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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袍符號的西化傾向應當糾正

邵華 · 2023-09-16 · 來源:紅色文化網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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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司法服飾應具有民族特色。

  服裝是一個民族文化的象征,是人的內在理念的外顯。不同的職業制服,直觀上反映了不同職業形象,深層次里則反映了不同部門的職業理念。司法是政治活動,法官服是承載著法治文化與司法理念的法律符號,彰顯法官的政治理念和特定法律文化傳統。

  2000年中國引進西方法官袍,反映了中國法官司法理念的嬗變。它給跨世紀的中國司法改革打上明顯的西方法文化色彩和宗教法傳統的歷史烙印,對中國司法和意識形態產生了長遠的侵蝕作用。

  在最近召開的文化傳承發展座談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擲地有聲地強調:中國人民要“實現精神上的獨立自主”。從司法界來說,要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指示精神,就必須對現行法袍及其隱含的法文化觀念進行徹底的改革。

  一、西方法袍的歷史背景和宗教文化意義

  西方人對法律的信仰,來自于對神的宗教信仰。在西方,宗教不僅僅是一種信仰體系,更是一種社會規范。而作為社會規范的宗教日趨進化,促進了西方法律的形成。據《塔爾袞殘卷》記載,耶和華在創世之前,造了七樣寶器,其中之一便是“法”(torah),即神的智慧,用黑火在白火上寫就。在基督教教義中,對法的描述比比皆是。在《查士丁尼法典》中,就有這樣的記載:“借圣父、圣子、圣靈之名,羅馬人虔誠的皇帝列奧和康斯坦丁申說如下”。像這樣的宗教性表述在西方古代的法律中比比皆是。由此可知,西方宗教規范中不乏法律的敘述,而西方法律中又充斥了宗教的觀念,西方宗教與法律就這樣緊密地融合在一起。宗教為法律提供了基本的價值觀念,古老的正義、公平、平等觀念無不來自于宗教;同時,宗教又保證了人對法律的信仰和敬畏。也就是說,西方民眾對于法律的認可,不僅僅是基于所謂“人性”,更是基于“上帝神”的意志。民眾認為法官的裁判是借上帝之手做出的。這樣,民眾對法的“認可”便提高到了“信仰”的等級,凡事皆可由法官裁判。因此,2000年美國總統大選時,共和黨小布什和民主黨戈爾的紛爭,最后交由美國最高法院裁定,而民眾則樂意接受司法裁決的結果。這是由西方民主的神判基礎決定的,是西方政治穩定的宗教神文化的體現。

  因為西方法律權威性的根源來自于上帝的智慧和權威,所以西方國家法庭儀式的形成和西方宗教也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在西方法律傳統中,法庭儀式帶有非常強烈的宗教色彩。人們敬重法律,如同敬重神圣的宗教;人們參與司法活動,如同參與宗教活動,能夠感受到法律的權威和神圣。所以,法律就借助于這種宗教式的儀式,把法律精神和思想融入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形成社會公眾內心的信念和對正義的期待,以實現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

  同樣,西方法官服飾—法袍也轉自于宗教服飾。法袍(robe)作為一項特殊的服飾制度源遠流長,它因襲于歐洲牧師的法衣制度(法衣又稱教袍)。在西方,自古以來就把牧師視為一種圣職,是代天行道,所以每個教堂都修有法衣室,牧師講經時都要穿上黑色長法衣。為保證牧師的遴選和俸給,許多國家都有專門的圣職授予法和俸給令。法衣因其神圣性、莊嚴性和神秘性而成為社會廣泛認可的宗教符號(西方法袍基本為黑色,但在不少國家中,級別高的法官法袍則多以紅色為主)。法官與牧師相比,牧師是以上帝的名義拯救難人的靈魂,而法官則依世俗法律解紛析難以實現公義,二者都有拯救的功能。高度符號化的圣袍具有很強的精神感召力,因而在經過思想啟蒙,現代法律形成后,西方司法界仍然效仿傳承教士教袍,由此實現了從圣衣到法袍、由天國到人間的跨越。這也是西方法官服與學位服都近似于教士的袍服的緣故(歐洲中世紀及前,審判和教育主要由教會壟斷,西方現代教育也脫胎于中世紀宗教)。教士級別越低,教袍顏色越黑;教士級別越高,教袍顏色越紅。教團成員的教袍顏色從黑色、藍色、紅色逐級遞進,紅衣大主教基本上以紅色教袍為主。

  筆者訪問法國巴黎高等法院時,該院大法官向筆者展示了其法袍。猩紅色主基調法袍的強烈視覺沖擊,一下子就讓筆者聯想到法國歷史上的經典人物“紅衣主教黎塞留”(西方學位服設計也是如此思路,學士、碩士、博士服依次從黑色為主、藍色為主、紅色為主逐級遞進。至于校長,則是純紅色學位服,地位類似于教團中的大主教)。西方法袍的傳播源于歐洲文明的堅船利炮。地理大發現后,歐洲文明隨著殖民擴張走向世界,以黑色為主的法袍很快成為世界上很多國家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共同配飾。

  中世紀史學家坎特羅威茨說:“有三種職業有資格穿長袍以表示其身份的,這就是法官、牧師和學者。這種長袍象征著穿戴者思想的成熟和獨立的判斷”,并表示直接對自己的良心和上帝負責。可見西方大多數國家法官的法袍,是一種文化符號,具有強烈的宗教色彩。

  二、法袍的引進及其司法隱喻

  一部法官服的發展史,可視作司法理念的變遷史、微縮的法官精神發展史。法袍作為西方法治文明的產物,深植于西方的文化傳統。我國現在的“法袍”純屬西方舶來品。

  我國從古代到清末一直實行行政司法合一,審理案件的法官都是各級行政官員。他們審案時都穿與其行政職位相稱的官袍,而無專門的法袍。在古代政治文化中,“獬豸,神羊,能角邪佞。”于是,秦漢兩朝的司法官皆佩獬豸冠,獬豸冠成為中國法服的一種代表物。清王朝的御史和按察使補服前后繡著獬豸的圖案,這也是法服。近百年來,中國的制度與文化一直在嘗試“以夷變夏”,即用西方的制度與文化來改造中國。自清末以來,譯移西方的政制與法律,法袍也作為司法符號引入中國。民國時期的法官服,是通過黑色對襟寬袖法袍的鑲邊來區分推事、檢察官和律師。推事即法官著黑袍,在領、袖及對襟鑲紅邊,領子為西服式敞口;檢察官則著黑袍鑲紫邊;律師是黑袍鑲白邊。

  新中國成立后的相當長時期內,徹底地廢除了民國政府的《六法全書》,包括民國時期法官所采用的法袍。從1949年10月至1983年,法官沒有實行統一的服飾制度,法官以中山裝作為常服使用;1984年,全國法院首次實行統一服飾制度,法官著大蓋帽、軍警式制服,佩肩章。上世紀90年代初,中國在法治建設中吸收了西方法律的很多元素,其中司法儀式的引進也是重要一環。1996年,北京大學法學院賀某方教授在《中國青年報》上發表文章,力主引進西式法袍。2000年的法官服改革,完全廢棄軍警式制服,以黑色法袍作為統一的職業服飾。同時期,檢察制服改革并沒有采用西式法袍,而是采用了現代西服。

  法袍并非一個簡單的司法符號,其帶有豐富的司法隱喻,承載了西方法律文化、法治觀念的隱性宣傳,以“潤物細無聲”的方式對受眾的觀念和行為施加影響,實現意識形態的滲透。世紀之交,司法改革西化思維熾盛。在法學界看來,法袍是司法獨立的象征或圖騰,是“司法獨立的‘屏障'”。有人著文公開稱:期望法袍的引進能夠使痼疾重重的中國司法打個“翻身仗”,徹底“改頭換面”。《法袍與司法形象》一文,則公開鼓吹用西方的法律歷史文化改造中國司法文化,鼓吹“法官獨立”。有的學者認為,“法袍象征著穿戴者具有成熟的思想和獨立的判斷能力,只服從法律,堅持用自己的法律認知和法律理念審理案件,而不屈從任何人的指使,甚至排斥政治的壓力。”有的學者認為中國法官穿法袍僅是司法改革的一個前奏,應使司法改革成為推進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啟動器。法袍改革大大激發了法學界對司法獨立的期待和呼吁。

  三、法袍改革的問題及對策

  從來沒有不滲透文化內涵的儀式和服飾,司法儀式和司法服飾更是如此。法官服飾是一種政治性司法攻心工具,它意味著思想領域(意識形態)也是法律的直接作用范圍,法官服飾必須彰顯統治階級的政治性,傳播國家政治意識形態。在西方看來,對他國(族)的征服,人身的強制不是真正的征服,不能帶來長久的可持續的結果,精神上的征服才是更深層次的征服,也就是古人所說的“攻心為上”。法庭儀式(包括法袍等服飾、庭審議程、法庭語言等)向大眾昭示的不僅是司法裁判過程和結果,更是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通過儀式化操作,運用獨特司法服飾,向社會大眾傳達特定的法律理念和司法意識形態,形成直入人心的儀式性心靈征服。法袍的盲目模仿西方式的改革必然會帶來問題。

  一是意識形態的西化。每一種改革創新都是一種“自覺”的文化選擇。法袍改革是世紀之交法院系統改革的頂層設計,反映了當時流行的司法西方化思路。法袍的移植,不僅僅是法官服飾的“行頭”移植,更深層次上是西方法文化的移植,是西方法意識形態的侵入,容易誘導大眾產生西式法律文化聯想,從而逐漸西化。西化的過程就是顏色革命的浸潤過程。主體法律人的潛意識西化會加速推動法律界(包括法學界、司法界等)的整體顏色革命化。古今中外,法界都是政治乃至全社會政治文化取向的晴雨表。中國史上商鞅變法、王安石變法,都是政治的法律化表達。千里之堤,潰于蟻穴。法袍可能就是一個“蟻穴”。司法符號的西化,非常容易傳導到的政治和社會各個領域,不知不覺地摧毀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堤壩。

  二是包括基層法官在內的大部分民眾的不適。中國有自己的法律傳統和法律禮儀。堯時的法官皋陶用獨角獸斷案就是一個著名傳說,宋朝包青天包拯三口鍘刀、鐵面無私的公正法官形象更是深入人心。在廣大民眾眼里,西方的法袍未必有包青天的驚堂木、黑臉、鍘刀更具有儀式感、權威性。盲目照搬西方法治符號,只會讓沒有宗教司法傳統的我國民眾覺得這是一場邯鄲學步式的表演,效果可能是既學不到新步又忘了舊步,徒然貽笑大方;也未必不會讓西方法學界、司法界和西方民眾覺得我們是在東施效顰,從而強化對東方文化的鄙視心態,可謂見辱于己,貽羞于人。這種法文化的所謂與國際接軌,給很多地方基層法院的法官帶來不適感,不少法官認為法袍是形式主義。正如有的基層法院法官在訪談時所言:在我看來,穿戴法袍意義很小,社會群體也不會關注這方面,穿上法袍來解決問題,有一點搞笑。200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發文要求全國各級法院換穿法袍后,就有學者指出,法袍這場形式上的符號性改革,對于司法公正的影響方向可能是恰恰相反的。法袍改革5年后,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研究者深入江蘇部分基層法院,采集到的大量數據也證明:很多基層法官和社會大眾對法袍的認識,也與改革者的初衷大相徑庭。即使在比較發達開放的江蘇省,也有約78%的法官認為法袍是西化。

  法官調查一:你覺得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穿法袍,有沒有一種“西化”的傾向?

  法官調查二:你認為在庭審過程中穿法袍、用法槌,是否有助于提升法官及法院的威嚴?

  法官調查三:你覺得穿法袍、用法槌,是否更能給當事人一個中立、公正而權威的形象?

  法官調查四:你覺得在法庭中法袍、法槌的使用,能否增強法院判決的權威性、公正性?

  西方化司法符號與中國司法文化和民眾本身的認識產生很大沖突,中國民眾對法袍的認識,與法官職業群體差距更大!

  民眾調查一:和以前相比,你覺得現在法官的庭審形象是否更嚴肅、更具威懾力?

  民眾調查二:庭審中法官穿法袍、用法槌,能否給你一個公正、權威的印象?

  民眾調查三:和以前相比,如果法官在庭審時穿了法袍、用了法槌,是否會在一定程度上說服你相信他會依法且公正地處理案件?

  世界上也并不是所有國家的法官都穿西式法袍。近年來,一向以保守著稱的英國也在不斷改革其傳統法官服飾。資產階級革命后,西方很多國家的法官假發都被廢除了,只有英國還恪守自己幾百年的傳統。美國第三任總統杰夫遜批評法官的假發說:“最恨的就是英國式的法官的假發,陰森恐怖的小眼睛從假發后邊閃著藍光的場景,簡直受不了。”美國曾一度廢除假發和法袍,但后來又恢復了法袍。近年來,英國傳統司法服飾不斷遭到來自英司法界乃至社會公眾的質疑。1992年,英國首先在青少年特別法庭中取消了法官、律師佩戴假發的慣例。近年來,要求將假發傳統完全廢除的呼聲更是不絕于耳。2006年,英國高等法院提出了服飾改革計劃,高等法庭法官和巡回法官的服裝略微進行了修改,頭上的假發已經取消,地方法官甚至可以穿深色西服出庭。

  英國等西方國家的司法正在逐漸去宗教化。我國的法袍改革,名義上是與世界接軌,實際上卻是在搞司法宗教化。也就是說,所接的“軌”是西方的舊“軌”。日本比較法學家大木雅夫教授斷言:如果法袍終因不能引發來自內部的批判而持之以恒地保留下去,可以說它不啻為法律家保守性的象征。70多年前,著名法學家楊兆龍教授對引進法袍的價值的論述,識見高遠、考辯精辟,于今天也極合時宜。他指出:“拘泥服裝,注重形式,不脫封建色彩,于新興之民治國家,不甚相宜也!”

  法官司法服飾應具有民族特色。我國的法文化悠久豐富,傳統“法官”衣冠植根于中華大地,有著深厚的歷史積淀和人文底蘊,相比西方移植的服飾儀式,更易為國人理解和認同。黑色長袍并不完全符合中國人的心理隱喻,我們無需套用西式黑色法袍,可以借鑒中華傳統服飾中的有益成分,創造具有中國特色、時代特色的法袍,同時構筑能夠體現社會主義法治文明的本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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