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觀念上講,制度和法律都不是至高無上的。因為,制度是經常修改的,法律也經常修改,經常修改的東西,可修改的東西,那就不是至高無上的。
之所以要提出這個觀念,是因為各地的信訪辦在處理群眾來信來訪的時候,經常依據制度來作出決定,也就是說,檢查政府方面,管理者方面,有沒有違反制度?如果沒有違反制度,則來訪者的要求就被拒。他們會說:“您瞧,這一切都是按制度來的,如果是你不滿意,那是你違反制度。”“您瞧,根據某某法律第多少多少條,規章制度多少多少條,應當怎樣怎樣處理,而事實上就是這么處理的,所以領導沒有錯,是你錯。”
這樣的觀念在各級政府各級領導干部的腦子中非常流行,那就是“我是按制度辦的,所以我沒有錯?!?BR>
我這里想舉一些例子來說明,制度萬能論是不對的。
為了使我的例子有說服力,我必須首先考慮美國社會的例子。這也是因為,現在的美國哈叭狗們太多,如果你舉中國的例子,他們不服氣,那么舉美國的例子,就應當有效果。
我舉的美國社會的例子,就說美國社會的制度,是怎樣給殺人犯定罪的,那可是一系列的非常嚴格的法律程序,特別重要的,那就是要有一個十二人組成的陪審團,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原告被告的律師要發言,提供被告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證據,經過法庭辯論,最后由陪審團討論投票,只有當全體成員一致認為被告有罪的時候,法官才按法律規定進行判決。這個制度夠完善了吧?
但是最近一些年,美國出現了一個民間組織,專門調查以前的謀殺罪,結果發現有一些被判殺人犯的確是冤假錯案。結果怎么樣呢?結果還是給平反了,由政府方面的人出面給冤案的受害者道歉了,賠償了。
那么,為什么會這樣呢?難道這些殺人嫌犯沒有通過一系列的嚴格的法律程序才被判的罪么?當然是通過了法律程序的。但是,通過了法律程序做的事情,如果做錯了,仍然是要平反的,道歉的,賠償的。
這個例子就已經表明了,“我是按制度辦的,所以我沒錯”的說法是不一定成立的。也就是說,一件事情有沒有錯,光憑是否按照制度來辦了,那是不夠的。按制度辦,也可以辦錯事,而有了錯誤,就應當糾正,就應當道歉賠償。
那么,制度既然不是至高無上的,什么是至高無上的呢?難道是馬克思主義嗎?馬克思主義也不是至高無上的,因為馬克思主義是行動的指南而不是教條,既然不是教條那也就不是至高無上的,這也是中國革命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中國革命的實施過程中,就沒有把馬克思主義當教條看,所以才有許多創新,如農村包圍城市。
應當是人民利益是至高無上的。難道還有什么比人民利益更高的么?應當是沒有了。
因此,不應當視制度為至高無上。當然,制度是必須嚴格執行的。但是,在嚴格執行的過程中,仍然要審視執行中有沒有錯,制度的執行者也有義務發現制度的弊病并進行匯報和提出不同意見。嚴格執行制度是一回事,提出對制度的不同意見是另一回事。此外,在執行制度的過程中,即使完全按制度辦了,但是,經過視審大家的確提出共識,制度是錯了,那也是應當糾正的。
當然,怎樣做才能夠保證人民的利益,這又是一個非常難的課題,從理工科思維的角度看又要說“我不知道”。但是,既然定了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那么就可以圍繞著這個課題展開學術討論,進行實踐探索,而并不是一句簡單的“已經按制度做了”就萬事大吉。
所以說,信訪辦的作用,法院是不能夠替代的。法院專門處理違反制度的事情。但是,符合制度,卻有可能不符合人民利益的事情,人民群眾也是應當有上訴的渠道的,那就是信訪辦。信訪辦是毛澤東時代發明的,非常有效的一種下情上達的手段。
當然,說到至高無上,又有人會說人權是至高無上的。這種說法真的成立?但是就我的觀察,世界上現在還沒有哪個國家視人權為至高無上的。因為,總是有辦法繞開這個至高無上。
當然要說美國的例子。美國說是說保護人權,但是,它想繞開這個問題是很容易的,那只需要定義“恐怖分子不是人”就足夠了。因此可以把恐怖分子關在關塔那摩,可以在東歐設立非法監獄進行刑訊逼供。也就是說,當人家不想維護人權的時候,總有一個辦法把它給繞開的。
之所以要提出這個觀念,是因為各地的信訪辦在處理群眾來信來訪的時候,經常依據制度來作出決定,也就是說,檢查政府方面,管理者方面,有沒有違反制度?如果沒有違反制度,則來訪者的要求就被拒。他們會說:“您瞧,這一切都是按制度來的,如果是你不滿意,那是你違反制度。”“您瞧,根據某某法律第多少多少條,規章制度多少多少條,應當怎樣怎樣處理,而事實上就是這么處理的,所以領導沒有錯,是你錯。”
這樣的觀念在各級政府各級領導干部的腦子中非常流行,那就是“我是按制度辦的,所以我沒有錯?!?BR>
我這里想舉一些例子來說明,制度萬能論是不對的。
為了使我的例子有說服力,我必須首先考慮美國社會的例子。這也是因為,現在的美國哈叭狗們太多,如果你舉中國的例子,他們不服氣,那么舉美國的例子,就應當有效果。
我舉的美國社會的例子,就說美國社會的制度,是怎樣給殺人犯定罪的,那可是一系列的非常嚴格的法律程序,特別重要的,那就是要有一個十二人組成的陪審團,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原告被告的律師要發言,提供被告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證據,經過法庭辯論,最后由陪審團討論投票,只有當全體成員一致認為被告有罪的時候,法官才按法律規定進行判決。這個制度夠完善了吧?
但是最近一些年,美國出現了一個民間組織,專門調查以前的謀殺罪,結果發現有一些被判殺人犯的確是冤假錯案。結果怎么樣呢?結果還是給平反了,由政府方面的人出面給冤案的受害者道歉了,賠償了。
那么,為什么會這樣呢?難道這些殺人嫌犯沒有通過一系列的嚴格的法律程序才被判的罪么?當然是通過了法律程序的。但是,通過了法律程序做的事情,如果做錯了,仍然是要平反的,道歉的,賠償的。
這個例子就已經表明了,“我是按制度辦的,所以我沒錯”的說法是不一定成立的。也就是說,一件事情有沒有錯,光憑是否按照制度來辦了,那是不夠的。按制度辦,也可以辦錯事,而有了錯誤,就應當糾正,就應當道歉賠償。
那么,制度既然不是至高無上的,什么是至高無上的呢?難道是馬克思主義嗎?馬克思主義也不是至高無上的,因為馬克思主義是行動的指南而不是教條,既然不是教條那也就不是至高無上的,這也是中國革命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中國革命的實施過程中,就沒有把馬克思主義當教條看,所以才有許多創新,如農村包圍城市。
應當是人民利益是至高無上的。難道還有什么比人民利益更高的么?應當是沒有了。
因此,不應當視制度為至高無上。當然,制度是必須嚴格執行的。但是,在嚴格執行的過程中,仍然要審視執行中有沒有錯,制度的執行者也有義務發現制度的弊病并進行匯報和提出不同意見。嚴格執行制度是一回事,提出對制度的不同意見是另一回事。此外,在執行制度的過程中,即使完全按制度辦了,但是,經過視審大家的確提出共識,制度是錯了,那也是應當糾正的。
當然,怎樣做才能夠保證人民的利益,這又是一個非常難的課題,從理工科思維的角度看又要說“我不知道”。但是,既然定了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那么就可以圍繞著這個課題展開學術討論,進行實踐探索,而并不是一句簡單的“已經按制度做了”就萬事大吉。
所以說,信訪辦的作用,法院是不能夠替代的。法院專門處理違反制度的事情。但是,符合制度,卻有可能不符合人民利益的事情,人民群眾也是應當有上訴的渠道的,那就是信訪辦。信訪辦是毛澤東時代發明的,非常有效的一種下情上達的手段。
當然,說到至高無上,又有人會說人權是至高無上的。這種說法真的成立?但是就我的觀察,世界上現在還沒有哪個國家視人權為至高無上的。因為,總是有辦法繞開這個至高無上。
當然要說美國的例子。美國說是說保護人權,但是,它想繞開這個問題是很容易的,那只需要定義“恐怖分子不是人”就足夠了。因此可以把恐怖分子關在關塔那摩,可以在東歐設立非法監獄進行刑訊逼供。也就是說,當人家不想維護人權的時候,總有一個辦法把它給繞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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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執中