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所有制企業被‘公司法’無情的解散
http://www.cpasz.com/xzfg/gongsifa2005.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6年新公司法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四節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根據此法律,國有獨資企業,也變成了官有制企業。)
第六十五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六十七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第六十八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六十九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行使職權。
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七十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七十一條 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監事會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三節 董事會、經理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五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二節 股份轉讓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七章 公司債券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一、集體所有制企業在公司法中不再享有合法的政治地位
從公司法中可以看出,在公有制企業的兩大組成的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只有獨資的國有企業被進行法律確認,但是占公有制經濟過半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卻被拋棄!
二、什么是集體所有制企業?
集體所有制企業:是指以生產資料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獨立的商品經濟組織。集體所有制企業包括城鎮和鄉村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企業。
三、集體所有制企業在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1、集體所有企業在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中的占有量?
從企業種類、數量和資產數量來看,集體所有企業都比國有企業多,你想一下,除了重工業區,絕大多數的縣、公社的企業都屬于集體所有制企業,(在改革之初,我縣全部的企業都屬于集體所有制企業,從此可以看出,集體所有制企業在種類、數量和資產數量的巨大。)同時有過半的工人工作在集體所有制企業。
2、集體所有制企業中社會主義經濟中的地位有和作用。
由上可知,沒有集體所有制企業,就沒有完善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集體所有制企業是國有經濟的補充,是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但起到服務社會的作用,同時也大量地解決就業問題,也就是集體所有制企業是社會主義的主要經濟基礎之一。
四、解散集體所有制企業,摧毀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為私有經濟騰出發展空間。
因為沒有公司法的支持,在公司法實施之后,各地政府開始瘋狂的出賣集體所有制企業,在出賣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原企業官員和企業的主管官員從中大收魚利。同時,在集體所有制企業被出賣之后,大批的工人下崗,社會主義國家和企業的主人被迫變成了資本家的奴隸。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解散,造成了集體所有制企業資產大量的流失,造成大量的工人下崗失業,造成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被摧毀過半。(僅剩的獨資的國有企業也大部分被股份化。)。社會主義經濟基礎被以法律的形式進行摧毀。
如有錯誤請各位讀者批評指正。
附:這部公司法是哪些經濟學家、專家起草的?又是哪些官員審批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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