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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與鎮壓反革命運動

陳立旭 · 2024-04-02 · 來源:黨史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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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國成立初期,毛澤東領導了大規模鎮壓反革命運動,使新中國人民政權得以鞏固。歷史證明,毛澤東當年作出的決策是正確的。

  新中國人民政權受到嚴重威脅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大陸上還暗藏著許多反革命分子。新中國剛剛成立時,他們還處于潛伏狀態。因此,當時,中國共產黨雖然也認識到存在一些反革命分子,但沒有引起特別的重視。1950年朝鮮戰爭爆發后,蔣介石叫囂要反攻大陸,并且加強了在東南沿海一帶的軍事活動。社會上風傳第三次世界大戰就要爆發。潛伏在大陸上的反革命分子,以為顛覆人民政權的時機已經到了,便紛紛活動起來,進行各種反革命破壞活動。他們有的破壞工廠的生產設備,阻斷生產流程,有的炸鐵路、橋梁,傾覆運送軍事物資的火車和汽車,有的燒倉庫,有的殺人放火,制造社會動亂,有的搶糧食,搶倉庫,造成社會混亂。有的撒傳單,貼標語,散布謠言,搞亂人心。有的刺殺干部和群眾中的積極分子。一時間,社會上出現了反革命分子猖狂活動,而民眾則十分恐慌的狀況。僅1950年一年內,光是新解放區,就有上萬名干部和群眾積極分子被反革命分子殺害。

  在中國大陸上的反革命猖狂活動的時候,我們的許多領導干部卻思想麻痹,抓到反革命分子也一味講寬大,該殺的不殺,該關的不關,有的還把抓到的反革命分子輕易地放走了。當時群眾中流傳一句順口溜:“天不怕、地不怕,就怕共產黨講寬大。”

  毛澤東批評一些領導干部對反革命“寬大無邊”

  反映各地反革命分子猖狂破壞活動的材料,紛紛報到中央,送到了毛澤東的案邊,引起了毛澤東的高度注意。他在這一時期所寫的不少批示中強調,對反革命分子必須堅決打擊。只有殺一批反革命分子,“才能使敵焰下降,民氣大伸。”因此,“應當放手殺幾批”。對反革命分子,“應殺者均殺之,應判徒刑者均判徒刑,應管制者均給以管制,務使反動勢力徹底肅清,民氣伸張,政權鞏固。”不殺惡霸,則農會不能組成,群眾不敢分田,不殺重要的特務,則破壞、暗殺層出不窮。“總之,對匪首、惡霸、特務(重要的)必須采取堅決鎮壓的政策,群眾才能翻身,人民政權才能鞏固。”

  毛澤東著重批評一些領導干部對反革命分子“寬大無邊”。1951年1月,當他讀到廣西關于鎮壓反革命的一份報告中談到有的領導干部對反革命“寬大無邊”時,就把這份報告批轉給華東軍區、中南軍區、西南軍區、西北軍區、華北軍區并請轉發所屬各軍區、兵團及軍黨委,要他們注意克服右傾錯誤。他還在一份電報中批評說:如果我們優柔寡斷,姑息養奸,則將遺禍人民,脫離群眾,對反革命分子不能“寬大無邊”。如果對反革命分子“寬大無邊”,必將使匪禍猖獗,達于極點,土匪越剿越多,人民受害極大。同年3月,他在一則批語中要求:對那些在鎮壓反革命問題上優柔寡斷的市委地委縣委要給以檢查和督促,“使他們堅決行動起來,嚴厲鎮壓反革命。”毛澤東對一些大城市行動遲緩,很不滿意,他認為,大城市是反革命分子潛伏的主要巢穴,必須用很大力量去對付,認真研究,周密布置,大殺幾批。“人民說,殺反革命比下一場透雨還痛快,我希望各大城市、中等城市,都能大殺幾批反革命。”

  “除惡就是行善”

  毛澤東過去在讀《西游記》時,就寫下了這樣一句批語:“除惡就是行善。”當反革命猖狂之時,毛澤東在同公安部長羅瑞卿的一次談話中,又說了這句話。他說:“除惡就是行善。”不鎮壓反革命分子,人民政權就不能鞏固,我們必須下決心,搞一次全國性的大規模的鎮壓反革命的運動,以伸張民氣。根據毛澤東的這一意見,中共中央于1950年10月10日向全國各級黨委發出了《關于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這個指示發出之后,公安部于10月16日召開了全國公安高級干部會議,具體部署貫徹執行中央鎮壓反革命的指示,隨后,一場大規模的鎮壓反革命的運動,就在全國展開了。

  1950年底,全國公安部門、人民警察部隊,都把工作的重點放在了鎮壓反革命運動上。一年內,各地出動大批警力,動用警察部隊,抓特務,抓反革命分子,偵破了一大批反革命破壞案件,同時,南方各軍區的部隊開始了以剿匪為重點的軍事行動,抓匪首,清理槍支。

  鎮反開始后,毛澤東對這件事抓得很緊。1951年1月17日,他看了中共中央中南局轉報的湘西第四十七軍關于鎮壓一批匪首、惡霸、特務的報告,立即轉發各中央局、分局負責人,充分肯定四十七軍的做法,指出:“只有如此,才能使敵焰下降,脫離群眾。”1月23日,毛澤東轉發廣西鎮反報告時又指出:廣西軍區在剿匪工作中,曾經犯過右傾錯誤,寬大無邊,“以至匪禍猖獗,達于極點,土匪越剿越多,人民受害極大”。后來他們糾正了這種錯誤,“情況就完全改變過來,匪焰大降,民氣大伸”。

  鎮壓反革命運動開展后,毛澤東發現,各地在運動中都偏重于公安部門的單獨行動,忽視了發動群眾這一重要問題。他認為這是一種不好的傾向。鎮壓反革命運動,也必須發動群眾,依靠群眾。1951年2月25日,毛澤東在一則批語中指示:鎮壓反革命應“先召集區以上各級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和各大工廠大學校,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代表開一次會,報告反革命情況及各種罪行和犯罪證據,提高大家對反革命的仇恨,然后再分批執行,這是完全必要的,各地都應這樣做。”他認為,鎮壓反革命,必須造成聲勢,在群眾的支持下,才能最后奪取鎮壓反革命的勝利。

  毛澤東還認為,鎮壓反革命要團結民主黨派、民主人士一起干。他自己率先垂范,把鎮壓反革命的情況主動通報給民主黨派和民主人士。1951年1月28日,毛澤東主動給張瀾寫信,向他通報西南剿匪情況,信中寫道:“西南去年剿匪工作,頗有成績,消滅匪眾八十余萬,殘余匪眾已不足四萬,兩三個月即可完全剿滅。送上西南軍區最近由地面送來之總結報告一件,假如你有精神的話,可以一閱。可以慢慢看,一星期內還我即可。”1951年2月,毛澤東在他親筆寫的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決議要點中還寫道:在鎮壓反革命中,“判處死刑一般須經過群眾,并使民主人士與聞。”毛澤東1951年1月28日親自主持起草了一個中央電報,要求各地黨委要“向知識分子、工商界、宗教界、民主黨派、民主人士廣泛地解釋鎮壓反革命的完全必要,使他們贊同我們的方針。”

  毛澤東提出“穩、準、狠”方針

  毛澤東1950年12月19日致黃克誠、鄧子恢的一份電報中寫道:“對鎮壓反革命分子,請注意打得穩,打得狠,使社會各界沒有話說。”當時毛澤東只提出“穩”與“狠”兩個字,不久他又增加了“準”字。1951年1月17日毛澤東起草了一個長篇電報稿,提到了“穩、準、狠”三個字,并且解釋道:“所謂打得穩,就是要注意策略。打得準,就是不要殺錯。打得狠,就是要堅決地殺掉一切應殺的反動分子(不應殺者,當然不殺)。”

  在貫徹“穩、準、狠”三字方針時,最核心的環節是把握寬大和鎮壓的界限,為此,毛澤東提出了鎮壓和寬大都應當有“邊”的意見。他說:寬大是有邊的。這個邊,就是按照反革命分子的罪行,該殺的就殺,該關的就關,不能姑息。同時,“如同寬大應有邊,鎮壓也應有邊,無邊是不對的。”“對可殺可不殺的那一部分人,應當判處徒刑,或交群眾監視,用勞動去改造之,不要殺。”不能對反革命分子一概殺掉了事,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必須殺;不該殺的,就不能殺。為了掌握好這兩個“邊”,必須克服兩種偏向,一種是勁頭不足的偏向,存在這種偏向,就容易寬大無“邊”。一種是草率從事的偏向,錯捕錯殺,就容易鎮壓無“邊”。毛澤東考慮,僅僅解釋還不夠,中共中央還要有具體規定。1951年2月18日,毛澤東主持召開有各中央局負責人參加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在毛澤東起草的會議決議要點中,對鎮反運動作了五項規定:“一、判處死刑一般須經過群眾,并使民主人士與聞。二、嚴密控制,不要亂,不要錯。三、注意‘中層’,謹慎地清理舊人員及新知識分子中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四、注意‘內層’,謹慎地清理侵入黨內的反革命分子,十分加強保密工作。五、還要向干部做教育,并給干部撐腰。”毛澤東在這里所說的“外層”是指社會,“中層”是指軍隊和政府機關內部,“內層”是指黨內。這個文件下發后,全國鎮壓反革命運動就分為外、中、內三層,有區別地進行。

  鎮壓反革命要運用法律武器

  毛澤東十分重視在鎮壓反革命運動中運用法律武器的問題。他講過,鎮壓反革命分子,要好好清理審訊,斟酌情形,妥善處理。對有關的匪首惡霸大特務,要由軍分區的軍事法庭判處死刑,對與剿匪無關的反革命重要分子,則由地方法院及軍管會的軍法處判處死刑,對鄉村普通惡霸及不法地主,則由農民斗爭、監視及由人民法庭判刑。總之,他認為,鎮壓反革命,也同戰爭年代打仗一樣,要“不打無準備之仗,不打無把握之仗。”針對一些地方存在草率從事的問題,毛澤東于1951年初,決定起草懲治反革命條例。在起草這個條例的過程中的1951年1月28日,毛澤東在一則批示中強調要重視運用法律武器、按法律辦事。他寫道:“此件關涉軍事法院權限,應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開一次會通過,并用主席名義公布。事前召集政協常委及政府委員,法院,司法部,檢察署,公安部人員開一次座談會取得同意;在此次會上,應有人報告最近時期鎮壓反革命的情況。”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經毛澤東審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修正草案)》,從此,鎮壓反革命運動有了一部可以依據的法律文件和統一的量刑標準。

  法律文件公布之后,毛澤東特別注意各地鎮壓反革命運動是不是真正遵循了法律。1951年2月25日,他作出指示:“各中央局及各省對自己所屬地區的鎮反工作,亦須派得力領導同志出去巡視。”巡視的重要內容,就是檢查各地黨委在鎮壓反革命運動中是不是認真貫徹執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在鎮壓反革命運動中,北京市創造了這樣的一個經驗,先在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上通過一個一般擁護中央鎮壓反革命條例的決議,然后進行大逮捕。毛澤東認為這個經驗很好,值得向全黨推廣。當有的地方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中的一些條文理解不透,提出問題時,毛澤東親自回復、解釋。1951年2月28日,毛澤東在一則批語中就對“脅從不問”“助惡有據”及量刑問題作出了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發布之后,一些在制定此條例時未能注意到的問題,毛澤東也專門寫了批語,予以解釋、補充。當毛澤東發現各地存在亂捕人的現象時,在1951年3月30日寫的一則批語中強調:“鎮壓反革命無論何時都應當是準確的精細的有計劃的有步驟的,并且完全應由上面控制。捕人要仿照天津專區發拘捕證,照證捕人的辦法,不能亂捕。”對那種“逮捕范圍擴大、處理方式簡單”的情況,“應立即加以收縮,進行檢討,并作出結論。”

  提出了清理內部反革命分子的辦法

  在鎮壓反革命運動一開始,毛澤東就提醒各級黨委領導同志,一定要注意清理在我們內部暗藏的反革命分子。2月18日,毛澤東提出劃分外、中、內三層,并且提醒全黨特別注意清理中層和內層后,許多地方黨委并未對內部的反革命予以高度重視。毛澤東發現這一現象后,于3月11日,在一個批語中指出:“我們認為在一切軍事機關學校部隊中引起注意鎮壓反革命分子問題,并作出正確的處理,是目前時期的重要政治任務,凡對此任務忽視者,應當受到批評。”

  但毛澤東的這一指示,仍然沒有引起一些地方的高度重視。結果,1951年3月13日發生了山東軍區政治部主任黃祖炎被反革命分子王聚民槍殺事件。

  王聚民出身于惡霸地主家庭,對共產黨和新中國十分仇恨。但他隱藏很深,一直沒有引起有關部門的注意,還當上了山東惠民軍分區政治部宣教科副科長。3月13日他在一次會議上當場開槍打死了山東軍區政治部主任黃祖炎,然后開槍自殺。毛澤東3月18日得知這一情況后,十分震驚,當天就代中央寫了一份通報稿。毛澤東在這份通報稿中寫道:“必須認識黨與政府內和軍隊內已有少數反革命分子混進來,決不可認為太平無事。現在就應開始注意這個問題,考查可疑的分子,聚集材料。在地委及專署一級以上機關內,軍分區及師一級以上的機關內,城市則為市區兩級機關內,特別注意考查這類可疑的分子,一有材料,就應做適宜的處置,保障黨、政、軍各級領導機關的純潔和安全,決不可優柔寡斷,姑息養奸,是為至要。”1951年3月20日,毛澤東在轉發一份報告時寫道: “請你們根據此項經驗,著手布置清理自己所屬的軍政機關,財政機關,政法機關和文教機關,先作重點布置,取得經驗,再行推廣,盡今年一年初步地普遍地清理一次。”3月24日,毛澤東在他親自寫的一份電報稿中特別強調,鎮壓反革命要重視對內部的反革命的清理和打擊。毛澤東發出這些指示后,全國各地普遍注意了清理內部反革命的工作。經過清理內部的反革命工作,在全國各地黨政軍機關內挖出了一大批反革命分子,純潔了內部,鞏固了人民政權。

  毛澤東創立了“死緩”刑名

  隨著鎮壓反革命運動的開展,一些地方出現了擴大死刑范圍的偏向。毛澤東發現后,及時指出,一定不可捕錯殺錯。而在錯捕錯殺中,他又更重視錯殺的問題。他作了一個形象的比喻:殺人不像割韭菜,韭菜割了,還可以再長出來,而人被殺了頭,就再也長不出來了。1951年3月30日,他指出,“務必謹慎從事,務必糾正一切草率從事的偏向。我們一定要鎮壓一切反革命,但是一定不可捕錯殺錯。”4月3日,他在一則批語中寫道:“判死刑者,必須是罪重者,重罪輕判是錯誤的,輕罪重判也是錯誤的。”

  毛澤東覺得,要解決這個問題,最主要的是把捕人殺人的批準權控制在一定級別領導機關的手中。在當時,毛澤東認為,控制在地委市委一級比較合適。1951年4月2日,他在一則批語中寫道:“判死刑者,必須是罪重者,重罪輕判是錯誤的,輕罪重判也是錯誤的。最重要的是捕人殺人名單的批準權必須控制在地委市委一級手里。”隔了一段時間,毛澤東發現,殺人權掌握在地委市委一級仍然不太合適。1951年5月7日,毛澤東為中共中央起草一個批語:“茲定于六月一日起全國除現行犯外捕人批準權一律收回到地專一級,殺人批準權一律收回到省級,離省遠者由省級派代表前往辦理。各地一律照此執行。”同時規定,清理積案時間,亦即停止捕人時間,有少數要犯須逮捕者須報請中央局批準。

  在捕人殺人中,毛澤東特別對殺人持慎重態度,他考慮到:光是把殺人權限提到由省一級掌握還不夠,還必須明確殺人不能太多的原則,提出殺人要控制數字、掌握界限的問題。他于1951年4月30日在一則批語中明確寫道:“殺人不能太多,太多則喪失社會同情,也損失勞動力。”

  毛澤東還考慮到,在殺人問題上,必須提出具體的政策界限。他準確地抓到了一個關鍵點是:怎樣從有可殺之罪的人中分離出一部分不殺之人的問題。為此,他在前述同一批示中首次提出了可以有“死緩”刑名的設想。他寫道:“凡無血債或其他引起民憤的重大罪行,但有應殺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務或間諜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經濟界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緩期一年或二年執行,強迫他們勞動,以觀后效,如他們在勞動中能改造,則第二步可改判無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這樣,主動權抓在我們手里,爾后要怎樣辦都可以。”毛澤東感到,提出這一設想,事關重大,因此他提出:這個問題可以在5月10日召開的公安會議上討論,并作出決定。他還向下邊提出:對這個設想,“你們有何意見,可告你們那里來京開會的公安人員帶來,或打電報來。”

  在全國公安會議召開前,毛澤東把他關于設立“死緩”刑名的設想,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提了出來。中央政治局討論時,大家都同意毛澤東的這一設想。這樣,在中央內部,就很快形成了設立“死緩”刑名的統一意見,并于1951年5月上旬作出決定。1951年5月8日,毛澤東代中央起草了《中央關于對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應大部采取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政策的決定》,這個決定中寫道:“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應判有期或無期徒刑、或予管制監視者外,凡應殺分子,只殺有血債者,有引起群眾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強奸許多婦女掠奪許多財產者,以及最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緩刑期內強制勞動、以觀后效的政策。這個政策是一個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錯誤。這個政策可以獲得廣大社會人士的同情。這個政策可以分化反革命勢力,利于徹底消滅反革命。這個政策又保存了大批的勞動力,利于國家的建設事業。因此,這是一個正確的政策。”毛澤東估計,這個政策的實行,可以保全十分之八九的死罪分子不殺。而對其中應執行死刑的極少數人,采取更加謹慎的政策,“一律要報請大行政區或大軍區批準。有關統一戰線的重要分子,須報請中央批準”。按照當時的情況,這個決定又具體規定了判處“死緩”的比例。這個比例,在應殺的反革命分子中,只把十分之一二列為可判死刑者,而把十分之八九列為可判“死緩”的比例。為什么要這樣規定?毛澤東在這個決定中這樣寫道:上層的反革命分子,“和農村中的匪首、慣匪、惡霸不同,也和城市的惡霸、匪首、慣匪、大流氓頭及會道門大首領不同,也和某些最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的特務不同,即沒有引起群眾痛恨和血債或其他重大罪行。他們損害國家利益的程度是嚴重的,但還不是最嚴重的。他們犯有死罪,但群眾未直接受害。如果我們把這些人殺了,群眾是不容易了解的,社會人士是不會十分同情的,又損失了大批的勞動力,又不能起分化敵人的作用,而且我們可能在這個問題上犯錯誤。”

  “死緩”刑名,是毛澤東的一個創造。此前,在古今中外的法典里,找不到這個刑名。這個刑名既屬于死刑范圍,又與死刑有重要區別。主要體現了一個少殺的方針,既是對人的生命的尊重,也是對勞動力的保存,實際上是在特定領域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的方針。

  毛澤東提出鎮壓反革命也要實行革命的人道主義

  鎮壓反革命,是一場嚴峻的階級斗爭,對于反革命,必須鎮壓,絲毫不能手軟。在執行這一原則的過程中,毛澤東又考慮到了另一方面的問題,即在鎮壓反革命運動中實行革命的人道主義的問題。

  毛澤東考慮到,要改善監獄情況,“克服監獄擁擠、營養不良,醫藥不足,發生疾病死亡等不良情況,應當仿照北京的辦法,立即使他們離開監獄,參加勞動,在勞動過程中聽候判決。對于判刑在一年以下的犯人,在多數群眾同意的條件下,可以采取緩刑或假釋的辦法,交群眾負責管制。”毛澤東的這條意見也寫進了《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之中,實際上,這個意見,是后來我國實行緩刑、保外就醫等政策的思想基礎。

  毛澤東提出了做反革命分子家屬工作的意見。他提出:對被鎮壓的反革命分子的家屬,必須進行適當的工作,以減輕或消除他們和人民的對立情緒,并爭取其擁護政府的措施,應當向他們說明,政府的政策是只懲辦反革命罪犯本人,并不株連其未積極參預反革命活動的家屬,使其了解政府的寬大處置,并各安生業。在沒收反革命分子的財產時,必須留給其家屬以足夠維持生活的財產。其財產較少者,一般可免予沒收,以示寬大。毛澤東的這一意見,也寫進了《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中。這一政策的實行,對于爭取反革命家屬,團結更多的人,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經過鎮壓反革命運動,國民黨留在大陸上的潛伏特務基本被清理出來。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消滅了200萬土匪的同時,把有著久遠歷史和社會根源的匪患從根本上消除了。城鄉里的黑社會、惡霸勢力被摧毀,一批仇恨共產黨,反對人民政權,罪大惡極的反革命被法辦。外國特務,特別是美國特務基本被挖了出來。在毛澤東領導下,經過鎮壓反革命運動,新中國出現了社會安定、政權鞏固、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得到有效保護的好局面。人民群眾交口稱贊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稱贊毛澤東功德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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