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浦江一兵 欣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出臺,我們百姓在支持之余,感到還有不足之處。此規定,只要求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財產申報后交上級備案,顯然與人大委員們提出的領導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財產申報公示制有極大差別,并且此規定的第四條款明顯存在問題,在此予以指出: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四條中: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對以上[3]-[6]條中央注釋: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房產”,是指領導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筆者認為中央對[3]-[6]條之規定及注釋是錯誤的,必須予以糾正。 眾所周知,領導干部個人財產公示制提出已有20余年了,其內容基本上己家喻戶曉,貪官會不知道?貪官們會傻到將資產原封不動等你來查?該轉移的早就轉移了。再說,把官員財產只規定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就是說,把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末婚及已婚]排除在外了? 事實上已落馬的大小貪官,有多少把貪得的不義之財單獨立于自己名下?他們早己把貪得的不義之財立于自己的子女、直糸親屬曾至于二奶、三奶之手。 把干部應申報財產定為,“領導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明顯有故意保護科處級以上有問題干部之嫌! 回想起不久前國務院在人大作的政府工詐報告,將規范官員“灰色收入”立入政府工詐報告之中的錯誤之處與這次將領導干部己成年子女[應理為18周歲以上有獨立工作的末婚和己婚的]排除在申報之外,二者的為保護領導干部的不當利益有何等相似之處。 強烈要求中央將此不合理尾巴割除! 強烈要求中央將各級領導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財產申報后,按不同級別,在所在地向人民公示! 只有這樣,才能取信于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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