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免费人成视频在线观看,国产极品粉嫩馒头一线天AV,国产精品欧美一区二区三区,亚洲 古典 另类 欧美 在线

首頁 > 文章 > 國際 > 國際縱橫

駐留日本的美軍地位的協議

美日政府 · 2014-04-25 · 來源:中日美比較政策研究所
收藏( 評論() 字體: / /

 

  基于美利堅合眾國與日本國之間相互合作與安全保障條約第六條的關于設施與區域以及駐留日本的美國軍隊的地位的協議[1]

 

  (1960年6月23日生效)

  美利堅合眾國與日本國基于美利堅合眾國與日本國之間相互合作與安全保障條約第六條﹑締結內容如下的本協議﹕

  第一條 [用語的定義]

  (省略。關于美軍成員﹑隨軍文職人員(簡稱職員)與家屬)

  第二條 [設施﹑區域的提供與歸還]

  1. (a)基于安保條約第六條﹐美國被允許利用日本國內的設施與區域。有關各個設施與區域的協議必須由兩國政府通過本協議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合同委員會締結。所謂“設施與區域”包含該設施與區域運用時必要的現有設備與附著物。

  (b)美國在基于美國與日本安全保障條約第三條簽署的行政協議終止時仍在利用的設施與區域﹐被認為是兩國政府按照上述(a)的規定而同意的設施與區域。

  2. 美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的任何一方提出要求時﹐都必須重新討論這些安排﹐也可以討論將這些設施與區域歸還給日本或提供新的設施與區域。

  3. 美國軍隊利用的設施與區域﹐在沒有為了本協議目的的利用必要時﹐隨時都必須歸還給日本。美國同意為了這個歸還目的而考慮利用設施與區域的必要。

  4. (a) (省略。關于日本政府或日本國民臨時利用上述設施與區域的條件)

  (b)關于美國軍隊在限定時間內使用的設施與區域﹐合同委員會必須在關于這些設施與區域的協議中明確記載本協議的適用范圍。

  第三條 [設施與區域內美國的權利]

  1. 美國在設施與區域內能夠對設施與區域的設定﹑運營﹑警備與管理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為了對支持﹑警備與管理設施與區域的美軍提供出入設施與區域的方便﹐當美軍提出要求時以及基于由兩國政府通過合同委員會進行協議﹐日本政府將在相關法令的范圍內對這些設施與區域的鄰近土地﹑領水與領空采取必要的措施。美國也可以為了上述目的由兩國政府通過合同委員會進行協議采取必要的措施。

  2. 美國同意在實行上述1所定的措施時﹐不采取不必要的方法妨礙出入或在日本領域內的航海﹑航空﹑通訊或陸地交通。關于美國使用的電波放射裝置的頻率﹑電力及與此相關的事項﹐必須由兩國政府的有關當局間協議解決。日本政府將在相關法令的范圍內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撤去對于必要的美軍電子通訊裝置的妨礙。

  3. 美軍在其利用的設施與區域內作業時﹐必須適當地考慮公共安全。

  第四條 [歸還設施與區域時的不補償原則]

  (省略)

  第五條 [公用船舶與飛機出入日本與出入設施與區域的權利]

  1. 由美國﹑為了美國或在美國管理下進行公用目的航行的美國或美國以外的國家的船舶與飛機﹐在出入日本的港口或機場時不必支付入港或?9?5陸費。這些船舶或飛機運送不因本協議得以免除的貨物與旅客時﹐必須通告日本的當局。這些貨物與旅客必須依從日本的出入國法令。

  2. 上述1所指船舶﹑飛機﹑美國政府所有車輛(包括裝甲車)以及美軍成員﹑職員與他們的家屬﹐可以出入美軍使用的設施與區域﹑可以在這些設施與區域和日本港口或機場之間移動。美軍的軍用車輛出入設施與區域或在其間移動﹐不必支付道路利用費或其它課征費。

  3. 上述1所指船舶進入日本港口時﹐通常情況下必須通告日本的有關當局。這些船舶不必接受強制導航。在利用導航人員時﹐必須支付適當比率的導航費。

  第六條 [航空與通訊體系的協調]

  1. 所有民用與軍用航空交通管理與通訊體系﹐要密切協調開發并為了達成集團安全保障的利益進行必要的整合。這些為了協調與整合所必需的程序以及隨后的變更﹐將由兩國政府的有關當局間協調確定。

  2. (省略。關于美軍設施與區域內以及其附近的領航設施的設置)

  第七條 [公共服務的利用優先權]

  美軍可以利用日本政府所有﹑管理與規制的所有公益事業與公共服務,在利用時享有不劣于日本政府各省廳機關隨時利用的條件的優先權。

  第八條 [氣象業務的提供]

  (省略。其中包括地震觀測資料)

  第九條 [美軍成員﹑職員與他們的家屬等的出入國]

  1. 在服從本規定的條件下﹐美國可以讓美軍成員﹑職員與他們的家屬進入日本。

  2. 美軍成員不受日本關于護照與簽證法令的限制。美軍成員﹑職員與他們的家屬不受日本關于外國人登錄與管理的法令的制約。然而﹐這不能被視為取得要求在日本永久居留與住址的權利。

  3. (省略。關于美軍成員出入日本時的攜帶文件)

  4. (省略。關于職員﹑家屬出入日本時的攜帶文件)

  5. (省略。關于美軍成員﹑職員與他們的家屬的身分變更時美國的責任)

  6. (省略。關于當日本政府要求﹑命令美軍成員﹑職員與他們的家屬(包括已經失去此身分者)退出日本時美國的責任)

  第十條 [駕駛執照與車輛]

  1. 對于美國發給美軍成員﹑職員與他們的家屬的駕駛許可證﹑執照或軍用駕駛許可證﹐日本不要求駕駛考試與手續費而承認其有效。

  2. 美軍成員﹑職員駕駛公用車輛必須裝上容易識別的明確番號的車牌或單獨的記號。

  3. 美軍成員﹑職員與他們的家屬的私用車輛﹐必須按照與日本國民一樣裝上日本的番號車牌。

  第十一條 [關稅]

  1. 除了本協議中規定的場合外﹐美軍成員﹑職員與他們的家屬必須服從日本的關稅當局執行的法令。

  2. 由美國軍隊﹑美軍公認的調節機構或者第十五條規定的機構為美軍公用或美軍成員﹑職員與他們的家屬的使用而輸入的所有物資﹑需用品和設備﹐專供美軍的或最終合成為美軍使用的物品或設施的物資﹑需用品設備﹐被允許進入日本。它們的輸入不被課以關稅或其它的征稅。

  (省略。關于上述物資等的證明書)

  3. (省略。關于美軍成員﹑職員與他們的家屬的私用品的關稅以及免除例外)

  4. (省略。關于購買物品中的稅金不歸還原則)

  5. 在下列場合﹐不實施關稅檢查﹕

  (a)按照命令進出日本的美軍部隊﹐

  (b)蓋有公章的公文以及在美軍軍郵線上的公用郵件﹐

  (c)帶有美國政府裝載證件的軍用物資。

  6. 除了美國與日本的當局互相同意的條件之外﹐免除關稅輸入日本的物品不得在日本國內對沒有免稅輸入權者進行處分。

  7. 按照上述2或3的規定免除關稅或其它的征稅輸入日本的物品﹐可以免除關稅和其它的征稅再輸出日本。

  8. 美軍必須與日本當局合作﹐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根據這一條規定給予美國軍隊﹑美軍成員﹑職員與他們的家屬的特權的濫用。

  9. (省略。關于關稅等違反時的處理)

  第十二條 [物資供應]

  1. 為了本協議的目的或者在本協議認可下﹐美國可以不受選擇供給者或工事從事者等方面的限制締結在日本供給的需用品或從事的工事的條約。這樣的需用品與工事也可以在兩國政府有關當局間的同意下﹐通過日本政府進行調節。

  2. (省略。關于對于日本經濟不利影響的考慮)

  3. (省略。關于物品稅﹑通行稅﹑揮發油稅與電氣﹑煤油稅的免除)

  4. 美軍以及第十五條定義的各機構對于當地勞務的需要﹐由日本當局的援助補充。

  5. 保留和交付所得稅﹑地方住民稅以及社會保險貢獻的義務﹐以及除了相互達成協議的場合之外的關于工資與補貼等的雇用及勞動條件﹑勞動者保護的條件與關于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權利﹐都必須依照日本法令。

  6. (省略。關于解雇勞動者時的程序)

  7. 職員的雇用條件不依從日本法令。

  8. (省略。關于個人購買時課稅的非免除原則)

  9. 除了美國與日本的當局互相同意的條件之外﹐上述3所示免除租稅在日本購買的物品﹐不得在日本國內對沒有免稅購買權者進行處分。

  第十三條 [租稅]

  1. 美軍在日本保有﹑使用或轉移財產﹐不被課以稅務或其它捐征。

  2. (省略。關于美軍成員﹑職員與他們的家屬所得的不課稅原則及其限制)

  3. (省略。關于美軍成員﹑職員與他們的家屬的暫時收入的不課稅原則及其限制)

  第十四條 [指定契約者的地位]

  1. 除了本條約規定以外﹐通常居住在美國﹑僅為了履行與美國政府的為了在日美軍的契約而來日的﹑以及由美國政府按照下述2條約指定派遣的人(包括按照美國法律組成的法人)以及其雇員﹐必須服從日本的法令。

  2. (省略。關于美國人以外者的指定)

  3. 上記者及雇用者具有關于其身份的美國有關當局的證明時﹐依本協議被給予下列利益﹕

  (a)第五條所定出入及移動的權利﹐

  (b)按第九條規定進入日本﹐

  (c)第十一條所定關于美軍成員﹑職員與他們的家屬的關稅及其征稅的免除﹐

  (d)得到美國政府認可時利用所定各機構服務的權利﹐

  (e)第十九條2所定關于美軍成員﹑職員與他們的家屬的規程﹐

  (f)得到美國政府認可時利用第二十條所定使用軍票的權利﹐

  (g)第二十一條所定對于郵電設施的利用﹐

  (h)關于雇用的條件免除日本法令的適用。

  4. 上記者及其雇用者必須在護照上載明他們的身份﹐他們的到達﹑出發及在日本的地址﹐必須隨時由美軍當局向日本當局通告。

  5. (省略。關于損耗資產的免稅)

  6. (省略。關于暫時收入的免稅及其限制)

  7. (省略。關于與美國政府或在美國締結的契約的免稅)

  8. 日本當局具有第一行使權審判上述1所指者及其雇用者在日本的犯罪是否按日本的法令處置。日本當局在決定不行使上述審判權時﹐必須盡快將其決定通告美國的軍事當局。美國的軍事當局在接到這樣的通告后﹐有權按照美國法律對這些人行使審判權。

  第十五條 [販賣店等各機構]

  1. (a)由美軍當局公認﹑管制的海軍販賣店﹑郵票販賣店﹑食堂﹑社交俱樂部﹑劇院﹑報紙或其它預算外資金運營的各機構﹐為了美軍成員﹑職員與他們的家屬的利用﹐可以設置在美軍使用的設施內。除了本協議另外有所規定的場合﹐這些機構不服從日本的規制﹑執照﹑手續費﹑稅務等其它的類似管理。

  (b)由美軍當局公認﹑管制的報紙向一般公眾販賣時﹐其散發本身服從日本的規制﹑執照﹑手續費﹑稅務等其它的類似管理。

  2.這些機構販賣商品及服務時﹐除了上述1.(b)所指場合﹐不課以日本的稅務。這些機構在日本國內購買商品及用品時﹐被課以日本的稅務。

  3. 除了按照互相同意的條件由美國與日本的當局許可而處分之外﹐這些機構販賣的物品不得在日本國內對沒有獲得購買這些機構的物品的許可者進行處分。

  4. 本條所指定各機構﹐對日本當局的依照日本稅法提出的要求提供這些情報。

  第十六條 [尊重日本法令的義務]

  在日本尊重日本的法令﹑不從事違反本協議精神的活動﹐特別是政治活動﹐是美軍成員﹑職員與他們的家屬的義務。

  第十七條 [刑事審判權]

  1. 在服從本條規定的條件下﹕

  (a)美國軍事當局對于所有服從美國軍法者﹐有權在日本行使按照美國法令給予的所有刑事及處罰的審判權。

  (b)日本當局對于美軍成員﹑職員與他們的家屬的﹐有權審判在日本領域所犯的可以由日本法令處罰的罪行。

  2. (a)美國軍事當局對于所有服從美國軍法者﹐有權行使專屬的權利審判那些包括違犯美國國家安全罪在內的﹑由美國法令可以處罰而由日本法令不能處罰的罪行。

  (b)日本當局對于美軍成員﹑職員與他們的家屬的﹐有權行使專屬的權利審判那些包括違犯日本國家安全罪在內的﹑由日本法令可以處罰而由美國法令不能處罰的罪行。

  (c) 2及3的規定中適用的違犯國家安全罪﹐包括下列行為﹕

  (i)對當事國的反叛﹐

  (ii)妨礙行為﹑諜報行為或當事國國營公務或國防機密的法令。

  3. 行使審判權的權利發生沖突時﹐按以下規定處理﹕

  (a)美軍當局就以下罪行對美軍成員﹑職員有權行使第一次審判權﹕

  (i)專對于美國財產或安全的罪行﹑專對于美軍成員﹑職員與他們的家屬的身體或財產的罪行﹐

  (ii)執行公務時的罪行。

  (b)對于除此之外的罪行﹐日本當局有權行使第一次審判權。

  (c) (省略。關于第一次審判權的放棄)

  4. 上述各規定不意味著美軍當局有權行使對日本國民或在日本居住的﹑除美軍成員以外的人的審判權。

  5. (a) (省略。關于引渡的相互援助)

  (b)日本當局在逮捕美軍成員﹑職員與他們的家屬時﹐必須迅速通知美軍當局。

  (c)對于日本應該行使審判權的美軍成員或職員的嫌疑者﹐當他們在美國手中的情況下﹐在日本方面提出訴訟為止﹐繼續由美國拘留。

  6. (a) (省略。關于犯罪搜查等的合作)

  (b)美軍當局與日本當局就行使審判權發生沖突時事件的處理﹐必須互相通告。

  7. (省略。關于死刑)

  8. (省略。關于同一罪行非重復判刑的原則)

  9. (省略。關于美軍成員﹑職員與他們的家屬按照日本的審判權受到起訴時的權利 )

  10. (a)美軍的正規部隊或編成隊在依據第二條規定使用的設施區域內有權利行使警察權。美軍的軍事警察在這些設施與區域內可以執行所有適當的措施確保維持秩序與安全。

  (b)上述設施與區域以外的地方﹐上述軍事警察權的行使必須服從與日本當局達成的協議并與日本當局保持聯系﹐且僅限于為了維持美軍成員之間的紀律與秩序的必要范圍之內。

  11. 當適用于安保條約第五條規定的敵對行為發生時﹐美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的任何一方﹐有權在提前六十日通知對方后停止本條中所有規定的適用。美國政府與日本政府在行使此停止權后﹐必須立即協議達成適當的規定代替已經停止適用的規定。

  12. (省略。關于本條規定不追溯前罪的原則)

  第十八條 [損害請求權與民事審判權]

  1. (省略。關于兩國軍隊財產損失的請求權放棄)

  2. (省略。關于在日本的兩國所有財產損失的仲裁)

  3. (省略。適用上述1﹑2時關于船舶的情況)

  4. 各當事國的軍隊成員在執行公務期間負傷或死亡時﹐當事國放棄所有向另一國的請求權。

  5. (省略。關于在日本的日本政府以外者所受執行公務的美軍傷害時日本對請求的處理規定)

  6. (省略。關于日本對于執行公務以外的美軍造成的傷害的請求的處理規定)

  7. 除了美軍在法律上負有責任的場合﹐由未經許可的美軍車輛的利用發生的請求權﹐依照上述6的規定處理。

  8. (省略。關于是否為執行公務或得到許可的利用車輛的裁決)

  9. (a)除了上述5(f)所定范圍外﹐美國不得向日本法院要求其放棄審判美軍成員或雇用者的權利。

  (b)當美軍利用的設施與區域內存在?9?5按照日本法律必須強制執行的私有動產時(美軍正在利用者除外)﹐美國當局必須按照日本法院的要求﹑沒收此財產并引渡給日本當局。

  (c) 美國與日本當局將合作尋找證據公平地審查及處理根據本條規定提出的請求。

  10. (省略。關于美軍的資材﹑勞務等調節的契約調解)

  11. 本條所謂“防衛部隊”﹐對日本指其自衛隊﹐對美國指其軍隊。

  12. 上述2與5的規定﹐只適用于伴隨非戰斗行為事件的請求權。

  13. (省略。關于本條約不追溯前罪的原則)

  第十九條 [外匯管理]

  1. 美軍成員﹑職員與他們的家屬必須服從日本政府的外匯管理。

  2. 上述1的規程不被理解為妨礙美元﹑作為美國正式基金的美元證券﹑以及美軍成員﹑職員因本協議關系勤務或受雇結果所得的﹑或美軍成員、職員或他們的家屬在日本以外來源所得的收入的進出日本的移動。

  3. 美國當局必須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上述2所定特權的濫用或對日本外匯管理的逃避。

  第二十條 [軍票]

  1. (a)得到美國認可的人可以在美軍設施與區域內使用表示美元價值的美國軍票進行交易。美國政府將采取適當措施禁止得到認可的人用軍票從事美國規則許可以外的交易。日本政府將采取必要措施禁止未獲許可者用軍票從事交易﹐在美國當局的協助下按照日本當局的審判權逮捕﹑處罰參與偽造軍票或使用軍票的人。

  (b)雙方同意﹕美國當局將逮捕和處罰向未經許可者使用軍票的美軍成員、職員與他們的家屬﹔美國或其機構將不對未經許可者或日本政府或其它機構承擔義務。

  2. (省略。關于軍票管理)

  第二十一條 [軍事郵局]

  美國可以在美軍設施與區域內設置﹑運營為美軍成員﹑職員與他們的家屬所利用的美國軍事郵局﹐用于傳送在日本的美國軍事郵局之間或這些軍事郵局與其它美軍郵局之間的郵件。

  第二十二條 [預備役人員的編入與訓練]

  美國可以編入與訓練那些申請加入美軍預備隊的合格的在日美國公民。

  第二十三條 [確保安全的措施]

  美國與日本將合作采取必要的措施隨時確保美軍成員﹑職員與他們的家屬及其財產的安全。日本政府同意采取必要的立法及其它措施確保在日本領域內的美國設備﹑裝置﹑財產﹑紀錄與公務情報的充分安全與保護、并基于相應適當的日本法令處罰違犯者。

  第二十四條 [經費負擔]

  1. 雙方同意﹕除了下列2中規定的日本負擔的內容外﹐在本協議有效期間維持在日美軍的所有經費﹐都不由日本而由美國負擔。

  2. 雙方同意﹕在本協議有效期間﹐日本不需要美國負擔,提供第二條與第三條所定的包括機場﹑港口那樣的共同使用設施與區域以及道路權﹐并對相應的設施與區域以及道路權的所有者與提供者進行補償。

  3. 美國政府與日本政府同意調整由于本協議而產生的財務上的必要適當會計事務。

  第二十五條 [合同委員會]

  1. 一個合同委員會將被設立作為美國政府與日本政府之間協議關于實施本協議的所有必要的事項的機構。特別地﹐合同委員會作為協議機構將決定美國為了實行安保條約目的所需使用的日本的設施與區域。

  2. (省略。關于合同委員會組織)

  3. 如果合同委員會遇到不能解決的問題﹐它將通過適當的途徑反映到各自政府去考慮。

  第二十六條 [國內法方面的措施﹑生效條件]

  1. 本協議必須由美利堅合眾國與日本國按照各自的國內法手續獲得批準。雙方將交換公文通知本協議的批準。

  2. 本協議在上述1所定手續完了后﹐于安保條約生效之日的當天生效。同時﹐1952年

  2月28日在東京簽署的基于美國與日本之間安全保障條約第三條的行政協議及其修訂將失效。

  3. 本協議各政府承諾向各自的立法機構要求必要的預算與立法上的措施實施本協議中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修訂]

  任何政府對于本協議的任何一條隨時都可以要求修訂。其時﹐兩國政府將通過適當的途徑交涉。

  第二十八條 [有效期間]

  除非兩國政府達成協議提前終止﹐本協議及其修訂在安保條約有效期間內有效。

  1960年1月19日

  華盛頓

 

 

 

 

  [1] 簡稱“地位協議”。條目后[]的內容只出現在日文里﹐()的內容為譯者所加。趙京譯自地位協議研究會《地位協議逐條批判》資料1,東京﹕新日本出版社1997年6月。英文參照http://www.yokota.af.mil/usfj/SOFA.htm

「 支持烏有之鄉!」

烏有之鄉 WYZXWK.COM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注:配圖來自網絡無版權標志圖像,侵刪!
聲明: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烏有之鄉 責任編輯:wuhe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收藏

心情表態

今日頭條

點擊排行

  • 兩日熱點
  • 一周熱點
  • 一月熱點
  • 心情
  1. 走著走著,初心為何不見了?
  2. “當年明月”的病:其實是中國人的通病
  3. 為什么“專家”和“教授”們越來越臭不要臉了?!
  4. 陳丹青說玻璃杯不能裝咖啡、美國教育不啃老,網友就笑了
  5. 掃把到了,灰塵就會消除
  6. 為什么說莫言諾獎是個假貨?
  7. 為什么走資派還在走?
  8. “馬步芳公館”的虛像與實像
  9. 雙石|“高臺以后,我們的信心的確缺乏……”
  10. 【新潘曉來信】一名失業青年的牢騷
  1. 到底誰不實事求是?——讀《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與《毛澤東年譜》有感
  2. “深水區”背后的階級較量,撕裂利益集團!
  3. 孔慶東|做毛主席的好戰士,敢于戰斗,善于戰斗——紀念毛主席誕辰131年韶山講話
  4. 歷史上不讓老百姓說話的朝代,大多離滅亡就不遠了
  5. 大蕭條的時代特征:歷史在重演
  6. 央媒的反腐片的確“驚艷”,可有誰想看續集?
  7. 瘋狂從老百姓口袋里掏錢,發現的時候已經怨聲載道了!
  8. 到底誰“封建”?
  9. 該來的還是來了,潤美殖人被遣返,資產被沒收,美吹群秒變美帝批判大會
  10. 兩個草包經濟學家:向松祚、許小年
  1. 北京景山紅歌會隆重紀念毛主席逝世48周年
  2. 元龍:不換思想就換人?貪官頻出亂乾坤!
  3. 遼寧王忠新:必須直面“先富論”的“十大痛點”
  4. 劉教授的問題在哪
  5. 季羨林到底是什么樣的人
  6. 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認為“顛倒歷史”的“右傾翻案風”,是否存在?
  7. 歷數阿薩德罪狀,觸目驚心!
  8. 歐洲金靴|《我是刑警》是一部紀錄片
  9. 我們還等什么?
  10. 只有李先念有理由有資格這樣發問!
  1. 毛主席掃黃,雷厲風行!北京所有妓院一夜徹底關閉!
  2. 劍云撥霧|韓國人民正在創造人類歷史
  3. 到底誰不實事求是?——讀《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與《毛澤東年譜》有感
  4. 果斷反擊巴西意在震懾全球南方國家
  5. 重慶龍門浩寒風中的農民工:他們活該被剝削受凍、小心翼翼不好意思嗎?
  6. 央媒的反腐片的確“驚艷”,可有誰想看續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