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維護憲法權威、捍衛社會主義
國有經濟、重建公有制主體地位的倡議
——從通化鋼鐵廠事件說起
胡錦濤總書記并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委員,
吳邦國委員長并全國人大常委各位委員,
賈慶林主席并全國政協各位副主席,
溫家寶總理并國務院各位副總理、國務委員:
20多年來,特別是近十幾年來,大量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單位被私有化,公有資產被侵吞,許多職工下崗、失業,許多農民失去土地。工人階級和農民兄弟對這種強力推行的私有化,在極其困難的條件下進行抗爭,此伏彼起,屢敗屢戰,從未停止。2009年7月24日爆發的吉林省通化鋼鐵廠事件,就是這種抗爭的一個最新的突出事件。由于廣大人民越來越深地嘗到私有化的苦果,思想覺悟日益提高,所以這一事件的信息一經傳播,迅速引起了各地人民群眾和正義人士的強烈反響。他們不僅大力支援通鋼工人的正義斗爭,而且強烈要求立即制止和糾正一切私有化活動,正在形成一個前所未有的全國范圍的反對復辟資本主義的高潮。
這場斗爭是維護還是背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斗爭,是捍衛還是侵占和破壞社會主義國有經濟的斗爭,是保護還是剝奪工人階級生存權、勞動權等合法權益的斗爭,是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反對修正主義和資產階級自由化的斗爭,是新時期兩個階級、兩條路線在經濟和政治戰線上的斗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第六條)。“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第七條)“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第十二條)
現實情況又是怎樣的呢?根據有關材料測算(國家統計局未提供全面材料),2007年我國公有制經濟與私有制經濟的比重,在實收資本(二、三產業)中,大體是46%比54%;在從業人員(二、三產業)中,是30%比70%;在國內生產總值中,是35%比65%。再從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工業部門來看,據國家統計局材料,2006年國有工業總產值只占全國工業總產值的14.9%,甚至遠遠低于1949年建國之初國有工業總產值占26.2%的比重。當前公有制經濟的比重還在不斷地降低。請問,我國憲法莊嚴規定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還存在嗎?
憲法規定:“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六條)。現實情況又是怎樣的呢?由于公私經濟比重的根本變化,必然造成貧富懸殊、兩極分化。國際上通行的反映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數,我國在1985年為0.24,1995年上升到0.434,2004年上升到0.469。這不僅超過了公認的0.4的警戒線,而且超過了實行按資分配的法、德、美、日等資本主義國家和印度、印尼、伊朗、埃及等大多數發展中國家。請問,憲法莊嚴規定的按勞分配為主體還存在嗎?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第四十二條)。現實的情況又是怎樣的呢?大量國有企業經過“改制重組”、“小企業賣掉、大企業股份化”、“管理層收購”等等方式被私有化之后,大量工人被迫以“優化組合”、“減員增效”、“內退”、“買斷工齡”等等名目下崗、失業,生活陷入困境。在崗的職工也淪為雇傭勞動者(馬克思稱之為“雇傭奴隸”)。廣大工人群眾由國家的主人變成弱勢群體、貧困群體,政治、經濟和社會地位空前降低。請問,憲法莊嚴規定的工人階級作為人民民主專政政權領導者的地位還存在嗎?工人階級和勞動人民還是國家的主人嗎?
總之,憲法規定的我們國家的社會主義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已經并繼續遭受極為嚴重的破壞。捍衛中國共產黨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導下領導全國人民長期艱苦奮斗,無數革命先烈拋頭顱灑熱血得來的社會主義制度,捍衛工人階級用長期艱辛勞動建立起來的國有經濟,重建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主體地位,恢復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的國家主人地位,維護確認和保障上述成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尊嚴和權威,是擺在全國人民面前十分迫切、關乎全局的重大任務。為此,特提出以下十項倡議。
第一,大力支援通鋼工人兄弟的正義斗爭,為捍衛和壯大國有制的通鋼奮斗到底。日前吉林省政府宣布“終止建龍集團在通鋼增資擴股”,只是通鋼員工斗爭取得的初步勝利。要堅決反對任何資本家在任何時候以“參股”“控股”或其他名義將通鋼國企私有化。在今后的斗爭中要很好地注意政策和策略。國家應按照憲法加強對通鋼的政策和資金支持。全體員工應當更好地團結起來,努力發揮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優越性,進一步把生產搞好。在7月24日的斗爭中,由吉林省國資委對通鋼進行改制重組后的新總經理陳國君(私資建龍集團人員),視憲法如廢紙,視工人如草芥,公然威脅要解雇全體工人,剝奪憲法賦予工人的勞動權(他過去確實有過此類專橫行為),以致引發眾怒,激化矛盾,釀成被毆不治身亡的事件。這一事件在互聯網上傳開之后,所有的網友都“一邊倒”地站在通鋼工人一邊;而對于陳國君之死,則無人表示同情,甚至有很多人叫好,可見民心之向背。吉林省國資委的官員竟然指責工人“騷亂”是因為他們具有不該有的“國有情結”(即對社會主義國有經濟的衷心愛護),也從反面證明了通鋼員工斗爭的合法性和正義性。
胡錦濤總書記提出“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和法律至上”。當地政府以“改制重組”為名將國企私有化,是違反憲法和法律的錯誤行為,應當認真反思,徹底查清推行私有化過程中給國家和員工造成的損失,依法予以補償,并向全體通鋼工人和全社會公開檢討,保證今后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辦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
包括陳國君(2005年私資建龍集團參股后派駐曾任通鋼副總經理、2009年建龍控股后任總經理)在內的吉林省國資委、北京建龍重工集團等單位的少數人,執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各條(款)。第20條:“ 國家出資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第37條:“國家出資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第41條第2款:“ 企業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業職工的,還應當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第71條 :“ 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三)在企業改制、財產轉讓等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平交易規則,將企業財產低價轉讓、低價折股的”;以及第10條、第14條 、第26條、第33條、第68條第三款和第69條的有關規定。按照該法第75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他們還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7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面臨通鋼再次被強行私有化,共和國的財產被大量侵吞、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勞動權被剝奪的危機關頭,通鋼廣大員工高舉“還我國企”、“建龍滾出去”的旗幟集體進行抗爭,正符合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的規定,是合法的、正義的,完全屬于正當防衛行為。刑法第二十條同時規定“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實際經驗表明,目前在私有化浪潮廣為泛濫、某些官員與不法資本家互相勾結,而黨政領導又無人站出來維護工人階級利益的情況下,工人群眾被迫只能采取極端的防衛手段,才能阻止國有財產被非法占有的犯罪行為。事件發生后,首先應當依法受到懲罰的,是導致這次事件發生的吉林地方政府中有違法和犯罪行為的直接負責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以及不法資本家,而不是為維護國家財產和憲法賦予公民的正當權利,為制止犯罪而實施正當防衛的通鋼員工。對通鋼事件的處理,也是檢驗我國司法機關是否認真貫徹“三個至上”的一個標志性事件。
第二,一切對國有經濟實行私有化的行動,應遵照憲法規定立即停止。經濟體制改革本來應當是為了完善和發展社會主義經濟,但某些人將經濟體制改革篡改為“改制重組”即把公有制改變為私有制,這是違反憲法的,應當立即停止執行。國有企業擴大資金,除自己努力積累外,應遵照憲法規定的原則由財政撥款或由國家銀行貸款,而不能依靠私人資本家(他們入股的資金實際上大部分來自國家銀行的貸款)。對于現在仍在以“小賣大股”、“增資擴股”等名目,將公有制企業私有化的行為,應支持各地工人群眾聯合起來,以集體力量堅決地、有秩序地依法制止。
第三,對于過去在國有企業私有化過程中被非法侵吞、貪占的資產,應當徹底揭發,重新收歸國有。諸如通過企業“管理層收購”(MBO)將大量國有資產由管理者據為己有;某些官員故意壓低國有資產價格,將國企半賣半送給私人;國企管理者通過“主輔分離”將國有的優質資產轉入自己參股的輔業,從中漁利;利用親朋好友成立私營企業,將大量效益很好的業務轉包給私營企業,自己從中獲利;如此等等,各地政府和社會組織都應當發動廣大職工群眾舉報揭發。國家主管機關應當遵照憲法關于“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的規定,自覺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責,認真查處,決不姑息。
第四,各級人代會、政協、政府部門、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要廣開言路,主動聽取廣大群眾的意見。主管機關及各種媒體,應在新華網、人民網等全國的以及地方的官方和民間網站上,在《人民日報》、《經濟日報》等全國的以及地方的官方和民間報紙上,設置專欄,讓群眾對侵吞公有財產等違法行為充分揭發并發表意見,使言路暢通,下情上達。同時,允許群眾行使憲法規定的游行示威等權利,以表達他們的意見。這是防止官僚主義者和買辦勢力阻塞言路、激化矛盾、釀成事端的有效方法,是保障真正的而不是表面的社會穩定,實現長治久安的有效方法。
第五,建議黨中央、全國人大、全國政協、國務院正視當前公有制經濟已失去主體地位的嚴峻現實,從方針、政策、法律上采取堅決有力的措施,重建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私有制經濟具有發展社會生產力的積極方面,可以有一定程度的發展;但它的剝削勞動者和追求剩余價值最大化的本質,與社會主義制度存在著根本矛盾,因此,決不能“喧賓奪主”,讓它占據主體地位。在一個國家中,占主體地位的生產關系決定它的社會性質。私有制經濟占據主體地位,是與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相背離的。因此,建議黨中央、國務院責成統計部門和有關部門,查清當前各種所有制經濟的狀況,按照憲法的要求,制定重建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的規劃,并付諸實施,以保證我們的國家沿著社會主義的正確道路向前發展。
建議全國人大遵照憲法的有關規定,特別是關于“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規定,對現行的一切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審查,凡是與憲法相抵觸的,一律加以廢止或修訂。同時,盡快制定和實施合作社法,以利于鼓勵和支持城鄉集體經濟的發展。
建議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中,首先要優化所有制結構,其內容應當是擴大公有制經濟比重,逐步縮小私有制比重,而不是相反。遵照憲法的規定,應立即撤消讓私營經濟(包括外資)進入應由國家控制的關乎國民生計的重要行業(即西化派攻擊的國有經濟壟斷部門)的法令,同時可在國有重要行業中分設若干國有公司,以引進競爭機制,促進國有經濟的蓬勃發展。目前國有工業總產值竟然降到全國工業總產值的14.9%(2006),遠低于建國之初1949年的26.2%,已經或正在喪失主導地位,應作為一個重大問題,由國務院對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實行問責。在辨明是非、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端正指導思想,對國資委進行組織整頓,以確保憲法關于“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這一莊嚴規定的貫徹落實。
第六,立即停止“引進外資改造國有企業”的錯誤做法。這種把我國社會主義國有企業變為半殖民地化企業的做法,是違背憲法的規定的。實踐證明,“以合資換技術”“以市場換技術”都是失敗的。一定要發揚我國的“兩彈一星”和“載人航天”的自力更生精神,發揮我國社會主義對核心技術“集體攻關”和“大協作”的優勢,獨立自主,勇于創新,堅決擺脫對國外的技術依附。近來若干城市為爭取世界500強等國外大公司總部進駐而對外資展開“超國民待遇”新一輪惡性競爭的做法,是很不妥當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七,現有國有企業應當進行整頓,重新貫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方針。在社會主義國有企業中要重新倡導和推行過去行之有效、大放光彩的“鞍鋼憲法”、“大慶精神”,充分調動全體職工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認真實行和完善國有企業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堅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提高工人的主人翁自覺性。近年來許多國有企業不同程度地照搬資本主義壓榨工人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是錯誤的,應當堅決糾正。
第八,鼓勵、支持和引導下崗工人和失業工人組織起來,發展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國家應從貸款、技術培訓、物資供應和稅負優惠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改變目前各地方、各部門支持私營企業和個體戶“創業”和經營,而不支持或很少支持集體經濟的錯誤做法。
第九,大力建設以合作經濟(集體經濟)為主體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分散的、細碎的家庭經營,不僅使農業無法進行適度規模經營和采用先進技術,而且必然產生兩極分化,不可能達到共同富裕。這是產生“三農問題”的癥結所在。事實證明,江蘇華西村、河南南街村、北京韓村河等幾千個一直堅持集體經濟的村莊,不僅大幅度提高了生產,而且實現了某種程度的共同富裕,那里沒有貧富懸殊,也很少社會丑惡現象。曾以帶頭包產到戶而聞名全國的安徽省小崗村干部親身參觀先進的集體經濟組織后,也表示要向這些村莊學習。建議中央和國務院對這些一直堅持集體經濟的成功典型,予以大力宣傳和表揚。同時,通過典型示范、政府扶持、法律保護等多種舉措,在全國農村逐步建立形式多樣的各種合作經濟組織。各級有關部門和有關的國有企業,也要加強對農村合作社的支援與協作。這是解決“三農問題”唯一正確的道路。那種希望經過土地流轉,使土地集中于農業資本家或城市資本家來解決“三農問題”的觀點和做法,是與憲法的規定相背離的,也是違背廣大農民群眾的要求的。
第十,高舉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偉大旗幟,廣泛開展學習和落實憲法的活動,以帶動各項工作沿著社會主義的道路勝利前進。憲法是一切工作、一切活動必須遵守的規范和準繩。憲法的內容十分廣泛和豐富,其核心是根據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明確地規定了我們這個社會主義國家要有什么樣的經濟基礎、什么樣的上層建筑。它的經濟基礎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在現階段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它的上層建筑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馬克思主義的指導思想。由于多年來不學習、不宣傳憲法,許多糊涂觀念和錯誤觀念不脛而走。修正主義和資產階級自由化學者則大講“不問姓社姓資”、“不問姓公姓私”,甚至公開宣傳什么“人間正道私有化”等等。最近在通鋼事件中,該省國資委的主要官員竟然責備職工群眾不該有“國有情結”,這令人懷疑他很可能是一位具有“私有情結”的“愛資病”患者。那位由私資控股的通鋼新總經理聲色俱厲地狂言要命令全體工人下崗,剝奪他們的勞動權。這說明他們是從來沒有學習過(或根本不愿學習)憲法的。在當前情況下,由各級領導干部帶頭,同廣大群眾一起,認真學習憲法,才能正本清源,撥亂反正,辨明是非。
學習憲法是為了落實憲法。當前落實憲法首先要敢于正視公有制實際上已喪失主體地位的嚴重問題,采取切實有力的應對政策措施。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近年來私有制經濟已占據主體地位的條件下,我國國民經濟已經基本上受著資本主義經濟規律的支配。資本主義的生產社會化與生產資料私人占有的基本矛盾,導致我國發生了產能和產品過剩的內在危機,生產發展與人民消費能力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其嚴重程度不亞于某些資本主義國家;只是這種過剩危機被高度的對外依附性掩蓋了。這種在表面上掩蓋的代價包括:忍受過高的剩余價值率(我國工人只能拿到相當美國工人四十分之一的工資)、過多的工人職業病(最近發生的開胸驗肺是一個典型例子)、嚴重的環境退化和資源耗減、政治上和經濟上對外依附度日益加深,等等。我國要走出當前的困境,目前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是靠國家財政進行補貼和增加投資以提高購買力,但國家財力是有限度的;銀行發放大量貸款,除了存在形成泡沫和通貨膨脹的風險之外,擴大基本建設所形成新的生產能力,很可能為今后進一步加大產能和產品過剩、發生更大的危機埋下種子。這些措施可能使GDP在相當時期中有一定的增長,但無法從根本上解決資本主義固有矛盾所產生的消費能力不足和生產過剩的危機問題。
最令人難以理解的是:現在流行著一種觀點和做法,即要從日趨沒落、危機深重的資本主義制度中尋求中國經濟的出路。有的領導機關指示:“進一步優化所有制結構”,就是要“推動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的發展”。在他們看來,目前我國私有制經濟已占全部GDP的三分之二還不夠,還要進一步“私進公退”,讓私有制經濟占有更大的比重。此令一下,宏觀管理部門為私有制經濟進入應當由國家控制的關乎國民生計的重要行業大開綠燈;銀行對私有制企業大量發放貸款;人力資源部門和工會組織積極為私有制企業招工,增加雇傭勞動者,有的還壓低工人工資;如此等等。所有這些與我國憲法關于社會主義制度是我國根本制度的莊嚴規定不是背道而馳嗎?如果繼續沿著這條道路走下去,我國在資本主義經濟固有矛盾的支配下,必然導致國內貧富懸殊的更加擴大、階級矛盾更加激化、廣大勞動人民的消費能力難以提高,同時在對外關系上導致進一步加深對資本主義世界特別是對美帝國主義的依附化(半殖民地化),這就難免有一天會重蹈前蘇聯國家公開變質和解體的覆轍!
維護憲法權威,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維護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是我們黨和國家政權各級組織義不容辭的神圣職責。全國的工人農民兄弟、愛國知識分子和一切愛國同胞,要高舉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偉大旗幟,緊密地團結起來,堅決維護憲法的尊嚴和權威!堅決擁護和支持黨和政府落實憲法的各項政策措施!堅決同一切背離憲法的觀念和行為進行持久不懈的斗爭!要用維護和落實憲法的實際行動迎接新中國建立六十周年華誕!要努力爭取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獲得新的偉大勝利!
倡議人:
李成瑞(原國家統計局局長)
鞏獻田(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秦仲達(原化工部部長)
劉 實(原全國總工會書記處書記)
韓西雅(原全國總工會書記處候補書記)
柳運光(原東北工學院黨委書記,黨的七大代表)
劉日新(原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研究員)
陳談強(原光明日報副總編輯)
王鶴仁(國家安全部離休干部,曾任毛主席機要秘書)
郝春海(國資委有色金屬離休干部)
茅 林(國資委有色金屬離休干部)
燕登甲(地質部離休干部、老紅軍)
喻權域(全國政協委員)
楊致遠(河南省新鄉市檢察院離休干部)
韓運啟(原河南省新鄉市委宣傳部副科長)
杜煥明(原海軍軍事法院院長)
龍桂林(原鐵道兵黨委常委、參謀長)
徐誠之(原鐵道兵黨委常委、政治部主任)
陳 曉(原海軍航空兵政治部副主任、老紅軍)
姚吉永(原航機院政委)
張 銳(鐵道兵離休干部)
惲仁祥(原國防科委情報所核心組副組長,四屆人大代表)
消資寶(解放軍某部退休干部)
李向明(解放軍某部退休干部)
李需東(解放軍某部退休干部)
宋丹麗(總后勤部干休所退休職員)
王子云(原中國水電工會分會書記、代主席)
蔣永清(全國總工會經審會副主任)
王子愷(原北京市委黨校副校長)
布 偉(北京市市政管委離休干部)
方 亭(北京市離休干部)
常耀華(北京市離休干部)
古正華(湖北日報離休干部,新四軍老戰士)
郭春孚(中國貿易報主編)
李程之(原工人出版社總編、副主任)
張雙俊(記者)
蘇鐵山(原國史學會副秘書長)
安萬林(中國權益保護網法律顧問)
徐建生(重慶地區毛澤東思想學會)
韓德強(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研究員)
徐 飛(中國傳媒大學副教授)
李樹泉(北京教育學院退休干部)
李定凱(清華大學教授)
張 帆(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張宏良(中央民族大學教授)
費蟬英(鐵道附中高級教師)
劉進學(大學副教授)
劉心杰(教師)
董成衛(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
楊友吾(原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副書記)
默明哲(中國社會科學院當代所編審)
左大培(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教授)
孫學文(當代中國研究所研究員)
蔡善鐸(中央教科所副研究員)
張寶印(中國高科技產業化研究會常務理事)
羅睦森(自由學者)
陶 冶(業余作家)
李 波(原航天部預先研究局局長)
王德英(原中國資源衛星應用中心副主任)
張錫祁(原航天工業部基建局副局長)
陳 蕃(原航天工業部行政司副司長兼航衛學校校長、醫學教授)
焦永興(原中國航天總公司監察局副局長)
呂曉光(原北京航天測控公司黨辦主任)
張建忠(原航天工業總公司辦公廳副局級巡視員)
程榮之(原航天二院黨委書記)
魏興業(原航天二院紀委書記)
高鳳儀(原航天二院副院長)
王恒謙(原航天二院黨委副書記)
陸 筠(中國鐵科院工程師)
高家俊(中國鐵科院工程師)
趙家勝(中國鐵科院工程師)
于緒平(中國鐵科院工程師)
徐淑華(中國鐵科院工程師)
盛平湘(中國鐵科院研究員)
徐冰仲(中國鐵科院研究員)
鄭中岳(中國鐵科院研究員)
趙淑貞(中國鐵科院副研究員)
李 平(中國鐵科院副研究員)
張桂芝(中國鐵科院副研究員)
薛 萍(中國鐵科院副研究員)
楊 偉(中國鐵科院副研究員)
韓克勤(中國鐵科院副研究員)
徐仲斌(中國鐵科院副研究員)
葉其根(中國鐵科院副研究員)
馬荷云(中國鐵科院副研究員)
吳少華(中國鐵科院離休干部)
石 磊(中國鐵科院離休干部)
紀 穎(中國鐵科院離休干部)
蔡則壽(中國鐵科院離休干部)
楊風云(中國鐵科院離休干部)
韓剛禮(中國鐵科院離休干部)
白 杰(中國鐵科院離休干部)
王清波(中國鐵科院離休干部)
魏華征(中國鐵科院離休干部)
莫 敵(中國鐵科院離休干部)
李志清(中國鐵科院離休干部)
韓秀芝(中國鐵科院退休干部)
吳瑞英(中國鐵科院退休干部)
王惠珍(中國鐵科院退休干部)
董健美(中國鐵科院在職干部)
張紹志(中國鐵科院退休干部)
齊鴻蘭(中國鐵科院退休干部)
楊作友(中國鐵科院退休干部)
劉昌日(中國鐵科院離休干部)
劉遐林(中國鐵科院退休干部)
聶鳳岐(中國鐵科院退休干部)
過馨逸(中國鐵科院退休干部)
劉佳平(中國鐵科院總會計師)
閆桂花(中國鐵科院退休工人)
鐘明星(中國鐵科院退休工人)
張民洪(中國鐵科院退休工人)
郭太榮(中國鐵科院退休工人)
王永英(中國鐵科院退休工人)
孫靜茹(中國鐵科院退休工人)
王秀珍(中國鐵科院退休工人)
李桂榮(中國鐵科院退休工人)
馮國秀(中國鐵科院退休工人)
陳連友(中國鐵科院退休工人)
張淑敏(中國鐵科院退休工人)
韓志英(中國鐵科院退休工人)
張秀云(中國鐵科院退休工人)
張富友(中國鐵科院退休工人)
劉惠珍(中國鐵科院退休工人)
李瑞華(中國鐵科院退休工人)
陳鳳英(中國鐵科院退休工人)
何京元(中國鐵科院退休工人)
張桂蘭(中國鐵科院退休工人)
趙秀連(原河南新鄉絲綢廠革委會副主任)
周香居(河南新鄉退休工人)
周靖冬(北京退休員工)
鄒一民(北京退休員工)
溫永瑞(北京退休員工)
聶鳳云(退休員工)
鐘西印(退休工人)
邱貽國(自由職業者)
陳曉東(個體戶)
王文霞(自由職業者)
江 帆(自由職業者)
李良杰(河南農民)
2009年8月12日
聯系人 李成瑞 鞏獻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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