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申報家庭財產該不該向百姓透明
稿件時間: 2010-07-13
■李振忠
新華社11日授權發布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全文共二十三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布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6年發布的《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無疑給廉政工作帶來了新的抓手、新的機遇、新的動能,當然也給各級官員戴上了一個“緊箍咒”,然而,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還要看施行過程中阻力多大、是否走樣、是否會出現更多的隱瞞手法和現象。
那么,官員申報家庭財產該不該向百姓透明呢?文件規定: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也就是說,官員申報家庭財產,向其有管理權限的上一級組織部門申報;紀檢方面,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由以上文件內容來看,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透明度,僅限于上級組織部門、紀檢、監察等特殊部門,并且還需要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才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那么,官員申報家庭財產等事項,遠遠沒有向人民群眾透明的方向開一扇天窗。
官員財產向組織透明,是一種天然的接受監督的義務,官員財產及子女從業等事項向人民群眾透明,也應當是一種天然的接受監督的義務。共產黨人不謀私利,以人民利益為最高利益,以權謀私及其他腐敗現象與黨的宗旨格格不入,那么,接受上級組織、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的同時,就應當同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在黨政領導干部任職提拔使用過程中,第一次任職就應當公開透明,只要第一次任職公開透明有關事項規范了,后續提拔使用時的公開透明也就有了參照物。也就是說,一個領導干部在縣處級副職任職時就要透明,無論管他提升有多快,任職有多高,始終就會有“第一次的參照”。財產多少,子女從業等重大事項變化、婚姻變化就一目了然,若發生“暴富”“暴升”等現象也在監督的攝像頭之下,勢必就會給監督工作帶來“可視性”直觀的參照。
將這種官員財產透明化的工作用于黨政主要領導人、主要部門、主要窗口單位,接受人民群眾的 “可視化”監督也就不是一種夢想,而是一種水到渠成,如此,則《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就會真正箍之于官,益之于民,成為廉政工作的“明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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