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誰在“忽悠”國家立法機關和全國百姓?——兼談“私產神圣”和“平等保護”
水生
2006年3月2日,《南方都市報》在刊發(fā)新華社記者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的訪談中使用了如下的大字標題:“違憲爭論難阻物權法出爐”。仔細閱讀全文內容,發(fā)現不過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制定了2006年的立法計劃”,“包括制定物權法”等25件立法項目,“經修改完善物權法草案也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繼續(xù)審議”,僅此而已。但《南方都市報》標題的誤導傾向是十分明顯的。
其一,用“違憲爭論難阻物權法出爐”這樣的標題,是有意將“違憲爭論”的目的說成是為了“阻止物權法出爐”,從根本上歪曲了公眾對物權法草案“違憲”的質疑和要求國家遵照憲法所規(guī)定的原則來制定物權法的要求。
其二,有意將“修改完善”后的物權法草案在今年“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歪曲為“出爐”,是誤導全國民眾。因為,提交“審議”并非是提交“表決”,更不是“表決通過”。如果說提交“審議”就意味著“出爐”,那么物權法已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四次“審議”,是否就已經“出爐”了四次?而審議后能否“表決通過”則更是決定于“修改完善”的情況,也決定于社會上的大多數人能否對此取得共識。物權法畢竟是事關全體國民的一部基本法律,而不是少數法學家的法律,現在就談何時“出爐”是否還早了一點?
其三,《南方都市報》在標題中不去強調“修改完善”,反而有意誤導公眾以為全國人大常委會要在2006年強行通過物權法,這不僅歪曲了新華社報導的原意,而且也歪曲了質疑物權法“違憲”的眾多社會人士的原意,是有意激化社會矛盾,不利于各方平等表達意見,也不利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發(fā)揚民主的基礎上廣納眾議,將物權法草案加以修改和完善。
所以,筆者以為,作為主流媒體的《南方都市報》以“難阻”和“出爐”這樣的大標題表現其自身對物權法的一種傾向性,這是一種嚴重的政治錯誤。這種做法與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精神完全相背離。
《南方都市報》還在版面中央以黑體字標明了這樣一段話,“《物權法》要準確反映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完整準確地體現對國家、集體、私有財產平等保護的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查一下原文,原來省略號中的內容是,“加大對國有資產的保護力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全面準確地體現黨的農村基本政策,維護農民根本利益;”看來,與省略號中的內容相比,摘錄者更感興趣的是“對國家、集體、私有財產平等保護的原則”。而這正是目前社會上質疑物權法“違憲”之爭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鞏獻田教授公開信中的一個重要內容。
筆者不知這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負責人究竟是哪一位,但作為國家立法機關的一位重要成員,在對物權法草案是否“違憲”尚存在爭議之時,就明確提出所謂的“平等保護”原則是欠妥的。因為,正是這種“平等保護”原則與現行憲法的表述不符?,F行憲法第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這一提法至今并無改變。在2004年以前,我國憲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任何具有正常文字識別能力的人都會注意到上述兩種提法的不同之處。正是因為憲法在上述條款中對“公共財產”和“私有財產”的“不平等保護”的表述,從而讓一些主流精英們耿耿于懷。
在2004年前的一段時間,一些主流精英們一直嚷嚷著要“修憲”,也就是要將“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寫入憲法。一時間,主流媒體紛紛為此大造輿論。當時,全國政協(xié)委員喻權域也寫信向中央反映,世界上幾乎沒有一個國家將“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這種提法寫入憲法的。為此,喻權域先生也曾經遭到圍攻。最后,在2004年的全國人代會上通過了“修憲”,將憲法第十三條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憋@然,修改后的憲法加強了對“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的保護,但如此表述仍然沒能實現“平等保護”。對于這次“挫敗”,一些主流精英們十分惱怒,但又無可奈何。
為了達到原來“修憲”未能達到的目的,參與物權法起草的一些主流民法學專家們開始玩弄起文字游戲,變換了一種提法,竭力主張在物權法中對國家、集體和私有財產實行“平等保護”。實際上是變相地取消“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 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二種不同表述中的深刻內涵。主張“平等保護”實際上就是主張“私產神圣”,也就是主張“公共財產”與“私有財產”同樣“神圣不可侵犯”。所以,這次對物權法草案是否“違憲”的爭論實際上就是兩年前關于在憲法中是否加上“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內容之爭的繼續(xù)。既然2004年全國人大在修憲時對此分歧已經作出了結論,請問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所謂的“平等保護”原則究竟從何而來?有何法律依據?這種提法與現行憲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表述是否沖突?
由此,筆者聯(lián)想到前一陣由于媒體披露了物權法草案的推遲表決,讓一些主流民法學精英們十分惱火。他們通過一些主流媒體向質疑物權法草案“違憲”的北京大學鞏獻田教授發(fā)起了圍攻。不僅如此,他們還通過召開所謂的“研討會”向全國人大施加壓力。更有甚者,他們還有意將社會上尚存在重大分歧,與現行憲法明顯不符,且還未通過表決的物權法草案中的核心內容塞入國家領導人的講話之中,以誤導全國公眾。其中最為明顯的就是所謂對國家、集體和私有的財產實行“平等保護”的原則。他們將一些地方的官員由于貪污腐敗、違法亂紀和濫用職權造成的對私有財產的侵害說成是“國家行為”;他們以“平等保護”為名,無視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放任私有財產鯨吞屬于全民或集體的公共財產,為非法所得合法化創(chuàng)造條件;他們混淆“國家”與“政府”的概念,在物權法草案中排斥人民對國有財產的監(jiān)督,將國有財產劃歸政府所有,實際上為政府部門的“尋租”創(chuàng)造更為便利的條件;他們歪曲現行憲法中對保護“公共財產”和“私有財產”的不同表述方式,將其說成是對“私有財產”缺乏保護,挑撥普通民眾對“國家”的不滿情緒;為了實現對“私有財產”的“平等保護”,甚至違反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沒有任何限制地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負有不妨礙權利人行使物權的義務。”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筆者認為,這些主流民法學家們簡直是在“忽悠”國家立法機關,也在“忽悠”全國百姓!
筆者認為,對國家、集體、私有財產“平等保護”的原則不僅與現行憲法的表述不符,而且在理論上是不成立的,在實踐上也是行不通的,其實施的后果也將是極為嚴重的。試析如下:
首先,要實行“平等保護”的前提必須是物權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根據我國現行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倍鴩遗c集體、國家與公民個人之間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是顯然不可能平等的。因為,作為一個社會主義國家,中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國家在國際上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實體,在國內則通過政府行使對全體法人和人民的管轄權,并且對疆域內的所有公共資源、公共的有形或無形資產擁有所有權?!皣兴屑慈袼小薄胸敭a并不屬于政府。憲法規(guī)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薄叭珖嗣翊泶髸偷胤礁骷壢嗣翊泶髸加擅裰鬟x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國家通過法律規(guī)范全體國民的行為,國家的法律地位高于國內所有的團體和個人,國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國家”與“政府”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個國家在存續(xù)期間沒有任期,而政府則有任期,“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國家屬于全體人民,并不屬于政府。任何政府部門屬于國家,是受全體國民的委托而管理國家。政府同樣要依法行政,要接受國家機關人大的監(jiān)督,向全體人民負責。說了這么多,也就是說,國家的法律地位與集體、個人完全不在一個層次上,國有財產的“物權”是國家“公權”的一部分,事關全體人民的利益,如果物權主體根本不可能是“平等的主體”,又如何能實行“平等保護”?這在理論上就是不成立的。
其次,所謂的“平等保護”在實踐上也是行不通的。因為,如上所說,國家的“物權”的使用和處分關系到國家的整體利益,也關系到全體人民的利益,必須要經過各級國家機關(不是政府機關)的批準方能實施。而集體和個人的“物權”的使用和處分只關系到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只需要經過其物權所有人批準就可實施。所以,在各種“平等保護”措施的實際操作中,無論從程序和內容兩個方面,二者也必然不可能實現真正的“平等”。別的不說,為了保護國家的重要設施、裝備、財產和資源的“物權”不受侵害,有可能會在其所在地派武警或軍隊駐守。而集體和個人的一些重要設備和財產的價值也可能超過國家的一些重要裝備,但其“物權”持有人只能雇用保安去駐守。你不可能以“平等保護”為由,以承擔工資費用等為條件,去向國家要求派武警或軍隊駐守。再比如,根據郎咸平的介紹,在英國的國有企業(yè)私有化后,政府都還保留一股“黃金股”,它就擁有對公司重大事項的否決權,因為它要對全體公眾負責。這里又哪還有什么“平等保護”的原則?難道中國還不如大英帝國具有現代憲政的理念?類似的例子還可以舉出很多,因此,所謂的“平等保護”原則在實踐中也是無法實現的。
最后,如果實行所謂的“平等保護”的原則,將會產生一系列嚴重的社會后果。其一,在現行憲法和民法通則未能修改之前,這種對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的不尊重,有意以下位法突破上位法的行為,只會對我國的法制建設產生嚴重的消極負面影響。今后,各種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違法不究的行為將會愈來愈多。其二,在所謂“平等保護”的原則下,實際上是以保護私有財產權為主要目的而制定的物權法,不僅不可能得到絕大多數人民的擁護,也根本不可能得到落實,反而會因此而產生更多的國家、集體和私人物權持有人之間的糾紛,更加影響社會的安定和諧。其三,在許多暴富者的財產來源合法性備受質疑的情況下,不先對財產進行登記和鑒別,反而先實施“平等保護”的物權法,只會進一步鼓勵和剌激社會上各種非法掠奪和貪污腐敗行為。其四,在國企改革已經進行多年,國有資產已經大量流失的情況下,國家不去首先采取措施制定“國有資產法”,反而以“平等保護”為名,先行制定物權法,也就是徹底扼殺了“國有資產法”的誕生,將會嚴重動搖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使今后的“改革”更加偏離社會主義方向,在政治上和經濟上所造成的危害將難以估量。
總之,這次對物權法草案進行的全民性討論實際上是反思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何去何從,無論是執(zhí)政者,還是主流或非主流學者,也無論是參與起草者還是普通百姓,對這部法律的實施后果在不久的將來就會看到。屆時,每個人也都必然將再次接受歷史的拷問。但愿那時能有人勇于出來面對現實后果并承擔歷史責任,而不是再有人出來說,這些問題的出現是由于《物權法》執(zhí)行得不徹底,只有繼續(xù)將《物權法》執(zhí)行到底才能解決問題云云。畢竟,任何歷史都是不能重復的,人民將在這一歷史過程中體會一切,當然他們也有權來評價這一切。
200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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