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的財產申報內容我暫時不是很關心,我最關心的首先是“向誰報告”、“向誰請示”、“誰來監督”、“誰看報告”、和“違規咋辦”,概括地說就是領導干部的財產申報給誰看以及沒有按規定申報怎么處理。我們先看看新的申報制度是如何說的。
?。?、向誰報告?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向誰請示?如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
3、誰來監督?未按時申報的,有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督促其報告。
?。础⒄l看報告?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監督工作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批準可以查閱;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怠⑦`規咋辦?主要靠自覺,萬一有違規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總共5條,前4條基本屬于“組織(人事)部門”,通常是不讓知道官員有多少財產的(有點像國家機密),看來還是將領導干部財產申報當作領導干部內部的事情,至于紀檢監察機關也可以在履行職責時經批準察看申報材料,該條文純屬多余,一般到了那個地步,幾乎就沒有不可以調閱的資料了,必要時可以抄家。
罰則部分最有意思,“情節輕重”的彈性大得無邊。啥叫輕啥叫重?它沒說,任由裁判靈活掌握,由中國國情可知,實際執行的時候,莫說紅牌,掏黃牌都稀罕。
前文說過,我對財產申報內容暫時不是很關心,但多少還是關了一點心。關于“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總共6條,其中就有4條限定于“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也就是說,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子女”不在申報范圍內。這個窟窿可真夠大的,想不到鉆這個窟窿的,要么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要么太軟或挖地三尺沒挖到寶,對這些人來說,有沒有申報制度都一樣。
說了那么多不足后,我得說《規定》具有不可否認的進步性,比如說比從前類似的規定要詳細一些,比如說申報人群下放到副處級,總而言之是有進步但步子不夠快。
對于以副處級為起點,我有一些不同看法,應該以副科級為起點。不錯,科級副科級到了首都就算不得什么官,但這是最為龐大的領導干部隊伍,要是腐敗起來,那也是相當心狠手辣的,何況他們還掌管著具體事務,可千萬別拿親家公不當客人。
除了以副科級為起點,我還另有關于財產公示和細化罰則兩條建議供日后完善財產申報制度時參考。
從國外經驗看,也不是所有國家都對官員申報的財產予以公示,如果設有不受地方管轄直接向金字塔頂端負責的廉政機構,公示的必要性就大大降低了,但這種機構與中國國情不太相符,此外,中國是一黨專政,群眾監督是黨內監督的必要補充,另外,不可否認,中國當前的腐敗非常嚴重,這就加深了人民群眾參與監督的必要,因此,將官員申報的財產予以公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是達成財產申報目的的最有效手段。
任前公示財產,首先是對社會負責,過不了公示這一關的直接攔住,其次也是對干部本人負責,不使他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升職了,權力更大了,本來只是受個處分就可以,何必要讓他走到非得法辦不可的地步呢?既然擔任公職,讓渡部分隱私不是過分的要求。領導干部獲得了更多的為人民服務的機會,人民群眾很羨慕的,讓渡部分隱私當在情理之中。
對于財產申報違規的處罰條文,一要劃分輕重等級,輕的輕罰,重的重罰,不冤枉好人,不放過壞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申報而督促抓緊時間,被人發現申報不實而反復發回重寫,當革命是擠牙膏啊你!遲申報一天要罰錢,遲兩天要罰更多的錢,如此類推,無正當理由推遲10天,不用申報了,直接撤職外加立案查辦。第二要細化罰則,如果合理的罰則彈性范圍應該在荷蘭足球與西班牙足球之間,則新《規定》的罰則事實上有中國國足到西班牙國足那么長的距離,彈性太大。大家都知道,一個“認罪態度好,繳納贓款積極”不知免去了多少巨貪的死刑,就是由于認定“態度好”、“積極”的主觀性太強。
由于腐敗現象普遍,按照本建議,怕是敢于如實申報的官員太少了,有人擔心缺乏可操作性,不要緊,我另有辦法增強可操作性。
科級腐敗金額不超過20萬的允許留用,減半的提拔;
縣處級腐敗金額不超過60萬的允許留用,減半的提拔;
省部級腐敗金額不超過180萬的允許留用,減半的提拔。
注:1、以上級別均含副職;2、上述金額可根據當地發達程度加減;3、本措施一次性適用,下不為例;4、如實申報而超額的免職,申報值小于實際值一半的法辦;5、腐敗金額減半再減半的,優先提拔并作為廉潔模范全國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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