閻浮子困頓于世,問于漢之郅都,曰:“文明之世,卻盲于道,何也?”
郅都對曰:“弊在不行正法”。
閻浮子曰:“愿聞之”。
對曰:“法充梁棟,易踐之法必易亡之,乃賤法也。法無梁柱,敢踐之法必敢亡之,是敗法也。法分陰陽,陽法在刑殺,為誅兇暴。陰法在德化,乃治人心。陽法剛而不生,專用之,人心崩壞。陰法柔而乏功,專用之,兇暴無制。蓋法之道,在陰陽為一,各務其本,互補其缺”。
又曰:“法之本,乃扶正也,以律條治之。天生諸民,屬非均等。勞心者寡而力強,勞力者眾而力弱。富貴者利益交蓋,勢眾而黨從。貧賤者奔忙于衣食,孤陋且乏助。蓋知矣,法均則政偏,政偏則民傾,民傾則國危,其亡可知矣。蓋法之道,抑強而無暴侵,扶弱而無濫施,使爵祿黎氓各有所制,富貴貧賤各有所歸,男女老幼各有所安。
法之內,執其行也,以制度權術治之。立制度以為勢,使權責分明,諸事有序,諸行有界,如眾星拱于北辰,互不干擾,各行其道。分臣權以為術,督行分治,各執其務。集事權以為要,權責在身,陟罰影從。置物議之權以為利,物議在側,如懸頂之劍,寒而不傷,警而自明。遂君臣佐使,各有其位,以求法無阻也。
法之外,執人心也,以春秋大義治之。冤而法定死者,過法也。大罪而不足死者,法之不及也。則爰引春秋,或恤善,或誅惡,或平獄,以砥礪正氣,以固民風。然審慎用之,枉則不信,濫則壞法,諛則有害。
法之行,本內外拱相成之,以主君假治之,能治,則為天下主,不能治,則天下亡”。
閻浮子曰:“是也,法不治世,乃治人,可知其亡矣”。
又曰:“諸法何以分野,請言之”。
對曰:“法有四務,曰律、曰法、曰令、曰禮、曰春秋”。
又曰:“律者,規下也,其貴簡。下塵之民,見識蒙昧,位處勞碌,厘毫之爭,不至毀傷,簡以約束,輕以鞭飭,敩以仁義,明以羞惡,則可治之矣。
法者,伏強也,其貴實。法性剛強,不可屈也,無刑殺不立,無常法不治。決罪在法,刑罰從之,不可割離。踐法者亡,赦罪者弱,曲法者亂,輕罰者病。法之威,在乎律條,法之力,在乎刑罰。有罪,雖公卿誅之于市,無罪,雖黎氓亦無加之,此之謂法。
令者,制急務也,其貴則。執其簡要,務無混淆,以免蠹民,變利為害。忌反復,無曲撓,旨在要害。然勢重不可久負,人心不可久持,事緩則廢,使其歸常。
禮者,以執常也,其貴虛。虛則神明生焉。以神明治人心,敬畏生焉。以神明治于世,道德生焉。刑殺不興,德化自成,此陰法之功矣”。
閻浮子謹而受知,遂拜別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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