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巴馬派特使安撫馬英九和臺灣
11月23日,在奧巴馬離開北京僅五天,美國在臺協會主席薄瑞光與馬英九和臺灣其他朝野政治人物會晤,重申美國對臺政策不變,“與臺灣關系法”將繼續貫徹執行。同一天,美國國務院臺灣協調辦公室官員也向臺北駐美代表袁健生簡報奧巴馬訪華涉及美中臺三角關系的最新狀況,給馬英九和臺灣吃“定心丸”。美國與臺灣早有私下協議,凡美國與中國最高官員訪問對方,華盛頓會向臺北簡報內情,顯示美臺政治互信。這種例行作法雖然在陳水扁當政八年被美國單方面打折扣(watered-down),即在簡報時少報、漏報美中高層之問若干最高度機密的對談和“默契”。馬英九上臺承諾不會再給美方制造意外和麻煩,美國對臺簡報也返回正軌。薄瑞光上次訪臺是去年8月29日小布什訪問北京后不久,他向馬英九傳達了“二不”,一不能暗示中國對臺灣有主權;二、臺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不能由北京作最終同意。這等于給馬英九設了一道“防火墻”,以便確保臺灣領導人在美國國會不致被視為“叛變”。民進黨向美國人告洋狀說,臺灣在5月加入世衛大會觀察員,馬英九未讓美方涉入。
“美華”文章以前提到,奧巴馬政府的外交策略之一是借國會力量和言行,反制中方。奧巴馬飛抵韓國不久,美國跨黨派議員提出第4162號法案,要求希拉里國務卿與蓋茨國防部長磋商后,就對臺軍售(90天內向國會提出詳細簡報。在美國法律里,法案如果完成立法程序,行政部門(國務院、五角大樓)必須執行。美國國會大部分議員都疑慮奧巴馬可能在北京強大壓力下對臺軍售問題“消極”,因此法案特別引用《與臺灣關系法》第三條,“美國對臺軍售,完全依據(based solely upon)美國自身判斷。”換言之,美國不應聽從北京壓力而置臺灣于不顧。里根在美中“八一七公報”后加進的“六條”仍有效,即賣武器不必向北京事先打招呼。
自2008年10月3日小布什政府向臺灣軍售(包括魚叉飛彈、愛國者飛彈、反戰車坦克飛彈、E2早期預警機升級、阿帕奇攻擊直升機、戰機零組件等六項武器系統。)以來,奧巴馬行政當局并無新的動作。臺灣軍方要求的“黑鷹”直升機、柴油動力潛艇等項目,美方迄今未同意;至于F-16CD戰機,小布什上臺之初已確定要賣66架,但被臺灣朝野內斗牽制。臺灣在2007年陳水扁當政時已編列4億8千萬美元,2008年則編列7億6千萬美元,也仍在等候美國回音。
作為新官上任,奧巴馬需要在中國大陸和大陸高層做深入“摸底”,獨自體察中國對臺政策的容忍度,回國后再進行政策沉淀,作出更有利于己的決策。奧巴馬來華前,不僅溫習孔孟之道、中國成語,還聽取助手簡報和閱讀資料,均為有關中國前任及現任領導人的特點、習慣和談判風格、手段。同時,要回顧從尼克松以來歷屆總統留在白宮保險柜內的“中國密件”。以此知己知彼。
尼克松1972年走訪中國與周恩來簽署“上海公報”,美中在聯合反“霸權”(蘇聯)的互相需要下在臺灣議題上各自表態。誠如毛澤東事后所評,美國在臺灣問題上“留了個尾巴”。卡特在1979年1月1日完成美中正式建交的目標,但又再多“留一個尾巴”。即1979年3月28日及3月29日參眾兩院,并由卡特本人在4月10日簽署的“與臺灣關系法”,使之成為美國法律之一,編號為PI96-8。30年來,美國以此法保護臺灣平安無事,包括擺脫90年代一觸即發的臺海危機。葉劍英當年的統一呼吁也幾乎被人忘卻。“與臺灣關系法”也未被多數大陸民眾知曉。
該法全文共十八條。簡而言之,“與臺灣關系法”旨在建立一套保障臺灣這個盟友和平及安全的架構。美國重申了對臺安全之利益。并反對任何攻擊臺灣的軍事行動。該法應正確解讀為:美國將會針對任何國家因威脅臺灣安全而危及美國利益之狀況采取適當的行動。不過為了避免美國以往在韓戰、越戰的慘痛經驗教訓,“與臺灣關系法”的基本設計是以不直接付出重大犧牲為前提,而繼續保障美國在臺灣的利益。所以整個設計的重心就落在“自我防衛”這種機制上。
美國對臺灣的“防衛“(Defense)這個概念做了清楚的界定:它是指在臺灣截擊攻擊軍隊之船隊。在此概念下,地對空和空對地飛彈即屬防衛性武器。“防衛”只包括臺軍能控制臺海制空、制海權而不包括攻擊大陸沿海軍力集結點。因此,它不包括核武器及島內鎮暴裝備。可以說,美國對臺軍售以現代化“常規”武器為主。
美國對臺軍售之唯一考量是臺灣的防衛需要,并不考慮出售防衛性武器所引起的北京反應。“與臺灣關系法”亦采取較為廣義的“自衛”概念,即對臺灣安全的威脅,不只限“現在進行式”,還包括“將來時”之危險,包括:
一、中國研發出可能威脅臺灣安全的軍事打擊能力;
二、中國作出威脅臺灣安全的重大軍事調動、部署;
三、中國由于其內外需要產生威脅臺灣的企圖心;
四、中國采取具有威脅性的經濟手段,例如凍結在大陸之臺灣人資金帳戶。
美國在中東已把以色列國設計稱“自我防衛”的典范,區區八百萬人抗擊了近三億阿拉伯人。美國把臺灣界定為“自我防衛”,不僅自身可以做彈性反應,更能達到戰略目標——不直接用美國人生命和軍備介入臺海危機沖突為原則。美國希翼有二種效果:
一、可收平衡穩定之效。裝備及訓練臺軍可以第一時間擊敗來犯之敵,令中國在動武之前三思而后行。此種平衡嚇阻有助兩岸情勢穩定。
二、可避免美國直接出兵的困擾。在“與臺灣關系法”的立法過程中,就有美國議員指出:直接出兵臺灣違反大多數美國人民的意愿。因此,將防務交由臺灣軍方手上,不再由美軍代勞受累。
美國軍事戰略的前瞻性在于,它留有余地預判:有朝一日中國軍力或發展到大幅超越美國售臺的防衛性武器,所以它在“與臺灣關系法”中設定了最后一道關卡,就是在第三條C項規定:任何對臺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或經濟制度的威脅,以及引起對美國利益造成的任何危險,總統應通知國會。且此類任何危險,總統與國會應按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所以采取的適當行動。
所謂“適當行動”,除了提供情報及其運送物資協助臺灣外,還包括撤銷對中國的外交承認、實行經濟制裁和軍事行動(出兵臺灣本島及周邊)。由于美國實行“模糊戰略”,并未完全排除出兵臺灣的可能,故在“與臺灣關系”第三條C項對此加以規定:必須符合“憲法程序”,即指憲法上的宣戰權在國會而不是總統,故美國總統在出兵臺灣這個議題上并未擁有超過他現在擁有的權力。然而,依照1973年通過的“戰爭權力法”(War Power Act),總統仍可在與國會商量后,逕行在海外用兵60天,必要時還可以再延長30天。當然,這樣的規定并不表示一定會出兵臺灣,但到底要采取何種行動呢?則須所謂“視情況而定”。
“與臺灣關系法”傳遞出來的訊息是:美國可以隨時出兵臺海而無任何法律上的束縛,這樣的訊息較“美國是否出兵臺灣”,對北京更具彈性及收到威嚇的效果。
在美國右翼政客看來,與北京建交是“亡羊”,設計“與臺灣關系法”是“補牢”,時猶未晚。在眾多律師、法官、顧問、專家的共同努力下,看出無論從條文的設計意涵或概念的界定,都非常的慎密,幾乎做到了“滴水不漏”。讓敵對方找不到破綻切入的程度,讓臺灣嗅得出美國信守對盟友承諾的誠意。當然,從美國重利益輕敵友的面向來看,美國也并非完全為一個島嶼的利益著想,最根本還是攸關美國自身利益。臺灣只是戰略棋子,下棋者是美國而非臺灣。難怪陳水扁和民進黨一度強烈要求美國“更新”(update)“與臺灣關系法”。
臺灣的戰略地位,在美國眼里不會因時代、環境、力量對比的變遷而改變。在朝鮮戰爭爆發之前,美軍統帥麥克阿瑟委托布拉德利將軍向杜魯門總統呈建言書:臺灣是我太平洋防線自阿留申群島經日本、沖繩至菲律賓鏈鎖防線,且使其成為一艘不沉的航空母艦。這并非只是軍人一孔之見。
奧巴馬此次訪華,拒絕在聯合聲明寫入“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美國反對臺灣獨立”,對中方“核心利益”議題堅決不讓步,證實他的臺海政策仍會是“和而不統,維持現狀”。基于美國的國家利益,奧巴馬迄今展現的外交思維、風格與作法,美國將采取“減緩沖突,充分協調,私下解決”的路線。在此框架下,美國在臺海扮演的角色可定位為:兩岸穩定和平的看護者,兩岸軍事實力平衡的仲裁者,兩岸統一的阻撓者。
附: 美國在臺協會主席薄瑞光簡介
薄瑞光(Raymond Burghardt),1945年生于紐約市,德國人后裔。大學研究生學歷,畢業后進入中央情報局工作。1975年曾在臺灣研習中文,1981年1月里根上臺,中情局長凱西推薦薄瑞光進入白宮的國家安全委員會,充當諾思中校的助理。1985年,7名美國公民落到伊朗支持的黎巴嫩民兵組織手里。美國秘密決定以武器換回人質,即伊朗把武器款3000萬匯到瑞士銀行,以包列充當中間人把武器提供給伊朗。美國不僅弄回了人質,還從軍火交易凈賺1,800萬美元。盈利款有350萬經中情局交給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裝。 1986年11月4日 ,事件曝光,里根險些因此下臺,丟卒保帥,國安顧問、中情局長丟官。諾思中校還被判三年徒刑,薄瑞光也被中情局“懲戒”。1987-1990年,薄瑞光調到北京當大使館副館長。(主管政治/經濟事務)1993-1996年,任美國駐韓國副大使。1996-1999年,任上海總領事。1999-2001年,任AIT臺北處處長。2001-2004年,擔任美國駐越南大使。后退休。 2006年2月25日 ,布什政府決定調已在智庫工作的薄瑞光擔任AIT理事會主席。臺灣藍綠雙方對此任命表示歡迎。
薄瑞光從不諱言他對臺灣的友好和支持。2001年,他曾在臺北表示,臺海兩岸在1992年并沒有達成“共識”,中國大陸不應預設任何立場作為恢復對話的前提。所謂“九二共識”是國民黨執政時留下來的特殊論調。令民進黨喜出望外。他離任臺灣時,陳水扁曾授予大綬景星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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