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私搭浮橋一家18口判刑”這件事炒的特別火,媒體的標題一個比一個浮夸,什么“株連九族”、“滅門執法”、“修橋鋪路無尸骸”都出來了。
我建議大家發表評論之前,先研究一下當地的地理水文條件。
黃德義到底是修橋鋪路的大善人,還是斷絕道路強設浮橋收費的黑惡勢力,得從當地的實際情況出發。
有多少人去過東北農村?見過東北的河流?你以為東北的“河”,和我們南方的河一樣嗎?是一個蓄滿水的大深溝?實際上東北平原上很多河流,就是在地上蔓延的水而已,河床很高,水很淺,人都能趟過去,枯水期斷水,你甚至看不出是河。
我在齊齊哈爾待過,曾路過大名鼎鼎的嫩江,你猜怎么著,嫩江某一段支流可以徒步走過去。
這個案件中說的洮兒河,就是下面這個樣子。
洮南和洮北那一段,也就是這位黃德義搭“浮橋”的那段,全年大部分時候都會斷水,大部分時候,人要過河,是不需要架橋的,拖拉機、農用車完全可以直接開過去。
據水文站的記載:洮兒河訊期為7、8月,9月以后水位逐漸下降。10月以后流量減少,直至次年5月為枯水期,枯水年份出現過河干或凍絕底,最小流量0。
那么你以為,在這樣河流上,弄幾個鐵皮船搭個浮橋,然后故意在其他地方挖坑破壞河道和道路,逼著別人從自己的“橋”上走,強迫車輛繳費,這不是車匪路霸,又是什么?
你相當于在有路的地方,把路都搞斷了,然后憑空弄出一座橋收費,這和“此路是我開,此樹是我栽,要想從此過,留下買路財”,又有什么區別?
你再看看新聞中廢棄的“浮橋”,這個東西放在本來人可以趟過去、車可以開過去的洮兒河上,是不是脫褲子放屁?
某些媒體、法律人士一個個爭先恐后來扯淡,羅圣人更是口含天憲虛空斷案,不調查不研究,上來就帶節奏,哭天搶地賣慘,說什么“修橋鋪路是大善”,說什么“國家與民爭利”……你這點小心思誰看不出來?又一個“治沙圣人”孫國友是吧?又散布“國進民退”的恐慌是吧?
羅圣還是收了神通吧,連《太上感應篇》都念了出來,扯什么“司法不能背離人之常情、世之常理”,所謂的“人之常情,世之常理”,難道就是車匪路霸攔路聚斂,作惡一方?鄉紳土豪仗勢欺人,奪取基層治理權?
一個學法律的,天天拋開事實不談,令人智熄。
很多人對東北的河流不了解,它們大部分不是“深溝大壑”,東北很多河流河床很高,水淺,趟水就能走過去,枯水期的時候,甚至沒有水,直接露出河床,很多河段,大部分時候人可以步行過河,車輛可以直接開過去。
案子里的洮兒河每年10月-次年5月為枯水期,7、8、9月為汛期,下圖就是洮兒河的樣子。
案中吉林段的洮兒河,兩邊是洮南和洮北兩個市,所以“村民過橋去種地”,基本不可能,運輸車輛抄近路過河,倒是有可能。
所謂拆了橋后村民“繞路70公里去種地”,應該也是為了煽動輿論同情“弱勢群體”而炮制出來的,但凡有點農村生活經驗的,動腦子想一想,有人會“繞路70公里種地”嗎?
洮南市副市長劉洋說過:“但是我們的工作一定是有排序的,像振林村,只是為了去白城方便,農耕需求不強烈,近年常住人口又不是很多,所以我們就往后排。”......所以更接近真相的是——這里對于貨運司機來說,是個可以抄近路的口子,而對于黃德義來說,是個可以斂財的機會,他收的大部分錢,本就不是村民的錢,而是貨運司機的“過路費”。
另有吉林本地人證明,這段河道一年大部分時間都是可以走人走車的,因為枯水期河道就是干的,黃德義用挖掘機把其他適合過河的河床挖坑破壞,用繩子把路攔上,讓大家只能從他搭浮橋的地方走,案中的18人輪流守在這里收費。有人說他這座浮橋一共只收了50000多,成本就有13萬,但問題是,如果他造橋收費不掙錢,還要養18個人每天24小時輪流看守浮橋,每人工資1000塊,你以為他真是做慈善的吧?
“總共收費52950,被收費最多的是村民李某某,共二萬元”,你不覺得這個說法很奇怪嗎?這么多年只有李某某從他橋上走?別的村人就沒有路過的?為什么后來李某某兩萬被退回之后,又自己還給了黃?黃家是當地的活菩薩,所以大家都感恩?
這個案子,是“掃黑除惡”專項行動辦的。
這個黃德義并不是本村人,他并沒有本村土地河流的使用權,更加不可能是為了“方便村民過河種地”而修橋……判決書上之所以只有50000多元,是因為村民很多年只用現金,路霸收錢也只收現金,既不開票,也沒有納稅,還不走線上流水,根本不知道收了多少錢。
至于什么“滅門執法”、“株連九族”,那也是很多媒體人根本不懂農村生態造出來的噱頭,18人同時違法犯罪并不是什么稀罕的事情,因為在農村,一個強勢的家族就靠人多,斷路收費這種事,人少了干不來……這樣的家族或者團伙,往往可以壟斷一個小地方的大小生意,雁過拔毛,到處收保護費,比村干部都管用。跑過運輸的大車師傅都知道,車匪路霸往往是一個人嗎?
18個人怎么了?“掃黑除惡”,不就是要除惡務盡嗎?
扯“尋釁滋事”是吧?看看法律條文——“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山川河流是國有資源,周圍農田是集體資產,黃德義私架橋梁,占用土地,破壞河道,強行收費……哪一條不是違法犯罪?
強調一遍,這件案子是“掃黑除惡”專項行動中辦的,他是被多次舉報的!
大家要了解農村的社會生態,你覺得判決書中18人涉事,是“牽連”?那是你真不知道,在農村想要搞成一件事,不是要有錢,也不是要有權,而是要“人多勢眾”。沒有這么多人,你根本搭不起浮橋,也斷不了那么多道,更沒法去堵車收費。
最后再請諸位回想一下,當你旅行時,非常方便地穿過那些高山峽谷江河大澤時,有沒有想過:在這個世上,除了國家為了人民的便利搞大基建修鐵路修公路修橋梁修隧道之外,有幾個“大善人”主動修橋鋪路的?
有點生活經驗吧。
更有離譜的某些人居然利用這件事呼吁“鄉紳治鄉”,我還以為是“還鄉團”回來了。
農村出來的朋友捫心自問,你們村如果有個能夠獨立修橋、斷路、收費的人,他有可能是個“大善人”嗎?
洮兒河兩岸并不是沒有公路、橋梁、水利工程,當地的兄弟可以說一聲,這些真正惠民利民的基礎建設都是誰修的?是國家政府?還是“鄉紳”大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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