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養老多軌制—— 改革理當再啟航!
徐漢成 潘兆鵬
社會主義制度建成后,各項方針政策仍需要不斷探索與完善。新中國七十年,就是社會主義發展與探索史。既然是探索,就可能走彎路,犯錯誤,這是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論與實踐論決定的。
1986年9月2日,鄧小平在答美國記者邁克·華萊士問時說:
“我們也講現在我們搞的實質上是一場革命。從另一個意義來說,我們現在做的事都是一個試驗。對我們來說,都是新事物,所以要摸索前進。既然是新事物。難免要犯錯誤。我們的辦法是不斷總結經驗,有錯誤就趕快改,小錯誤不要變成大錯誤。”(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174頁)
改革開放中,出現了諸多的雙軌制與多軌制,典型的則是退休養老、醫療保險、撫恤金的多軌制,侵害了工農群眾的合法權益。
一、同工不同享——退休養老生亂象
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制定法律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年齡界限,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從1952年到1978年,我國建立的是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一軌制的退休養老制度,農民的養老則是由集體經濟組織承擔。
1979年到2015年,全國人大、國務院(辦公廳)、人社部、財政部、民政部多次出臺了關于退休養老、撫恤政策以及醫療保險改革的法律法規。(文號附后)
1986年,政治體制改革全盤引進西方公務員制度,將《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條例》更名為《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1995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對企業養老制度進行改革,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為內核的“統賬結合”模式。
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未列入改革范圍,由國家財政全額撥付。
1997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7〕26號)企業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
(國發〔1978〕104號)、(國發[1980]253號)、(國發〔1982〕62號)是離退休老干部群體的專門法規。
1993年10月31日,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主席令第十五號)
第二十五條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條規定:“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
2005年4月27日,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四條規定:“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
第六十六條規定:“國家公務員工資水平與國有企業相當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大體持平。”
第八十條規定:“國家公務員退休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各項待遇。”
依據《公務員》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縱觀當前所有制的經濟成分,國有企業多為國家掌控的涉及國計民生的大型企業,占全國職工人數的比重很小,工資水平普遍高于民營企業,因此,公務員工資參照的是國有企業的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而不是全國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顯失公允。
1999年,國務院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實行退休養老雙軌制,形成了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退休養老的四方面的區別:
一、養老金組成來源的區別,企業人員是單位和職工按一定規定的標準繳納,行政事業單位則由國家財政統一承擔;
二、支付渠道的區別,企業人員由自籌賬戶支付,行政事業單位則由國家財政統一支付;
三、計算標準的區別,企業職工按照其交納的養老保險費以及當年的社會平均工資等因素計發;行政事業單位則依據其工齡和退休前的工資計發。
四、行政單位人員退休后仍然享受月考獎、出勤、車補助、取暖助費、政府績效獎。而企業退休人員則是一無所有。
除了上述的區別,還有退休養老金的調整的差別:
從1995年起,企業退休人員的退休金調整按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40%-60%調整,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則按同級在職人員工資增長率的90%調整。
公務員退休后能拿到退休前工資90%的退休金。而企業繳納占工資總額的20%,職工繳納個人工資的8%,退休后,職工養老金的多少就與個人和單位的繳費額直接相關,按正常工齡結合繳費比例,退休后每月拿到的養老金約為在職工資的60%。
另外,行政事業單位退休金的增加還與1993年和2006年的工資改革相關,2006年的“工資套改”主要體現在工齡和職務上:工齡越長,職務越大,則漲幅越大,退休工資也按照這個漲幅得到了較大的提高。這樣就更拉大了養老金的差距。導致了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普遍差距為3—5倍。高則相差20至30倍,目前,企業職工退休的最低養老金為500多元,而行政事業單位退休的最高為10000多元。
改革開放前,用人制度沒有招考與招聘,而是安排、安置與分配,因此,行政事業與企業單位用工制度相對接近。
同屆畢業的初高中畢業生,城市的分配到企業當了工人,農村的有的進了廠礦。有的服了兵役,有人回鄉務農,當了大隊長、支部書記,有的當上了小學教師;
同班的大學畢業生,有人分配到企業當了工程技術人員,有人則分配到事業單位工作;
同為軍人,有的轉業安置到了事業單位,有的轉業安置到了企業;
同樣的土地征用工,一批被安置到了企業,一批被安置到了事業單位。
由于退休養老多軌制,導致同樣的技能與學歷,同樣的年齡段,退休以后的養老待遇卻有天壤之別,這樣的事例比比皆是,數不勝數。
新中國成立后,隨著大規模工業建設的開展,中國工人階級以舉世空前的速度增長。
1987年,鄧小平說:
“現在雇工的大致上只是小企業和農村已經承包的農民,雇工人數同全國一億職工相比,數目很小。”(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216頁《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時的講話》)
二十一世紀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泛強制性與普及性,很多企業與職工并不了解養老保險的繳費及計算與發放的法律規定,一部分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一大批集體企業與鄉鎮企業,基本就沒有為職工繳納養老金。
九十年代中后期,舉國掀起改制潮,數千萬職工下崗,被強制性“賣斷工齡”,喪失再就業能力的只能自費繳納養老保險金。改制后的民營企業、基層政府則與職工賴賬,僅為他們繳納或補繳了十五年的基本養老金,致使全國有成千上萬企業職工以及編外人員的工齡掐斷,使本來繳費基數低,加之工齡賣斷與掐斷。令企退與編外人員利益遭受失陷!留下了傷筋動骨的歷史欠賬。一大批新中國第一、二代建設者們只能是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打碎門牙肚里吞。導致了養老保險剪不斷,理還亂的混亂局面。
由于行政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沒有改革。形成了離退休老干部、公、事、教、企業職工、城鎮居民、農民四軌制的退休養老政策。
直至十八大后的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發布《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
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宣告退休養老制度并軌, 標志20年的養老金雙軌制的終結。
所謂“并軌”只是保險金繳納的并軌,對于已經退休的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人員的養老金發放,采用的則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
依據(國人部發[2006]60號)文件,廳級干部每個月增加的750元退休金,就能抵上或超過部分企退職工一個月領取的養老金。
建立新中國,農民兄弟功不可沒。從工農紅軍到八路軍、新四軍、解放軍,百分之九十以上來自農民,中國革命的戰爭史,就是中國農民前赴后繼的犧牲史。
新中國成立后,農民又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做出了巨大貢獻。沒有廣大農民參與的土地改革,就沒有農業集體化,沒有農業集體化,聯產承包也就成了無源之水。我國的農業稅繳納持續了55年,1950年,農業稅占當時財政收入的39%,是國家財政的重要支柱。隨著二、三產業的發展,直至2006年1月1日,才廢止了《農業稅條例》。
農村聯產承包后,除了少數走集體化道路的鄉村,有足夠力量支撐農民養老保險,包產到戶的鄉村則由于集體經濟癱瘓,村鎮企業改制,基本喪失了支撐農民養老的能力,農民的養老保險一度化為真空地帶,因此,從現實的國情來看,農民與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企業職工一樣,同為社會主義的建設者,只是出生與分工不同。而養老政策的多軌制,則遺棄了農民。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失地村民只能享有160元的養老保險金,西部欠發達地區則更是少得只有幾十元左右。
二、撫恤多軌制——生老病死不平等
2008年,人社部、民政部、財政部發布了《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人社〔2008〕42號)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
2011年,民政部、人社部、財政部發布了《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 規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撫恤金。
據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病故,其親屬可一次性領取至少10萬元到30萬元的撫恤金,有的高達40萬元以上。
關于企業職工的撫恤金標準,則由各省自行規定。以江蘇為例:
2012年,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蘇人社發[2012]102號)
規定:“參保人員及退休人員(含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費標準統一調整為6000元。”“各市(含所轄縣(市)、區)參保人員及退休人員(含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標準分區域調整為14000元——16000元。”
農民死亡后,親屬則沒有撫恤金待遇。
三、人民公仆——近水樓臺先得月
從農業的聯產承包,到企業的打破大鍋飯,砸爛鐵飯碗;從產權制度到社會養老制度改革;從醫療衛生市場化又到教育體制產業化等四十年的改革,唯獨高懸“為人民服務” 的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國家財政一攬兜。
毛主席說:“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創造世界歷史的動力。”
“人民”是以勞動群眾為主體的社會基本成員。財富是人民創造的,財政是納稅人繳的,遍地開花的工業園區、土地財政犧牲的都是農民利益,因此,人民理當共享發展成果。所謂萬丈高樓平地砌,不是孫悟空七十二變變出來的,一座座城,一座座金山也不是劃一個圈就能神話般地崛起,奇跡般地聚起來的,是人民的雙手一磚一瓦建起來的,用血汗堆積起來的。如果劃一個圈就能冒出來,那么,謝天謝地,還要什么扶貧?找一位老人在大西南、大西北“劃圈”就是了。
改革開放以來,行政事業單位曾進行了三次的增資改革調整。
對于一次分配的改革,對老一代革命者的退休撫恤待遇,人民很擁護。對行政事業單位員工在職期間增發的薪酬俸祿,人民也贊成,對于提高那些真正為著教書育人的教師在職薪資,人民也認可,對于民營企業按資分配之后的按勞分配,人民也無可奈何。
而對于二次分配的退休養老金、撫恤金、醫療保險的多軌制,人民有意見,其理由如下:
在自然規律面前,人民生老病死的生命健康權是平等的。退休養老、醫療保險都是為了養老而享受的待遇。撫恤金則是死亡者妻子與兒女們獲取的利益。難道只有行政事業單位工作的人會老病死?而工人、農民就不會老病死”? 養老、撫恤、醫保的多軌制的實質,就是將人們的生老病死置于法定的不平等地位,人為的將人民分為三、六九等,賦予了工農子女天然的“原罪”!
《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公民的權利是平等的。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在職期間已經得到了相應的薪酬俸祿。退休退職以后,享有的利益理當與人民平等,撫恤金的多軌制,則是蔭及妻子的特權思想作祟。
養老保險、撫恤金、醫療保險的多軌制的邏輯,就是工農創造財富,公仆坐吃皇糧。工農栽桃樹,公仆摘桃子。客觀顯示了改革設計者恃強凌弱,唯我獨尊的心態!
四、政策失誤——改革理當再啟航!
我們黨之所以能夠長期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一個重大的緣故就是具有強大的自我糾錯的傳統與能力。
毛主席說:
“政策和策略是黨的生命,各級領導同志務必充分注意,萬萬不可粗心大意。”(《毛澤東選集》第4卷第1296頁)
“我們的責任,是向人民負責。每句話,每個行動,每項政策,都要適合人民的利益。如果有了錯誤,定要改正,這就叫向人民負責。”
1992年,鄧小平在南巡講話時說:
“每年領導層都要總結經驗,對的就堅持,不對的就趕快改,新問題出來抓緊解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時間,我們才會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372頁)
時間過去了近三十年,顯然,“退休養老”還不是一個成熟的制度。
習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對主要矛盾作了新的判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
住房商品化,醫療市場化、教育產業化與教育雙軌制,殯葬市場化……。各方面的改革,均與分配直接相關。對于高收入的資本家,高薪資的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當然沒有影響,而養老保險、撫恤金、醫療保險的多軌制,對于普通勞動者,則是雪上加霜,造就了數以億計的賣不起房,看不起病,上不起學,養不起老的寒門,使得人與人之間發展的不平衡日益加劇,因此,弱勢群體談改色變。
勞動力是生產力的第一要素,和諧、平等、公正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涵。“三個代表”的首位就是“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歷來的社會,“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新中國成立后,盡管物質匱乏,生活艱苦,勒緊腰帶的中國廣大的工農群眾卻是毫無怨言,支持國家建設的原因所在。
事實證明,退休養老多軌制,為新中國老一、二代建設者留下了生活與心理的創傷。加速了發展的不平衡與兩極分化,將社會撕裂為不同的群體,實為政治經濟生態中的畸形怪胎,理應理直氣壯的啟動否定之否定的再改革。
五、追尋中國夢——構建全民利益共同體
經過七十年的發展,經濟蛋糕已是日益做大,而蛋糕的分配則處于金字塔狀態,在金字塔的頂端,則是掌握財富的民營資本家與權貴資產階級,所謂中產階級則是行政事業單位與高薪俸的國企員工,底層的則是廣大的企業職工與農民階級。
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
因此,國家理應一視同仁,取消城鄉差別,取消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差別,將退休養老制度改革為一軌制的結構性退休養老制度。
一、“一軌制”并不是平均主義,對于黨和政府各級機關干部,應該按職級予以確定,
二、取消職業年金制度以及職稱待遇,因為職稱待遇在工作期間的薪資已經給予相應報酬,而知識產權已經轉化為市場行為,故退休后不應納入二次分配。
三、繳費基數應該依據區別城市類別,分為等級補助
四、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農民的統一繳費標準,依據工齡結算計發退休養老金,使得每個人心中有數,改變胸中無數的“糊涂帳”局面。
除了解放前參加工作的以及因公犧牲見義勇為的非正常死亡的人,給予特殊規定之外,撫恤金可以分類的差別,但不該有“板塊”的差距,這在理論與邏輯、情理與法理上也是說得通的。
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法律法規
(一)、退休養老法律法規改革史
1、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政秘字第134令)全面確立了適用于全國城鎮職工的勞動保險制度。
2、1953年01月26日,勞動部公布了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細則修正草案》
3、1955年12月29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國秘字[1955]245號令)
4、1958年3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并。
5、1966年4月15日,《勞動部、全國總工會關于改進企業職工勞保醫療制度幾個問題的通知》([66]中勞薪字第60號 )
6、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一軌制”的《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
7、1978年06月02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
8、1980年9月20日,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國務院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53號)
9、1982年4月10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發布老干部離職休養制度的幾項規定的通知》(國發〔1982〕62號)
10、1985年6月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中發[1985]9號)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
11、1986年,十二屆六中全會后,中央政治體制改革研討小組全盤引進了西方的公務員制度,將《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條例》更名為《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12、1987年3月14日,民政部印發了于《關于探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報告》的通知(民[1987]辦字11號)
13、1991年6月26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
第二條規定:“改變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一定的費用。”
第十二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農村(含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分別由人事部、民政部負責,具體辦法另行制定。”企業職工養老從“單位保障”邁向了“社會保障”。
14、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公布了《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25號
15、1993年10月31日,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主席令第十五號)
16、1993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79號)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3]85號)
即:《關于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的實施方案》
《關于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的實施方案》
《關于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費的實施方案》
17、1994年7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八屆八次會議通過《勞動法》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18,1995年3月17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對企業養老制度進行社會保障改革,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為內核的“統賬結合”模式。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未列入改革范圍,依舊由國家財政全額撥付。
19、1995年3月29日,勞動部下發了《關于不得對企業離退休人員采取一次性結算離退休金的通知》(勞部發(1995)262號)
20、1997年7月16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7〕26號)將養老金分成二個等級,企業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規定“本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21、199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正式實施養老保險“雙軌制”。
22、1999年3月19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中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23、1999年2月11日,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強調:“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征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24、2005年4月27日,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5、2006年6月20日,國務院、人事部發布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6]60號)
規定:“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同時規定了增加離退休費的辦法:
(一)離休人員按適當高于同職務在職人員平均增資額增加離休費,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二)退休人員按下列標準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廳局級750元,縣處級450元,鄉科級275元,科員及辦事員18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0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275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18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275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180元。
26、2006年7月1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國發[2006]22號。
人事部、財政部發布了〈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6號)
27、2006年,人事部 財政部 關于印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8號)
28:2008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首次提出,要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要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29、2009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在全國范圍開始推行新農保的試點工作。
30、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人大常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主席令第35號)。
31、2011年7月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
32、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發布《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
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宣告退休養老制度“并軌”, 標志20年的養老金"雙軌制"的終結。
(二)、撫恤金法律法規改革史:
1、1994年,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發布了《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規定》(民優函[1994]212號)規定適用于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
2、1994年11月15日,人事部、財政部發布了《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 )
3、2007年5月8日,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發布了《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
4、2008年6月1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發布了《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人社部〔2008〕42號)
5、2011年11月15日,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布了《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
(三)、醫療保險法律法規改革史
1、1952年6月,政務院發布了《關于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單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預防指示》建立了“一軌制”的公費醫療制度。
2、1956年6月30日,一屆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規定了合作社對于因公負傷或因公致病的社員負責醫治,并酌量給予勞動日補助,首次賦予集體承擔農村社會成員疾病醫療的職責。
3、1960年2月2日,中共中央轉發衛生部《關于農村衛生工作現場會議的報告》全面推廣農村合作醫療。
4、1965年9月21日,中央中央批轉衛生部黨委《關于把衛生工作重點放到農村的報告》,建立了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到了1976年,全國已有90%以上的農民參加了合作醫療。
5、1966年4月15日,勞動部、全國總工會發布了《關于改進企業職工勞保醫療制度幾個問題的通知 》(中勞薪字[1966]第60號)
規定“企業職工患病和非因工負傷,在指定的醫院或本單位附設的醫院醫療時,所需的貴重藥費,由企業行政方面負擔。其所需的掛號費和出診費,均由職工個人負擔。”
6、1991年,國務院發布了《批轉衛生部等部門關于改革和加強農村醫療衛生工作請示的通知》(國發〔1991〕4號)
7、1992年9月2日,衛生部、財政部發布了《關于加強農村衛生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衛計發[1992]141號)
8、1998年12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規定:“城鎮所有用人部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9、2000年1月5日,勞社部發布了《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的通知》(勞社部函[2000]4號)
10、2002年8月12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的通知》(勞社廳發[2002]6號)
11、2002年9月16日,勞社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妥善解決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勞社廳[2002]8號)
12、200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
13、2003年1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建立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意見》(國辦發[2003]3號)
14、2003年4月7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6號)
15、2003年11月18日,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發布了《關于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民發[2003]158號)
16、2006年1月10日,衛生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財政部 農業部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國家中醫藥局共同發布了《關于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通知》(衛農衛發[2006]13號)
17、2009年月日,《國務院關于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的通知》(國發[2009]12號)
18、2016年7月14日,人社部公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十三五”規劃綱要》,其中提出,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經辦運行機制,同時,將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穩定在7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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