峙,則為不愿反抗。這三種方式,哪一條不能使被害人遭謀殺?
另外,被害人不符合車禍常理的死后姿勢,如何解釋?稱目擊被害人遭按壓的人究竟是怎么回事?搶尸難道又是出于維護人民群眾利益安全的考慮?抓人又是怎么回事?抓人的起因究竟是群眾先襲警還是警先襲群眾?這些問題怎么不見涉及一個?
最關鍵的,警方作出“排除謀殺”結論之時,為何未見尸檢報告?尸檢報告是證明被害人生前是否被注射迷藥、受過重擊以及該現場是否第一現場的最關鍵的證據。在一起謀殺嫌疑很大的案件中,連一個最關鍵的證據都未拿出,何必就這么急著下結論呢?可能解釋只有二個:一個是“太不重視”,另一個是“太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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