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以來,烏有之鄉、紅歌會等網站陸續刊發近二十篇文章,為山西省昔陽縣的一位老教師鳴不平。雖然引起廣大網友的關注與表示憤怒,但至今問題并未解決,反而讓老教師極度無奈。
2021年8月26日,老教師在昔陽縣輝煌路口被摩托車撞傷致殘,昔陽交警隊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言說駕駛方的過錯是“未車輛登記、未取得駕駛證、未戴頭盔、行徑沒有交通信號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避讓不當”;老教師的過錯是“沒有確認道路安全”。最后的結論是“同等責任。”
根據監控錄像和存在事實,駕駛方的車輛無證無照;該人系單腿假肢,跟酒醉一樣不能駕駛機動車;其犯有逆行上路、違規載人、交叉路口未讓行人先行、交叉路口超速行駛、行人已在路上未讓先通過,車輛從未審驗等多條嚴重過錯。而行人老教師只有未確認道路安全一條過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6.5條等規定,顯然認定為“同等責任”是錯誤的。
在這里,交警隊毀滅了駕駛方行車路線錯誤、假肢不能駕駛摩托車、交叉路口超速行駛、車輛從未審驗、未上保險等事實,還故意掩人耳目增加了與事故無關的“未戴頭盔”一條。
在這里,由于事發于輝煌路口,也就是交叉路口。應該采用《安全法》第44條“交叉路口……讓行人先行”之規定,交警隊故意采用了《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普通道路“避讓”之規定,且進一步說成“避讓不當”。顯然適用法律錯誤。
在這里,交警隊違反《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責任書》之規定,逾期25天后才下達《認定書》,明顯法定程序錯誤。
交警隊對于駕駛方無證駕駛與違規造成事故,絲毫不加過問與依法處罰,公然袒護。
老教師認為交警隊的認定有枉法行為,故申請晉中市交警支隊進行復核。支隊于10月22日下達認定結論:“經本機關復核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依據……責令昔陽大隊重新調查、認定。”
晉中支隊只字未提適用法律錯誤,又讓大隊重新認定,給了縣交警大隊足夠的面子。縣大隊在收到此結論后,馬上派人找老教師以“賠償”談解決問題,老教師拒絕后,又違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一百零一條有關組成復核委員會之規定,非法借“專家”之名維持原錯誤認定。由于老教師當場依法申辯,交警當即撤走認定書(至今沒有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七十九條送達雙方當事人,亦未給出任何認定證明)后又派辦公室主任與老教師談“賠償”,卻一走成為騙局。
2022年3月11日,晉中市交警支隊王處長帶領專家、領導等6人伙同昔陽縣交警隊副隊長等2人來解決問題。盡管老教師當面請求作出復核認定是否正確的結論,但領導還是作出“復核只有一次,不能改了。現在不再分對錯,交警隊按照國家規定賠償”的口頭決定。老教師索要書面材料時,王處長留下一句“你要相信黨!”后一走了之。昔陽縣公安局利用“賠償”謊言騙取了老教師的不上訪承諾書后,“賠償”又一次成為騙局。
老教師多次提起上訪,材料轉昔陽縣公安局后,公安局曾經三次由局長簽發《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第一次編排理由說“認定結果已告知雙方當事人”;第二次以“專家”之名堅持維護交警隊錯誤;第三次明目張膽弄虛作假,否認其騙取老教師的不上訪承諾書,甚至編造出左腿缺失可以駕駛摩托車的虛假法律依據,且對自始至終主持復核認定的張某否認為沒有參加復核認定,捏造事實說“充分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申辯”等。
在前兩次《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中,明確告知老教師“如不服本處理意見,可……向昔陽縣政府或晉中市公安局提出復查申請”。而在第三次《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中又告知老教師“如不服本處理意見,可……向昔陽縣公安局或晉中市公安局提出復查申請”。看來,昔陽縣公安局升格了,已經與晉中市公安局畫等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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