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7日,國家網信辦公布《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此《規定》,筆者基本贊成,其原因如下:
第一,由于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而出現的互聯網群組其連接組織成員的特殊關系盡管不同于以往社會任何其他社會組織,但人是有社會性的。這種互聯網群組也必定是一種社會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任何社會組織中,其成員一定有權利、義務,同時也有責任。責任的含義有二:一是自覺自愿為組織做奉獻,二是組織活動中一旦出現問題,其成員特別是負責人一定要承擔受批評和程度不同地受懲罰、制裁等責任。
第二,唯物史觀認為,任何民主、自由都是有條件的。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互聯網群組中的任何成員當然也包括群組的群主其言論和行為也必然受社會主義法律和道德的制約。如果違法違紀,受到批評、制裁也是必要的。不僅互聯網,任何場合、條件發布違法違紀的言論都是錯誤的。從這個意義上講,互聯網不許發布或受到法律規定和道德譴責的內容與其他社會組織的言論、行為內容應該是有共同性的。
因此《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微信群要規范管理。任何發言都要擔負法律責任。包括群里普通成員尤其是群主(當然這里的群主與其它社會組織的負責人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不完全相同。這不是本文的闡述重點,不再贅述)。
但筆者在網上和微信群、微信圈中也看到一個似乎是《規定》的補充內容即9種“消息”千萬不能發的帖子。這九種消息大部分內容都是違法違紀內容。但也有個別內容含糊不清。典型的就是第1條:“政治敏感性話題不發”。那么筆者的疑惑就產生了:究竟什么是“政治敏感性話題”?社會生活中究竟哪些內容屬于“敏感性話題”?“敏感性話題”都等于違法違紀嗎?為什么“敏感性話題”一律不準發呢?……
筆者查閱了《現代漢語詞典》第6版,第906頁對“敏感”一詞做如下解讀:“?生理上或心理上對外界事物反應很快:有些動物對天氣的變化非常敏感。他是一個敏感的人,接受新事物很快。?易于引起反應的:征地拆遷是個敏感問題。”從這個解讀可以看出,“敏感”一詞既是一種生理活動,也是一種心理活動。無論作為生理還是心理活動,都有“敏感”主體和“敏感”客體。從接受外部事物反應的“敏感”主體看,有反應相對快的,有反應相對慢的。于是人們把對外部事物反應快的人稱之為“敏感性”的人。從“敏感”客體看,有些事物容易引發他人反應,有些且不易引發他人反應,甚至完全引發不了他人反應。于是人們把前者就稱之為“敏感性”事物。但在辯證法看來,“敏感”的主體和客體都是相對的。一個“敏感性”的主體對這一類“客體”事物反應很快,對另一類“客體”事物就不一定反應很快,甚至完全沒有反應。同理。作為“敏感性”客體可能引發某些“主體”人的較快反應,但并不一定容易引發其他“主體”人的較快反應,甚至完全沒有反應。那么究竟哪些事物引發哪些人的“敏感性”行為,既取決于“敏感”客體,也取決于“敏感”主體。這就必須堅持辯證法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方法。一般來說,一個事物作為客體能否作為“敏感性話題”及能否引發作為“主體”的人“敏感性”特征,既取決于“客體”自身的性質特別是對“主體”的利益關系,也取決于“主體”自身的素質、利益需求、立場、世界觀、思維方法等因素。離開這些具體條件、因素,根本無法抽象界定哪些事物是“敏感性”話題,哪些是非“敏感性”話題。從筆者對“敏感”一詞的理解中可以看出:“敏感性”的心理或活動既不是法律用語,也不是道德用語。同理“敏感性話題”也同樣不是法律用語,更不是道德用語,不是對事物的是非、善惡、真假的判斷。因此“敏感性話題”在互聯網特別是微信群、微信圈中“不發”的理由究竟為什么?究竟是哪家的法律內容和道德內容呢?為什么作為“敏感性話題”的內容就不能發表和轉發呢?這一條內容究竟出自誰之手?禁止“敏感性話題”的提法本身是道德問題?法律問題?還是發布此規定者的自身立場、世界觀和素質問題呢?
也許有人如講,“敏感性話題”是個不言而明的有所特指的內容,是一個潛規則。即主要指政治上一切批評、指責當權者、引發當權者“較快反應”的言論。因此在互聯網上經常可以看到,凡是對權力者特別是對最高權力者發表批評、不同意見的文章及有關內容一律刪除,并附“該內容涉及違法”。然而這方面的內容究竟如何“違法”卻沒有任何解釋、說明,完全依靠刪除者的主觀意愿任意主觀斷定。刪除者口口聲聲依法辦事。但他們不講任何具體理由,主觀隨意給某些文章扣上“違法”的帽子就任意刪除,這種行為難道不是典型的違法行為嗎?請問網絡信息的管理者,你們主觀、任意的這種“違法”現象、行為還少嗎?為什么對這種“不講任何道理的任意刪除文章的違法行為”不做任何自我批評、檢討或自我制裁呢?
客觀地說,一些批評或一些與主流媒體見解、觀點不同的文章、言論等確實可能引發某些權力者的“敏感”。但這種“敏感性話題”當今社會大致有兩種:第一種是直接間接否定和攻擊四項基本原則、鼓吹歷史虛無主義、普世價值理論、污蔑、誹謗無產階級革命領袖特別是對毛澤東的造謠、污蔑的言論、文章、視頻等。這類“話題”對于真正的共產黨人和社會主義者來說,對于熱愛共產黨、熱愛毛主席、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的廣大人民群眾來說,確實屬于“敏感性話題”。在筆者看來,我們是共產黨領導的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導的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的社會主義國家。因此對這類“敏感性話題”不僅在互聯網群組中,在我們國家任何范圍和場合下,都應該是禁止內容,不僅是不道德,而且是程度不同的違法現象。對這種“敏感性話題”管理者刪除筆者舉雙手贊同。但刪除的原因不是因為它是“敏感性話題”,而是因為它否定四項基本原則或污蔑攻擊毛澤東等。第二種“敏感性話題”就是人民群眾敢于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立場、觀點、方法對中國共產黨的歷史特別是對建國以來的歷史包括文革和改革開放歷史重新給于實事求是的評價,對一切歷史虛無主義思潮給于迎頭痛擊,對于當今社會現實和當政者的某些路線、方針、政策及造成的嚴重惡果給予批評和提出各種合理化建議。所有這種現象及有關言論確實可能引發某些“權力者”的“敏感”。但這種“敏感”也有兩種:一種是熱烈歡迎的很快反應。他們能夠從人民群眾對社會主義事業的積極主動參與的行為及對掌權者的批評建議中汲取對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事業有益的內容。而引發這種“敏感性”的主體必須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真正的共產黨人。另一種引發較快反應的“敏感性”主體就是害怕社會主義民主、害怕人民群眾行使做社會主人權利的、立場和世界觀已經部分或完全轉移到少數人方面的一些當權者或公知者。近些年來,黨中央已經揭露或沒有揭露出來的黨內大批腐敗分子把上述現象都是看做“敏感性話題”,但這種人的“較快反應”絕不是主動歡迎和接受,而是反感甚至是抵制、壓制和打擊報復。這是由他們的立場和世界觀所決定的。因此對“敏感性話題”一定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我們既不能說一切“敏感性話題”都不能發,也不能說一切“敏感性話題”都能夠發。總之,不能以是否是“敏感性”話題定性為是否違法違紀行為而決定能夠發布、轉發的原因。
但是,任何稍有當今政治常識的人都心知肚明,某些權力者的“敏感性話題”實質是筆者前面分析的第二種“敏感性話題”,但他們不是“較快”地接受、歡迎的“反應”態度,而是厭惡、反感、討厭、拒絕、壓制、打擊、報復。而其中重要手法、手段就是莫須有地給你扣上“違紀違法”者。但是這種人又不敢直接了當明確他們“敏感性話題”的具體內容,于是就籠統地用“敏感性話題”一詞把一切批判和否定他們的人及其言行不加任何分析地直接間接扣上“違法違紀”者的大帽子根本否定之、刪除之,甚至追究責任之。如果這樣解讀這里所說的“敏感性話題”的含義,那么只能說明“敏感性話題不發”就是其制定者及某些權力者直接間接剝奪人民群眾的民主權利、竭力踐踏和破壞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典型手段、方法。但實際上,某些當權者把那些攻擊否定四項基本原則、污蔑仇恨毛澤東的思想言論卻不當做“敏感性話題”,不僅在某些主流媒體上,而且在互聯網群組中甚至予以綠燈而大力放行之。也就是說,這些人也是對“敏感性話題”予以分析的。并不是一切引發“較快反應”的社會問題都是他們禁止之列。
筆者至今不明白,那個“九條”究竟是否是《規定》的補充內容?至今沒有人公開承認。如果真正是《規定》的補充內容,那么筆者不能不懷疑“規定”的制定者究竟出自于何種動機和目的?還是借《規定》之名,打擊和壓制社會主義民主,維護當今社會少數既得利益集團的根本利益呢?如此能夠做到“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態”嗎?如果這“九條”內容特別是第一條“敏感性話題不發”的內容不是“規定”的補充內容,而是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制造思想混亂,生編硬造強加給《規定》的子虛無有的東西。那么請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公開發表聲明,這“九條”根本不是“規定”派生的內容,其本身就是一種謠言。且這種“謠言”客觀上已經對互聯網的健康發展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危害性。一些人正是借口“敏感性話題不發”這一條把有關宣傳和紀念毛澤東和毛澤東時代的文章和活動,把有關對當今改革開放問題提出批評質疑等文章一律看做“敏感性問題”禁止發表或轉發,否則就扣上“妄議中央”、“違反政治紀律”等各種罪名壓制、打擊報復,客觀上起到挑動群眾斗群眾、鎮壓人民的狀況。如果“網信辦”不公開發表聲明,實質就是默許或承認了這“九條”內容特別是第一條內容。那么也請“網信辦”對“敏感性話題”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做出科學的解釋和分析來。何去何從,請“網信辦”好自為之吧!
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導致的互聯網群組社會現象的出現對社會的發展具有兩重性:一方面有可能為各種錯誤思潮包括資產階級自由化、普世價值、人本性自私論、歷史虛無主義等各種剝削階級觀念的泛濫提供了一定的場合和條件。另一方面也一定會對社會發展特別是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深入傳播和影響,對社會文明的發展起積極的作用,尤其是對社會主義歷史階段人民群眾要做社會主人這一歷史發展的客觀的必然的趨勢起極大的促進作用。人民群眾完全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互聯網群組等現代形式、手段、方法行使自己做社會主人的權利,行使對各種社會問題發表見解,對各級領導包括對中央領導發表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近些年來互聯網群組的迅猛發展引發的越來越多的人民群眾積極關心和參與政治的熱情和態度愈發高漲狀況正是毛澤東思想哺育下的人民群眾主人意識、主體意識覺醒和發展的顯著標志。作為各級黨和政府的“權力者”應該把它看做熟悉和了解民情、民聲的一個重要窗口,看做連接與人民群眾關系的最好的紐帶,看做激發自身為人民服務的更好的力量源泉和根本動力。盡最大努力發揮互聯網群組的積極因素,而不應該無限夸大其消極因素,甚至站到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對立面,利用“敏感性話題”的詞語等各種所謂合法不合法的手段、方法壓制和打擊人民群眾做社會主人、行使主人權利的歷史發展趨勢。否則這些人就會成為中華民族復興的真正罪人,成為中國共產黨人真正實現共產主義的絆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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