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王立軍局長的講話,輿論反應強烈。有人表示強烈支持和贊同,認為媒體和記者也沒有法外特權,沒有法律豁免權。在媒體和記者缺乏社會責任感,以所謂“無冕之王”自居,制造謠言、歪曲事實,損害他人(自然人和法人)名譽權的,受害者有權起訴,依法處理,這也包括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但也有人對此講話表示質疑或反對。質疑者認為王立軍的講話雖然從法理上講沒有錯,但作為行使公權力的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應該慎用這種權利。如果不是出于惡意,而是由于媒體和記者掌握情況不夠準確,當事人及時澄清就可以了,不必動不動就訴諸訴訟,否則媒體和記者對公權力就不敢大膽進行監督了。反對這個講話的則根本不承認公安機關乃至一切國家機關有名譽權。在這些人看來,無論媒體、記者對公安、國家機關怎樣批評,批評的內容是否是事實,都沒關系,根本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楊濤就持這種觀點。
楊濤在這篇文章中說:“至于由國家機關起訴媒體和記者,更顯得荒唐和滑稽。從理論上講,名譽權是自然人專享的一種人格權,國家機關并不享有名譽權。既然國家機關不享有名譽權,就根本無權到法院起訴名譽侵權。國家機關不但不能到法院起訴,恰恰相反,國家機關必須容忍公民的批評與監督,甚至是錯誤的批評,并通過充分的信息公開來澄清事實,接受監督。”
楊濤的這種說法對不對呢?名譽權果真“是自然人專享的一種人格權,國家機關并不享有名譽權”嗎?我們來看看什么是名譽權,我國法律是怎樣規定的。按照我國法律關于名譽權的解釋,所謂名譽權,就是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它是人格權的一種。人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任何人對公民和法人的名譽不得損害。凡敗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形象的行為,都是對名譽權的侵犯,行為人應負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101 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這就說明,名譽權決不是像楊濤說的那樣“是自然人專享的一種人格權”,而是包括法人在內的,即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譽權;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其名譽權都不得侵犯。
那么,公安機關乃至所有國家機關是不是法人呢?我們再看看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與自然人不同,是種無生命的社會組織體,法人的實質,是一定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按照這些條件,公安機關、國家機關當然屬于法人。實際上,在法人中,有的法人是依據公法成立的,有的是依據私法(如民法、公司法等)成立的,前者屬于公法人,后者屬于私法人。如眾所悉知的國家,國家機關,國家所得設立之其他行政主體(如地方自治團體),以及法律明定具有公法人資格的人民團體(如農田水利會)等均屬于公法人。公安機關就屬于一種公法人。
實際上,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各級國家機關早就作為法人參與法律訴訟活動了。譬如提起國家賠償的訴訟,就是起訴某個國家機關。如果國家機關不是法人,誰去應訴?豈不是沒有應訴的對象了嗎?在這方面,我國的《行政訴訟法》有著詳盡的規定。
不清楚這位楊濤先生是怎樣當檢察官和大學客座教授的,他是不知道這些法律規定還是明知道有這些規定,故意哄騙老百姓!我看,他既然的個教授,就不應該連我這個外行都知道的情況他竟然不懂。那么,就只能認為他是故意裝糊涂了。
楊濤的這種觀點有什么用處呢?還是讓事實來說話吧。楊濤文章發表后,在鳳凰網、新浪網、搜狐網、博客中國等門戶網站廣泛開博,在南方報系廣泛發文的李悔之大加贊賞。他說:“日前,《齊魯日報》刊載了楊濤先生的《‘雙起’是輿論監督不堪承受之重》一文,寫得非常好。”李悔之是個什么人呢?他自己說是個“集中國人所有丑陋于一身--從小就最喜講假話、大話、空話.尤其最愛說謊騙人。極愛虛榮;最憎批評;口是心非,愛吹牛拍馬;畏強凌弱、好欺上瞞下。雖道貌岸然、滿口仁義道德,其實背后卻做了不少壞事,丑事,惡事”。他的自我畫像也許是出于謙虛,不足為憑。但他的政治觀點是很明確的,因為他早已公然宣布要在中國搞象顛覆羅馬尼亞、瓦解前蘇聯那樣的“顏色革命”,公開要推翻政府。他在一篇文章中說:“歷史車輪的變軌,往往是在不經意間發生的,‘英雄創造歷史’——極少數人在歷史的緊要關頭,成為偉大的‘歷史扳道工’!一百年前的武昌街頭如此;二十年前的羅馬尼亞西部蒂米索拉市街頭如此,稍后的莫斯科的街頭如此……。”
這下我們明白了,原來他們否認國家機關的名譽權,就是為了一些媒體、記者可以放心大膽、肆無忌憚地造謠、攻擊、誣蔑、妖魔化國家機關包括公安機關了。目的是什么呢?小波波這類人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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