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臺辦”很久沒有涉及臺灣話題了,主要還不是因為那些婆婆媽媽的事有“茶壺里的風暴”之嫌,而是被島內每年每月沒完沒了的選舉弄膩味了。這可能是我的一個錯誤認知,事實上島內時不時還是能爆出一些猛料的,剛剛作出的陳水扁無罪判決就頗有驚世駭俗的味道,看完后如果你的鼻子氣歪了別找我,直接找主審法官要整容費,他本人未必很有錢,但東家陳水扁鈔票大大的有。事情是這樣的:
  在二次金改弊案中,陳水扁收受了6.1億元賄賂。金額部分控辯雙方沒有爭議,爭議的焦點在“總統職權”的認定,判決結果則匪夷所思——陳水扁、吳淑珍等21名犯罪嫌疑人統統被判無罪!主審法官的邏輯如下:
  在臺灣,“總統”干涉行政雖是政治現實但理論上不該干涉職權范圍外的事務,民眾普遍認為“總統”權力至高無上但那是錯誤觀念,社會不能“強求司法機關體察該項民意將錯就錯”,亦即法院不能認為金改是“總統”職權。既然二次金改非陳水扁的職權,則蔡鎮宇等金融機構負責人的“請托”,就談不上“職務上之行為”,因而無成立“職務上行為收賄罪”之余地,所以判決他們無罪。
  針對周占春的詭辯有人反問道,那陳水扁豈不是詐欺了蔡鎮宇等金融機構負責人的幾億錢財嗎?周占春胸有成竹地說,送錢的人和收錢的人均“發生了誤解”,蔡家等金融機構負責人是“基于傳統政商關系想法誤認‘總統’于金融機構合并權限甚大”而送錢,陳水扁收錢則是“延續威權統治思考方式誤以為自己有干預財政部之權”,雙方因誤解而送錢、收錢。既然是誤解,也就不構成“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你先別忙著著急上火,還有更猛的。
  不管你是否喜歡馬英九,起碼對這個人的廉潔還是認可的,但周占春不然。他對很多人公開說當初的馬英九特別費案如果是他周占春來辦,不用看起訴書就可以直接判馬英九10年。陳水扁自然比周占春更牛,他在最新刊登的《“阿扁”札記》中說,馬英九最喜歡談“貪腐”,殊不知最大貪腐共犯結構,正是馬英九及其領導的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是全世界最有錢的政黨,黨產來自不公不義,馬英九兩度出任黨主席,自然是貪腐集團的共犯結構。看到沒有?陳水扁罵起貪污腐敗來了。
  問題到底出在哪兒?容我細細道來。
  一般理解,程序正義在法治社會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只要做到了這一點,任何情況下、不管見到誰都能昂首挺胸。二次金改案貌似是符合程序正義的,一旦出現荒誕的判決,人們也只有抓耳撓腮的份兒。周占春承審二次金改案是抽簽的結果,程序上不存在問題。不管一審和二審如何解釋“總統職權”,周占春都有獨立審判的權力,不必理睬他人對“總統職權”的認定,所以不論島內民眾對無罪判決如何非議,其法律效力在宣判后就產生了。
  當然,法律效力不影響社會對判決的評議。基于周占春和陳水扁的關系以及已經發生的周占春以前對陳水扁明顯的關照,理想狀態下他應該在中簽后主動放棄承審的權力,但法律上沒有對此作出硬性規定,因而這一瑕疵屬于道德范疇,沒有回避不違法,不違法就是合法。對于“總統職權”的認定,法界偏向于肯定,民進黨元老林濁水也否定周占春關于陳水扁“虛位總統”的見解,但主審法官依法可以不采納,最后導出了“職務上行為收賄罪”不成立也即無罪的結果。
  另外,周占春關于“政治獻金”的說法很顯然是不成立的,陳水扁沒有為臺聯黨募集競選資金的義務,這是第一;第二,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收取政治獻金必須設立專戶,違者要判有期徒刑并罰款,但陳水扁未對這筆錢設政治獻金專戶。但是,主審法官并非必須要對每一個質疑都作出解釋,只要從“總統職權”下手得出無罪結果就夠了。這其中的奧妙在于,陳水扁是第一個受審的“總統”,法律在這方面的規定是空白,在爭議情況下,主審法官不但可以以一當十,即便是以一當百也照樣勝券在握,他一個人說那不是“總統職權”,一百個人反對也枉然。以公務員身份審理也勉強說得過去,但誰都知道,“總統”和普通公務員客觀上差別太大了。普通公務員想越界不容易,但身為“總統”的陳水扁越界行動很容易,就算是沒有公職身份的吳淑珍也常常是一個電話就能辦成事。
  其實還可以從另一個角度理解二次金改案。既然“總統”依法不得干預金改但事實上插手了,自然就違法了。違法不等于犯罪,但6.1億元的金額巨大,足以認定是犯罪了,所以無罪判決是不成立的。手頭沒有全面而詳細的控辯雙方的攻防資料,不知道是檢方覺得勝券在握因而疏忽了這一點還是被周占春忽悠過去了。檢方依法還可以繼續上訴,但按照邱毅的說法,照此情形,整個扁案很悲觀,陳水扁說不定能全身而退。法律本身就是很專業的行當,在臺灣那種藍綠政治生態中,司法上的事情更詭秘,假設最后陳水扁啥事沒有不至于讓人突然。
  西方更講究程序正義,但如果碰上陳水扁這種事情,直接從政治上就解決了,如果拖延到法庭上,處理起來也比較干脆。當然,這不是說西方社會就不會在法律上出問題,辛普森案就是著名的例子,只是說一般不會將官司打得這么別扭。這一輪的無罪判決在島內開創了惡劣的先例,因為照此推理,只要在職權范圍之外受賄就是無罪的,而這種犯罪方式是常見的。
  作為一個信奉“惡法亦法”的人,我肯定向往法治社會,但法律只能寄予厚望,不能寄托全部希望。無論法律如何完善,死角和滯后都是免不了的,所以法律必須得到道德和政治的補充,當我們呼吁依法治國時,不要幻想法律能夠解決一切問題。比方說張三拎了菜農李四的菜轉身就走,李四說“喂,你還沒有給錢呢!”,張三則矢口否認。僵持不下怎么辦?法庭上見。誰主張誰舉證,這里也不具備舉證倒置的前提,但李四顯然拿不出沒有付錢的證據。不難看出,在這里起作用的是道德,法律是不管用的。在另一些情況下,政治可以作為法律的補充,這時候政治傾向于繞開法律,不像守法也談不上違法,但效果好。假如中國政府承諾不判處老賴死刑并事實上遵守諾言,照樣可以讓被遣返的他日子難捱,辦法太多了。中國政府并未明令禁止向日本出口稀土,但那段時間日本事實上沒有收到稀土,何故?海關要認真查驗貨物防止走私。
  繞了這么多彎彎道,我其實想表達的絕不是否定法制,而是倡導價值上別走極端。最近江西萬載縣委書記陳曉平的一句“如果沒有我們這些縣委書記這樣干,你們這些知識分子吃什么?”被網民炮轟,怎么罵的都有,還有稱為“狗官”的,我說句我自認的公道話吧:他這話不對是毫無疑問的,但另一方面也別漫無邊際地上綱上線。首先,他說的是事實,不光是萬載縣,房地產的龍頭地位在全國范圍內都是普遍的,如果在難聽的真話和好聽的假話之間選擇,你會選擇什么?其次,用某種勉強可以接受的標準,陳曉平還算是一個不糟糕的官員,他有“親民書記”之稱,在他任內萬載縣發展很快。我沒有護短的意思,短是短,長是長,別一鍋燴。法制、道德、政治,即便是我覺得法制應該排第一位,也不意味著可以極端化,就如同道德一旦極端化也不正確一樣。類似的例子到處是,民族主義是好的,極端民族主義是壞的。
  盡守法比無法還是要好得多的,但因此而極端化是要誤事的,我們只能說目前中國社會的法制還不足,需要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