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民間網站近二十次報道了山西省昔陽縣一位年逾八旬的老教師車禍致殘后的維權無奈。筆者閱后,心情久久不能平靜。激憤之余,查閱了老教師的有關資料。
在2022年6月2日昔陽縣公安局出具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中,只字未提交警隊在老教師的依法申辯下撤回《復核認定書》(該認定書至今未送達雙方當事人,也沒有依法給出任何事故責任證明,致使受害人不能訴訟維權);只字未提交警隊三次找老教師談“賠償”(沒有過錯,何談賠償?);只字未提公安局騙取老教師在《不上訪承諾書》上簽字一事(沒有問題,何懼上訪?);只字未提交警支隊王處長的“不分對錯,由交警大隊按照國家規定賠償”的口頭決定;只字未提公安局讓開取虛假發票之事……而是以“專家”之名進行掩護其枉法認定之實。
意見書上面說:
“同年10月22日,晉中交警支隊作出晉公交復字結論【2021】第000145號《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論》,以本案事實不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責令昔陽交警大隊重新調查、認定。
“2021年11月5日,受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邀請,由山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組織省級事故處理專家組成員楊虎生(陽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原事故科科長)、劉秋生(長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原事故科科長)、李萬來(長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中隊長)等到達晉中市昔陽縣,對昔陽縣交警大隊辦理的2021.8.26傷人交通事故案件進行會商,專家組通過聽取匯報、觀看監控視頻、實地復勘現場、查閱事故案卷后,經過充分討論、論證,形成事故分析意見確定各方負同等責任的認定意見是恰當的。”
筆者雖然不是什么交警專家,但法律條文還是認識的。下面就依法談談不同看法:
首先說,晉中支隊于10月22日下達重新認定指令,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九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調查、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規定,昔陽交警大隊應該于11月1日前重新給出《認定書》。但是,等到了11月5日,也就是逾期5日后才邀請“專家”,對于再一次違反法定程序之舉,晉中市交警支隊不但不加過問,反而出面請專家,交警支隊這么做,明里執法,暗里違法或者支持違法,是否妥當?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一百零一條對于請專家有明確規定,須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立道路交通事故復核委員會,由五至九人組成;其中參與專家須具備高級事故處理資格證;并以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名義作出復核結論。可見,復核認定是比較嚴肅的事情,并不是交警大隊可以隨便請幾個專家就行。晉中支隊顛倒程序請省里專家替縣交警大隊助力,而昔陽交警大隊的原事故認定交警并沒有回避。晉中支隊這么做是否合法?
再次,晉中交警支隊對于此案如果認為比較復雜,縣大隊無能力辦理,就應該組成復核委員會審理,而不是責令大隊重新調查認定;如果認為本案并不復雜,大隊完全可以獨立辦理,就沒必要邀請省里總隊專家組成員參與。晉中交警支隊一方面責令大隊重新認定,一方面又請上級專家助力,冠其名為省里專家的意見,自身既無責任,又能達到目的,真是三全其美也!就是苦了當事人。晉中支隊這么顛倒程序,是否符合法定?
最后,筆者認為,不管你是什么老子專家,還是什么特殊職務,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任何離開法律的意見都是違法行為。下面,對照法律規定,看看這三位“專家”的意見是否合理合法。
駕駛方的過錯:
1、事發于交叉路口,其違反《安全法》第四十四條和《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以下簡稱《省規》)A2e規定,即“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讓行人先行。”(嚴重過錯行為)
2、其無證無照,違反《省規》B.1 h和《安全法》第十九條一款規定,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因發生事故,故為嚴重過錯行為)
3、從監控錄像可以明顯看出,撞人位置在道路中線旁,其違反《省規》A.3a、《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之規定:走了車道最左側(嚴重過錯行為)
4、根據《輕便摩托車技術要求》3規定,“在干燥、平坦的柏油或水泥路面上,以每小時二十公里的速度行駛”,根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省規》A9c規定,交叉路口應當減速慢行。經鑒定,該車在交叉路口撞人速度為20.25km/h,其不但沒有減速,反而超過了行駛速度。(嚴重過錯行為)
5、駕駛方系左腿缺失殘疾人,按照《省規》B1b、《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不得駕駛機動車。故該不能駕駛摩托車。(造成事故,屬于嚴重過錯行為)
6、違反《省規》B2b“載人或載貨違反規定”和《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規定,載了一個又高又胖的女人。(特殊過錯行為)
7、違反《安全法》第十六條(四)“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規定,該車一看就是舊嘉陵摩托車,多年未檢驗是不能上路的。根據《省規》A9a、《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老教師曾多次向交警隊質疑車輛是否存在安全隱患,但交警隊并沒有鑒定。(嚴重過錯行為)
老教師的過錯:交警隊認為違反《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5條“行人橫過機動車道……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對于此條過錯,筆者從不同方位的監控錄像進行了分析。監控顯示,老教師上路后,讓過一輛載貨汽車后開始加速,加速八步(十米以上)后與摩托車相撞。雖然中途加速,但并非“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況且,交叉路口并非“機動車道”,而亦是人行橫道,且行人已在路上,機動車應該停車讓行。故不適用此條。應改用《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確認安全后通過”(一般過錯行為)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和《省規》6.5“a)具有嚴重過錯行為或嚴重過錯行為多的一方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承擔次要責任;b)具有同等嚴重過錯行為的,一般過錯行為較多的一方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承擔次要責任;c)具有同等嚴重過錯行為和一般過錯行為的,承擔同等責任。”之規定,駕駛方有七條過錯,且系嚴重過錯,而老教師只有一條一般過錯,專家認定為同等責任顯然是違背法律規定的!
就從一般道理與常識來講,駕駛方沒有駕駛資格,就不應該上路;即使違規上路了,由于身患殘疾沒有駕駛能力,就應該走最右方道路,就應該速度慢一點;就不應該載人;致使車輛難以掌握(駕駛方撞人后第一句話就是“實在?不住了”);就應該依規在交叉路口停車讓行人先通過。而老教師是有資格通過交叉路口的,且已經走至中線位置,注意力集中觀察中線對面的來車而不去觀察不可能出現摩托車的車道也很正常。一句話,如果該車不上路或者路線正確、路口停車讓行,即使老教師未注意意外來車,也不會發生事故。老教師通過路口是允許的,而該摩托車是不允許的。專家認定為同等責任,顯然不合常理。
退一步來說,就按照專家認可的駕駛方沒有駕駛資格、交叉路口不讓行人先通過、違規載人三條過錯,老教師有車輛臨近加速一條過錯,按照過錯相抵的原則,能夠“同等責任”嗎?何況,駕駛方還有多項被交警有意掩蓋的過錯,老教師卻有被強加的過錯呢?
2022年3月11日,王處長一行到老教師家解決問題,其中就有一位是專家。看來,晉中支隊也是有專家的。那么,支隊為什么不派專家而是邀請省總隊組成專家組越級到縣里助力呢?難道支隊不能幫助縣里重新認定或者直接復核認定嗎?葫蘆里裝得什么藥大家還是清楚的!
我們不管楊虎生專家、劉秋生專家、李萬來專家是什么職務與級別,我們只看他們的認定是否合理合法。合法者就是真專家,如果枉法,就是假專家,或者是老百姓說的“磚家”。
隨著社會發展,專家多如牛毛,魚目混珠的有,撈錢腐敗的有,貪贓枉法的有,道德敗壞的有,甚至當漢奸的也有,不是每一個專家都是德才兼備的。鑒別的標準只有一個,就是看他的言行舉止。職位高不一定秉公執法,不一定一身正氣。“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的不乏大有人在,“拿人家的手軟,吃人家的嘴軟”也不足為奇。所以,他就是省級專家也好,國級專家也好,他是支隊長也好,中隊長也好,我們都不在乎,而衡量的標準是在執法中是否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其實,此交通事故事實清晰,法律依據明確,案情并不復雜,根本不需要找專家處理。昔陽縣公安局說專家聽取了匯報,查閱了案卷,觀看了錄像,勘察了現場,可為什么沒有接觸當事人呢?難道在復核過程中不允許當事人申辯嗎?證據不應該向當事人公開嗎?昔陽縣公安局在《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中竟然捏造事實說“進行了證據公開,充分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申辯”,也太毫無忌諱了!以此類推,上面說的專家復核行徑可信嗎?
律師是有償服務邀請方的,誰出錢為誰說話。不知道這些執法專家們,是否也是如此?
我們希望這些“專家”給我們一個公開解釋,認定為“同等責任”的法律依據與事實依據究竟是什么?也希望上級交通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能夠給出一個公開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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