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公有制主體地位的惡果
左大培(2006年8月18日)
改革開放以來的二十多年中,中國的“非公有制經濟”得到了迅速發展,個體和私營企業的產出已經在中國今日的總產出中占了一個相當大的比重。但是,到目前為止,中國政府和中國共產黨仍然沒有放棄其“中國經濟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官方立場,官方文件中仍然不時出現“公有制為主體”這一提法。
不過,一個盡人皆知的事實是,自20世紀90年代下半期以來,許多中央政府的機構和地方政府都已經在實際上放棄了公有制的主體地位。20年來中國不僅很少設立新的國有或集體所有的企業和事業單位,而且許多政府機構都在致力于將已有的公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私有化。世紀之交的中國甚至形成了一個以“改制”為招牌的私有化浪潮,許多地方政府的官員都把私有化“改制”進行得快當成了“政績”而互相攀比。
放棄公有制的主體地位造成了許多極其嚴重的惡果。一個受到全社會絕大多數人指責的惡果是中國社會的貧富差距急劇擴大,因為私有化“改制”的主要做法是實現企業的“經營者持大股”,這樣的改制將本來由許多人分享的企業收益集中給予了極少數人,實質上是縱容極少數人剝奪多數人。對這方面的問題,筆者本人所著的《不準再賣——揭穿企業“改制”的神話》一書作了詳盡的論述,就不在這里重復了。
這里所論述的,是幾個行業性問題的具體根源。探究這些行業性問題的根本原因使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共同的結論:這些行業之所以出現這樣嚴重的問題,首先是因為實行了放棄公有制主體地位的政策;這些行業的問題給整個社會造成的重大危害,就是放棄公有制主體地位的惡果。
第一個惡果:外匯儲備多而成害
第一個行業性的問題又帶有宏觀性質,這個問題就是中國的外匯儲備已經多得成災。
2006年7月,中國的外匯儲備已達9,411億美元,達到了世界第一的高峰。按中國人傳統的想法,這是一件天大的好事。聽說上一任的中國政府總理朱總理在2002年底卸任前夕,曾經發出過熱望式的感嘆:什么時候中國的外匯儲備能達到2千億美元就好了!而令幾乎每個人感到意外的是,在那之后的三年半中,中國的外匯儲備以年均2千多億美元的速度增加,直到累積成今天的這個驚人的數字。
其實,早在9年之前,余永定就基于國際金融學和貨幣銀行學的常識提出,一個國家的外匯儲備絕不是越多越好。時至今日,當我們有了9千億美元外匯儲備時,我們才真實地感受到外匯儲備過多的害處。
過多的外匯儲備帶來的最大害處是國內通貨膨脹的危險。按照中央銀行業務操作的規則,中央銀行購入外匯并增加其持有的外匯儲備時,必須支付并從而對外發放相等數額的“基礎貨幣”。這就意味著,按照1美元兌換大約8元人民幣的現行匯率,僅僅為維持目前的9千多億美元外匯儲備,中國的中央銀行就必須發放7萬多億元的人民幣基礎貨幣。而這些基礎貨幣通過銀行體系內形成貨幣乘數的存貸款相互作用機制,又會按貨幣乘數放大為多出好幾倍的“貨幣供給”。這樣最終形成的幾十萬億元的人民幣“貨幣供給”即流通中的貨幣,對于當前的中國來說是過多的,它會在中國造成嚴重的通貨膨脹。
為了避免發生通貨膨脹,中國的中央銀行不得不一邊被迫收購洶涌而來的外匯,一邊設法不再相應地增加中央銀行發放的基礎貨幣。這就導致中國目前的銀行業中出現了一種舉世罕見的金融資產——“中央銀行票據”,它是中央銀行的負債,但又與中央銀行通常的負債方業務不同,不是一種有購買力的、可以流通的貨幣。“中央銀行票據”的存在本身就標志著中國外匯儲備過多,標志著過多的外匯儲備造成的通貨膨脹壓力已經嚴重扭曲了中國的貨幣金融體系,給中國的貨幣銀行體系造成了巨大的隱患。
過多的外匯儲備還有第二大危害——它極大地縮小了中國政府財政可以動用的資金空間,由此降低了中國人民的福利。
中央銀行的基礎貨幣本來可以完全變為本國政府的“鑄幣稅”,其途徑是中央銀行簡單地持有本國政府的債券。在貨幣供給量適當從而不造成通貨膨脹的前提下,政府財政由此而增加了一筆可以只借不還的資金,它允許政府增加開支或減少稅收,從而造福全民。這本來是現代的貨幣銀行制度造成的有利于全社會的貨幣創造上的外部性,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歐美發達國家都懂得并在充分利用它。但是目前中國中央銀行所發行的基礎貨幣只能用于購買外匯儲備,沒有空間留給持有政府債券,使得中國政府無法從基礎貨幣的發行中獲得“鑄幣稅”。
中國的外匯儲備多半以持有美國政府債券的形式存在。據美國財政部公布的數據,2006年5月底中國的投資者持有美國國庫券3,260億美元,但這只是中國外匯儲備中直接以持有美國政府債券而存在的部分。許多分析人士私下猜測,中國持有的美國國庫券或機構債券仍占其外匯儲備的75%,其中許多是通過第三方國家的托管銀行間接持有的。中國的外匯儲備就這樣以官方持有的外國資產的形式變成了流向美國的資金,去彌補美國政府的財政赤字或為占每年GDP的5%的經常帳戶赤字提供資金。這意味著,享用中國中央銀行發行基礎貨幣所造成的“鑄幣稅”的,不是中國政府,而是美國政府和美國人民。
造成中國外匯儲備過多的根本原因,是中國引進的外商投資過多;而中國引進外商投資過多,是中國放棄公有制主體地位的第一大惡果。
十幾年來,中國的外商投資數額一直在全世界名列前茅,最近幾年更是排名世界第一或第二。但是自1994年以后,中國其實是一個資金凈流出國,因為那以后中國一直有明顯的經常帳戶順差,而按國際金融學的原理,有經常帳戶順差的國家必有資金凈流出。中國在外國私人直接投資大量流入的同時又有資金的凈流出,其原因就在中國的外匯儲備增加使資金通過官方渠道流向了國外。
這樣一種對外經濟往來使中國與日本的巨額外匯儲備有根本不同的成因:日本的巨額外匯儲備主要來自長期積累的經常帳戶順差特別是正的凈出口,而中國的巨額外匯儲備卻主要來自這十幾年積累的外商直接投資。如果中國的外匯儲備完全等于1994年以后各年累積的中國經常帳戶順差,中國目前的外匯儲備只能在3-4千億美元上下,絕不可能象現在這樣多到危及目前中國的物價和宏觀經濟穩定的程度。而到現在為止,中國實際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資累積已經超過6千億美元,正好大致等于中國的外匯儲備與歷年累積的經常帳戶順差之間的差額。這也就是說,中國目前外匯儲備過多的根源是外商直接投資過多。
這些外商直接投資搶奪中國國內有利的投資機會,嚴重地傷害了中國國內的民族產業。這方面的問題現在已經有不少報道和討論,這里就不再作系統的論述。這里只隨便列舉幾個觸目驚心的事實:
——2001年外資占中國零售市場總額尚不超過10%,而到2005年,在中國零售業最具競爭力的大賣場市場上,外資已經占到了70%。大連市政府幫助外資零售業巨頭沃爾瑪占地在當地開了幾家超市,使得前些年還經濟效益極好的百年老店天津街百貨商店在2006年倒閉。這是外商投資擠垮中國企業的典型事例。
——自2003年以來,中國又出現了新一輪的房地產投資熱。自2005年起,中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抑制房地產業過熱的措施,力圖遏止商品房價格的過快上漲。但是近兩年境外投資直線上升,在提高國內房地產價格上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2005年中國國際收支報告》顯示,2005年境外機構購買中國建筑物資金額高達34億美元,占國內總投資額的15%,業內人士表示實際數字可能更高。某國際知名物業顧問公司估計,2006年第一季度外資在中國購買建筑物的資金達45億美元,超過2005年全年的34億美元。海外資金在中國約有43%投資在上海,50%投在北京,其中很多都采取了整棟購買的形式。北京的一個房地產項目銀泰中心的許多買家來自大陸以外,2005年年底到2006年6月初,該項目的房產成交均價從35505元/平方米上漲到43608元/平方米,漲幅達23%。
而外商投資過多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錯誤的思想影響甚至指導了經濟政策。這方面的錯誤思想主要有兩個,一個是在崇洋心態下夸大外商投資的好處,認為外商投資越多越好,另一種錯誤思想就是放棄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在這兩種錯誤思想的聯合作用下,外商投資企業長期享有各種各樣的政策優惠,近年來許多國有企業的主管機構又強制性地將大批國有企業“賣”給外資,這兩種政策都直接造成了過多的外商投資。
在使外商投資過多上起了最大作用的就是給外商投資企業的各種政策優惠,這些政策優惠中最廣泛、最系統而又最“正規”的就是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在很長的時期中,中國新開辦的外商投資企業都享受著“免稅3年、兩年減稅”的特殊優惠;直到2006年,實際適用于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還比中國本國企業的所得稅稅率低一半。至于地方政府為了制造自己“吸引外資”的政績所給予外商投資企業的其它各種“政策優惠”,那更是多如牛毛,不可勝數。最典型的這一類“優惠”是政府投資搞好了一切基礎設施然后將營業用地免費“租”給外資企業,或者干脆把本地最賺錢的投資項目強行指派給外資企業以吸引它們“投資”。
所有這些給予外商投資企業的“政策優惠”包括稅收優惠,自然會吸引過多的外商投資,直接導致中國的外匯儲備過多。而更為嚴重的是,這些政策優惠使中國本國的民族企業在國內經營時反倒要承擔比外商投資企業更重的稅收等負擔,從政府的政策上就極大地削弱了中國的本國企業在國內與外資企業競爭的能力,客觀上幫助了外資企業打擊本國的民族產業。
這種給予外商投資企業的政策優惠實際上打擊了中國本國的所有民族產業,當然也傷害了中國本國的私營企業。但是,由于在十多年前國有和集體所有的企業還在中國的經濟生活中占主導地位,給外資企業的政策優惠最初傷害的主要是中國的公有制企業。最近二十多年中國公有制企業相對衰落,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了不公平的稅收優惠。
在中國,外商投資企業享有政策優惠不僅意味著歧視、虐待國內的本國企業,而且意味著整體地歧視和虐待公有制企業,因為外商投資企業幾乎全部都是私營企業。這樣的歧視和虐待公有制企業必將導致放棄公有制的主體地位,而且這種歧視和虐待本身就顯露了放棄公有制主體地位的意圖。
最近幾年,又有另外一個更有力的因素直接導致了外資過多地流進中國——這就是公然將國有企業特別是大的國有企業成批地“賣”給外資。有的時候,這種向外商所作的出售還不是將整個的大型國有企業的全部產權都賣給外商,而只是將“部分”產權賣給外商,并美其名曰“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或是“原國有企業改制后到國外上市”,說是這樣可以“引進一個好機制,改善企業的治理”;但是在這個“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的名義下,發生的是全面、系統地將大型甚至最大的國有企業的所有權都賣給外資,而且出賣之風愈演愈烈,其勢必欲將所有國有企業都賣給外資而后已。
最近幾年,向外資“出售”國有企業所造成的“外資流入”已經占了所謂的“外商投資”的很大部分。聯合國貿發會議的《世界投資報告》顯示,2001年中國外資并購占當年外商直接投資不到5%,而2004年僅1到6月就達到了63.6%。2005年有268家中國企業被境外企業收購,總收購金額超過140億美元,其中23%的收購交易由美國公司進行。研究國際經濟問題的專家們早就指出,這樣的并購不會增加外資流入國的實際生產能力。這樣向外資“出售”國有企業沒有增加中國的任何生產能力,卻以流入的貨幣資金增加了中國的外匯儲備,增加了中國的宏觀經濟壓力。
目前,國有企業對外資的出售正在吞沒對中國有戰略意義的各個產業,包括市場經濟的神經中樞金融業。在銀行業中,對中國有決定性意義的最大的4個國有商業銀行被強制限期完成“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結果是將這些銀行的大量股份“賣”給了外資企業或銀行。
這些國有企業所引進的“外國戰略投資者”、那些“買”下了國有企業所有權的外資,幾乎全都是境外的私營企業和私人資本。這樣把公有企業變為境外的私人或私營企業所有,已經不僅僅是放棄公有制的主體地位,而且是公然要消滅公有制主體地位的前提——公有制企業。
而力主向外資出賣國有企業產權的人已經不能為這樣作提出象樣的理由:靠外商投資引進資金是錯誤的,我們不僅不需要外商的資金,而且實際上也沒有利用外國的資金,中國的資金根本就是過剩的,引進的資金已經變成禍害;“靠外商投資引進技術”是一個已經破產的神話,中國最近十多年的實踐也已經證明,吸引外商投資“以市場換技術”是不能實現的幻想,外資占領國內生產領域的結果是,市場已經失去,技術卻并沒有換得。
其實,如果國外的先進技術不是一兩個企業獨有的技術,這樣的技術通常就都可以通過正常的市場交換買到,根本就不必靠外商投資來獲得。從外國買技術的方法包括買設備、買專利、買圖紙、以高薪聘請專業技術人員。這樣作時所需要的只是錢,而中國目前最不缺少的就是錢。
如果國外的先進技術是一兩個壟斷企業獨有的技術,則無論讓外商作什么樣的直接投資,是建工廠、作項目,還是讓其并購企業,我們都不可能得到這些獨有的技術。研究國際經濟學的學者們達到的一個共識就是,跨國公司到外國去直接投資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直接控制自己獨有的技術的使用,防止它們被投資對象國的企業學到和擴散。要想遵守規矩而得到這樣的企業獨有技術,就象要得到可口可樂的飲料配方一樣,要么是不可能,要么是只能靠自己的自主研發。這是中國政府自2006年起特別強調自主創新的主要原因。
在這方面,更壞的是并購式的外商直接投資。這種所謂的“直接投資”實際上沒有增加投資對象國的生產能力,更不會帶來和傳授任何先進技術。如果并購者與被并購者是同行業的企業,發達國家來的并購者往往會解散被并購企業的研發團隊,消滅被并購企業的研發力量,由此而從根本上封鎖被并購企業所在的落后國家技術上趕超先進國家的可能性。最近二十年中國企業與外商合資的經驗已經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合資的外商通常都解散了中國企業的自主研發團隊,消滅了中國企業的自主品牌。而最近幾年中國的“南孚電池”等著名企業被外資并購的案例說明,外資的并購往往目的就是消滅中國的對其市場銷售形成威脅的企業。
于是,那些非要將國有企業“賣”給外資的人只剩下了一個理由——說這樣作可以“引進好的經營機制,改善企業的治理”。其實這也是沒有根據的神話。不管外商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比中國企業好多少,也不論這種經營管理是否適合中國,靠外商投資來改善中國企業的經營機制都是不可能的。
如果外商購買國有企業股權后已經對該企業控股,則這樣的企業已經成了外商的企業,不再是中國人民的企業。這種企業的“治理”無論改善了多少,也與中國人民和中國企業沒有關系。這樣賣掉中國的企業來“引進好的經營機制”當然對中國沒有任何好處。
而如果外商購買國有企業股權后不能對該企業控股,則由于外商對該企業沒有最終的決策權,它們也不可能顯著地改善企業的經營和治理。
實際上,只要中國的政府機構還在袒護侵吞企業所有者財產的經理人員,即使是外國的跨國公司占據了企業50%的股權,經理人員侵吞企業財產的那種最壞的“治理”就照樣會存在。“上海百事”由美國的一個大跨國公司“百事公司”占股權的50%,而且這個外國戰略投資者實際上掌握著控股者的權力,因為它可以單方面決定“上海百事”總經理的人選。可以說,在提高企業的治理水平和經營效率上,“上海百事”作不到的,其它“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的中國企業肯定也作不到。而“上海百事”的總經理利用她自己掌握的職權,通過一系列的金融手法來侵占“上海百事”的財產,將其變為自己個人的私有財產。這種違法行為已經發生了十多年,連被揭發出來也有3年多,但是這樣作的“上海百事”總經理不僅沒有得到懲處,反而仍然占據著公司總經理的寶座。事實證明,靠外商參股來改善企業的經營治理也是一種幻想。
上述這些分析都表明,將國有企業“賣”給外資對整個中國沒有什么好處,過多的外商投資卻造成了許多嚴重的害處:中國外匯儲備過多威脅宏觀經濟穩定,外商企業傷害了中國國內的民族產業。而外商投資之所以過多,原因之一是放棄了公有制的主體地位。
第二個惡果:銀行系統的信貸資金過剩
放棄公有制主體地位的第二大惡果是中國的銀行系統中的信貸資金過剩。
目前中國貨幣銀行體系中的一大扭曲是,銀行可以貸出的資金過剩,找不到足夠多的有償還保證的貸款項目。這種資金過剩首先表現為銀行存款大于貸款的所謂“存差”。中國的整個銀行系統1994年的存款余額為40472.5億元,貸款余額為40810.1億元,存款大于貸款的“存差”還是個微小的負數,2005年的存款余額為300200億元,貸款余額僅為206800億元,“存差”已達10萬億元。存差的資金主要用于向中央銀行繳納準備金、購買各種國債和中央銀行票據,也用于持有某些企業的債券,剩下的就用于持有超額準備金。而資金過剩的另一個更重要的表現,就是銀行的主管們都愁于如何為自己吸收的存款找到有償還保證的貸款出路。
銀行系統資金過剩的根源當然不是中國的資金已經多得超過了投資的需要。公認的事實是,中國還是一個人均產出不到2千美元的發展中國家,發展經濟還需要極其大量的投資,其數額遠遠超過目前銀行系統中的30萬億存款。我們都能親身感受到中國鐵路運力的不足,據估算,為了改變這種狀況,光是鐵路系統在2020年之前就需要2萬億元人民幣的投資,而目前鐵路方面僅能籌集到一半資金。面臨如此巨大的投資需要而銀行系統內卻有嚴重的資金過剩,其原因顯然在于融資的機制有嚴重缺陷。
中國的主流經濟學家們總是指責中國的國有銀行“歧視民營企業”,不愿向“民營企業”特別是私營中小企業貸款,似乎這是銀行資金過剩的根源。其實中國的國有銀行許多年之前在貸款上就取消了對私營企業的所有制歧視,它們之所以不肯放手向私營企業貸款,是因為私營企業的還本付息狀況不好,銀行擔心放出的貸款不能收回。而銀行之所以不能收回借給私營企業的貸款,首先是因為企業使用貸款經營的項目風險大,虧本的可能性高,其次是因為某些私營企業主缺乏還貸的自覺性,甚至有人從銀行借到錢后就攜款卷逃。
為防范借款者不償還貸款所帶來的風險,市場經濟中的銀行通常要求獲得其貸款的企業出具擔保并有足夠的自有資本金。這是市場經濟中的貸款發放人保障自己的貸款回收的最普遍又最保險的措施。也正因為如此,市場經濟中的企業所負擔的債務包括銀行貸款通常都小于其自有的資本金。在美國等發達的歐美市場經濟國家中,正常的企業有70%的資金是自有的資本金(包括股東們的股份資金),只有30%的資金來源于外部的債務和貸款。在這樣的資本債務比下,銀行才可以比較順利地通過貸款渠道向企業發放其吸收的全部資金。20世紀90年代中國的銀行系統中出現了驚人數額的不良資產,究其原因,除了政府機構監管不力之外,就是中國企業的資金中自有資本金的比例太低。
而在中國等新興的市場經濟國家中,企業籌措的貨幣資金主要來源于將收入儲蓄起來的個人和發行基礎貨幣的中央銀行,而這些資金所有者則將自己的大部分貨幣資金存入銀行化為銀行存款,只將一小部分貨幣資金以各種方式包括購買股票直接投入企業變為企業的資本金。資金所有者的這種行為,導致日本和南韓在戰后的高速經濟增長時期企業以間接融資為主。但是這種融資結構也使南韓企業的負債相對于自有資本的比例過高,這樣的企業易于因為常有的銷售收入波動而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義務,從而易于導致本國的銀行系統發生大量的不良資產。
也正是因為認識到了間接融資為主會造成金融系統脆弱,中國政府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努力發展股票市場上的直接融資,想由此使中國企業從以間接融資為主變為以直接融資為主,降低企業負債相對于其資本的比例。但是至今為止,中國境內的上海和深圳兩個股票交易所中發生的事情,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股票價格的幾輪大上大下的行情波動,它們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中國企業的融資結構和與此相聯系的治理結構。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股票市場的發展并沒有改變資金所有者們主要以銀行存款方式持有其資金的行為模式。
2005年中國整個銀行系統中的存款已經達到了30萬億元,而股票總市值還不到3萬5千億元。這樣推算,中國境內流向直接融資的資金還不到間接融資資金的八分之一,通過發展股票市場根本不可能使企業自有的資本金占企業資金的大部分。
當然,2005年中國股票總市值還不到3萬5千億元,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中國的股票價格連續4年下跌,2005年底跌到了一個最低點。2006年初股票價格開始新的一輪上漲,到2006年6月26日,光滬市的股票總市值就達到了30540億元。但是,即使將這種股票價格波動的因素考慮在內,靠股票市場融資在不遠的將來也不可能改變銀行存款占社會資金來源大部分的格局。
2005年中國股票價格跌到最低點時,中國股票總市值僅占中國GDP的18.61%,而那年中國的GDP為18萬億元。2000年中國的股票價格曾經上升到一個最高點,當時的股票總市值曾占中國GDP的53.75%。而在歐美發達國家,股票市場總市值通常占GDP的150%;在所謂的“成熟市場”中,股票市場總市值對GDP的比率為60%;全球總市值對經濟總量之比則為87.66%。
將銀行存款與股票市場總市值合計,2005年中國資金供給者們的資金總計約為34萬億元人民幣。那一年股票的市場價格處于最低點,18.61%的股票總市值與中國GDP之比肯定是過低的。但是在可以預計的將來,中國的股票總市值與GDP之比絕不可能達到150%;連2000年那樣股票價格處于最高點時,中國股票總市值與GDP之比也不過50%。因此,在可以預計的未來,中國股票總市值與GDP之比能夠達到的一個可持續的最高限度,應當是“成熟市場”國家的比率60%。
2005年中國的GDP為18萬億元,它的60%則為大約11萬億元。即使在那一年的資金總額34萬億元中,通過股票籌資直接投資于企業的資金達到了這11萬億元,仍然有23萬億元的資金是銀行存款。這樣,資金所有者們的資金仍然有三分之二化為銀行存款,只有不到三分之一通過購買股票直接投入企業變為企業的資本金。如果政府不積極介入和干預,這樣一個比例將是中國的資金所有者們在很長一個時期內以私人行為配置其資金的結構:有三分之二以上變為銀行存款,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直接投入企業變為企業的資本金。
中國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金融業的最大問題是完全被動地適應這樣的私人配置方式。其直接結果是企業資金中的自有資本金比例過低,從而導致銀行貸款變為不良資產的可能性過高,使銀行和金融系統面對經濟的波動變得極為脆弱。銀行為防止出現過多的不良貸款而嚴格控制其發放的貸款,很少給沒有足夠的擔保和自有資本的企業貸款,就造成整個銀行系統內的資金過剩。
很顯然,要在市場經濟的框架內顯著緩解銀行系統內的這種資金過剩,就必須大幅度提高提高企業自有資本金的比例。在資金所有者們將其大部分資金化為銀行存款這樣一種資金配置結構下,只有兩個方法可以將企業自有資金的數額提高到占其全部資金總額的一半以上:一個方法是在私營企業為主的框架內,讓私營的銀行購入并長期穩定地大量持有私營企業的股權,并在此基礎上根據長期合作的關系向企業發放貸款;另一個方法是突破企業私有的框架,由政府向銀行大量發行公債籌資,以所籌資金作為企業自有資本金興辦國有企業。
前一種方法是德國和日本等集體協調式的市場經濟國家實際上一直在實行的做法。這方面的典型是德國,它的私人儲蓄率一直比較高,個人的儲蓄也一直比較多地化為了銀行的存款。德國的銀行一直長期穩定地大量持有私營企業的股權,并在此基礎上根據長期合作的關系向企業發放貸款,從而形成了著名的企業與銀行相互持股的德國式的企業經營和治理模式。但是這樣的企業經營和籌資模式以集體協調的行為為前提,而企業界和金融界中的這種集體協調行為,又只有在整個社會中盛行相互誠實、信任并合作的風氣下才能形成。而福山在其著名的《信任》一書中恰恰強調,近代的中國社會缺乏這種相互誠實、信任并合作的風氣。顯然,培養形成這種風氣絕不是在幾十年甚至幾代人的時間內就可以作得到的。
正是因為擔心中國社會內部的缺乏誠信會使銀行作企業股東的運作造成金融業的災難,中國政府才照搬了美國20世紀80年代以前銀行“分業經營”的管制規則,不準中國的銀行向企業投資。但是這樣一來也就杜絕了中國發展德日式相互持股企業的可能,銀行中的存款不再可能通過銀行持有企業股份而化為企業自有的資本金,銀行更不可能在此基礎上根據長期合作的關系向企業發放貸款以消化自己的剩余資金。于是中國就只剩下了一條道路來提高企業自有資本金的比例并消化銀行系統內的過剩資金:突破企業私有的框架,由政府向銀行大量發行公債籌資,以所籌資金作為企業自有資本金興辦國有企業。
按照這樣一條道路來引導中國銀行系統中的過剩資金,就應當由國有經濟部門向中國的中央銀行和各商業銀行發行專門的經濟建設公債,借入中央銀行的外匯儲備資金和商業銀行的人民幣資金,再將這樣借入的資金作為國有資本注入企業,以充實企業的資本金。這種經濟建設公債可以直接由中國的政府財政發行,也可以由中國的政府財政出具擔保,由國有資本運營機構(控股公司、資產經營公司)等為負債主體而發行。無論這種公債的發行者為誰,都必須由專門的國有資本運營機構負責以這些公債形成的國有資本的經營和回收,建立按比例收取這樣形成的國有資本經營利潤的制度,以這樣回收和集中的國有資本利潤為發行的公債還本付息。這樣就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將銀行剩余資金化為企業資本金的有效運行機制。
根據這樣一條思路來審視目前中國銀行系統中的資金過剩問題,我們可以看到,中國沒有德日式的集體協調文化,無法以德日式的企業銀行相互持股來將銀行內的剩余資金化為企業的資本金和長期性的貸款,在這種環境下堅持按照私有制企業的經營原則來為企業籌集資本金和發放銀行貸款,這就不能不造成目前的這種整個銀行系統內資金過剩的局面。在沒有德日式集體協調文化的社會環境下堅持私有制的企業經營原則,造成了銀行系統中的信貸資金過剩,危及中國的宏觀經濟穩定和長期增長,這是放棄公有制主體地位的第二大惡果。
第三個惡果:掠奪式的私營礦業
放棄公有制主體地位的第三大惡果是,由于縱容私人開發礦產,一方面造成少數人靠掠奪性開采礦產暴富,加劇了整個社會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另一方面造成了嚴重的礦產資源破壞和大量的礦業工人傷亡。這在煤礦業表現得特別突出。
20世紀80年代初胡耀邦提出了“有水快流”的加速地方經濟發展政策,1983年11月26日煤炭部發出通知,允許私人從事采煤業,從此私營煤礦惡性發展。這些私營煤礦中有許多用的是“鄉鎮煤礦”的名義。1996年中國的鄉鎮煤礦產量達到6億多噸,占全國產量的45.6%。由于這些所謂的“鄉鎮煤礦”破壞資源、礦工傷亡率高,那以后政府進行過整頓,到1999年關閉了3萬個鄉鎮辦煤礦,其總產能下降了3億噸。而在2000年以前,中國煤礦每年事故死亡上萬人,2000年之后這一死亡人數開始被控制在7千人以下。
但是在20世紀90年代末中國煤炭采掘業陷入蕭條之時,私營煤礦卻靠著私人資本的資金力量有了新的擴展。例如在山西大同,大部分為來自溫州的商人的私人投資者們在2000年煤炭市場最不景氣時注入資金,僅用幾萬元就承包了一些鄉鎮的小煤窯。在2003年之后中國經濟高漲拉動煤炭價格暴漲的幾年中,這些經營私營小煤窯的私人投資者們往往個人盈利上千萬元。但也就是這些新的私營煤礦暴露出了與老私營煤礦同樣的問題。
中國私營煤礦的主要問題之一是在采掘過程中嚴重地浪費和破壞煤炭資源。在山西,集體煤礦回采率只有10-15%,國有大礦回采率75%,而私營小煤窯都被算在“集體煤礦”中。私營煤礦這樣作的目的很明顯,那就是要將采出的煤炭的單位采掘成本降到最低。為此私營的礦主們采用破壞性的開采方式,只采最容易采的煤,專門挖掘品位高的礦藏,而把更大量的品位低或不易采的礦物拋在地下。這不但本身就浪費了礦物資源,而且在經過這樣的破壞性采掘之后,被拋在地下沒采的礦物往往就很難甚至根本無法再進一步采掘。這就造成了對礦產資源的破壞。對中國這樣一個資源相對于人口過少的國家來說,這樣的破壞性采掘比不采掘還壞。
某些中國的主流經濟學家堅持認為,采用破壞煤炭資源的開采方式的原因是煤炭資源私有化的程度還太低。他們強調,如果私營煤礦的礦主同時也是其開采的全部煤炭資源的所有者,他就不會采取破壞礦物資源的掠奪性開采方式,而會盡量把一切可采的煤炭資源都采掘出來。根據這種邏輯推理,要避免采用破壞煤炭資源的開采方式,就必須讓私營煤礦的礦主成為其開采的全部煤炭資源的所有者,當然私營礦主們可以花錢買下對這些煤炭資源的所有權。
這種讓富人花錢買下煤炭資源所有權再自己開采煤炭的主張,正好適合了山西省各級政府想把政府從煤炭開采中所獲收入最大化的愿望。自2004年以來,山西省的各級政府開始推行“追認煤礦承包者產權的協議轉讓方案”,要煤礦的承包者們繳錢買采礦權,實際上是將未開采的煤炭礦產資源出賣給私人投資者。這樣出賣煤炭礦產資源的做法當然為資源豐富地區的政府帶來了一時的巨額財政收入,光中陽一縣就收到了9億元的所謂“資源價款”。
但是,以“開采者同時是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方式來抑制對煤炭資源的破壞性開采,這并不等于煤炭資源只能歸私人所有并由同一個私人開采。實際上,這個“礦產資源所有者效應”只要求礦產資源的所有者與其采掘者是同一個主體,這種原理同樣適用于國有和集體所有的礦產采掘企業。“礦產資源所有者效應”原理只是說明了,要避免采用破壞煤炭資源的開采方式,國有的煤炭資源就只能由國家直接控制和規劃運營的國有企業來開采,而集體所有的煤炭資源則只能由所有者集體直接控制和規劃運營的企業來開采。到目前為止,由政府主管部門直接領導規劃的“國有大礦”的回采率仍然遠遠高于任何非國有礦,就是這個原理的一個證明。將“礦產資源所有者效應”只運用來論證使煤炭資源歸私人煤礦所有的“益處”,典型地反映出了要消滅煤炭開采業中的公有制企業的傾向。
更重要的是,私營煤礦的許多更嚴重的弊端,是任何將未開采的煤炭礦產資源出賣給私人的做法都無法消除的。
私營煤礦僅僅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勢必要以一切可能的方式降低采掘的成本。為了降低采掘成本,私營煤礦有最充分的動力將安全生產和防止礦難的措施減少到最低限度,也有最充分的動力將礦工們的工資壓低到最低限度。這樣,與其它類型的煤礦相比,私營煤礦中受礦難傷害的工人的比例勢必最高,而工人的工資則勢必最低。而最近幾年到中國的私營小煤礦親眼看過的人所描述的礦工工作條件和生活狀況,更往往是惡劣到駭人聽聞。
統計資料顯示,中國煤炭產量占全世界的35%,礦難死亡人數卻占全世界的80%。2003年中國全國煤礦百萬噸死亡率(平均每開采一百萬噸煤死亡的人數)為4.17,國有重點煤礦平均每百萬噸死亡1人左右,地方煤礦5人左右,私營小煤礦約17人。開采同量的煤,私營小煤礦有最高的礦工死亡率,企業公有化程度越高,單位產量的礦工死亡率越低。
在山西省大同,2006年私人小煤礦礦工每月收入500元左右,而大同國有重點煤礦礦工平均月收入約1780元,國有地方煤礦礦工平均月收入1235元,鄉鎮煤礦礦工平均月收入782元,又是私營煤礦礦工的收入最低,而且企業公有化程度越高,礦工的工資越高。就是在2000年煤炭市場最不景氣時,大同國有重點煤礦的在職一線職工也可以得到每月800元的工資。
對于國有煤炭企業礦工高于私營煤礦礦工幾倍的工資收入這一點,連我過去也認為是國有企業無效率的標志,因為它表明公有企業的職工工資顯著地高于競爭性勞動市場上的均衡工資水平。但是現在看來,煤炭采掘業公有企業礦工工資高表明的是公有企業的優越性,它使公有企業的收入分配相對比較平等,而私營煤礦礦工的低工資僅僅造成了私營煤礦中收入分配的極度不平等。
在煤炭價格處于高點的2006年,私營小煤窯的礦主們往往盈利上千萬元,而私人小煤礦礦工的每月收入卻只有500元。2003年之后的煤炭價格暴漲,使山西的私營煤礦礦主們一下子變成了年收入上千萬元的暴富一族,一時“山西煤老板”成了暴發戶們的典型代表。這些暴富的私營煤礦主的“購買豪舉”往往令京城北京振動。2005年前后北京人紛紛傳言,說是北京價格最高的豪宅大半被“山西煤老板”們買走;北京車市上價格最高的小汽車也往往賣給了“山西煤老板”,有的“山西煤老板”財大氣粗,竟然對車市上導購的漂亮小姐說:“我連你都買下了”。
而“山西煤老板”們之所以能獲得這樣驚人的收入,主要是因為煤礦的銷售收入中包含了煤礦的高額級差地租。煤礦的銷售收入主要是由數量固定而有限的煤炭資源和由市場需求決定的煤炭價格決定的。這樣形成的煤礦收益,使蘊藏煤炭資源的土地具有了高額的級差地租。而“山西煤老板”們最近幾年所獲得的驚人暴利,主要就來源于煤礦資源的這種級差地租。公有制煤礦的礦工工資之所以能顯著高于私營煤礦礦工工資,也是因為公有制煤礦的礦工實際上可以分享煤礦資源所造成的級差地租。
公有制煤礦允許礦工分享煤礦資源所造成的級差地租,這會使社會財富的分配更為平等。僅僅由于這一點,煤炭采掘業就應當只允許公有制企業經營,并且應當以國有煤礦為主體。再加上公有制企業的礦難死亡率遠遠低于私營煤礦,國營煤礦的煤炭資源利用率遠遠高于私營煤礦,煤炭的采掘就更不應當讓私營企業插足。特別是儲量大的成片煤炭礦藏資源,更是只應由國有煤礦開采。
靠公有制企業發展中國的煤炭采掘業,今后應當特別注意培育真正的農村集體礦山企業,并且賦予它們一定的煤炭礦產資源所有權,如給予它們當地的小片煤炭礦藏資源一定百分比的股份所有權。所謂“真正的”農村集體礦山企業,是真正由農村本地居民集體經營的煤礦。過去山西等地有大量名義上的“集體煤礦”,它們實質上由個人承包開采,這種名為“集體”、實為私人的煤礦對煤炭資源實行掠奪性開采,破壞了寶貴的煤炭資源,今后應當完全禁止。為了幫助發展這種有資源所有權的真正的農村集體煤礦,應當要求國有煤礦以參股者的身份給予這些真正的農村集體煤礦以技術上的幫助和指導。
給予農村本地居民集體一定的煤炭礦產資源所有權,真正由這樣的集體經營煤礦,一方面能夠保證煤礦的經營者真正以資源所有者的身份統一規劃,盡可能提高煤炭資源的開采率和利用率;另一方面能夠使煤礦銷售收入中的級差地租能夠比較平等地分配于當地農村居民中間,有利于增加當地農民的收入,幫助貧困地區的農民脫貧致富。
陜西省韓城市龍門鎮的陽山莊是這樣作的一個成功范例。該村利用本地的礦藏資源于1993年辦起了集體礦山,2002年又將轄區內的所有私人選礦廠一次性買斷,變成了統一經營的集體企業,結果在2003年以后礦產價格暴漲的過程中,讓本村的全體居民分享了礦石漲價的好處,2004年人均從集體經濟分得各項資本權益8千元,人均年工資約2萬元,戶均年工資收入10萬元。在這樣的年收入下,陽山莊幾乎每戶都有兩輛汽車,因而號稱“亞洲第一汽車村”。陽山莊的這種做法,值得全國各地一切有類似條件的地方效法。
最近一些年來,農村地區的煤礦企業特別是私營煤礦企業經常與當地居民發生沖突,當地農村居民有時甚至采取堵塞交通、不許煤礦運輸的極端行動,其最主要原因是當地農村居民沒有分享到煤礦的級差地租收入。而發展農村本地居民集體參股的煤礦企業,即以煤礦的級差地租增加了本地農村居民收入,又能夠將當地農村居民對煤礦的敵意化為有共同利益者的保護和幫助,對煤礦本身的運營也有利。
與我們這里所規劃的那種公有化的煤炭采掘業相比,目前在中國大量存在的私營煤礦的運營真是既不公平又沒有效率。這些私營煤礦的唯一長處是其投資者有極高的利潤,而這種超額利潤不過是私人投資者以貧困的礦工們的鮮血為代價所掠取的煤礦級差地租。讓這種掠奪式的礦業在全中國泛濫成災,原因之一就是放棄了公有制的主體地位。
第四個惡果:形成“城中村”
放棄公有制主體地位的第四大惡果是,在深圳和北京這樣的擴張特別快的城市中造成了許多所謂的“城中村”。
中國的“城中村”是城市擴張之后被城市的現代化街道和建筑包圍起來的原來的農村村莊。但是這些原來的農村村莊中的建筑也往往由村里的居民個人作了改建。而無論“城中村”的房屋和其它設施是否經過了改建,由于受“城中村”土地和房屋帶個體經營色彩的私有性質限制,“城中村”已經對北京和深圳等現代化城市的居民生活造成了種種危害。
“城中村”中的原農村居民的住宅本來都建筑于私人分得的宅基地之上。現代城市的擴張使“城中村”變為處于城市之中,對其土地的需求急劇上升,原來的宅基地產生了可觀的城市土地級差地租。這種城市土地級差地租表現為,在這些土地上投資蓋房出租,按租金收入計算的投資利潤率要遠遠高于社會上的“正常”利潤率。深圳等地在建市初期,還曾經在農民自有的宅基地之外增撥土地給當地村民(如每戶無償撥給二百平方米土地),讓他們自建房屋出租賺錢。
這樣形成的“城中村”以原農村村民自己私人經營為基礎,每戶居民都勢必要在劃歸自己的宅基地或那二百平方米土地上建成盡可能大的房屋以出租賺錢,結果是各戶居民建成的樓房之間的距離被最小化。在深圳市的“城中村”中,相鄰兩棟樓之間只留下極為狹小的夾道,甚至相鄰兩棟樓中的人可以隔著這樣的“街道”握手。這樣的“城中村”勢必是居住環境極差,各種基礎設施無法正常安裝和運行,火災隱患巨大,治安情況惡劣,連區域的市容都很差。
這樣的“城中村”不僅本身往往成了各種違規甚至違法經營的老巢、藏垢納污的地方,而且嚴重損害了其所在城市的市容市貌、消防和治安,對現代化的城市造成了損害,是現代化城市中的污點。
追溯這種“城中村”形成的原因可以看到,當時保留原農村村民對其住宅附近土地的所有權是出于良好的動機:這樣可以使原農村的村民不需政府幫助就可以安居并致富。
但是,即便從這種動機出發,也不一定非要采取那種導致形成“城中村”的政策。本來可以引導原農村村民將全村的宅基地和其它住宅用地合在一起,組成一個經營房地產的集體所有制企業(這個企業也可以使用股份公司的名義),由這個集體企業統一規劃和實施對原“城中村”區域的改建,統一經營該區域內房屋的出售和出租,并且按集體企業內部的分配規則向原“城中村”居民分配企業的全部經營所得。
這樣以集體所有的房地產企業統一改建和經營原“城中村”區域中的基礎設施和房地產,也可以使原“城中村”居民獲得其過去的住宅土地上的級差地租,保證他們從出售和出租房屋中得到非常可觀的收入;但是這樣由一個企業統一規劃和經營整片地區卻有許多另外的好處:可以同時保證區域內有足夠好的通暢的道路,能夠正常地安裝和運行其它各種基礎設施,消除火災隱患,保證良好的治安,消除利用居民區所進行的各種違規甚至違法的經營,養成區域內優美的市容市貌,造成良好的居住環境。這樣,農村村民原來居住的地方就可以順利地融入包圍了它的現代化城市,而不會變為使現在的深圳和北京等城市頭痛的那種“城中村”。
而今日的深圳和北京等現代化的大城市中之所以形成了那種情況惡劣的“城中村”,是由于在這些城市飛速擴展到包圍了原來的農村村莊時,當時的政策制定者們在放棄公有制主體地位上已經走向了極端。他們只能在土地和住宅私有的基礎上構思政策,不再想從發展公有制經濟和公有制企業上想辦法,結果導致了許多“城中村”的形成。形成這種危害現代化城市建設的“城中村”,也是放棄公有制主體地位的一大惡果。
第五個惡果:大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費用過高
現代化的大城市聚集了大量的市場交易和人力資本,使大城市中的“全要素生產率”遠遠高于非城市地區。比較高的全要素生產率造成了對大城市中的土地和房屋的較高需求,從而形成了大城市土地的高額級差地租。這種級差地租體現為大城市中較高的房租和房價,而且人均收入越高的城市或距離城市中心區越近的地方房租和房價就越高。
大城市中高昂的房租和房價造成了大城市居民高昂的居住費用。為了盡可能降低大城市中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費用,香港的地區政府和城市國家新加坡都實行了一些特殊的住宅政策,這些政策的核心,都是以公有的住宅供給者為主體來解決城市居民的住宅問題。
香港政府在幾十年中持續地向房地產商們拍賣建筑用地,以便用拍賣的地價來一次性地盡可能收取城市土地的級差地租。買下這些拍賣的土地的私人房地產商當然要以盡可能高的價格出售在這些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而有能力購買或租住價格這樣高的真正的商品房的,是那些收入水平在中等及中等以上的人。
與此同時,香港政府又用其拍賣土地所得的一部分收入資助興建所謂的“公屋”和“經濟適用房”。這是政府提供的福利性住宅。在香港,有60%的居民住在政府提供的福利性住宅中:40%的香港居民住“公屋”,其租金只為住宅市場上租金的四分之一;20%的香港居民住“經濟適用房”。由于大部分居民住在政府提供的福利性住宅中,政府提供的福利性住宅又不可能很寬敞,就導致了香港75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只占全部住宅的8%。
這樣的經驗事實表明,香港是以公有制的住宅供給者為主體來解決城市居民的住宅問題。新加坡則更是通過大力發展由政府投資興建的“政府組屋”來滿足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新加坡的民用住宅房地產市場主要包括商品房與“政府組屋”兩部分。“政府組屋”由政府投資修建,價格由政府統一規定,以低價出售或出租給中低收入階層。居民在購買“組屋”時,獲得其99年的所有權。商品房則由私人投資修建,按市場價格發售,主要面向高收入者。
目前84%的新加坡人居住在“組屋”中,其中絕大部分人都是住在自己購買的“組屋”里。新加坡政府以各種形式向公民提供大量的住房補貼,從而使“組屋”價格保持在一般人能夠承受的范圍內。而在新加坡的低收入家庭中,87%的家庭擁有自己的“組屋”,其中以使用面積在100平方米左右的三室一廳的“組屋”居多。另有約11%的低收入家庭是租住一居室或兩居室的“組屋”。
當然,低于市場價格的政府“組屋”要能與市場價格的商品房長期并存,政府就必須對“組屋”實行嚴格的配給。新加坡政府制定了細致和周全的法律法規,對居民購買“組屋”等行為進行嚴格的監控。例如,建屋發展局規定居民購買“組屋”要以自住為主,對居民購買“組屋”的次數作出嚴格規定,以防有人投機;“組屋”購買后5年內不得轉讓,也不能用于商業性經營,否則將受到法律嚴懲。同時,新加坡還規定,一個家庭同時只能擁有一套“組屋”,如果要買新的“組屋”,就必須退出舊的“組屋”,等等。
根據新加坡政府的規定,任何人在買賣“組屋”時必須提供準確、翔實的資料。如果一旦發現弄虛作假,當事人就會面臨被罰款或6個月的監禁。
新加坡這樣以國有的供給者為主體來解決城市居民的住宅問題,就大大降低了大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費用。新加坡的這種住宅供給制度對最近十幾年的中國簡直是一個莫大的諷刺。
在最近十幾年中,中國的城市地區已經經歷了兩次房地產開發和建設的高潮。而從20世紀90年代初的那上一次房地產建設高峰時起,私人的房地產商就成了中國城市地區新建居民住宅的主要供給者。時至今日,在取消了所謂的“福利性分房制度”之后,中國城市地區的新建居民住宅更是幾乎全部由私營的房地產商提供。即便有少數幾個名義上是“國有”的房地產企業,它們也幾乎完全按市場價格出售其新建的住宅,不肯向居民提供任何真正廉價的福利性住宅。
由于房地產的供給變成了以私營企業為主體,由于私營房地產商盡可能抬高其新建住宅的出售價格,中國大城市中的住宅價格暴漲,而且在許多城市中高到了一般中等收入的居民也買不起的程度。在最近的短短幾年中,對買不起房、住不起房的抱怨以致怨恨在全國迅速蔓延,人們已經把房價高、住房費用高當作了壓迫廣大人民群眾的“新三座大山”之一。這樣高昂的房價和住房費用更是大城市中的低收入居民所難以承受的。強迫中國大城市中的低收入居民承受過高的房價、過高的住房費用,這是放棄公有制主體地位、讓私營企業成為城市住宅供給主體的又一大惡果。
放棄公有制的主體地位還會帶來其它許多害處。我在2006年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的《不許再賣——揭穿企業“改制”的神話》一書中,比較集中地討論了這些害處。在這里和該書中所談到的所有那些方面,私有制教條的傳播都給中國的人民大眾造成了巨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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