徘徊在“人民”和“人口”兩個不同的概念中*
——最低生活保障的實地調查研究
一、引言 2006年8月,我第一次去哈東,那里曾經是中國東北部城市哈爾濱的一個工人村。社區(Community){1}主任紅梅{2}給我看了一份厚厚的關于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文件的卷宗。其中一份是享受政府低保福利家庭的名單。名單上附有一些照片,全都是嚴重殘障人士。紅梅稱這些人為“典型的低保戶”。照片中那些手捧政府供應的大米或穿著政府發放的夾克的“典型低保戶”,或是聾啞人,或是先天殘障人士。我問紅梅:“這些低保戶里,應該有不少下崗工人吧?”我滿以為會得到一個肯定的回答,因為我看到哈東的大街小巷里,到處都是從附近一家工廠下崗的工人。然而,紅梅的回答卻出乎我的意料。她說:“沒有。我們社區幾乎沒有還能工作的低保戶。”
之后,我從統計數據{3}中得知,自1997年低保政策在哈爾濱實施以來,哈東的低保人數曾在2001年急劇增加,而到了2003年之后則出現大幅的減少(見圖1和圖2)。{4}
現在,哈東80%的低保戶都是因殘障或疾病無法工作的人。而大多數被拒的申請人都是還未到退休年齡的下崗工人。居民們常常抱怨說:“如果你不是殘疾或得了癌癥,去申請低保肯定沒戲。”
這種情況令人匪夷所思,因為政府官員早就將城市下崗工人視作低保的主要對象。而且,考慮到政府長期以來強調對扶貧工作進行“動態管理”,因此,將下崗工人排除在低保體系之外也不合乎情理。政府強調監管部門應對領取低保福利的家庭進行追蹤調查,因為他們的收入狀況會不斷變化。假如低保是一個“動態”體系,受助對象因其收入情況的變化而變化,那么就很難解釋為何下崗工人這一特定人群中的絕大多數會被拒于低保門外。2003年申請低保被拒的城市下崗工人在其后的幾年里,很少有重新申請成功的。事實上,他們中的大多數因此放棄了重新申請低保的機會,用他們中一位的話來說,“除非(他們)得了癌癥,否則當官的根本不會管(他們)”。我遇見的許多政府官員和學者將哈東低保人口減少——尤其是下崗工人接受低保福利的人數下降——視作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階段。通過這樣的發展,國家的政策將逐步走向“規范化”,即逐步制定更為統一協調的全國性低保分配標準和分配程序。然而,如果當地居民關于低保的所言(若非殘障人士或癌癥病患者則無法申請到低保)屬實,那么靠強調“規范化”來解決低保問題是值得商榷的。
本文根據我在2006年至2008年間所做的實地調查研究,主要探討了自20世紀90年代后期作為黨和政府解決城市貧困問題的主要政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即人們通常所說的低保制度是如何實際運作的。我主要在哈東進行調查研究。哈東地處中國東北部城市哈爾濱的邊緣地帶,是原鳳凰工廠幾個破敗的家屬區中的一個。{5}鳳凰工廠在經歷了長達10年的業績下滑后,于2005年12月正式宣布破產。從此,哈東不再是一個“工人村”,而變成了一個“貧民窟”。在這里生活的兩萬多依靠微薄退休金、臨時工作或政府救濟勉強度日的人中,大多數是退休人員、下崗工人和他們的家人。本文旨在通過對哈東城市貧困救助管理的觀察,探究造成上述困境的原因:為何低保制度的主要扶助對象——城市下崗工人—— 一步步地被排除在哈東的低保項目之外?{6}在此基礎上,本文將近一步討論當地貧困居民反對政府試圖將貧困問題弱化為技術問題來處理的做法,如何適得其反地惡化了他們的處境。
我們可以通過先前大量的關于低保和其他扶貧政策的研究,了解到一些中國在制定和實施這些政策過程中所出現的紕漏、弊端和矛盾。{7}這些研究所揭示的問題包括:政策目標的界定含糊不清、救助活動的戲劇化和碎片化、中央統一政策和地方實施過程中所作調整之間的差距,等等。先前的研究和數據主要來自于官方文件或正式采訪,而本文的調查則重在了解基層干部與當地居民之間究竟是何種關系。
更為重要的是,為了揭示低保發放的實際運作狀況,本文的研究也觸及到了中國城市貧困問題管理背后所存在的一些矛盾。就本文涉及的范圍而言,矛盾的實質在于究竟該把城市貧困群體作為“人民”來對待,還是作為“統計人口”來對待。{8}提倡應該從“人民”的角度考慮解決貧困人口問題的觀點基于社會主義意識形態中“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它既表明工人享有話語權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觀念,同時也突出了國家與人民之間的緊密關系(常常為家長式的),顯示國家在解決曾經是社會主義代表的工人所遭遇的貧困問題上所起的主導作用。與之相反,主張采用“人口”視角的論點則通過種種計算手段把這些工人“轉換”成脫離了歷史條件的各種“數據”。這樣的做法既強調了貧困的普遍性,又由于將下崗工人與其他貧困人口相提并論,而抹殺了城市工人的歷史性和他們的政治立場。
低保實際上來回搖擺于兩種不同的理論中,用米歇爾·福柯(Michel Foucault)關于“治理術”(governmentality)的術語來說,即徘徊在含有政治理念的“人民”和只具有數學意義的“人口”概念之間。{9}但“人民”的理念并沒有完全被“人口”的理念所取代,而是與之糅合在了一起。在下文我將通過分析低保政策的起源、各級政府官員之間的分歧以及地方居民的反對等問題來說明這一點。對于低保新方案,貧困居民表示反對,聲言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他們是“人民”,即國家的主人,并表示政府的做法可能會引發動亂,就像計劃經濟時代發生的那樣。然而,他們的反對卻最終加劇了自身處境的艱難。借鑒治理方面探討主體形成內在分歧的研究{10},本文得以進一步研究在當代中國,在治理者和被治理者錯綜復雜關系的影響下,治理是如何得到實施的。本文認為,這種治理既不是僅僅通過把被管理者塑造成便于管理的群體,也不是僅僅透過他們對管理機制、手段的反對來實現的。只有了解實際的運作情況和管理過程,才可能了解中國的行政管理最終是如何“作用”的。{11}
本文探討哈東低保運作實況的同時,也常常會涉及中國的整體情況。文章的第一部分簡要地分析了作為中國解決城市貧困問題而制定的新政策——低保,為何最初針對的是城市下崗工人,而非泛義上的貧民。第二部分分析了在低保政策中把下崗工人從工人階級劃歸到貧困群體的原因。接下來的一部分詳細討論了困擾低保申請人和低保戶的問題所在,并對下崗工人和制定實施低保的機構這兩方面對社會問題看法上的差異作了深入的分析。最后一部分分析了不滿低保實施方式的當地居民如何通過打出“人民”的口號來對此進行反對,以及這一做法如何導致了他們中的很多人被拒于哈東低保門外這樣始料未及的后果。
二、貧困問題何時引起注意?
低保制度產生于上世紀90年代中國社會發生巨大變化的時期。那時,國家實行了許多強硬的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大量出售國有企業和國企裁員而造成大批工人下崗,并隨之而來日益嚴重的城市居民間的貧富分化。這種情況在1997年十五大召開之后變得更為嚴重。低保制度早在1993年由上海率先實施,但直到90年代末才成為全國范圍的城市扶貧重點計劃。1997年2月(時間應為1997年9月——譯注),國務院正式頒布了《關于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隨后于1999年9月頒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計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全國符合低保條件的人數從1996年的85萬猛增至1999年的266萬。到2008年,這一數字已達2330萬。{12}
值得注意的是,低保人數的猛增并不一定表示一般性的城市貧困人口突然激增,而是貧困人口當中的特定部分,即城市下崗工人人數劇增。事實上,主流歷史研究顯示,在整個社會主義階段,中國城市之中始終存在著大量的弱勢群體。在計劃經濟時代,很多季節工、臨時工和合同工都不能像國企正式職工那樣充分享受勞動保護待遇。{13}他們大多是農村戶口,在城市無穩定生活,并且沒有保障。此外,城市里還有很多無依無靠的孤寡殘障人士。他們中一些靠政府發放有限的救濟金生活,是所謂的城市“三無”人群。{14}更為嚴重的是,從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至少有1億民工涌入城市尋找工作機會。他們中一些人的生活條件還遠遠不如城市的貧困居民。雖然多種類別的城鎮貧困問題長期存在,但直到20世紀90年代末出現了國企大量裁員的問題,低保計劃才得以全面成型。
1997年國務院發布的《通知》把低保對象確定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非農村戶口城(鎮)居民”,并進一步規定了3個方面的獲保條件:一是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二是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三是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15}以上人群中的第一類是計劃經濟時代社會救助的主要對象,其他兩類是政府救濟方案中的新增人群。這反映了國家對于城市下崗工人以及其他在市場轉型時期“掉隊”人群的高度重視。
這一點充分體現在本世紀頭幾年政府低保預算的大幅增加方面。當時,因大量裁員而不斷引發的勞資糾紛成為威脅社會穩定的最大隱患之一。{16}政府低保預算總額從2000年的22億人民幣{17}猛增至2001年的42億人民幣,2002年又大幅度提高到109億人民幣{18}。中國社會科學院的一位貧困問題研究員是這樣分析背后的原因的:
政治因素毋庸置疑對2001年和2002年增加低保預算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當時,政府高級官員感到社會的壓力——人們期待失業和下崗問題可以,并且應該在幾個月內得到解決。他們對保持城市社會穩定高度重視。{19}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其他類型的貧困人口,城市下崗工人不僅曾經是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代表,也是社會主義制度的受益者。自1949年建立社會主義體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宣布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中國共產黨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政黨。在計劃經濟時代,工人和農民都處于社會主義意識形態下代表“人民”的位置。然而事實上,由于政府過分重視城市重工業,因此只有工人享受到了社會經濟利益。從事中國勞工研究的學者指出,城市下崗工人正是通過引述黨和政府當年頌揚工人階級的語言反對地方政府和他們所在單位的做法。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在當年計劃經濟的東北老工業區,工人們搬出了有關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20}這一概念的論述及實踐過程。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政府對處于貧困中的城市下崗工人給予了更多的關注,以便加強社會主義政權的合理性和穩定性。然而,低保政策的歷史起源與它在設計上忽略歷史造成了明顯的不協調。低保的設計基于一種新的理念,那就是從一般的“人口”意義上來定義從前的這些工人,而不是按我的一些訪談對象所指出的,要考慮他們作為社會主義的工人所做出的貢獻。
三、從“工人階級”到“城市貧困居民”
低保制度的構想有賴于一種新的理念,下崗工人據此被重新定義為米歇爾·福柯所稱的“人口”。{21}在福柯看來,“人口”是“生命權力”(bio-power)的一種形式,意即“一整套將具有基本生物特性的人類變為政治策略實施對象的機制”。用他的話來說,“人口”指的不是個人,而是類總體。這種有機體“充滿了生命機理,并在生物進程中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22}因此,要將人民作為“人口”來管理,就意味著不能采用管理許許多多個體的方式,而要通過對大量尚未經區分的人群進行分類和量化處理的方式來管理。
在計劃經濟時代,把貧困人口作為特殊群體進行區別對待既不必要,也不妥當。因為在計劃經濟時代中國普遍經濟困難的背景下,“貧困人口”對大家而言幾乎是一個陌生的概念。大多數經歷過計劃經濟時代的老哈東人都把“貧民”和“老百姓”這兩個詞作為可以互換的同義詞。社會救助的對象都有特定的名稱,比如,按照中央政府的說法叫“救濟戶”,按照工作單位的說法叫“困難戶”或者“特困戶”。然而,居民們很少注意到這些名稱,這不僅是因為受助人數和受助金額極為有限,也是因為受助者和其他工人之間的生活水平鮮有差別。
市場經濟時代的城市扶貧政策促生了一個新的管理體制,按照這一體制,貧困成為一種社會“問題”,而“城市貧困人口”不僅成為政策實施,而且也成為學術研究的對象。也就是說,貧困已成為一個“新問題化的對象”{23},意即貧困問題以具有可知性和可管理性的新形式呈現,便于政府進行程序管理。在這樣的體系下,城市下崗工人成為落實低保政策的首要對象。這與從前的做法是一脈相承的:對于應受到愛護的“人民”給予特殊照顧。然而,按照這一套新的體系,作為“人民”的一員,其含義已不再相同。成為一名低保戶就意味著成為了貧困人口的一部分——它不再代表政治身份,而代表了維護社會穩定需要管理的某一類別的人。與計劃經濟時代的社會救助不同,在改革之后的中國,低保是以“貧困人口”這樣的概念來對待下崗工人的貧困問題的。而這種新的“貧困”概念包括以下4個層面。
第一,低保對貧困的定義從一種對歷史的詮釋變成具有普遍意義的界定,從一定意義上來說,將其涉及到的群體僅僅看作一系列的變量。其中,收入是決定低保分配的最重要的變量,即家庭人均收入是否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標準(見《條例》第2條)。依據這一政策,先前未曾就職于任何單位的人與曾為社會主義事業做出過“無私奉獻”的下崗工人之間沒有任何差別。決定一個人是否享受低保和享受多少完全取決于家庭總收入、病殘程度、子女人數和現有住房面積。{24}因此,低保體制實際上引入了貧困可以量化這一概念。
第二,低保制度不僅使下崗工人的貧困問題變為冷冰冰的數字,而且還促成了所謂“值得救助的貧民”的提法,即指那些遵紀守法且生活節儉的人。根據哈爾濱政府出臺的一項地方性條例,即使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標準的家庭,只要不符合其中規定的條件之一,仍無法享受低保待遇,如: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卻未繳納罰款的;家庭成員中有吸毒、賭博、酗酒且不悔改的;家庭成員自費擇校的;兩年內購置或裝修過住房的;擁有汽車、摩托車、空調等非必需生活消費品或房子有高檔裝修的;有投資股票等行為的。{26}此項條例使官員有權審查受保對象的行為,并決定哪些要求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對于貧困戶來說,不但他們的消費能力,他們的消費要求也受到調查。雖然各地情況不盡相同,但是這種地方性限制在中國其他城市也非常普遍。如多蘿西·索林格(Dorothy Solinger)指出,對低保戶的這些限制使得他們難以改變“邊緣化”的狀態,因為束縛了那些可能有助于他們走出貧困和愿望的行為。{26}
第三,低保在執行上摒棄我稱之為“戲劇化”的方式,即面對面的具體接觸,而是強調在操作中實行規范化和標準化。與實行這些低保政策形成對照的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家長式管理,那時地方政府官員或單位干部會經常探望貧困家庭,和他們促膝談心。在中國,現有低保制度因從原先單一化且非專業的道義性救助形式轉變為目前更加制度化、全面化以及科學化的形式而受到廣大知識分子及專業階層的歡迎。除了在健康、教育和住房方面對低保戶進行救助{27},低保制度同時也對生物屬性的生命,即福柯所說的“生命權力”{28}行使著管理權。鑒于有了細致的救助分類體系,給予者和接受者之間的感情聯系變得不再那么重要。
最后,低保制度既萌生于又反過來促進了人們對如何消除危險型貧困、維護社會安定以及使之“適應市場經濟”{29}的認識。近幾年關于低保的研究深深地受到國際組織在這方面的經驗和做法的影響。研究人員通過聯合國、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這樣的機構學到全球普遍采納的“科學”方法。{30}對就業危機和養老金危機的研究已被納入“全球共同”探討的大環境,在這樣的情況下,甚至“社會主義”這樣的詞匯都不再出現。如今的討論已不再引發為什么在中國“失業”一詞對人們來說相當陌生,為什么當年社會主義制度下工資極其微薄的工人所得的養老金是一種公平的補償這一類的爭議。
至此,我對低保制度如何從概念上把貧困工人轉化為“人口”進行了分析。然而,那些直接受影響的人是如何看待這一制度的?低保制度所采取的歷史的、可量化的新方法對貧困的勞動者來說究竟意味著什么?雖然低保政策使用了“科學”和“客觀”的語言,使社會主義的過去,特別是階級斗爭的歷史隱入背景,但地方的官員和老百姓不但熟悉用以界定“人口”的種種數字指標,而且了解“人民”所生活的政治舞臺。當基層干部直接面對貧困居民時,這種矛盾常常會激發雙方產生沖突。接下來我將通過哈東說明為什么對低保的實施來說,將“人民”轉化為通用的“人口”概念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盡管管理方式改變了,但變成了“數字”的下崗工人仍然在街頭巷尾發表觀點,以此讓人們聽到他們的心聲。
四、“量化機制”所面臨的困境
在哈東,我發現低保戶最難接受的是叫做“動態管理”的新型管理模式。如果說貧困是可以被量化的,那么它同樣也是可變的。所有我遇到的政府官員都強調,因為受保對象的收入是會變動的,所以低保并非永久性福利。當被問及低保制度與先前的社會救助系統有何不同時,一位原黑龍江省民政廳的官員強調了低保制度在新的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作用:
低保的目的在于幫助人們學會適應市場經濟。在市場經濟下,頻繁的失業與再就業十分常見。今天你失業了,就成了低保戶。而一旦你找到了新的工作,也就是你適應了市場經濟,適應了這種變化之后,你甚至可能作公司的老板!{31}
對貧困的動態管理是低保制度的一個關鍵因素,而動態管理的合理化是基于以下的理由:貧困是暫時性的,風雨過后是陽光。的確,每個人生活都可能會起起落落,然而,由于低保所預設的極大的靈活性與現實生活中貧困相對長時間持續之間存在著無法消弭的差距,不可避免會出現矛盾。哈東地區李梅一家的例子就說明了這一點。
2006年9月,我第一次見到李梅,當時她24歲。她家從2004年起接受低保救濟。李梅的父親由于所在的鳳凰工廠不景氣,沒活兒干,所以“放了長假”一樣被迫休息了快十年。李梅的母親在不同季節從事不同的工作。從春天到秋天,她作為城郊農民在地里種菜。到了冬天,她每天會去離家不遠的一個小型塑料廠打12個小時的工。李梅因為患有過敏性哮喘,10年前便已輟學在家。她有時會把母親種的菜拿出去賣,有時會在附近的網吧做兼職收銀員,但這些都因為她哮喘而干不長。李梅和父母的大部分收入都用在供弟弟讀書上,他當時正在準備高考。2006年,李梅家每月能得到哈爾濱政府發放的160元低保金。其中包括:從80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費(人均200元的低保費 × 4人)中扣除700元家庭總收入(此數據由政府計算所得)后所得的100元,以及用于教育、供暖和醫療方面的60元額外補助。
然而2007年1月,政府開展了新一輪“動態管理”落實行動,這使李梅一家突然失去了受保資格。一位社區干部告訴我:“李梅的父親又回鳳凰工廠工作了。他現在每月有500多元的收入。而李梅也已過了18歲(18歲為法定最低工作年齡)。她的那份假定收入{32}早就應該計算進去了,不過我知道她有病在身。”因為失去了低保福利,盡管李梅父親的收入有所增加,但她家的貧困狀況卻并未改變。而且,由于工廠的效益時好時壞,李梅父親也并不總能拿到超過500元的工資。按說李梅是應該參加工作,但因為哮喘反復發作,一直無法找到固定的工作。不僅如此,李梅的弟弟因為要參加高考補習班,需要花更多的錢交學費,這讓原本困難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由此可見,“靈活”變動的并非這個家庭的貧困狀況,而是政府的管理手段。政府的貧困動態解決方案與當地居民所經歷的相當長時期無法擺脫的貧困是相矛盾的。
然而,由于當地居民和低保運作各自的不同環境,缺乏共同語言,雙方不能有效溝通,所以當地居民很難搞清楚到底是什么造成他們對低保越來越不滿。如前文所述,低保制度引進了一個全新的概念,即貧困是可以被量化的。也就是說,低保制度像一個超精密“量化機制”{33},而低保戶的家庭收入通過它所進行的大量精細、神秘莫測的計算,即便當地居民對其結果感到不公,也無法對這個操作過程進行干預。居民們通常無法理解官方的術語,而作為“量化機制”的低保制度卻對貧困家庭關于自身狀況的描述置若罔聞,比如昂貴的學費、破舊的住房、身體的疾患,甚至饑餓。
超精密量化機制甚至也給當地的政府官員,特別是社區干部,造成了困擾。{34}哈東地區的社區干部大都是中年下崗女工。他們中除了正副主任是由地方選舉產生的以外,其余的都是依照國家有關填補“公益性崗位”{35}的政策聘用的。
在我參加的所有有關低保制度的會議上,每場都能聽到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批評那些與當地居民一樣面臨著各種經濟困難的社區干部,指責他們在描述住戶的貧困狀況時,沒有使用官方用語。2007年1月,新上任的哈東地區街道辦事處低保負責人于建華通知社區干部,日后必須嚴格參照《非正規工作收入指南》來進行收入計算。之前,社區干部只知道有這份文件,幾乎沒有讀過,更不用說具體應用在工作中。她說:“如果低保申請人拿不出工資證明,那你就應該參考這份指南{36}。你必須記住這份指南里的每一個細節!”社區干部戴洪華對于建華強烈的口氣沒有在意,開始講述一位居民的情況:“我們管轄區有個住戶,有兩個患重病的孩子。丈夫過世以后,就一直靠撿破爛維生。”于建華頗為惱火地回應道:“你到底有沒有在聽我說啊?你知不知道收廢品的收入有多高啊(依據指南所列標準)?人均800到2500元啊!沒人能改變這個標準。這是國家規定的!”戴洪華不停地嘟噥著:“800到2500元!怎么可能!”從理發業(人均收入500至1500元)到路邊小吃攤(人均收入500至2000元),該表格囊括了70類非正規工作的收入預測。這些預測的上限,甚至有時候下限,其實成為了政府減少開支的借口。常常有居民因為申請遭到拒絕或救濟福利被降低而去找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甚至區政府,要求他們幫助解決問題。政府官員總是搬出法律和政策,來證明他們計算所得的貧困程度的公正性,希望以此平息事態。如此,政府通過數字化使一個概念變得無可爭議和擁有權威性,同時也使居民的不滿和要求成為沒有結果的訴求。一位名叫孫紅的低保戶告訴我:“為什么保費數目差別那么大?鳳凰工廠破產之后,大家的生活都一樣困難。為什么我的鄰居能拿200元的低保費,而我卻只有120元?”當年,她所在工廠的工人如果遇到困難,都會直接找廠里的干部溝通解決,因而照她看來,用低保這樣的量化辦法是莫名其妙的,因為“神秘莫測”的數字造成了普通居民與黨和國家之間的距離。
如果量化機制妨礙了貧困居民表達他們的真實想法,那么他們是否還有別的途徑可以用來表達心聲?他們如何擺脫這一困境?貧困居民試圖通過重申人所皆知的毛澤東思想中關于“人民”的論述來幫助他們擺脫這一困境。
五、“人民”的威懾力
民間和官方話語之間不同的表述,削弱了政府官員與當地居民的溝通。交流上的障礙導致憤怒的居民開始抨擊社區干部的道德作風。他們對低保制度的抱怨聲變成了政府官員貪污腐敗的傳言,諸如“低保福利給了那些偷偷在外賺大錢的人”,“某某拿到低保是因為她(他)跟社區干部關系好”,“我沒拿到低保是因為我朝中無人”的傳言不絕于耳。不論這些傳言是否屬實,它們都給社區干部造成了極大的困擾。盡管低保制度強調嚴格執行法律法規,進行標準化、規范化管理,但社會救助應該接受群眾監督的社會主義原則并沒有完全被摒棄。一位名叫蔣俊的退休工人強調,在計劃經濟時代,群眾的意見在評定他家成為廠里“特困戶”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單位過去會張貼我家的生活情況,并且內容很詳細,包括我有6個孩子,我父親得了癌癥。每個人都有權審核我的情況是否屬實。我從不敢撒謊,因為撒謊會被扣工資,甚至可能會被永遠開除。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
這種用于單位同事之間的監督系統,在低保制度下以“張榜公布”的形式被保留了下來。政府采用公示的辦法表明在低保量化的實施中并沒有完全脫離“人民”路線。《條例》第9條規定: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由政府機關以戶為單位張榜公布,以接受群眾監督。事實上,張榜公布不僅意味著人民群眾被賦予了監督政府決策的權利,而且有權利反映低保分配中出現的任何問題。社區干部必須以戶為單位,張榜公布所管轄范圍內各小區低保申請家庭的詳細資料,內容包括受保人姓名、受保金額以及受保原因,而且張榜日期不得少于7天。政府通過讓群眾介入審議各項福利決議,使他們就周圍鄰居是否符合低保條件做出判斷。如有不符合法定條件者,一經群眾舉報,政府工作人員將重新予以核查。
張榜公布政策引起了地方干部的擔憂,他們擔心居民的舉報會使他們受到上級領導的批評,甚至會因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紕漏而受到紀律處分。2006年12月18日,街道辦事處就是否張榜公布低保申請人情況召開會議。會議一開始,于建華就批評了一些沒有張榜公布低保戶資料的社區干部:“你們不知道張榜公布有多重要嗎?必須把公告張貼出來。如果群眾對某個決定有異議,這不關你們的事。但如果因為沒有公示而出了麻煩,你們該怎么辦?張榜公布本身并沒有什么可怕的!”接著,年紀最大的社區干部徐英對制度提出意見:“你知道,我們社區有個住戶,都不能動了,完全癱瘓,也沒有任何生活來源。我是不是應該因為群眾反對,取消他的申請資格?”于建華強烈反對這樣做,她說:“我知道你說的是老廖。當然,我承認他日子過得很苦。但如果得不到別人同意,他又怎么能夠成為低保戶呢?低保的經費是共產黨給的,不是你想給誰就給誰的。要記住,當你想去救助某個人的時候,還有其他4到5個有類似情況的人等著你去救助。他們可能會造反的!”{37}
“造反”一詞是“文化大革命”時期的流行語。當時,和工人階級一樣,紅衛兵之間也普遍存在著“左”“右”兩派的斗爭。通常來說,“左派”是由新中國成立后被剝奪原權益的階層所組成,而“右派”則由維護政治現狀的較特權階層組成。{38}然而,這種對立并非只局限于意識形態領域,它有著更為廣泛的現實基礎。{39}“文革”時期的哈東,常常在同一學校、同一工廠甚至同一家庭里,人們會為了是不是該支持政府,誰會保衛鳳凰工廠,或者誰才是毛主席的真正擁護者分成兩派。而“造反派”一詞被廣泛地用來指稱任何挑戰權威的人,并非與派系斗爭直接有關。蔣俊在指責當前一些官員貪污腐敗時這樣對我說:“在計劃經濟時代,哪有干部敢挪用即便是100元公款的?誰敢在眾目睽睽之下貪污腐敗?人民會反你!‘我們人民群眾’會貼你‘大字報’,對你進行批斗。”蔣俊所言,與其說是對“事實”的陳述,不如說是一種“歷史的共識”{40}。
盡管“文革”時期的大字報和普遍的批斗早已不復存在,低保制度也有嚴格的規定,但“造反”一詞仍然陰魂不散,時時困擾著基層官員和社區干部。如果在甄選受保對象的過程中出現問題,比如有人去區政府或市政府舉報甄選過程存在不公平現象,那么這將間接導致地方官員被上級政府革職,因為上級政府非常關注社會穩定。在我實地調查的這段時間里,很少見到當地居民通過有組織的行動表達他們對低保的不滿。盡管如此,不少居民會單獨或相約幾個人一起去找地方官員,令他們難堪,甚至感到不安。例如,曾經有個醉酒的下崗工人突然闖入街道辦事處的會場,高聲叫罵道:“你們是在為人民服務嗎?根本不是,你們只是在為人民幣服務!”一名申請低保被拒的中年男子對聲稱自己無權做主的社區主任威脅道:“如果你不負責,那到底誰負責?難道要我去找 × × × (領導人)不成嗎?”這位男子難平怒氣,又繼續上街叫罵起來:“如果在毛澤東執政那會兒,不知道已經有多少當官的被拉去批斗了!”雖然他和許多像他這樣的居民跟人們通常說的“反民”不沾邊,然而與“造反”有關的集體記憶造成了地方官員和居民之間的一種緊張關系。低保制度也因此被視為釀成憤怒和恐懼的溫床,而非“最后一道安全網”。這樣,基于收入水平的量化管理方法也就問題重重。任何一個基層官員也許都會有這樣的想法:我怎樣做才能安撫民眾對低保制度的不滿,從而保住自己的飯碗?
在哈東,因為受到來自貧困人群以及媒體和學界的普遍指責,地方政府官員逐漸開始強調將“勞動”作為受保資格的重要標準。相比官方標準,以“勞動能力”為依據的評判標準更容易為地方官員和居民所接受。熱愛勞動是計劃經濟時代無產階級首要的道德準則。{41}哈東大多數成年人至今還記得諸如《勞動最光榮》這樣的老歌或“不勞動者不得食”這樣的口號。毛澤東本人也從不掩飾他對貧困群眾產生依賴心理的擔憂:“不要提‘開倉濟貧’這樣的口號。不要讓他們養成依賴政府救濟的心理。”{42}逐漸,“勞動能力”取代了“收入”成為實施低保的實際標準,得到原本熟悉社會主義重視“勞動者”這一原則的居民的認同。在執行假定收入標準方面,地方官員對尚在工作年齡范圍內的群眾(女性45歲為上限,男性55歲為上限)較為嚴格。此外,地方官員甚至經常勸阻他們申請低保,告訴他們“低保不是為尚處于工作年齡范圍的人設的”。{43}因此在地方上,身處工作年齡范圍內的人很少獲得低保待遇,除非是身有殘疾或患重病。在哈東,低保家庭的數量從2001年的1100戶減少到了2006年的796戶,那些被排除在外的大都來自下崗工人中相對較年輕的家庭。地方官員對此的解釋是“動態管理的正常結果”。
六、結束語
本文旨在通過調查,探究為何當地貧困居民反對政府試圖將貧困問題量化的做法,卻適得其反地惡化了他們的處境。新的城市扶貧政策忽視了貧困問題的歷史發展,僅僅將貧困問題作為隨市場經濟“起起落落”而變化的問題對待,成為了一種引入新式管理概念的量化機制。貧困居民試圖與這一令人費解的機制進行溝通,卻最終使他們中的許多人失去了扶貧政策的保護。換言之,中國新的扶貧管理模式,實際上形成于貧困居民與各級政府官員之間錯綜復雜的關系之中,而非把貧困居民視作“貧困人口”的機制之上。
在結束這篇文章之前,我想要提一個重要的問題:低保制度的初衷在于通過對城市下崗工人這一特定貧困居民的保護,緩解因其收入減少而給社會穩定造成的潛在威脅,但實際上這些人中的很大一部分卻最終被排除在這一制度之外,那么政府將如何解決這一矛盾,并如何避免他們成為危害社會穩定的群體?在這種情況下,“舞臺化”,即視特殊情況而定的、面對面的一種可見輔助手段被作為解決貧困問題的手法沿用至今。盡管這種手法被廣泛地批評為一種既“不科學”又“不嚴謹”的毛澤東時代的產物{44},但在計劃經濟時代,通過黨和政府與工人以家長式的方式進行面對面交流,舞臺化形式的應用使雙方的考慮、意見都得到公開表達。與計劃經濟時代不同的是,目前采用舞臺化形式解決問題時,是把下崗工人看作“弱勢群體”——政府用來定義這一群體的新名詞——來考慮問題的。這個詞剝奪了這些工人作為“人民”曾擁有的政治權力,并因其“臨時性”救助無保障可言而不受居民歡迎。綜上所述,下述例子揭示了舞臺化是如何作為政府低保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補充而被繼續沿用。
2006年秋,哈東一名年近五十的男子自殺身亡。自被鳳凰工廠解雇之后,該男子終日飲酒,并與妻子離了婚。他16歲的女兒在他死后來到街道辦事處,哭著對一名政府官員說:“我爸爸因為被政府取消了低保資格而上吊自殺了。”這位官員卻強調說:“并不是所有的貧困居民都符合低保要求。低保制度有它自己的硬性規定。”盡管剛開始的時候,政府官員還為自己的“客觀公正”行為進行辯護,然而,當這件事被傳播出去,并最終引起了市政府的注意之后,事情便開始變得復雜了。事發1周以后,聽聞此事的哈爾濱市負責低保工作的官員立即造訪了當地政府機構。這位負責人極為惱怒,下令將此事作為緊急情況處理。他的到訪以及隨后其他幾個上級領導的來電,使得哈東地方機構的態度突然發生了180度的轉變。要考慮的已不再是合法性的問題了。除了捐贈現金,哈東的地方官員還自掏腰包給死者的女兒買了衣服,甚至承擔了死者的喪葬費用。街道辦事處的一位官員在與社區干部的周例會上宣布該事件結束時是這樣說的:
我們在此事件上做出的巨大努力,大家都有目共睹。上級領導也對我們的工作予以了肯定……她(死者的女兒)對我們的努力深表感謝。我告訴她的爺爺,我們對她的幫助,全是出于同情。因此就這次事件而言,政府不會再采取進一步措施了。盡管有了這次突發事件,但你們要記住,我們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來執行低保政策。
事實上,此類“緊急措施”已經變得十分常見,因為每當出現低保制度無法徹底解決的問題的時候,“舞臺化”的措施便會被用作應急之法。
*感謝哈東當地政府工作人員和居民一直以來對我的熱情招待。感謝James Ferguson, Li Zhang, Matthew Kohrman, Sylvia Yanagisako, Haijie Yin, Kevin O’Neill, Tania Ahmad 和Ju Hyung Shim敏銳的指導。本文源自2006年至2008年我對哈爾濱實地調查研究的學位論文。本研究得到了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溫納·格倫基金會以及斯坦福大學人類學系、東亞研究中心、人文研究中心和弗里曼·斯波利國際問題研究中心的支持。本文原載The China Quarterly, Vol. 201(2010), pp. 20-37。
(陳達微 / 譯)
【注釋】
{1}當代中國,社區(Community)一詞既指城市地方政府的最低劃分級別,也指行政當局管轄下的地理區域或居民區。文中大寫的字母“C”表示社區一級的行政機關,以此與居民區的社區概念相區分。
{2}文中出現的地名,除哈爾濱、哈東這樣較大的區域,其余均用假名。
{3}取自哈東街道辦事處和派出所的內部材料。
{4}雖然哈爾濱早在1997年就已啟動低保制度,但其真正全面推行始于2001年。哈爾濱的低保人數在2002年達到了頂峰(307003人),隨后逐年減少,到2006年時,人數減至202556人。全國的低保人數統計卻并未顯示出類似人數急劇減少的情況。21世紀初,全國性失業危機的到來使得全國的低保人數從1997年的87.9萬人大幅增加到了2001年的1170萬人。2002年以來,低保人數維持在2200萬人左右。然而,2002年至2005年間,城市下崗職工的人數(失業和下崗人數的統計數字總和)減少了8.6%,即從913萬人減至841萬人。但在同一時間,收益于低保政策的“三無”人員(無家庭、無工作、無生活來源。這些人在計劃經濟時代是社會救濟的唯一目標人群)數量卻上升了4.2%,從92萬人增至95.8萬人。參見中國國家統計局數據(1998 ~ 2006),http://www.stats.gov.cn。本文無意于依據哈東地區的數據資料來推斷全國層面上的減貧模式。文章集中通過地方關于貧困管理的實際運作,來揭示國家與城市下崗職工之間的關系。
{5}出于對被調查對象的尊重,文章避免提及此工廠的產品。
{6}其他一些非哈東自身的因素,也可能是導致許多潛在低保對象被拒的原因。一些政府官員曾告訴我主要原因在于財政預算的限制。在哈爾濱,市政府和區政府分別承擔低保開支的60%和40%。這意味著當地政府的財政狀況將會影響低保戶的選擇。然而,這一推測無法解釋為何相對年輕的下崗工人成為了第一批被低保計劃拒之門外的人。
{7}關于這些研究,僅舉如下幾例:Antoine Kernen and Jean-Louis Rocca, “Social Responses to Unemployment and the ‘New Urban Poor’: Case Study in Shenyang City and Liaoning Province,” China Perspectives, Vol. 27 (2000), pp. 35-51;唐鈞等:《中國城市貧困與反貧困報告》,北京:華夏出版社2003年版;洪大用:《轉型時期中國社會救助》,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Dorothy J. Solinger, “The Dibao Recipients: Mollified Anti-emblem of Urban Modernization,” China Perspectives, No. 4 (2008), pp. 36-46; Dorothy J. Solinger, “A Question of Confidence: State Legitimacy and the New Urban Poor,” in Peter H. Gries and Stanley Rosen(eds.), State and Society in 21st Century China, New York: Routledge, 2009; Dorothy J. Solinger, “The Phase-out of the Unfit: Keeping the Unworthy out of Work,” in Lisa A. Keister (ed.), Work and Occupations in China: Research in the Sociology of Work (forthcoming)。
{8} Paul Rabinow, “Beyond Ethnography: Anthropology as Nominalism,” Cultural Anthropology, Vol. 3, No. 4 (1988), p. 360.
{9}Michel Foucault, “Governmentality,” in Graham Burchell, Colin Gordon and Peter Miller (eds.), The Foucault Effect: Studies in Governmentalit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1, pp. 87-104.
{10}關于這些研究,僅舉如下幾例:Michel Foucault, The History of Sexuality: An Introduction, New York: Vintage Books, 1978; Judith Butler, Gender Trouble: Feminism and the Subversion of Identity, New York: Routledge, 1990。基于中國歷史的獎學金例子引自Li Zhang and Aihwa Ong (eds.), Privatizing China: Socialism from Afar,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08。
{11}James Ferguson, The Anti-Politics Machine: “Development,” Depoliticization, and Bureaucratic Power in Lesotho,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94, p. 13.
{12}取自中國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數據,http://www.stats.gov.cn。
{13}Martin King Whyte and William L. Parish, Urban Life in Contemporary China,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4; Andrew G. Walder, Communist Neo-Traditionalism: Work and Authority in Chinese Industry,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6; Xiaobo Lü and Elizabeth J. Perry (eds.), Danwei: The Changing Chinese Workplace in 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New York: M. E. Sharpe, 1997.
{14}Linda J. Wong, Marginalization and Social Welfare in China, New York: Routledge, 1998, p. 113.
{15}唐均等所著《中國城市貧困與反貧困報告》關于“《通知》”的英文版本,見 Chinese Sociology and Anthropology, Vol. 36, Nos. 2-3 (2003-2004), pp. 115-16.
{16}Elizabeth J. Perry and Mark Selden(eds.), Chinese Society: Change, Conflict and Resistance, Routledge: New York, 2nd ed. 2003.
{17}2009年1月,100元人民幣約合14.60美元。
{18}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主編):《中國民政統計年鑒》,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7年版。
{19}采訪日期為2008年2月19日。
{20}Ching Kwan Lee, “The ‘Revenge of History’: Collective Memories and Labor Protests in Northeastern China,” Ethnography, Vol. 1, No. 2 (2000), pp. 217-237; William Hurst, “Understanding Contentious Collective Action by Chinese Laid-off Workers: the Importance of Regional Political Economy,” Studies in Comparativ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Vol. 39, No. 2 (2004), pp. 94-120; Ching Kwan Lee, Against the Law: Labor Protests in China’s Rustbelt and Sunbelt,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7; William Hurst, The Chinese Worker after Socialis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21}Michel Foucault, Security, Territory, Population: Lectures at the Collège De France 1977-1978, New York: Palgrave, 2007, p. 1.
{22}Michel Foucault, The History of Sexuality, p. 139.
{23}Arturo Escobar, Encountering Development: The Making and Unmaking of the Third World,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24.
{24}取自《哈東低保戶統計表》(街道辦事處內部資料)。此表中,除了收入的標準是由國家制定的,其余項目均以哈爾濱地方官員修訂的內容為基礎。
{25}哈爾濱市政府2007年7月11日第161號文件《關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標準計劃的方案》。
{26}Dorothy J. Solinger, “The Dibao Recipients: Mollified Anti-emblem of Urban Modernization,” China Perspectives, No. 4 (2008), p. 44.
{27}有關哈爾濱的具體事例,參見哈爾濱市民政局官網,http://www.hrbmzj.gov.cn。
{28}同注{21},第140 ~ 145頁。
{29}唐鈞等:《中國城市貧困與反貧困報告》,北京:華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頁。
{30}關信平:《中國城市貧困問題研究》,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Shi Li, “Urban Poverty Research in China: Poverty Lines and Methodology,” World Economy & China, Vol. 4 (2000), pp. 50-58; Aiguo Lu and Manuel F. Montes, Poverty, Income Distribution and Well-being in Asia during the Transition,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2;唐鈞等:《中國城市貧困與反貧困報告》,北京:華夏出版社2003年版。
{31}采訪時間為2007年7月18日。
{32}假定收入是基于假定尚在工作年齡內的人,在擁有一份全職工作時所能獲得收入的標準。盡管假定收入遭到了學者們的批評,被認為是與中央政府用于實際收入計算要求相悖的計算方式,但大多數的地方政府卻一直使用這種收入計算方式用以評定受保資格。洪大用所著的《轉型時期中國社會救助》一書第123頁中提到,2007年7月哈爾濱市的假定收入為人民幣439元。
{33}Gilles Deleuze and Felix Guattari, A Thousand Plateaus: Capitalism & Schizophrenia,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87.
{34}社區以及它的前身居民委員會被政府部門歸為自治基層實體。雖然在原文中,作者將社區干部歸為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區事實上已成為了真正的最底層的國家機構。盡管政府官員和學者都越來越關注社區的自治能力,但執行國家政策仍是社區的首要職責。
{35}史衛民:《社區建設的規范性文件》,載白鋼(主編):《城市基層權力重組:社區建設探論》,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2006年版,第109頁。
{36}2004年3月15日哈爾濱市民政局第29號文件《個體工商戶或流動工作者收入標準》。
{37}此處對話表明了當地機關在管理居民貧困問題方面,經常徘徊于“人民”和“人口”的邊緣。
{38}Stanley Rosen, Red Guard Factionalism and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in Guangzhou, Boulder, CO: Westview Press, 1982; Jonathan Unger, Education under Mao: Class and Competition in Canton Schools, 1960-1980,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82.
{39}Elizabeth J. Perry and Xun Li, Proletarian Power: Shanghai in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Boulder, CO: Westview Press, 1997, p. 64.
{40}Ching Kwan Lee, “The ‘Revenge of History’: Collective Memories and Labor Protests in Northeastern China,” Ethnography, Vol. 1, No. 2 (2000), p. 228.
{41}John E. Dixon, The Chinese Welfare System, 1949-1979, New York: Praeger, 1981, p. 12.
{42}毛澤東: 《再克洛陽后給洛陽前線指揮部的電報》(1948年4月8日),載《毛澤東選集》第4卷,http://www.marxists.org。
{43}索林格也在他的A Question of Confidence一書中提及過類似的內容,他指出個人是如何被假定在其工作年齡內擁有一份固定的工作。
{44}洪大用:《轉型時期中國社會救助》,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64 ~ 78頁。
{1}當代中國,社區(Community)一詞既指城市地方政府的最低劃分級別,也指行政當局管轄下的地理區域或居民區。文中大寫的字母“C”表示社區一級的行政機關,以此與居民區的社區概念相區分。
{2}文中出現的地名,除哈爾濱、哈東這樣較大的區域,其余均用假名。
{3}取自哈東街道辦事處和派出所的內部材料。
{4}雖然哈爾濱早在1997年就已啟動低保制度,但其真正全面推行始于2001年。哈爾濱的低保人數在2002年達到了頂峰(307003人),隨后逐年減少,到2006年時,人數減至202556人。全國的低保人數統計卻并未顯示出類似人數急劇減少的情況。21世紀初,全國性失業危機的到來使得全國的低保人數從1997年的87.9萬人大幅增加到了2001年的1170萬人。2002年以來,低保人數維持在2200萬人左右。然而,2002年至2005年間,城市下崗職工的人數(失業和下崗人數的統計數字總和)減少了8.6%,即從913萬人減至841萬人。但在同一時間,收益于低保政策的“三無”人員(無家庭、無工作、無生活來源。這些人在計劃經濟時代是社會救濟的唯一目標人群)數量卻上升了4.2%,從92萬人增至95.8萬人。參見中國國家統計局數據(1998 ~ 2006),http://www.stats.gov.cn。本文無意于依據哈東地區的數據資料來推斷全國層面上的減貧模式。文章集中通過地方關于貧困管理的實際運作,來揭示國家與城市下崗職工之間的關系。
{5}出于對被調查對象的尊重,文章避免提及此工廠的產品。
{6}其他一些非哈東自身的因素,也可能是導致許多潛在低保對象被拒的原因。一些政府官員曾告訴我主要原因在于財政預算的限制。在哈爾濱,市政府和區政府分別承擔低保開支的60%和40%。這意味著當地政府的財政狀況將會影響低保戶的選擇。然而,這一推測無法解釋為何相對年輕的下崗工人成為了第一批被低保計劃拒之門外的人。
{7}關于這些研究,僅舉如下幾例:Antoine Kernen and Jean-Louis Rocca, “Social Responses to Unemployment and the ‘New Urban Poor’: Case Study in Shenyang City and Liaoning Province,” China Perspectives, Vol. 27 (2000), pp. 35-51;唐鈞等:《中國城市貧困與反貧困報告》,北京:華夏出版社2003年版;洪大用:《轉型時期中國社會救助》,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Dorothy J. Solinger, “The Dibao Recipients: Mollified Anti-emblem of Urban Modernization,” China Perspectives, No. 4 (2008), pp. 36-46; Dorothy J. Solinger, “A Question of Confidence: State Legitimacy and the New Urban Poor,” in Peter H. Gries and Stanley Rosen(eds.), State and Society in 21st Century China, New York: Routledge, 2009; Dorothy J. Solinger, “The Phase-out of the Unfit: Keeping the Unworthy out of Work,” in Lisa A. Keister (ed.), Work and Occupations in China: Research in the Sociology of Work (forthcoming)。
{8} Paul Rabinow, “Beyond Ethnography: Anthropology as Nominalism,” Cultural Anthropology, Vol. 3, No. 4 (1988), p. 360.
{9}Michel Foucault, “Governmentality,” in Graham Burchell, Colin Gordon and Peter Miller (eds.), The Foucault Effect: Studies in Governmentalit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1, pp. 87-104.
{10}關于這些研究,僅舉如下幾例:Michel Foucault, The History of Sexuality: An Introduction, New York: Vintage Books, 1978; Judith Butler, Gender Trouble: Feminism and the Subversion of Identity, New York: Routledge, 1990。基于中國歷史的獎學金例子引自Li Zhang and Aihwa Ong (eds.), Privatizing China: Socialism from Afar,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08。
{11}James Ferguson, The Anti-Politics Machine: “Development,” Depoliticization, and Bureaucratic Power in Lesotho,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94, p. 13.
{12}取自中國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數據,http://www.stats.gov.cn。
{13}Martin King Whyte and William L. Parish, Urban Life in Contemporary China,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4; Andrew G. Walder, Communist Neo-Traditionalism: Work and Authority in Chinese Industry,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6; Xiaobo Lü and Elizabeth J. Perry (eds.), Danwei: The Changing Chinese Workplace in 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New York: M. E. Sharpe, 1997.
{14}Linda J. Wong, Marginalization and Social Welfare in China, New York: Routledge, 1998, p. 113.
{15}唐均等所著《中國城市貧困與反貧困報告》關于“《通知》”的英文版本,見 Chinese Sociology and Anthropology, Vol. 36, Nos. 2-3 (2003-2004), pp. 115-16.
{16}Elizabeth J. Perry and Mark Selden(eds.), Chinese Society: Change, Conflict and Resistance, Routledge: New York, 2nd ed. 2003.
{17}2009年1月,100元人民幣約合14.60美元。
{18}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主編):《中國民政統計年鑒》,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7年版。
{19}采訪日期為2008年2月19日。
{20}Ching Kwan Lee, “The ‘Revenge of History’: Collective Memories and Labor Protests in Northeastern China,” Ethnography, Vol. 1, No. 2 (2000), pp. 217-237; William Hurst, “Understanding Contentious Collective Action by Chinese Laid-off Workers: the Importance of Regional Political Economy,” Studies in Comparativ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Vol. 39, No. 2 (2004), pp. 94-120; Ching Kwan Lee, Against the Law: Labor Protests in China’s Rustbelt and Sunbelt,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7; William Hurst, The Chinese Worker after Socialis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21}Michel Foucault, Security, Territory, Population: Lectures at the Collège De France 1977-1978, New York: Palgrave, 2007, p. 1.
{22}Michel Foucault, The History of Sexuality, p. 139.
{23}Arturo Escobar, Encountering Development: The Making and Unmaking of the Third World,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24.
{24}取自《哈東低保戶統計表》(街道辦事處內部資料)。此表中,除了收入的標準是由國家制定的,其余項目均以哈爾濱地方官員修訂的內容為基礎。
{25}哈爾濱市政府2007年7月11日第161號文件《關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標準計劃的方案》。
{26}Dorothy J. Solinger, “The Dibao Recipients: Mollified Anti-emblem of Urban Modernization,” China Perspectives, No. 4 (2008), p. 44.
{27}有關哈爾濱的具體事例,參見哈爾濱市民政局官網,http://www.hrbmzj.gov.cn。
{28}同注{21},第140 ~ 145頁。
{29}唐鈞等:《中國城市貧困與反貧困報告》,北京:華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頁。
{30}關信平:《中國城市貧困問題研究》,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Shi Li, “Urban Poverty Research in China: Poverty Lines and Methodology,” World Economy & China, Vol. 4 (2000), pp. 50-58; Aiguo Lu and Manuel F. Montes, Poverty, Income Distribution and Well-being in Asia during the Transition,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2;唐鈞等:《中國城市貧困與反貧困報告》,北京:華夏出版社2003年版。
{31}采訪時間為2007年7月18日。
{32}假定收入是基于假定尚在工作年齡內的人,在擁有一份全職工作時所能獲得收入的標準。盡管假定收入遭到了學者們的批評,被認為是與中央政府用于實際收入計算要求相悖的計算方式,但大多數的地方政府卻一直使用這種收入計算方式用以評定受保資格。洪大用所著的《轉型時期中國社會救助》一書第123頁中提到,2007年7月哈爾濱市的假定收入為人民幣439元。
{33}Gilles Deleuze and Felix Guattari, A Thousand Plateaus: Capitalism & Schizophrenia,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87.
{34}社區以及它的前身居民委員會被政府部門歸為自治基層實體。雖然在原文中,作者將社區干部歸為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區事實上已成為了真正的最底層的國家機構。盡管政府官員和學者都越來越關注社區的自治能力,但執行國家政策仍是社區的首要職責。
{35}史衛民:《社區建設的規范性文件》,載白鋼(主編):《城市基層權力重組:社區建設探論》,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2006年版,第109頁。
{36}2004年3月15日哈爾濱市民政局第29號文件《個體工商戶或流動工作者收入標準》。
{37}此處對話表明了當地機關在管理居民貧困問題方面,經常徘徊于“人民”和“人口”的邊緣。
{38}Stanley Rosen, Red Guard Factionalism and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in Guangzhou, Boulder, CO: Westview Press, 1982; Jonathan Unger, Education under Mao: Class and Competition in Canton Schools, 1960-1980,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82.
{39}Elizabeth J. Perry and Xun Li, Proletarian Power: Shanghai in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Boulder, CO: Westview Press, 1997, p. 64.
{40}Ching Kwan Lee, “The ‘Revenge of History’: Collective Memories and Labor Protests in Northeastern China,” Ethnography, Vol. 1, No. 2 (2000), p. 228.
{41}John E. Dixon, The Chinese Welfare System, 1949-1979, New York: Praeger, 1981, p. 12.
{42}毛澤東: 《再克洛陽后給洛陽前線指揮部的電報》(1948年4月8日),載《毛澤東選集》第4卷,http://www.marxists.org。
{43}索林格也在他的A Question of Confidence一書中提及過類似的內容,他指出個人是如何被假定在其工作年齡內擁有一份固定的工作。
{44}洪大用:《轉型時期中國社會救助》,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64 ~ 78頁。
趙文英: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伯克利校區中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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