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十一屆人大提議:恢復人民群眾的罷工權力
之所以說“恢復”,是因為從1954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到1975年的憲法,人民都有這個權力,而在1982年修憲時,被莫明其妙地取消了。大家知道,由于歷史的原因,1982年正是反思文革一些過火做法的時期,在憲法中取消“四大”即大鳴、大放、大字報和大辯論這些公民權力有一定的針對意義,但取消罷工權力卻是毫無道理的。因為公民的罷工權并非與文革有什么關系。歷史地看,這一權力甚至也并不為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所專有:資本主義法律也肯定公民的這一權利。
公民的民主權利問題一直也是國際上備受關注的焦點之一,其中“罷工權”最是關鍵。試想,一個連國際通行的罷工權也在這里消失了,還談得上什么“民主”么?我們是“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們本來可以用這個問題來責備資本主義國家,現在卻反過來受人反復責備,除了對方的惡意之外,難道我們自己就沒有做錯的地方嗎?
或許有人說,當時國家經濟體制的主體是公有制,如果允許罷工,受損失的是人民自己,所以取消罷工權力還是有道理的。我認為,也許當時有這個考慮,但反過來說,就是一家人也有鬧情緒的時候,難道世界上還不許鬧點情緒的“家規”么?一個小家都如此,這么大個國家,就更不能立法禁止公民“鬧情緒”了。況且,現在我國大部分公民已經不工作在公有制企業里了,就更有理由恢復其罷工的權力了。
1982年以來,我國歷次人大幾乎都在“修憲”,總的趨勢是“與國際接軌”,但不知為什么,專家們卻“忘記”了這個最需要接的“軌”。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已經與“國際”脫軌36年,不能再拖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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