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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慶蘭離奇死亡案終開庭,重慶忠縣公安局被判違法

石觀 · 2023-08-23 · 來源:紅歌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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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土地流轉引發糾紛,重慶年近7旬老人劉慶蘭被強行戴著手銬腳鐐,帶到忠縣公安局調查,當晚卻命喪黃泉,永訣人世。

  劉慶蘭生前遺照(家屬提供)

  受害者家屬認為警方傳喚、審訊期間存在刑訊逼供、濫用職權行為,遂提起行政訴訟。案件原定當年12月3日開庭審理,但隨后法院一再改期拖延,遲遲未能開庭。

  自2019年8月案發,至今已近四年。

  這四年來,家屬經歷了外人無法理解的痛苦、悲傷,進行了艱難的斗爭。

  紅歌會網在他們孤立無援、主流媒體不愿介入的情況下,多次發文介紹案情,輿論聲援,并督促當地有關部門盡快妥善解決(參閱紅歌會網《重慶老人離奇身亡,官員為何一直想賠錢了事?》),也曾派人專程前往事發地調研,了解情況,隨后發表了調查報告,引發了較大關注。

  為的就一個目的:揭開事實真相,讓劉慶蘭老人早日入土為安,還死者家屬一個公道。

  這一天終于來了。

  6月13日,劉慶蘭死亡案在重慶忠縣人民法院開庭,事件真相終于揭開,相關的監控錄像也當庭播放。

  法院對此案的開庭比較重視,邀請了多方代表參加庭審。原告方是受害者家屬和代理律師馬志遠同志(山東法瀚律師事務所)出庭,被告方是公安局政委和代理律師出庭,法院還邀請了當地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地方媒體列席旁聽,公開審理此案。

  由于該案相關執法視頻和監控錄像時間較長,案情較為復雜,從上午9時許一直開到晚上8點左右,才庭審完畢,法庭當庭宣判。原告方代理律師馬志遠同志在庭審中,全力維護受害者及其家屬的權益,發表了非常專業的質證和代理意見,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審法院判決結論是:“確認被告忠縣公安局沒有保證劉慶蘭必要的休息時間和未及時履行救助職責的行為違法。”

  根據判決書查明的事實顯示,在被帶到忠縣公安局后,雖然沒有對劉慶蘭實施毆打、刑訊逼供,但辦案民警在詢問期間沒有保證劉慶蘭必要的休息時間,詢問期間,劉慶蘭陳述其身體不適時,辦案民警未予重視。詢間查證結束后,劉慶蘭從廁所出來,突然癱坐在地,辦案民警沒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救助。

  這樣一來,相關涉案民警的違法行為,與劉慶蘭老人當晚去世具有直接的關聯,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另外,對于民警到家中傳喚劉慶蘭時,除了手銬還使用了腳鐐,引發質疑。對此,法院認定警方行為合法。判決書稱:本案中,新生派出所民警持《傳喚證》,傳喚劉慶蘭到忠縣公安局接受調查詢問,但劉慶蘭拒不配合,并當場撕毀傳喚證,對民警進行推搡、挑釁。民警在多次警告無效的情況下,對劉慶蘭采取強制傳喚措施。該傳喚行為符合公安機關適用強制傳喚的法律規定。

  對此,受害者女兒張蓉提出異議,她表述稱當時并沒有撕毀傳喚證,她媽媽只是想搶過去看看,但沒有搶到傳喚證。

  截至目前,未見任何媒體(尤其是重慶的媒體)報道此案的庭審及判決情況,令人不解,甚為遺憾。

  無論如何,經過多年的努力,終于解開了劉慶蘭老人死亡真相,化解了很多謎團,消除了很多疑問,劉慶蘭老人終于可以入土為安了。

  而涉案民警雖然沒有刑訊逼供,卻對一個年近七旬的老人采取非常不人性化的行為措施,不僅沒有人道主義的關懷,也沒有依法給予老人應有的法律保障,使得因為一件涉案金額不過千元級別的糾紛鬧出了人命,這背后需要深刻的反思,違法者也應當依法懲處。

  最后,我們附上本案判決書,供廣大讀者查閱,了解詳情:

  【附件一】判決書文字版(正文部分,略有省略):

  (由圖片轉錄成文字,未經校對,可能會有錯別字,但不影響閱讀。附件二是判決書原文照片)

  原告張清明、張蓉、張玲、張濤訴被告忠縣公安局行政行為違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清明、張蓉、張玲、張濤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志遠,被告忠縣公安局出庭負責人何爾鴻、委托訴訟代理人田舉平、蔣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7年4月10日,忠縣新生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新生鎮政府;后更名為忠縣人民政府新生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新生街道)與原新生鎮鹿角社區六組村組干部相互串通,將該鎮鹿角社區六組村民的承包地非法轉包給案外人劉震用于果樹種植,遭到多數村民反對。劉震修建通往果園道路時,未經原告張清明同意擅自占用了其承包地。張清明之妻劉慶蘭與女兒張蓉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遂在已形成路基的承包地上開挖耕種。忠縣公安局新生派出所(以下簡稱新生派出所)未經調查核實,即以損害公私財物為由,對劉慶蘭、張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二人拘留15日。2019年8月19日早上,新生派出所四名民警到劉慶蘭家,將其強行帶回公安局,進行16小時詢問,最終導致劉慶蘭死亡。現請求依法確認被告侵犯劉慶蘭人身權、濫用職權的行政行為違法。

  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被告辯稱,2019年7月29日,新生街道鹿角社區果園便道施工方冉新明向新生派出所報警稱:當月27日下午,新生街道鹿角社區六組村民張蓉與其母劉慶蘭將果園內冉新明等人承包修建的便道故意損毀。忠縣公安局審查后,當日以故意損毀財物的治安案件予以受理。次月3日,張蓉與其母劉慶蘭再次將果園內另一處便道挖毀。當月12日,忠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損毀果園便道的修復費用為1500元。

  調查過程中,被告收集了2017年重慶市鹿角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鹿角農業公司)與原新生鎮鹿角社區六組簽訂的《重慶市忠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該合同由鹿角社區六組組長王朝懷代劉慶蘭簽字,劉慶蘭本人捺印確認,事后也收取了土地流轉費用。同時,根據新生街道與重慶市忠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實施工方施工行為合法。被告依據報案記錄、劉慶蘭詢問筆錄、張蓉詢問筆錄、證人證言、《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涉案財物價格認定結論書》以及現場視頻等證據,均可證實劉慶蘭有損毀果園便道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擬對劉慶蘭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被告在傳喚和詢問過程中,因劉慶蘭拒不配合,撕毀傳喚證,推搡民警,民警遂對其使用約束性警械,符合《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且被告在詢問期間為劉慶蘭提供食物、飲水,未對其采取刑訊逼供或變相刑訊逼供行為。當發現劉慶蘭身體異常后,被告第一時間將其送至忠縣人民醫院救治。后經重慶法醫驗傷所鑒定,劉慶蘭符合高血壓性心臟病引起循環、呼吸衰竭死亡。因此.被告無濫用職權的行為,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略)

  經庭審質證,原告方發表質證意見如下:第一組證據真實、合法,但不能證明對劉慶蘭的案涉行為應給予治安處罰;第二、三組證據真實,合法,無異議;第四組證據真實、合法,但劉慶蘭損毀案涉便道屬于民事糾紛,作為治安案件處理不合法;第五組證據真實,印證了劉慶蘭被強制傳喚、調查詢問時間過長,年老體弱者無法承受;第六組證據真實,但只能證明劉慶蘭死亡的直接原因,沒有考慮劉慶蘭被強制傳喚后情緒不穩、詢問時間過長,可能加重病情的因素;第七組證據真實,還原了事情的真相,印證了被告在已查清案件事實后,仍對劉慶蘭強制傳喚,在劉慶蘭身體出現不適后,未積極檢查施救;第八組證據真實、合法,但與本案無關聯性。

  本院對上述證據綜合認證如下:被告提交的證據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27日下午,劉慶蘭與長女張蓉共同將鹿角農業公司承包的果園內便道挖毀。次日早上,劉慶蘭與張蓉又挖毀果園內的另一處便道,施工人員冉孟銀發現并勸阻。隨即劉慶蘭與張蓉又到前日損毀的便道處繼續挖掘。當月29日,冉新明就劉慶蘭及張蓉挖毀便道的行為向新生派出所報警。接警后,新生派出所當日將該案受理為故意損毀財物治安案件。次月 3日上午,劉慶蘭與張蓉再次將果園內便道挖毀。受忠縣公安局委托,忠縣價格認證中心于當月12日作出忠價認[2019769號《涉案財物價格認定結論書》,認定被劉慶蘭、張蓉損毀的果園便道在價格認定基準日的修復費用為1500元。忠縣公安局在調查上述事實時,對證人冉新明、冉孟銀、張久海、劉震等人進行了詢問查證。

  2019年8月19日上午8時許,新生派出所民警持忠公(新生)行傳字[2019]28號《傳喚證》,要求劉慶蘭于當日9時前到忠縣公安局接受詢問。劉慶蘭當場撕毀民警出示的傳喚證,并對民警進行推搡、挑釁,拒不配合傳喚。民警在多次警告無效的情況下,依法對劉慶蘭采取強制傳喚措施,將其帶至忠縣公安局執法辦案區詢問室。在詢問室內,劉慶蘭拒不配合調查詢問,辦案民警遂讓其坐在違法嫌疑人專用座椅上,并開始對劉慶蘭進行詢問。18時13分,被告作出《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劉慶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其故意損毀財物的行為擬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及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詢問期間,劉慶蘭陳述其身體不適,辦案民警未予以重視。22時19分,詢問查證結束。隨后,劉慶蘭起身離開詢問室前往廁所。22時52分,劉慶蘭從廁所出來后,突然癱坐在地。23時2分,民警將劉慶蘭送往忠縣人民醫院救治,后劉慶蘭經搶救無效死亡。

  當月21日,在相關部門組織下,劉慶蘭的女兒張蓉、張濤,女婿王洪群、殷玉明,外孫女田春藺,與忠縣公安局現場隨機抽取重慶醫科大學法醫驗傷所(注冊登記名稱為:重慶法醫驗傷所)作為查明劉慶蘭死亡原因的鑒定機構。

  當月27日,重慶法醫驗傷所出具重法[2019]乙檢字第451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其鑒定結論為"從劉慶蘭的血樣中未檢出乙醇。"10月8日,重慶法醫驗傷所出具重法(2019]毒檢字第430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其鑒定結論為"劉慶蘭血液、胃內容物中未檢出巴比妥類、吩塞嗦類、苯二氮卓類、三環類抗抑郁藥物、擬除蟲菊酯及毒鼠強、有機磷農藥等。"同月18日,重慶法醫驗傷所出具重法([2019]A字第378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其鑒定結論為"劉慶蘭符合高血壓性心臟病引起循環、呼吸衰竭死亡。"

  另查明,2019年8月19日,忠縣公安局作出忠公(新生)行罰決字[2019]1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張蓉與劉慶蘭共同損毀果園便道的行為,給予張蓉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張蓉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撒銷被告作出的忠公(新生)行罰決字(2019]1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年 8月4日,本院作出(2019)渝0233行初83號行政判決:駁回原告張蓉的訴訟請求。張蓉不服,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同年10月26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2行終270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蓉仍不服,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21年8月20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行申4號行政裁定:駁回張蓉的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未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可能存在行政賠償的,應當告知原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訴訟中,本院多次向原告釋明可在本案中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庭審結束前,原告未提出行政賠償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2018年《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治安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忠縣公安局對轄區內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具有調查和作出治安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

  本案爭議焦點是:1.被告強制傳喚、詢問行為是否違法。2.被告是否及時履行了救助義務。

  1.關于被告強制傳喚、詢問行為是否違法的問題

  2018年《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嫌疑人,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察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本案中,新生派出所民警持忠公(新生)行傳字[2019]28號《傳喚證》,傳喚劉慶蘭到忠縣公安局接受調查詢問,但劉慶蘭拒不配合,并當場撕毀傳喚證,對民警進行推搡、挑釁。民警在多次警告無效的情況下,對劉慶蘭采取強制傳喚措施。該傳喚行為符合公安機關適用強制傳喚的法律規定。

  2018年《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規定:"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在公安機關詢問違法嫌疑人,應當在辦案場所進行。詢問查證期間應當保證違法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設置規范)第十三條規定:"無問室、詢問違法嫌疑人的詢問室應當設置違法犯罪嫌疑人專用座椅。座椅應當牢固并且有安全防護裝置,椅傲安全固定于地面,座椅與堵壁及工作臺等設施應當保持安全距離。"在詢問室內,劉慶蘭拒不合調查詢問,辦案民警這讓其坐在詢問室的專用座椅上進行詢問,詢間時間未超過二十四小時,且未對劉慶蘭實施政打、開訊逼做等違法行為,不違反上述規定。但辦案民警在詢問期間沒有保證劉慶蘭必要的休息時間,違反了2018年《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詢問查證期間應當保證違法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的規定。

  2.關于被告是否及時履行了救助義務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本案中,辦案民警將劉慶蘭帶至詢問室后,當立即救助;

  在這一特定環境下,被告即對劉慶蘭負有保護其人身安全的職責。詢問期間,劉慶蘭陳述其身體不適時,辦案民警未予重視。詢間查證結束后,劉慶蘭從廁所出來,突然癱坐在地,辦案民警沒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救助。辦案民警該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的規定。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忠縣公安局沒有保證劉慶蘭必要的休息時間和未及時履行救助職責的行為違法。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忠縣公安局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附件二】判決書原件(家屬提供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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